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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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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是全面落实《××省直属机关2001-2005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推进省局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优良的法制环境,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为加强对创建组织领导,推动创建活动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经常化,根据省直文明委《省直机关创建“文明机关”活动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按照“创一流、做表率、树形象”的要求,强化学习教育,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转变政论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把省局机关建成“高效、文明、廉洁、创新”的文明机关。
二、实施范围。省局机关,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同时,在机关各部门中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
三、评选标准
(一)文明机关标准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1)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与党中央高度一致,坚持贯彻党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的决定。
(2)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班子交心通气,能够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班子存在的问题,班子团结,凝聚力强。
(3)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处事公道正派,生活作风严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队伍素质全面提高
(1)党员干部牢记党的宗旨,坚定理想信念,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一致。
(2)干部职工认真掌握现代市场经济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金融知识和世贸组织基本规则,掌握电脑等必须的工作技能,胜任本职工作。
(3)机关干部定期参加理论、业务培训,积极参加在职学历教育。
(4)干部职工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遵守法纪政纪和规章制度。
3、服务质量群众满意
(1)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办文、办事不拖拉,推诿,工作效率高。
(2)建立健全信访接访制度,密切机关与基层联系,积极为企业和基层排忧解难。
(4)依法办事公开公正
依法规范审批事项,明确审批内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实行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5、业务工作成绩突出
坚持地方税收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工作目标明确,岗位责任制落实,部门和个人工作目标完成较好,在省直目标责任制考评中连续两年获得达标等级。
6、群团组织作用明显
工会、共青团、女工委员会工作活跃,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7、文化活动丰富多彩
建立职工健身中心,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8、办公环境整洁优美
(1)办公环境整洁,卫生设施清洁,室外环境绿化、美化,车辆停放有序。
(2)工作时间办公场所无人吃零食、打牌、下棋、玩电子游戏,办公秩序井然。
9、热心公益事业
自觉履行社会义务,积极参加社区两个文明建设,在扶贫帮困、双拥共建活动中走在前列。
10、规章制度完善落实
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健全,内部管理科学、规范,干部职工熟悉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二)文明处室标准
1、党支部建设标准高。坚持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明显,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2、政治思想工作坚强有力。认真做好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创建取得明显成效。
3、业务工作成果突出,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4、道德风尚健康向上。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形成互相帮助、团结和谐的良好人际关系,集体凝聚力不断增强。
5、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做到令行禁止,没有利用职权损害基层单位及群众利益的行为。
6、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驻地、单位组织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在扶贫济困中有突出表现。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能参加文明机关的申报和文明处室的评选:
(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包括正在立案审查的);
(二)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刑事案件;
(三)出现其他有损文明单位声誉造成恶劣影响问题。
四、评选程序
文明机关的命名实行届期制。省局文明机关一般每两年申报一次,文明处室评选每年一次,届满后重新申报。评选工作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具体步骤是:
(一)单位申报。文明机关的申报按照评选标准,由机关党委会做出总结,报省局党组同意后,形成书面材料向省直文明办申报。省局机关文明处室在获得省局先进党支部或先进集体的机关部门中产生。参加评选的处室提出申报并附书面事迹材料,报省局机关党委会审议后,经省局党组同意,报省直文明委办公室批准。
(二)考核。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组在年终考评的同时,对申报文明机关、文明处室的单位和部门进行考核。
(三)社会公示。由省直文明办对文明机关、文明处室初选名单在《辽宁日报》予以公示,并负责受理对公示机关的意见和反映。
(四)结果评定。省直文明办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提出文明机关、文明处室建议名单,提交省直机关党工委、省直文明委讨论审定。
五、表彰奖励
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由省直文明委向文明机关、文明处室颁发荣誉匾和证书,并依据《辽宁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被命名的文明机关、文明处室,方可评为省直工委以上机关表彰的先进党组织,其主要领导方可评选省直工会以上机关命名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及党内各类先进。
六、日常管理
(一)文明机关由省直文明办负责管理;文明处室由省直文明办委托省局机关党委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文明机关、文明处室概况、主要事迹和考核记录、申报审批表、年度创建计划、创建活动经验总结等。
(二)省直文明办、省局机关党委对文明机关、文明处室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凡出现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参加申报情形之一或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直文明办或省局机关党委向省直文明委提出建议,撤消其文明机关或文明处室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被撤消称号的单位或部门通过改进工作并达到评选条件的,可参加下一届文明机关、文明处室的评选。
(三)文明机关和文明处室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要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对本单位创建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向省直文明办或省局机关党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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