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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专题调研报告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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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专题调研报告范文

  我市蔗糖业要在未来三年内实现上述总体发展目标,有许多有利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糖业布局调整部署,符合融入北部湾经济区的客观需要。从全国看,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走向,我国的食糖供应将长期立足于国产为主,同时已采取并将继续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促使糖业生产进一步向以广西为主的最佳发展区域集中,把确保国家食糖供应的重任托付给广西。从全区看,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和自治区产业布局的调整,全区蔗糖生产已进一步集中到桂中以及桂南和桂西地区。我市位于桂中与桂西结合部,蔗糖业生产能力早已跻身全区前十名,是全区22个国家“双高”糖料基地县(市)之一。因此,发展壮大我市蔗糖业完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糖业布局调整的有关部署,符合主动融入北部湾经济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2、市决策层高度重视蔗糖业的发展壮大。我市四家领导班子一贯把蔗糖业摆在全市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千方百计促进蔗糖业快速健康发展。

  3、制糖企业实力比较雄厚。我市现代蔗糖业起始于1966年建成投产的怀远糖厂。经过数十年的开发建设,我市蔗糖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石别糖厂和怀远糖厂先后进行中英合资经营,组建博庆公司以来,我市蔗糖业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目前,博庆公司所属的两家糖厂生产能力为日榨蔗15000吨,每年(榨季)可处理原料蔗250万吨,这为我市整个蔗糖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甘蔗生产发展的总体前景较好。甘蔗生产的发展是整个蔗糖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目前我市甘蔗生产总体前景依然不错。一是农民群众的种蔗积极性仍然较高。近几年来,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形势,在政策上确保了原料蔗价格稳定在相对合理的水平线上,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种蔗积极性。目前尽管种蔗效益不如种桑养蚕,但由于甘蔗适应性广,销路有可靠保障,实际效益虽比上不足但比下仍明显有余。因此,我市农民群众对通过发展甘蔗生产增加经济收入仍寄予厚望。二是发展甘蔗生产仍有一定的土地潜力。据初步统计,今年全市种蔗面积已达48万亩,约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40%。因此,未来三年内,上下各方共同努力,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调整种植业结构,全市种蔗面积扩大到50万亩的目标是可以实现的。

  四、我市蔗糖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当前,我市蔗糖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甘蔗扩种方式亟待转变。近几年来,我市在甘蔗扩种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的来看,我们主要是在偏远区域和次等耕地上扩大种蔗面积,开发成本大但后续效益差,不利于全市甘蔗生产的稳步发展。这种甘蔗扩种方式必须尽快扭转过来,必须多想办法向好田好地要面积、要产量,以增强我市甘蔗生产发展后劲;

  二是甘蔗单产和效益亟待提高。目前,我市正常年景进厂原料蔗平均亩产徘徊在4—4.5吨的水平线上,与全区5.1吨的平均亩产有着不小的差距,与高产县市相比,差距就更大了。这极大地影响了农民群众的种蔗积极性。因此,提高甘蔗单产和效益是全市甘蔗生产工作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三是蔗区交通环境亟待改善。我市蔗区涵盖全市16个乡镇,涉及189个行政村,交通运输线网庞杂,相当一部分村屯的原料蔗运输比较困难。近几年来,制糖企业在蔗区道路的修建上投入了不少资金和物资,市直有关单位也给予大力支持,但终因面广线多,工程浩大,目前这方面工作的总体成效仍比较有限。因此蔗区交通环境已成为制约我市甘蔗生产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四是制糖企业的综合利用能和亟待加强。长期以来,受多方因素的制约,我市制糖企业一直循着以白砂糖为主打产品的单一经营发展模式,蔗渣等主要副产品尚未很好地转化为高附加值的产品,产业链亟待延伸。

