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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销售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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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销售合同

  混凝土销售合同范文3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上思县大伟混凝土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供、需双方利益,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预拌混凝土购销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商品混凝土的品种、价格及其他约定见下表:

  二、项目基本信息

  工程名称:

  项目规模: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地址:

  预计混凝土使用量:

  三、供货数量的确认

  1、需方收货人员须在混凝土卸出搅拌车罐体前对《混凝土送货单》进行签收确认;如需方在混凝土卸出后不予签单的,供方视同需方已认可该批混凝土数量无误。对供方计量有异议可以在卸料前当场提出以便双方校核,否则视为确认;也可对任意车次抽检,抽检时,供需双方必须有专人在场,双方签字确认;抽检以三车次平均数为计量基数,如供方送货单标示的数量与标准基数正、负误差超过2%时,则当批全部车次以该基数来计算当批次供货量,并且供方对需方做出500元/车次的赔偿。

  2、需方收货人员在每车混凝土随车送达的《混凝土送货单》上签名后,其中一份(客户联)由需方自行留存、其余由供方留存,并各自负责保管以便对账查验,互为佐证;如一方单据不全则以另一方留存的单据为据。

  3、双方以供方《混凝土送货单》上标明的、经需方人员签收的数量进行对账结算;供方凭此单核对各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供应数量并依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单价计算货款金额,生成《商品混凝土结算单(或对账单)》;供、需双方相关人员确认无误后,在《商品混凝土结算单(或对账单)》上签字、盖章确认。供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将结算单据送达需方,如需方在2天内不予签字或盖章,则视同需方已认可该单据内容进行结算付款,否则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并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单价和需方现场人员签收确认《混凝土送货单》上标明的数量依法向需方追索货款和违约金。

  四、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双方在每月凭签认的《上思县大伟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发货单》核对各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供应数量并依据本合同所定单价计算货款金额,经双方确认后,在《商品混凝土结算单》上签字或盖章;遇有甲方不能盖章时,由甲方授权指定的业务经办人签字确认,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无法签字盖章,乙方有权停止供货。

  2)、混凝土砼款以月结方式进行结算,次月5号前对账,10号结清上月货款,若逾期至15号甲方未付清上月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每天按上月实际用量所欠金额的5‰收取滞纳金。

  3)、甲方、乙方中途单方终止合同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砼款总值的10%计付违约金赔偿对方。

  4)、供应期内,非乙方原因造成混凝土停供的,甲方须在停供之日起15天内向乙方结清全部货款。

  五、混凝土的质量责任、验收标准及评定方法:

  1、验收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092-2012《预拌混凝土》进行验收。

  2、验收方法:以现场交货结果作为判定混凝土质量依据。具体做法为:由需方持证试验员在交货地点按照GB/T14092-2012《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制作试块,取样前需方负责通知供方人员(或以及需方认为有必要到场的其他人员)到场确认,在搅拌车卸料至该车总容量的1/4至3/4之间进行,且应在混凝土到达现场后40分钟内完成;其试块要按规范标准养护,抽样的模具及送检费用由需方承担。坍落度检测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20分钟内完成,坍落度控制值按国标GB/T14092-2012《预拌混凝土》混凝土坍落度实测值与规定的坍落度之差值:50—90mm坍落度允许偏差±20mm,≥100mm坍落度允许偏差±30mm。

  3、验收评定方法:混凝土强度或抗渗评定分别按GB/T50107-2010和GB/T50082-2009的规定进行。如混凝土的试块评定为不合格,则由需方委托经供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鉴定。已确认因供方原因造成混凝土强度或抗渗等级达不到合同要求,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和支付鉴定费,属需方原因则由需方负责。

  4、供方每次供货向需方提供相应的商品混凝土资料一式三份及留样试块28天强度报告;每套资料按需方实际使用混凝土的品种、数量及《订货单》所著内容编写,如因需方的过错、失误导致资料需要重做的,按10元/份收取费用。

  5、供方将混凝土送达施工现场后,需方必须及时组织安排在90分钟内将混凝土卸出搅拌车并正确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如属需方原因的导致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离析或产品失效报废时,需方必须签收并在《混凝土送货单》上注明,负责安排场地卸出处理;如需方强行使用,所造成的质量问题由需方承担。由于需方组织管理、施工工艺或养护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混凝土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由需方负责;属于供方产品质量原因的由供方负责。

  6、未经供方同意需方不能往混凝土中加入任何物质,如需方强行加入使用的,必须在《混凝土送货单》上注明,且由此造成的一切问题由需方承担。

  7、如需方发现到场的混凝土有任何质量异常现象,应及时通知供方确认核实后,如果属实的需方有权拒收并作退货处理,其退货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

