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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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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七节试制产品检验

  第五十一条 按所申报碳酸饮料的品种(优先抽取的顺序依次为其他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和执行标准,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第四章茶(类)饮料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许可范围

  第五十三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茶(类)饮料是指以茶叶或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或直接以茶的鲜叶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液体饮料。茶(类)饮料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3,包括:原茶汁(茶汤)、茶浓缩液、茶饮料、果汁茶饮料、奶茶饮料、复(混)合茶饮料、其他茶(类)饮料。

  原茶汁(茶汤、纯茶饮料)是指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或直接以茶的鲜叶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保持原茶汁应有风味的液体饮料。

  茶浓缩液是指采用物理方法从茶叶水提取液中除去一定比例的水分经加工制成,加水复原后具有原茶汁应有风味的液态制品。

  茶饮料是指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或直接以茶鲜叶等为原料,可添加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液体饮料。

  果汁茶饮料是指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等为原料,加入果汁(水果粉)等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液体饮料,果汁茶饮料的果汁含量应≥汁茶(质量分数)。

  奶茶饮料是指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等为原料,加入乳或乳制品等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液体饮料,奶茶饮料的蛋白质含量应≥茶饮料是(质量分数)。

  复(混)合茶饮料是指以茶叶和植(谷)物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干燥粉为原料,加工制成的具有茶与植(谷)物混合风味的液体饮料。

  其他茶(类)饮料是指上述茶饮料之外的茶饮料。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

  第五十四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检验室等)、一般作业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

  对于有后杀菌工艺的,灌装防护区可设在“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可设在“一般作业区”。

  第五十五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五十六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空气洁净度要求,为10万级清洁厂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豁免上述要求:使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灌装设备;使用灌装和封盖(封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的灌装设备的;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

  第五十七条 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

  第三节设备设施核查

  第五十八条 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水处理设备、配料设施、过滤器、杀菌设备、自动灌装封盖设备、自动喷码设备、混比机(适用碳酸型茶饮料)等。

  第五十九条 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分光光度计、二氧化碳测定装置(碳酸型茶饮料需要)、分析天平(0.1mg)及相关的计量器具。

  第四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六十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茶(类)饮料一般包括:原料(包括水)的处理、调配(或不调配)、过滤、杀菌(除菌)、瓶及盖的清洗消毒、灌装封盖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

  茶浓缩液一般包括:茶叶的提取(或茶鲜叶的榨汁)、去渣、离心(或过滤)、浓缩、杀菌(除菌)、灌装封盖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茶(类)饮料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点进行控制,处理后的水应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监控并记录各项指标,避免产品产生沉淀。

  茶叶的萃取应监控记录萃取的温度、时间,过滤器孔径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有调配工艺的,应控制并记录投料种类、数量以及投料顺序;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需有适宜规格的过滤器或其他等效的除杂措施;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搅拌、加热、保温等操作的,应监控和记录相关工艺参数。

  有杀菌工序的,严格监控影响杀菌效果的工艺参数(如杀菌温度、时间等)并记录,杀菌设备应定期校准并记录,对于杀菌效果进行监控并记录。

  灌装封盖时,在产品灌装前应设置异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装温度,按照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密封性参数,确保产品密封。灌装封盖后应对产品的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人员核查

  第六十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生产人员(含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六节管理制度审查

  第六十三条 应建立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六十四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所用的茶叶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等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茶多酚、咖啡因为原料调制茶(类)饮料。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调配、过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或自动监测、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有水处理工艺的,应规定水处理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

  茶(类)饮料的茶叶运输车辆应清洁无异味,不得与化学品、油品、农药等危险品共同运输,不得与有强烈气味的食物或其他物品共同运输。茶叶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环境中,不得与其他有强烈气味的原辅料共同贮存。以茶浓缩液为原料时,非无菌包装的茶浓缩液应在4到10℃冷藏避光贮存,并监控记录温度。使用生乳,生乳应在0到4℃贮存,并监控记录温度。

  调配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饮料用水需脱氯时,应检验余氯是否去除充分。后杀菌工序应有温度、时间的记录,并定时检查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应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