  五、我市蔗糖业发展对策

  根据宏观形势和我市实际情况,为促进我市蔗糖业持续健康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查找差距,为推动我市蔗糖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思想基础。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科学发展观是我们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破解难题的强大思想武器。当前我市蔗糖业的发展正处在机遇与挑战并存、希望与困难同在的关键时期,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总体要求,认认真真查找蔗糖业发展上的思想观念、精神状态、体制机制、工作作风和领导水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以整改;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决策上来,把蔗糖业的发展摆在我们经济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紧紧围绕既定发展目标,一抓到底。在甘蔗生产方面,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从仅追求面积扩张转变到既抓扩种又抓单产和效益、并逐步以提高单产和效益为主攻方向上来,以全面提高甘蔗种植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农民群众的种蔗积极性。在制糖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要以副产品的深加工为突破口,不断伸长产业链,使制糖企业的效益得到显著提高,使整个蔗糖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显著增强,把博庆公司打造成我市发展循环经济的典范。

  (二)进一步整合政府、企业和社会资源,不断改善甘蔗生产条件,切实转变甘蔗发展方式,着力提升甘蔗生产效益,确保甘蔗生产稳步发展。

  1、以好田好地为主攻方向,继续扩大种蔗面积。长期以来,我市的甘蔗大多数种在土壤肥力低、耕层浅薄的旱坡地,这几年的扩种也是以开发偏远和次等的耕地为主。这是我市甘蔗抵御旱灾总体能力较弱、单产难以稳步提高的重要原因。为此,充分利用好田好地来扩种甘蔗,应作为我们今后甘蔗种植工作的重点。因为工作关系,去年我曾两次率有关部门以及制糖企业和乡镇的同志到桂南考察甘蔗生产情况,其中上思县大量用好田好地来种甘蔗的做法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上思县近几年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调整了18万多亩水旱田来种甘蔗,促进全县50多万亩甘蔗平均亩产达到6吨的全区领先水平。我们要认真借鉴人家的好经验,在用好田好地种蔗上狠下苦功。去冬今春市里给各乡镇下达了增净1.5万亩的水田种蔗任务,并配套了几项优惠扶持政策。据初步统计,这项任务已基本完成。从今冬明春起,我们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通过若干年的努力,使全市的好田好地种蔗率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2、以推广良种良法为主要手段,全面提高甘蔗单产和效益。一个时期以来,我市甘蔗平均单产和效益一直未能稳步提升,其主要原因,除了前面所讲的好田好地种蔗率低外,另一方面是没有普及应用高产种蔗技术,同时缺乏综合性状优良的新当家品种。为此,今后我们在抓用好田好地扩种甘蔗的同时,要想更多的办法、下更大的气力来推广先进实用的种蔗技术和甘蔗新优品种。一是要进一步动员和帮助农民群众推广应用蔗地深耕、地膜覆盖和取表做种等技术措施;二是要对近年来引进我市种植的甘蔗新品种继续开展观察比较,同时密切注视区内外甘蔗新品种的选育和区试动态,及时将获得好评的新品种引进我市,加快我市甘蔗品种结构调整步伐。总之,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在我市广大农民群众中逐步掀起应用良种良法来夺高产、争效益的热潮,促进甘蔗单产和效益持续提高。

  3、采取多方投入的办法,不断改善蔗区交通环境。一是要摸清情况。制糖企业和各乡镇要进一步摸清蔗区道路的基本情况,认真制订蔗区道路修建计划,根据轻重缓急组织实施;二是要加大投入。博庆公司要加大蔗区道路建设资金和物资投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乡村道路建设上,要尽量向蔗区倾斜;要积极通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组织发动农民群众集资投劳修建区道路。博庆公司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在蔗区道路建设工作上的得失,切实改进蔗区道路投入管理方式,确保投入发挥最佳效益;三是要加强管护。要建立健全包含奖惩办法的蔗区道路管护制度并认真执行,全面提升蔗区道路的通行完好率。通过抓好以上几项工作,力争在未来两三年内,使我市蔗区的交通状况有一个明显的改观,以增强我市甘蔗生产发展后劲。

  (三)全力提升制糖企业副产品深加工能力,不断延长蔗糖产业链,为我市蔗糖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长期以来,我市制糖企业对副产品的利用层次较低、规模较小,影响了企业整体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为改变这种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状况,博庆公司近年来不断策划延长产业链项目。在市委、市政府以及自治区和河池市的大力支持下,博庆公司目前正在我市洛东工业园区投资建设一个对榨蔗制糖所产生的副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工业园,主要建设内容有年产9.5万吨漂白蔗渣浆项目、年产5万吨食用酒精技改项目和年产5万吨复混肥技改项目。

