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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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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无线通讯快速发展,尤其是公众移动通信发展迅猛,基站数量也随着用户发展不断增加,对于基站场地租赁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站场地租赁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基站场地租赁合同范文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出租的场地用于设置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场地

  1.1 甲方作为该场地的使用权人,同意将座落在 (以下简称:该场地)出租给乙方,作为设置基站用场地。

  1.2该场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该场地【未】设定抵押。

  1.3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该场地用于安装无线设备、传输设备、天馈线、天线支架、走线架以及 安装电源 等设施设备,并负责提供与此相配套的光缆或电缆入户通道。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双方约定,该场地租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赁费用

  3.1双方约定,该场地总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第四条 支付方式

  4.1 双方约定该场地租金的支付方式为:乙方土建工程完成后,由乙方凭甲方提供的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以【银行划帐】方式按照一次性支付。

  4.2以上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场地租金【含】按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

  4.3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土建完成后30日内支付该场地的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每日需按该租金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4.4双方约定采取其他方式: 。 第五条 设备安装

  5.1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2日内,向乙方交付该场地,由乙方进行基站设备安装工作。

  5.2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的基站设备安装工作,并提供通信、电力及管线位置,以及人员和车辆进出、设备材料运送和堆放、电梯和楼道使用以及临时用水、用电等便利。

  5.3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设备安装期间尽可能不要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对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进行清理,保持场地的整洁。

  第六条 基站用电

  基站正常用电所需供电总容量为 千瓦的交流380伏三相五线制电源。经双方商定,采取以下第 ( ) 种方式提供基站的用电电源:

  (一)甲方提供

  (1)该配电工程的楼内部分由乙方实施;

  (2)乙方将配电箱安装在甲方的配电间内,单独安装计量电表;

  (3)甲方应将供电部门的月度电费帐单费用除以总用电量,作为当月每度电的分摊电价;乙方应在【每月的 月 日】【每季度的 月 日】【每半年的 月 日】前,按照分摊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将电费交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的收款凭证;

  (4)甲方向乙方提供在供电局注册的电表信息:电表单位名称: 业主识别号(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电表户号:电费单价: 元/度

  (5)基站投入使用后,甲方保证按时按量向所属供电局上缴电费,保证向乙方正常供电,如遇停电,应提前 5日通知乙方,但甲方不可预计的情况除外。

  (二)乙方自行解决

  (1)乙方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联系接引外电,配电箱和计量电表的安装,甲方应予以支持;

  (2)甲方应配合乙方接电施工,接引外电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使用及维修

  7.1甲方承诺,在租赁期内,保证乙方能正常使用基站的有关设施设备;乙方因维护和改善公用移动通信质量,更新或改造通信设备的,甲方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7.2乙方承诺,在基站使用期间,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基站通信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7.3 甲方因该场地变更使用用途的,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避免对乙方的通信设备产生干扰或影响。

  第八条 合同的续签

  8.1 为确保公众利益,维护移动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甲方承诺,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的,甲方应予以支持,并配合续签合同。

  8.2 该场地需续租的,则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10日协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本合同到期新合同未订定的,本合同的有效期将自动顺延六个月,双方应在该时间内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8.3双方同意,租赁期满,在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时,场地租金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按协商数额确定;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下列第 种方法确定:

  (一)在原场地租金基础上, 参考当地统计局发布的房地产价格指数,重新确定。

  (二)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测算的该场地所在区域同类土地市场租金水平一次确定,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8.4在双方租赁期满但新合同未签定,或在解除本合同但乙方还未落实新基站前,甲方应继续保证基站的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通信电源,不得阻挠乙方工作及维护人员进出基站。

  第九条 其它条款

  9.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日生效。

  9.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9.3本合同连同附件壹式 四 份。其中,甲方持两 份、乙方持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站场地租赁合同范文2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了建设乙方所在地区数字移动通信电话网,甲方在充分知悉乙方对租赁物使用之用途及乙方作为电信运营商之经营情况的前提下,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双方多次协商就建立移动通信基站用房及/或用场地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租赁标的及用途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第1种 □第2种 □第1+2种租赁标的(请在选择的类别前划“√”)供乙方使用:

