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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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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

  为加强河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工作,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制定了《河南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下文是河南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南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电力建设工程的备案工作。

  本细则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热力供应设施及垃圾发电等市政工程不纳入电力建设工程范围。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河南能源监管办”)负责河南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电力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河南能源监管办备案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备案工作仅是河南能源监管办依法对电力建设工程建设情况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审查合格的出具备案回执。

  备案回执仅代表河南能源监管办知悉备案项目的存在并已督促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不代表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工程项目合法性和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完全认可。

  第二章 备案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主要内容

  (一)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注册号、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总投资、核准(审批)文件、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施工工期及进度安排。

  (三)参建单位(含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基本情况,包括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及其他资质证书情况及工程承包合同。

  (四)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措施情况,包括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七条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能源监管办提交备案材料。

  发电建设工程、110kV及以上电网建设工程备案材料为填写完整的《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备案表》(见附件)及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应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

  35kV及以下电网建设工程备案材料另行规定。

  (二)河南能源监管办收到备案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材料内容完整性的审核。对于材料不满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内容,重新报送。满足备案要求的将出具备案回执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备案回执中提出的要求,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九条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参建单位资质信息发生变化,建设规模、施工合同、施工工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河南能源监管办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条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履行注册手续后、首次监督检查前确认其工程备案情况,并书面向河南能源监管办报告。

  第十一条 河南能源监管办将电力建设工程备案情况列入安全监管重要内容,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电力建设工程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豫电监资质〔2012〕197号)同时废止。

  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监管和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管,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工作,根据《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电、电网企业依法取得审批或核准的电力建设工程的备案工作。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发电建设工程、电网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是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属地备案原则,在电力工程建设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跨省、跨区的电力建设工程按建设地点分别在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备案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审批或者核准情况、开工报告批准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施工工期及进度安排、招标时间及招标文件编号、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等。

  (二)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情况,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参建单位(含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基本情况,包括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及其他资质证书情况,主要工作内容等。

  (四)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五)当地电力监管机构要求备案的其它材料。

  对于110kV及以下电网建设工程,以及 5万千瓦(不含5万千瓦)以下范围的发电建设工程(不含小水电工程)等建设工期短、投资规模小的电力建设工程,可以仅备案(一)、(二)、(五)所列内容或项目建设计划。

  第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程序如下:

  (一)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备案材料。

  (二)电力监管机构对收到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将满足备案要求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12398信息公开网、各派出机构网站等进行公告。

  第七条 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参建单位或者其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施工合同、工程工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提供备案材料的,依照《 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电监会此前对电力建设工程备案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的管理,不得借备案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本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辖区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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