  1、漂白蔗渣浆项目。蔗渣是制糖企业的重要副产品。过去我市制糖企业一直将蔗渣作锅炉燃料和直接外卖,没有进行深度利用。为将这一宝贵资源转化为高附加值的产品,博庆公司已投资组建博冠纸业公司,开始在洛东工业园区建设年产9.5万吨漂白蔗渣浆的工程项目。

  造纸业是目前我国少有的市场需求尚未得到满足的重要行业。据相关预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来一个时期,我国的纸张年消费增幅将达10%以上,这为我们发展造纸工业提供了良好发展机遇。同时,按博庆公司两家糖厂每个榨季进厂蔗量200万吨计,产出的蔗渣将达40万吨以上,基本能够满足博冠纸业公司对原料的需求。即便博庆公司的蔗渣供应有些缺口,也完全可以从其兄弟公司——博华公司和博宣公司调剂蔗渣进行补充。因此,博冠公司的蔗渣浆项目的原料供应没有任何后顾之忧。

  博冠公司蔗渣浆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可生产5.5万吨漂白蔗渣浆板和4万吨漂白蔗渣湿浆,预计年销售收入达到3.8亿元,利税总额达1.2亿元。同时可提供400个就业岗位。

  2、食用酒精技改项目和复混肥技改项目。利用废糖蜜(桔水)、滤泥等作为主要原料生产酒精、复混肥是我市制糖企业传统的副产品加工项目。但目前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都比较落后,生产规模小,效益不佳。为此,博庆公司将在洛东工业园区实施年产5万吨食用酒精技改项目和年产5万吨复混肥技改项目。

  这两个项目也具有产品适销和原料供应充足的优势。一是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尤其是汽车乙醇燃料的推广使用,我国已成为酒精消费大国,因此发展酒精工业,市场前景广阔。二是制糖企业生产的复混肥在我市长期供不应求,即使大幅度提高产量,也不用向市外寻找销路;三是博庆、博华、博宣三家兄弟公司目前原料蔗进厂总量近500万吨,每年(榨季)能产出废糖蜜20万吨、滤泥15万吨,可为年产5万吨优级食用酒精和5万吨优质复混肥项目提供充足的原料。博庆公司的食糖酒精生产项目和复混肥技改项目完成投产后,每年可生产食用酒精4.8万吨,工业酒精0.1万吨,液化CO22万吨,复混肥5万吨。同时能提供160多个就业岗位。

  博庆公司的漂白蔗渣浆项目、食用酒精技改项目和复混肥技改项目完成后,我市制糖企业的主要副产品将全部转化为附加值较高,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我市蔗糖业的整体效益将得到显著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将得到显著增强,并开始步入一个循环利用、良性发展的崭新时期。我们全市上下应更加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确保这些项目建设顺利完成。

  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蔗糖业在我市经济舞台上仍将扮演举足轻重和不可替代的角色。我们要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从转变思想观念入手,以转变发展方式为突破口,坚持走循环发展之路,全力推动我市蔗糖业又好又快发展。

  2017专题调研报告范文篇3

  为了防止炒买炒卖工业用地,促进有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我市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首次转让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时,应按批准的规则全部建成并投产5年以上,不分割,不改变用途。但近些年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工业用地未达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法院裁定就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无形中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困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应该根据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协助过户,办理变更登记,还是应当遵守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宗地尚未满足转让条件,不予过户。针对该问题,我们对不支持过户和支持过户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了梳理,并结合现实的案例,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

  一、不予支持过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

  第十九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5号令)

  第十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5、《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和税费;

  (二)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

  (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已实现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转让前提条件。

  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增值的,转让人应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天内,按下列标准缴纳增值费:

  (一)增值一倍以下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十;

  (二)增值一倍以上至二倍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十五;

  (三)增值二倍以上至三倍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二十;

  (四)增值三倍以上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三十。

  综合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转让土地的前提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土地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防止土地投机。

  二、支持过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5]5号)则相应的对执行通知书及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2、另外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金华市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未达转让条件法院裁定后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企业因借贷纠纷,其依法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转移的,属于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由此,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也同时拥有了相应政策依据。

