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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贷监管细则

时间: 丽燕945 分享

  由上海金融办牵头组织召开了内部会议,商讨并在下发了纸质版《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下称《实施办法》),并明确指出此讨论稿为内部资料。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上海网贷监管细则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上海网贷监管细则内部讨论稿出炉 平台注册新增信息安全回执

  内部人士指出,沪版地方监管细则出台在即,总体监管方式、方法超出了其他区域的监管细则。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将明确界定于在上海市注册的公司法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

  但从当前网贷机构运营过程中以及在过去两至三年的时间里多个案例可以发现,在上海地区的问题平台并不仅仅集中于注册在该市的机构,大量注册在其他省市区的平台将业务总部设立于上海,或运营主体由上海总部控制,基于重重原因欺诈、跑路等事件频出。此外,大量注册在上海的大规模平台均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关联公司等。这些平台的规范标准是否需要符合沪版网贷监管办法并没有在上述《实施办法》中体现出来。

  此外,第一财经记者获悉,该内部讨论稿还详细制定了关于上海市新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所需要呈交的具体材料,共计12项。

  2016年11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工商总局下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下称《指引》),《指引》规定,新设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共需要九大材料。此后各地据此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了《指引》地方版。截至目前,广东省以及厦门市已经出台了地方新平台备案登记暂行办法。其中广东省共计需要13项材料,而厦门市共计需要12项材料。

  记者对比了上海市新设立平台登记备案所需材料与《指引》给出内容,在九大材料之外,上海另需要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并需要事前向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提交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证明材料。

  同时,还需要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此前,网贷业内人士指出,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电子合同在线签约已经成为常规化,由此,司法鉴定服务外延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趋势,电子数据存证成为新平台的“标配”。在厦门出台的地方备案细则中,也明确指出了第三方电子书存证平台,记者获悉,该平台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存证云”电子证据综合服务平台。

  但是,在2016年8月份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二条明确“电子签名、电子认证”并非“强制性要求”,如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第二十三条系关于网贷业务数据和资料的备份及保存,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但亦未对网贷机构业务数据提出应当由第三方合作机构备存的要求。

  除上述两项材料外,在沪版细则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也是所需材料之一。

  总体来看,在广东省和厦门市网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实施细则中,要求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合同协议附件,而沪版在此基础之上又加码了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要求更为严格。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记者已经获悉的沪版监管细则中,并没有明确给出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明确界定,而其所借鉴、综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暂行办法》、《指引》等相关政策法规均在总则处给出了网络机构的明确定义。一家平台是否属于沪版监管细则的规范范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网贷机构的定义。

  北上广网贷监管标准各异

  广东版面临大调整的时间越来越近

  此前,广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收尾时间首次被公布为2017年4月30日。其中,广东版《备案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也明确提出,如果平台以此怠慢整改工作的话,“提供虚假信息”“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省金融办有权注销其备案。

  广东网贷监管细则意见稿对平台的要求总结归纳为两点:其一是备案登记,其二是信息披露。

  对于信息披露,广东网贷监管细则意见稿指出,平台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包括月报、季报、年报等在内的各类报告。

  对于网络借贷平台备案登记所需具备的条件,广东网贷备案细则意见稿与此前厦门出台的备案登记办法均提出,网络借贷平台需提交与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运营的网贷平台,广东网贷备案细则意见稿提出,平台在提供备案登记材料时可以提交银行资金存管合同或框架协议。

  可以预见的是在目前的形势下,行业洗牌和分化必将进一步加剧,只有完成整改,才能走上合规;当然,也只有合规的平台,才能拿到网贷行业下半场的船票,而那些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被淘汰出局将成为事实。

  北京版史上最严真不是闹着玩儿的

  目前,流传出的北京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下称“《整改要求》”)被业界视为“史上最严”,更有行业人士戏称“从此北京再无合规平台”。

  这份《整改要求》,从公司基本情况、应尽未尽义务、违反十三项禁令、违反风险管理要求、违反科技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范、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其他风险提示八个大项一一作出了细致的明确规定。

  北京互金整治办要求,请未收到《整改通知书》的在京注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金融办联系申报事宜。也就是说,北京地区注册的网贷平台自行申报的截止时间为4月30日前。

  北京互金整治办强调,逾期未与注册地所在区金融办联系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将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等相关规定中关于新设机构的流程办理。

  根据《暂行办法》,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此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这也意味着,在京注册的网贷机构如果没有自行申报的话,意味着将无法进行备案。一旦不能备案的话,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在内也将失去申请资格。届时,平台正常运营亦会受到影响。

  上海版虽温柔但杀伤力也不小

  虽然很多公司将总部设于上海,但在其他省市区也会设立管理业务的分公司或关联公司并实际受到总部的管理。

  3月27日,《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下称“讨论稿”)的相关内容在网络上流传。

  该讨论稿共有36条,针对在上海市注册的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公司法人,其从备案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

  上海版“讨论稿”附则提出,上海网贷平台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17年6月30日,比《管理办法》限定的日子早了近两个月。同时还提出,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关于监管部门审查相关事项的信息需要在制定披露媒体上向社会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

  目前北京、上海等地的网贷监管政策都属于“第一梯队”,所以对所属辖区的平台有更高要求也不足为奇。但是,设定大限不是为了淘汰平台,而是希望能够敦促更多平台合法合规发展。

  虽然很多公司将总部设于上海,但在其他省市区也会设立管理业务的分公司或关联公司并实际受到总部的管理。

  但是,这些非上海地区公司的规范标准是否需要符合“讨论稿”中的监管办法并没有在其中体现。而之前此类平台也曾出现不少类似欺诈、跑路等事件,存在一定管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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