  8、需方对已施工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供方,以便供方进行核实确认;如双方对质量问题责任有争议的,由需方组织会同供方、工程项目监理、政府主管质量监督部门沟通分析确认质量责任,并共同提出书面的责任处理意见。如判定属于需方施工工艺不当、浇筑不及时或施工管理不到位、养护不当等原因的,其责任由需方承担;如判定属于供方出厂产品质量责任原因的,其所造成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9、 商品混凝土为半成品拌合物,因此商品混凝土工程的最终质量,不仅仅决定于商品混凝土本身的质量,而且与施工、养护质量密切相关;混凝土的强度以工地现场按规范取样、制作试块的抗压强度为准;需方未按混凝土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养护的,混凝土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由需方自己承担。

  六、双方责任及义务

  1、供方的责任及义务

  1)、供货前由供方相关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并进行技术交底,以保证混凝土供应的顺利进行。

  2)、供方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及相关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服从需方现场负责人员的安全合理的指挥调度,积极配合甲方施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3)、按照需方申请的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按时供应混凝土;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供方自身条件限制等原因无法按约定时间供货的,应在接到需方订货通知后至开盘前及时通知需方,以便需方做好应对安排工作。

  4)、泵送混凝土由供方负责将混凝土泵送至指定工程部位,由需方负责现场布管及卸管。

  5)、供货过程中如因供方原因导致供货暂缓(停)或终止的,必须及时通知需方现场相关人员做好应对措施。

  6)、负责做好本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及现场管理,杜绝违章操作。

  7)、及时协调处理好需方的有效投诉建议,持续改进并完善产品质量管理、生产供货流程体系及提高服务水平。

  2、需方的责任及义务

  1)、需方应根据自身的施工安排和工程进度需要,将《订货单》在需要供货前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短信等有效的方式通知供方(单次订货量超过300m必须提前48小时、超过800m必须提前72小时),《订货单》必须清楚准确地填写各项内容,并提供详细的相关技术要求及施工进度计划给供方,以便供方做好供货相关的准备工作;需方由于自身原因需要委托供方工作人员代下《订货单》的,需出具《订货单签发授权书》给供方并自行承担被委托人行为的一切结果。如施工计划遇有临时变更或取消的,需方必须提前4个小时通知供方,否则需方要对供方已出货的混凝土予以签收和结算,导致泵送设备跑空到施工现场的须支付台班费1500元/次。如因需方订货不及时、订货单内容错误或意思表述不清等原因,导致供货延误或其他责任后果均由需方负责承担。

  2)、需方在《订货单》约定供货数量外的追加数量应在开盘前4时以传真或电话通知供方相关部门或人员,若因不及时通知供方或追加数量过大而导致供货困难的,则供方有权停止供货,由此产生的损失、责任由需方承担。

  3)、需方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场地宽阔、平整、坚实、进出道路畅通,满足供方车辆及设备和随机人员的安全供货需要;负责提供水电及照明满足施工要求;负责办理好相关占道施工和噪音扰民等方面的审批手续。供货前通知供方进场察看,供方确认以上条件成熟后方能进场;如因道路或工作环境不良影响搅拌车通行安全或泵机及其他设备施工安全和供方工作人员安全时,供方有权拒绝送货。

  4)、在交货地点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安排专人调度指挥;供方按合同要求将预拌混凝土运到指定地点后,需方委派专人对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和负责验收签字工作;负责在工地出口处设立洗车平台并配备专人清洗车辆,确保供方车辆轮胎不粘带泥沙出工地,否则由需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部门对供方车辆等设备的罚款。

  5)、需方的工作人员、设备等必须与供方的车辆、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别是泵送混凝土施工时,人员不得处于泵管出料口前方或下方,汽车泵必须采用牵引绳引导泵管等,以防伤人)和保证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各自做好自身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需方施工现场环境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如未达到施工条件而需方强行要求施工所导致的后果(包括:陷车、陷泵和设备损坏、人身安全等)由需方承担。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由需方负责协调解决;由此而给供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需方应负责赔偿。

  6)、需方应对运至工地的混凝土及时按规范要求组织浇筑施工并养护,并协助处理每次混凝土浇筑完成后泵机剩余的混凝土和供方清洗设备的废水。

  7)、为保证工程质量及保护双方利益,需方不得就同一项目订购其他厂家的混凝土使用,或自行搅拌混凝土与供方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同施工于同一工程项目,否则每施工一次,需方向供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由此造成的质量后果由需方自负。

  七、其他

  1、需方签发的《授权业务经办人员联系卡》为本合同之必要附件;如业务经办联系人有变动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

  2、双方签订合同的公章,必须是双方单位法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采用项目部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必须有单位法人委托书确认。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先后行使抗辩权终止合同或执行中有变动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4、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约定提出补充协议。经供需双方签字确认的合同附件、往来函件、补充协议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违约方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承担案件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通讯费等。

  九、协议生效、失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结束并付清货款后自行失效。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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