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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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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会发布关于消防的通告,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消防的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消防的通告范文一

  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全国、全省人大、政协“两会”的顺利召开,确保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区域500米范围内及可能危及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及铁路沿线、输配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山林重点防护区、旅游景区(点)、可燃材料堆场或堆垛、棚户区、建筑物门窗洞口、楼道、室内等火灾高危单位、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行焰火晚会。已经许可的,承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作业方案。

  三、严禁生产、销售孔明灯,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燃放孔明灯。

  四、严禁在居住建筑,有人员停留、物品存储的建筑、构筑物的房间、楼道内给低速电动车充电。

  五、严禁在居民区、生产作业区等的消防车通道及防火间距上停放车辆、设置路障、违规搭建临时建筑,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保障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严禁违法违规在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安排人员住宿。

  八、严禁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九、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广大居民应当自觉对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临时查封等手段督促整改,并依法予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行政处罚。造成火灾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致人死亡、重伤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山东省公安厅

  年1月5日

  关于消防的通告范文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永济市《2016年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永政办发【2016】56号),深入开展“创建消防安全社区”活动,夯实基层火灾防控基础,切实预防和减少居民住宅区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禁止占用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停放机动车辆。车辆一律停放在室内外专用停车场(库)或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

  二、对占用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停放机动车辆,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责令改正,对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住宅小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停放的管理,在消防车通道路段设置明显指示标志,禁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禁止占用、堵塞、锁闭住宅小区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禁止堆放影响安全疏散的物品。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随意拉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对在消防通道违规停放车辆、占用疏散楼梯间(含管道井)、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制止,并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仍不改正的,报告市消防大队给予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小区人员的宣传教育,切实做好安全用电、用气、用火。教导未成年人和儿童禁止玩火、禁止在带电器材四周玩耍。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消防安全,确保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发现有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机动车辆的或其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可以报告责任单位或市消防大队,电话:0359-8526806。

  特此通告

  永济市公安消防大队

  永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年1月5日

  关于消防的通告范文三

  为了切实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现将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

  二、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和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消防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三、确保在生产、营业期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封闭、堵塞和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确保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会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

  五、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每2小时开展一次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制度。每半年要组织开展一次灭火疏散演练,每年要对全体员工开展消防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参加消防培训。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若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七、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加强家庭用火用电监管,严禁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对电动车进行充电。有条件的家庭可以配备灭火器、逃生绳、防烟面具等设备,可以根据需要安装简易喷淋和独立式感烟探测器。

  九、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吸烟。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消防整改意见,对于存在的消防隐患要立即着手落实整改资金和措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

  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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