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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捕鱼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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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捕鱼通告

  为保护一些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一些地区禁止捕鱼,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禁止捕鱼通告,供大家参考!

  禁止捕鱼通告范文篇一

  xx县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珊溪水库水源保护,根据《渔业法》、《水法》等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张网捕鱼和垂钓。

  二、严禁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

  三、严禁“三无”船舶(包括竹筏、轮胎筏等)航行和作业。

  四、严禁其它从事危害水源的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处以没收渔具、渔获物以及罚款等处罚。

  六、暴力抗法及其他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

  年7月24日

  禁止捕鱼通告范文篇二

  xx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赣江等天然水域非法捕鱼的通告

  为保护赣江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就严禁在赣江等天然水域非法捕鱼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赣江峡江段和全县范围内其它天然河道、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毒鱼、炸鱼、电鱼等非法捕鱼。

  二、严禁无证捕捞作业;严禁渔民违反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捕捞作业。

  三、严禁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严禁印刷、宣传、发布、经营此类广告。

  四、峡江水利枢纽大坝上下游各1000米、两端各200米范围内,全面禁止捕鱼,严禁养鱼、钓鱼、毒鱼等非法行为。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发现非法捕鱼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作业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取消燃油补贴,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农业、渔政、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巡查检查,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坚决打击非法捕鱼行为,从根本上杜绝非法捕鱼行为发生。

  八、凡违反有关规定,进行非法捕鱼,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均由违规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年4月16日

  禁止捕鱼通告范文篇三

  为有效保护柏加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电鱼、炸鱼、毒鱼。凡在本镇所辖水域内从事以上非法捕鱼行为的,一律没收电鱼工具、装备、船只、有毒物、爆炸物及渔获物和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831225**

  xx镇人民政府

  年7月11日

  禁止捕鱼通告范文篇四

  为保护国有水库水质,维护国有水库财产不受侵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国有水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水资源、渔业资源等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未经水库管理部门允许,擅自到国有水库钓鱼、用网捕鱼的,一律视为盗窃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律收缴所有钓鱼工具及鱼获物,并按照下列情形给予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不予处罚:

  (一)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用手杆钓鱼的;

  (二)主动终止钓鱼行为或者立即采取措施清理周边环境,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一级饮用水源用爆炸钩、晃钩等特殊钓鱼工具钓鱼的;

  (二)阻扰水库管理人员和水务、环保、渔政、公安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的;

  (三)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当事人在半年以上一年之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暴力阻扰、辱骂、殴打水库管理人员和水务、环保、渔政、公安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的;

  (二)阻拦、干涉水库管理部门正常对渔业捕捞作业的;(三)未经允许,用网捕鱼、用电打鱼、用药毒鱼的;

  (四)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当事人半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严重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

  (六)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社会秩序的,给他人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七)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八)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xx区人民政府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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