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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场部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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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场部主要职责

  金融市场帮助降低搜寻与信息成本的功能主要是通过专业金融机构和咨询机构发挥的。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场部主要职责。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提出我市金融工作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金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建设工作;指导金融核心区、金融后台园区和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建设;协调、引导金融机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支持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重点地区融资。

  (三)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改善和强化三峡库区金融服务,构建支持城乡统筹发展的金融体系;指导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完善全市金融生态环境。

  (四)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在渝金融分支机构的联络和服务工作;推进全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推广金融仲裁工作。

  (五)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拟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荐工作;牵头组织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再融资;牵头组织金融机构及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七)牵头组织开展全市金融市场建设,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八)配合中央在渝金融监管机构规范和维护地方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承担牵头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开展全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责任。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金融发展、服务、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服务,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地方金融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三)负责完善深圳金融业整体布局,负责推进深圳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金融功能区建设;指导、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引进金融机构及培育金融人才,促进金融发展。

  (四)负责推动全市金融改革创新,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协调促进深圳国际化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组织开展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工作。

  (五)负责对全市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全市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六)牵头有关部门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承担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等建设管理工作。

  (七)负责联系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做好配合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管联动工作;协调、配合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工作。

  (八)开展金融对外交流活动,促进区域金融合作,深化深港澳金融创新合作。

  (九)负责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负责金融知识宣传和投资者风险教育工作。

  (十)配合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融办公室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分析金融形势,拟订金融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区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全区政府性融资工作,负责政府性融资项目的绩效评估与考核,负责监督、管理、指导政府投融资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统筹抓好全区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引导企业加强财务和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区域担保体系;负责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负责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制订优惠补助政策,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三)负责监督管理本区经营性国有资产。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推进区属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四)指导和监督区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利润分配、重大资产处置、企业改制、破产、重组等活动。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导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风险控制;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和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登记、转让、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产权评估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收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负责本区域内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建立金融机构、政府、企业等多方对接机制,承办对金融机构的评价考核工作,引导区内金融机构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负责健全本区域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自身壮大发展,做大金融市场和规模;承担本区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分级审批与监管工作;统筹全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协调处理全区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配合金融监管机构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统筹农村金融服务与发展,加大金融支持城乡统筹力度,积极提高农村金融便利度和满意度。

  (七)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用人机制;负责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完善经营者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八)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财务总监;负责所派监事会、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干部培训工作。

  (九)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党建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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