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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专业分包合同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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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专业分包合同范本

  防水专业分包合同范文3

  发包单位:

  总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专业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三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 工程概况

  1.3 楼的防水工程施工。

  1.4 工期:本工程自年日开工,于月以监理单位开工令日期为准。

  1.5 工程质量:合格

  1.6合同价款(人民币)

  竣工后按设计和验收规定标准(加减设计变更工程量)面积为准结算。厨卫间包干价每平方34元,卫生间墙面防水包干价每平方24元。(含检测费和其他发生的一切费用)具体见预算书小写大写:

  第2 条 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工作

  2.1 向专业承包方有偿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水电费用由专业承包方按所承揽防水工程总造价1.5%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2.2 指派为总承包单位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 委托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总监理工程师陈大鹏,负责工程监理事宜。

  2.4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3条 专业承包单位工作

  3.1 参加总承包单位组织的施工图会审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产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定。

  3.2 指派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全责、且遵守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和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 施工中未经总承包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总承包单位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7 工程款支付方面负责出具开付防水分包工程总造价建筑安装的专用发票(含支付给总承包人配合费5%和水电费1.5%)。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发包单位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专业承包单位同意,并支付专业承包单位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 因发包单位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和支付工程款,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 因专业承包单位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操作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防水防腐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验收标准。

  5.2 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5.3 发包单位、总承包、专业承包双方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5.4 由于专业承包单位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专业承包单位承担,工期不顺延。

  5.5 竣工验收以现行国家验收规范为依据。

  工程完工后专业承包人自检合格,向发包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发包人组织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工程验收,验收合格三方签署验收证明,工程移交发包人管理使用。发包人无不正当理由不验收,视为合格。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三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加减变更方式结算。

  6.2 本合同生效后,总承包单位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

  6.3 工程竣工验收后,专业承包单位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交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结算时间根据济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7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 专业承包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设计图纸规定或规格有差异,必须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专业承包单位在进场前应向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提供材料的样品,经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

  第8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 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 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3 由于专业承包单位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专业承包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总承包方对专业分包单位处以10万—20万罚款。

  第9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9.1 发包单位不按合同的约定拔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0.1 %支付滞纳金,工期将顺延。

  9.2 由于专业承包单位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专业承包单位支付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总造价0.1 %的违约金。

  9.3 专业承包单位应该妥善保护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设备、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4 未经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同意,专业承包单位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并承担损失。

  9.5 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单位、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发包单位负责。

  9.6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到三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无过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9.7 工程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专业承包单位在保修期内如因施工安装质量所致的问题由专业承包单位在两天内到场免费负责维修。

  第10条 争议和纠纷处理

  10.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三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三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11条 其它约定

  1、发包人工程进度款划拨到总承包人账户然后由总承包人扣除配合费5%和水电费1.5%按比例再支付专业分包单位。

  2、预算作为合同的附件,变更减少时报价减少;变更增加时,由专业承包方提报的单价、合价,监理单位、发包方签证确认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相应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

  3、合同固定总价及变更总价均包含措施费、检测费、其它项目费及税金等相关费用,结算时不做调整。

  第12条 附则

  12.1 本工程需要进行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2.2 本合同正本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副本位执一份,总承包单位执一份,专业承包单位执一 份。

  12.3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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