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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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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

  四、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二十一)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5%(个人费率不超过0?5%)。按照国家部署,综合采取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申请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牵头负责)

  (二十二)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全面排查住房公积金开户单位缴存比例情况,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按照国家要求,在两年内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缴存意愿,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降低缴存比例,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交金额。(省住建厅牵头负责)

  (二十三)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综合考虑经济增长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充分听取中小企业意见,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合理确定调整幅度。构建高效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促进批量就业,降低企业招工成本。支持企业新招录员工岗前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部分培训补贴支持。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省人社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牵头负责)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四)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加快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管制,形成充分竞争机制。(省发改委、物价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五)扩大直接交易电量规模。2017年全省电力开展直接交易规模争取扩大到80亿千瓦时以上,采取火电直接交易、风电与火电捆绑参加交易等多种形式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省工信委牵头负责)

  (二十六)完善电力价格机制。加快核实输配电价,合理确定线损率,降低直接交易电价成本。对未参与直接交易和竞价交易的上网火力发电量及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合理调整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赋予商业、仓储等不适宜错峰运营电力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自主选择权。(省物价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七)加快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推进鹤岗市售电侧改革试点。鼓励售电公司开展新增配网建设。对售电公司新增电量放开发用电计划,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市场化机制获取交易电量。(省发改委牵头负责)

  (二十八)提高电力市场化交易水平。自2017年起,新投产火电机组,原则上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发电量。允许自备电厂少发、停发,由大型低能耗发电机组有偿交易替代发电。暂停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腾出空间用于降低工商业电价。(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十九)创新国有建设用地配置方式。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实行工业用地租赁制度。对分期建设项目实行分期供地。将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三十)用好工业用地最低价政策。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列入我省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的工业项目,按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限价的15%(不低于实际成本费用之和)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限价的50%(不低于实际成本费用之和)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三十一)盘活低效存量用地。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原划拨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补办出让或租赁手续,可按原批准容积率条件评估并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用地面积较大企业转让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给其他单位,先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格60%收取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鼓励用地面积较大企业盘活挖潜,将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部分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三十二)培育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划拨土地上的空闲工业厂房、仓库用于兴办养老、物流、电子商务、通用航空、旅游、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在5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中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论证后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六、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三十三)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运输新业态。完善现代综合运输服务体系,加快以哈尔滨为核心、以区域中心城市为枢纽、以对俄沿边口岸城市为节点的现代综合运输网络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配送网络设施,加快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鼓励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发展。推进多式联运转运,加大铁水联运班列开行比重。大力发展集装化运输,全面推进“港站一体化”“公铁一体化”。加强全省运输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构建跨境物流运输网络,适时加密哈欧班列班次,推动哈绥符釜陆海联运、哈俄班列实现常态化运行,推进哈尔滨对俄电商航空货运通道建设。(省交通运输厅、哈尔滨铁路局、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三十四)规范公路收费管理和监督执法。认真执行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全面清理除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外公路收费,具备取消收费条件的予以取消。清理规范道路损失补偿费、事故车辆拖车费及机场经营性收费。全面规范交通执法,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完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目录。(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公安厅、物价监管局牵头负责)

  (三十五)全面清理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除法规规章规定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清理强制对进出港(场)企业和涉及铁路的不合理收费。焦炭、钢铁等品类实行实重计费,实行“量价匹配”议价政策。(省物价监管局、民航黑龙江监管局、哈尔滨铁路局、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

  七、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三十六)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或通过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方式盘活存量资源。(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三十七)支持重点企业资金周转。落实好工业贷款周转金政策,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倒贷续贷。多方筹资清偿拖欠工程款。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按照国家部署,统筹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于政府债务的拖欠工程款;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牵头负责)

  (三十八)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省住建厅、财政厅、人社厅、发改委牵头负责)

  (三十九)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发挥财务公司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作用,加快产业链企业间资金周转,推进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对债务规模较大且有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客户,协调债权银行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避免因单家机构处置不当引发新的风险。(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八、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四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省政府建立完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推进机制,加强指导和协调。各市(地)也要建立完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推进机制,增强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加强专项督查。

  (四十一)注重宣传引导。做好政策措施解读宣传,最大程度发挥好政策效应。及时发布典型事例信息,引导社会预期,形成社会各界关注支持降成本的良好氛围。

  (四十二)适时评估总结和推广经验。各市(地)、各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估,推广效果好的政策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形成推进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长效机制。

  黑龙江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解读

  从涉及企业成本的税费、融资、人工、用能用地、物流、资金周转效率等八大方面,采取多项举措缓解企业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

  《细则》要求,在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方面,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抓好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等政策落实。

  《细则》规定,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调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

  同时,在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方面,要引导金融机构将资金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倾斜,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在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方面,要加快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完善电力价格机制,创新国有建设用地配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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