  三、案例剖析

  为了更为具体的说明上述问题,我们搜集了5个具体的案例,对是否应该根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及相应的执行通知书对相关权利人给予协助过户,办理变更登记进行分析。

  从投资开发的角度看,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并未进行任何投资开发,比如××百货贸易有限公司、××针织有限公司;二是进行了投资开发,并且投资开发额度已经达到25%,如××塑料制品厂;三是进行了投资开发,但房产并未按照原先的规划全部建成,如××玩具有限公司;四是进行了投资开发,且房产已按照原先的规划全部建成,但未投产5年以上。

  从法院法律文书的形式上看,大致也可以分为四类:一类为确认转让方与受让方原买卖契约有效,要求协助过户,办理变更登记,如××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针织厂之间的买卖契约,××玩具有限公司与××包装箱厂之间的买卖契约,××塑料制品厂与××饰品厂之间的买卖契约;第二类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法院直接将工业用地裁定给债权人,以抵偿债务;第三类为企业与银行之间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法院裁定将资产变卖给案外人的,比如,××针织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纠纷,法院裁定将资产变卖给案外人××手套厂;第四类为企业与银行之间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法院裁定将资产公开拍卖的,比如,××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纠纷,法院则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将资产裁定给××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从而要求协助执行过户,办理变更登记。

  从原企业的违约责任上看,大体上可分为四类:一是不构成土地闲置,如××塑料制品厂、××玩具有限公司;二是构成土地闲置,但主要责任却在政府,如××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三是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依法应按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四是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

  四、存在问题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并根据前面梳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实管理中存在着四方面不容忽视的问题:

  1、忽视转让土地使用权牟取暴利。××针织有限公司取得土地时的总价款为872109元,转让土地时的总价款为1538000元;××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土地时的总价款为1560600元,转让土地时的总价款为6900000元。两者牟取暴利均在50万元以上,如果不是法院裁定使其合法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忽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因此,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税收关键在于增值额的确定,目前我市增值额是按原先公布的基准价确定的,忽视了实际成交价。

  3、忽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特殊约定。民法中有“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此原则可以简单理解为:一般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约定为准。法律法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其中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那么,我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首次转让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时,应按批准的规则全部建成并投产5年以上,不仅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特殊约定,应大于法定。

  4、忽视违约责任的追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金华市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未达转让条件法院裁定后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在明确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同时,也指出对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反复强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权利与义务都随之转让,因此,前后土地权利人构成土地闲置的,均可追究法律责任。

  五、应对措施

  我们认为,工业用地的转让应梳,梳有利于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工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但是这种梳不是毫无监管的放,而是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齐抓共管,甚至是人民法院的积极配合。

  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到位。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34号)中明确,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其转让合同无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之诉案件中,务必要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特殊约定,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买卖契约或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各镇街或开发区管委会监管到位。工业用地必须有产出,换句话说,工业用地只要流转给真正办企业的人,绝对是一件大好事。今后,工业用地转让监管的着重点要放在流转对象上。办理过户前,各镇街或开发区管委会要审核:一是买受企业是否符合当地的产业布局;二是买受企业是否产生利税;三是买受企业是否有新的项目。

  3、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到位。××针织有限公司取得土地时的总价款为872109元,转让土地时的总价款为1538000元,但离市场成交价还相差甚远。象此类情况,政府完全可以事先和法院沟通,并明确告知法院,政府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一旦行使优先购买权,政府可收回土地使用权,再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这是防止土地投机最有效办法。

  4、税务机关征收各类税收到位。我市征税基准价是早几年确定的,从市场反映出的情况看,该征税基准价是偏低的。建议工业用地转让按市场评估价征收相关税收,但实际成交价高于市场评估价的,按实际成交价征收相关税收。

  5、出让方追究违约责任到位。人民法院在公开拍卖或自行变卖工业用地前,除征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时,还应征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该宗地受让方是否已违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复函中一一明确法院征询的问题,如受让方违约的,土地闲置费等费用都可请求法院优先在拍卖或变卖价款扣出。

  6、国土资源部门调整出让金到位。为了我市工业企业的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在不同的阶段制定了不同的扶持政策,其中不乏出让金优惠者。以减免或优惠地价取得的工业用地转让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原约定补足出让金;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转让时标定地价的60%补交出让金,总之要确保出让金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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