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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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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减免税。福建省是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呢?下文是福建省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福建省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房屋权证》的,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尚未持有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暂以纳税人申报,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根据共有各方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或者建筑面积的比例, 按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如下:

  (一)福州市、泉州市市区 3元至25元;

  (二)漳州市、莆田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市区3元至20元;

  (三)县级市市区2元至12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元至8元。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等情况,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改善民生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公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用地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尤其是高新技术、环保等项目用地可以区别对待,从低确定适用的税额标准。

  厦门市具体税额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九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及时将土地使用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4日省政府公布的《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及计算方法

  一、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二、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级幅度固定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三、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国税土地管理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地方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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