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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安全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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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公文。通告不同公告,它主要用于有关单位开展业务工作需要。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水库安全通告,供大家参考!

  水库安全通告范文一

  通告

  为了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和水库水资源、水产品不受破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渔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向水库排放污水、倒垃圾、废料污染物;2、严禁在库区保护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沙和乱砍滥伐林木

  ;3、严禁在库区内网鱼、炸鱼、毒鱼、电鱼;4、严禁在库区内进行烧烤、露营、野饮等活动;

  5、严禁在库区内游泳,违者后果自负;

  6、严禁破坏水利设施及侵占库区资源;7、严禁其它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违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后果自负

  水库安全通告范文二

  关于公布全市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告

  各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三寰集团,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市供水有限公司,碧流河水库管理局,卧龙水库管理处: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列》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要求,根据截至2016年3月29日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和上报情况,现将2016年度全市206座大、中、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若本次公告的责任人出现工作变动情况,继任领导即为相关责任人。

  各责任人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会同水库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大坝安全的监管,督促水库主管部门(业主)和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要重点加强对病险水

  库、完成除险加固初期蓄水水库的安全管理,督促水库管理单位进一步完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加强值守和巡视检查,强化监测和预警,切实保障水库大坝安全,确保水库工程的安全运行和综合效益的充分发挥。

  特此通告。

  附件: 大连市2016年度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大连市水务局

  2016年3月29日

  水库安全通告范文三

  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水库库区管理的通告》

  2014年5月4日,由我局起草的《关于加强水库库区管理的通告》经市政府同意,以大政发〔2014〕22号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市已建成大中小型水库263座。这些水库在防洪、城市供水、农业灌溉、农村人畜饮水、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我市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我市保证供水安全和防洪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但自去年以来,市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到水库检查工作时发现,我市各地涉库违法行为有增多趋势,严重影响到水库工程安全、供水安全和防洪安全。

  2013年下半年,我局安排专门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并负责《通告》的起草工作。起草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以市政府的名义起草了本《通告》。由于水库库区管理涉及水务、海事、海洋渔业、环保、公安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机构),在《通告》的起草过程中,我局始终与上述部门保持沟通和联系,并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协助。自2013年10月份起,《通告》经过10余次修改,并广泛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基层水库管理单位及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于2013年11月26日由市局上报市政府。2014年4月,《通告》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5月4日,《通告》正式印发。

  本通告的出台,将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职能作用,通过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等形式,对涉库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以维护水库库区正常管理秩序,确保我市各类水库安全运行并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供水安全,保护库区生态环境。

  《通告》要求,严禁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严禁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垂钓、游泳、放养畜禽、种植农作物、露营、毒鱼、电鱼、炸鱼、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废水废液、挖筑鱼池等污染水质、破坏水库生态环境的活动。水库库区内的渔船、作业船、巡逻船、游览船等各类船舶必须依法通过检验、登记后方可航行、停泊和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生态环境和水库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库区生态环境、污染水质、破坏水库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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