  第六十七条 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和型式检验的管理规定。

  茶(类)饮料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茶多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pH值、余氯(有此工艺的)、浑浊度(必要时)等项目的测定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出厂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对比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六十九条 检验管理制度应规定型式检验的要求,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季节性产品每年1次),更改主要原辅材料和关键生产工艺、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应及时进行型式检验。

  第七节试制产品检验

  第七十条 按所申报茶(类)饮料的品种(原茶汁(汤)、茶浓缩液、茶饮料、果汁茶饮料、奶茶饮料、复(混)合茶饮料)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第五章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许可范围

  第七十二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产品包括以水果和(或)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实)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饮料,不包括原果(蔬)汁(浆)低于5%的果味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4,包括: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果蔬汁(浆)类饮料。

  第七十三条 果蔬汁(浆)是指以水果或蔬菜为原料,采用物理方法(机械方法、水浸提等)制成的可发酵但未发酵的汁液、浆液制品;或在浓缩果蔬汁(浆)中加入其加工过程中除去的等量水分复原制成的汁液、浆液制品,如原榨果汁(非复原果汁)、果汁(复原果汁)、蔬菜汁、果浆(蔬菜浆)、复合果蔬汁(浆)等。

  第七十四条 浓缩果蔬汁(浆)是指以水果或蔬菜为原料,从采用物理方法榨取的果汁(浆)或蔬菜汁(浆)中除去一定量的水分制成的,加入其加工过程中除去的等量水分复原后具有果汁(浆)或蔬菜汁(浆)应有特征的制品。含有不少于两种浓缩果汁(浆)、或浓缩蔬菜汁(浆)、或浓缩果汁(浆)和浓缩蔬菜汁(浆)的制品为浓缩复合果蔬汁(浆)。

  第七十五条 果蔬汁(浆)类饮料是指以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制品,如:果蔬汁饮料、果肉(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等。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

  第七十六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检验室等)、一般作业区(以果蔬为原料的清洗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生产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的还应设置原料清洗区(与后续工序有效隔离)。

  对于有后杀菌工艺的,灌装防护区可设在“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可设在“一般作业区”。

  第七十七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七十八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空气洁净度要求,为10万级清洁厂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豁免上述要求:使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灌装设备;使用灌装和封盖(封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的灌装设备;非直接饮用产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食品工业用饮料浓浆]。

  第七十九条 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

  第三节设备设施核查

  第八十条 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果(蔬)预处理设施(适用直接以果蔬为原料)、榨汁机或制浆机(适用直接以果蔬为原料)、水处理设备、调配设施(需调配的)、贮罐、杀菌设备、自动灌装封盖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浓缩果蔬汁(浆)的生产设备一般包括:果(蔬)预处理设施:周转与输送设施、清洗机、挑选机;制汁或制浆设备:榨汁机、打浆机;物料输送和储存设备:物料泵、贮存罐;专用设备:过滤机(清汁)、精制机(浆)、离心机(浆、浊汁);浓缩与灌装设备:浓缩机(仅针对浓缩果蔬汁(浆))、杀菌机、灌装机;管道与物料罐的清洗、消毒设施。

  第八十一条 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折光仪(或密度仪)、酸碱滴定装置、分析天平(0.1mg)及相关的计量器具。

  第四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八十二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果蔬汁(浆)一般包括:原料果蔬预处理(以果蔬为原料)、榨汁(以果蔬为原料)、澄清(清汁)、过滤(清汁)、打浆(果蔬浆)、杀菌、离心(浊汁)、稀释(以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灌装封盖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

  浓缩果蔬汁(浆)一般包括:原料果蔬预处理、榨汁、澄清(清汁)、过滤(清汁)、打浆(浓缩浆)、杀菌、离心(浊汁)、浓缩、灌装封盖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

  果蔬汁类饮料一般包括:果蔬预处理(以果蔬为原料的)、榨汁(以果蔬为原料的)、稀释(以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调配、杀菌、灌装封盖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点进行控制,处理后的水应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监控并记录各项指标。

