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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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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标准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市所征收的房产税主要针对企业拥有的房屋或出租等形式的经营用途的房屋,并非针对个人住宅的房地产税。下文是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北京明确房产税执行标准

  1,哪些人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什么时间缴纳?

  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3,房产税是如何计算的?

  房产税计算公式

  (1),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税率(1.2%)

  (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年税率(12%)

  4,哪些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

  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 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

  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 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条 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 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

  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减少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必须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其他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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