  1、位于 的 平方米房间用作乙方建设基站机房,并提供楼顶平台供乙方自行安装室外天线设备。乙方可根据基站需要安装框架或支架,以及对房间进行机房改造。甲方提供院内相应的地上或地下通信管道和楼内管道以便乙方布放光缆及电源线。

  2、位于 的 平方米空地用作乙方建设塔桅设备。甲方提供基站所处宗地内相应的地上或地下通信管道和楼内管道以便乙方布放光缆及电源线。

  二、租赁期限

  鉴于移动电话网运营的长期性,基站用房宜采用长期租用方式,经协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租用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使用至 年 月 日。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标的(包括基站用房、场地及供电、地线等附属设施)清理干净交付乙方使用。

  三、基站供电

  基站供电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甲方向乙方提供负荷为25KW的三相四线制基站专用380V供电电源,并提供供电线路安装路由。甲方配电室至乙方机房的供电线路施工及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机房内安装电表一块)。甲方同时应提供避雷接地线(根据测试结果定);并在乙方租用的基站机房建成后一周内,提供电源。乙方按供电局收取的标准并按照电度表实际指示数向甲方缴纳电费,电费现价 元/度,电价调整以供电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乙方每 (月/季度)支付一次电费,同时甲方应提供等额收款收据。

  (2)甲方向乙方提供安装电源所用路由,但不负责基站供电。乙方自行解决基站供电电源,并自付电费。在乙方供电工程未完成及基站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临时用电,电费由乙方按实际用电量付费。

  (3)其他: 。

  四、租赁费用及支付

  1、双方约定,合同年总租金为 元 (大写:人民币元 整),税金为 元(大写: ),税金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租金总额为:为 元 (大写:人民币 元整), 总税金为元(大写: ),税金由乙方承担。

  2、上述租金为本次基站租赁所需全部费用(乙方除缴纳上述费用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机房租赁费及楼顶平台安装天线占地费、施工配合费、电源提供费、电缆或光缆引入路由费、基站运行期间维护配合费等,不包含乙方自用电费。

  3、税票的提供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甲方只提供收款收据,税金由乙方承担。

  (2)甲方向乙方提供正式租赁发票。

  4、租金以转账形式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具体付款方式为: 。5甲方指定收取租金、电费的银行账户信:

  收款单位帐户名称:

  开户行:

  帐 号:

  五、甲方责任

  1、负责基站用房出租期间的常规维护及通信塔所处空地的土地管理,协助乙方及时处理供电线路及避雷接地线的故障,保证符合乙方基站使用要求。

  2、甲方保证在租赁物交付乙方使用时,合法拥有该空地及房屋的产权或支配权,不存在影响乙方租赁使用的权属问题和纠纷。甲方保证乙方可不受干扰地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租赁场地及房屋,否则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配合乙方维护机房的安全消防工作,未经乙方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乙方所安装的一切设备。

  4、租赁期内租金按合同约定执行,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除基站租金或电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5、在乙方租用期间,甲方应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进出基站设施的方便,并允许乙方于租赁期内在机房及通信塔进行3G等设备、天线、馈线的增补和更新以及落实国家规定的电信运营共建共享政策。

  6、甲方在其管辖范围内,为乙方的传输光缆由户外引入机房提供路由及用地位臵,并为乙方委托的基站建设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所需便利条件及配合。

  7、租用期内,如遇因基站所在场地或建筑物施工、改造等引起乙方传输光缆、动力电引入电缆、天线等需同时进行改造时,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为乙方提供新的路由、地点,同时配合乙方进行线路割接改造。如遇计划停电,有义务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相关人员,配合乙方做好应急停电设备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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