  以新鲜果蔬为原料的,应严格按标准及有关规定控制原料农残、污染物以及腐烂率,控制真菌毒素并记录;应有拣选工序,去除不良、病虫害果蔬及异物,严格控制原料腐烂率;应充分清洗,严格监控破碎、制浆等工艺参数,保证处理后达到生产工艺要求,并记录。

  有调配工艺的,应控制并记录投料种类、数量以及投料顺序;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需有适宜规格的过滤器或其他等效的除杂措施;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搅拌、加热、保温等操作的,应监控和记录相关工艺参数。

  有杀菌工序的,严格监控影响杀菌效果的工艺参数(如杀菌温度、时间等)并记录,杀菌设备应定期校准并记录,对于杀菌效果进行监控并记录。

  灌装封盖时,在产品灌装前应设置异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装温度,按照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密封性参数,确保产品密封。灌装封盖后应对产品的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人员核查

  第八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生产人员(含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六节管理制度审查

  第八十五条 应建立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十六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

  所用的水果(蔬菜)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并控制污染物、腐烂率和真菌毒素并记录。浓缩汁(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GB 17325)及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果汁中不得同时加入食糖和酸味剂,橙汁加入的柑橘汁或果肉及囊胞的量,不得超过可溶性固形物量的10%。

  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调配、过滤、杀菌、灌装、灯检、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浓缩果蔬汁(浆)对原料预处理、榨汁、杀菌、浓缩、灌装等环节进行管控。

  水处理工艺应规定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浓缩果蔬汁应根据相关的运输条件进行运输,根据相关要求配备冷藏车;采购的浓缩果蔬汁(浆)宜在0—4℃贮存(无菌包装产品除外),对于浓缩浊汁等需要冷冻贮存的原料,宜在-18℃以下贮存,并监控。

  调配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瓶(罐)、盖应定期进行微生物监控(吹灌旋一体设备自带空瓶除尘和瓶盖消毒功能的除外)。后杀菌工序应有温度、时间的记录,并定时检查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应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

  第八十九条 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

  第九十条 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和型式检验的管理规定。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可溶性固形物、可滴定酸(产品中有此项目的)、菌落总数、霉菌(产品中有此项目的)、酵母(产品中有此项目的)、大肠菌群、pH值、余氯(有此工艺的)、浑浊度(必要时)、不溶性固形物(产品中有此项目的)、透光率(产品中有此项目的)、色值(产品中有此项目的)等项目的测定。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出厂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对比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九十一条 检验管理制度应规定型式检验的要求,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季节性产品每年1次),更改主要原辅材料和关键生产工艺、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应及时进行型式检验。

  第七节试制产品检验

  第九十二条 按所申报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的品种(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果蔬汁(浆)类饮料)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果蔬汁类及其饮料中有橙、柑、橘汁、山楂汁的,为必检品种。

  第九十三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第六章蛋白饮料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许可范围

  第九十四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蛋白饮料产品包括以乳或乳制品,或有一定蛋白质含量的植物的果实、种子或种仁等为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饮料。蛋白饮料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5,包括: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

  第九十五条 含乳饮料是指以生乳或乳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制品,包括:配制型含乳饮料、发酵型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等。

  第九十六条 植物蛋白饮料是指以一种或多种含有一定蛋白质的植物果实、种子或种仁等为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制品,如:豆奶(乳)、豆浆、豆奶(乳)饮料、椰子汁(乳)、杏仁露(乳)、核桃露(乳)、花生露(乳)等。

  第九十七条 复合蛋白饮料是指以乳或乳制品,和一种或多种含有一定蛋白质的植物果实、种子或种仁等为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制品。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

  第九十八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检验室等)、一般作业区(原料处理、仓储区、水处理区、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配料区、乳酸菌发酵区、菌种培养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

  对于有后杀菌工艺的,灌装防护区可设在“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可设在“一般作业区”。

  第九十九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一百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空气洁净度要求,为10万级清洁厂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豁免上述要求:使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灌装设备;使用灌装和封盖(封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的灌装设备。

  第一百〇一条 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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