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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拆除的通告

时间: 银娜974 分享

关于限期拆除的通告

  拆除,我们通常所说的拆除是指旧房拆除,墙体拆除等,当进行限期拆除时,需要发出拆除通告。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限期拆除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限期拆除的通告范文篇一

  :

  经查,你(单位)在 构建

  的 (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无合法用地手续,系违法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日内自行拆除,退出所占的土地。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公 章)

  年 月 日

  限期拆除的通告范文篇二

  为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建造坟墓的歪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限期拆除违法建造坟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除民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墓、公益性墓地外,其他地域或场所均为“禁坟区”。凡1997年12月1日后在“禁坟区”内违法建造的各类坟墓和1997年12月1日前建造的老墓被墓主擅自扩建的附属设施,均属拆除范围。

  二、拆除时限和办法

  应拆坟墓由墓主在2014年11月中旬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扩建的老墓必须拆改至原面积。逾期未拆除和拆改的,依法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12月底前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拆除和拆改。已入葬的坟墓,墓主要求将骨灰迁葬,可以迁入就近的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含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并按照规定的墓穴占地面积埋葬或寄存。禁止擅自择地乱葬滥埋。

  三、法律责任

  违反民政、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民政、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10月10日

  限期拆除的通告范文篇三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严肃查处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宁政文﹝2007﹞349号)、《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宁规﹝2007﹞242号)的精神,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宁德市城乡规划局于2010年3月24日对金马路(下凡土尾、蒋澳村段)道路规划红线内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发出通知要求接受调查。现再次通告如下:

  以上道路规划红线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请于2011年 6 月 24 日至 7 月 23 日内,携带有关用地、建房等证件到指定地点(宁德市“清违”指挥中心,地址:宁德市东侨大道3号建发大厦五楼)进行核验。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关有效建设依据的,视为违法违规建设,责令在本通告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附房屋具体编号及示意图:

  X7、X8、X9、X10、X11、X20、X21、X22、X23、X24、X25、X26、X27、X28、X29、X42、X43、X44、X45、X46、X47、X48、X49、X50、X51、X52、X53、X54、X96、X98、X99、X100、X101、A69、A66-1、A70、A71、A72、A73

 xxx市城乡规划局

  6 月24日

  限期拆除的通告范文篇四

  经xx市国土资源局、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立案调查,位于路南区商联工房以东,南横街、福鑫楼、物资局工房和xx纺织技校以南,小南湖公园东西便道以西,小南湖以北区域国有土地上自建的88栋别墅为违法建筑。根据唐山市城建办《关于下达拆除小南湖北侧别墅区任务的通知》(城建办通字[2009]62号),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已责成唐山市城市管理局路南执法大队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现公告如下:

  一、违法建筑物当事人和居住使用该违法建筑物的人员,须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搬离、腾空、拆除违法建筑物及附属物。

  二、如当事人在限定期内没有搬离、腾空、拆除违法建筑物及附属物,本机关将启动行政强制执法程序依法予以拆除。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四、相关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任何人不得阻挠、妨碍行政执法活动,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xx市城市管理局路南执法大队

  20xx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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