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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与标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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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与标准的区别

  细则与标准的区别在哪里?我相信很多人都还没分清楚吧。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细则与标准的区别,欢迎阅读!

  细则的概念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首部

  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几乎全按“适用范围 + 实施 + 文种”构成,适用范围一般多由母体公文标题来充当。一般细则的标题有两种形式:

  a.由地区、法(条令、规定)名称和文种组成。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b.由法(条例、规定)名称和文种组成。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正文

  正文一般由总则、分则和 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说明制作本细则的目的、根据、适用范围、执行原则;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制订出具体的执行标准、实施措施、执行程序和奖惩措施;附则说明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有的细则还对一些未尽事宜作出说明。

  正文结构形式有两种:章条式和条项式。在章条式中,第一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各章是分则,每章有若干条款。条项式细则不分章,各条项内容相当于章条式各条,但项目略少,内容更加具体。一般来说,根据法律制订的细则多采用章条式,根据条例或办法制订的细则多采用条项式。

  细则实例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部)确认。

  第五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确认。

  第六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九条 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 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捕。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 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所在组织报告的,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五条所称的“重大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 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 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或者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经费、场所和物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财物,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告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四)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国家安全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准的概念

  标准 原意为目的,也就是 标靶。其后由于 标靶本身的特性,衍生出一个“如何与其他事物区别的规则”的意思。将“用来判定技术或成果好不好的根据”广泛化,就得到了“用来判定是不是某一事物的根据”技术意义上的标准就是一种以文件形式发布的统一协定,其中包含可以用来为某一范围内的活动及其结果制定规则、导则或特性定义的技术规范或者其他精确准则,其目的是确保材料、产品、过程和服务能够符合需要。标准往往对应该严肃对待的方面(比如机器和工具的安全、可靠性和效率,玩具, 医学设备)有深远影响。

  标准实施的一般形式

  1、 直接采用上级标准。直接采用上级标准就是直接引用标准中所规定的全部技术内容、毫无改动地实施,对重要的国家和行业 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必须完全实施。

  2、 压缩选用上级标准。

  压缩选用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对标准中规定的产品品种规格、参数等级等压缩一部分,对允许采用的产品品种规格、参数等,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标准上标注“选用”或“优选”标记,企业有关部门,按标准中规定的标记执行。

  二是编制《缩编手册》,即把有关“原材料”“零部件”“结构要素”“通用工具”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容进行压缩,将选用的部分汇编成册。

  3、 对上级标准内容做补充后实施。

  当所实施的标准内容(如对通用技术条件、通用实验方法、通用零部件等)规定得比较概括、抽象、不便于操作时,可在不违背标准的实质内容和原则精神的条件下,作一些必要的补充规定,以利于贯彻实施;还有一种情况是上级标准规定的产品参数指标偏低,企业可提出严于上级标准的补充规定。

  4、 制定并实施配套标准

  某些相关标准本应成套制订,成套贯彻实施,但因条件所限,成套标准中缺一、二种或者若干种标准未能及时制定出来,此时企业可根据已有的标准内容,自行制定与其配套的标准,以便更全面有效地实施标准。

  5、 制定并实施严于上级标准的 企业标准

  企业根据市场的需要,可以制定出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加以实施。

  标准的贯彻工作,大致分为计划、准备、实施、检查与监督和总结5个阶段。

  标准的分类

  标准的制定和类型按使用范围划分有 国际标准、 区域标准、国家标准、 专业标准、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按内容划分有 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 机械制图、 公差与 配合等)、 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 量具、 夹具等)、原材料标准、 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 要素、工艺说明等);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标准的制定,国际标准由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 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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