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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大院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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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机关大院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创设安全、文明、和谐的机关办公环境,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关大院车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关大院车辆管理条例

  一、车辆出入管理

  1、机关各部门车辆(含工作人员私家车)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放的《资兴市委机关车辆通行证》出入机关大院。《车辆通行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车、证、人应与申领登记保持一致,通行证遗失或车辆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补办或更换。车辆出入机关大院时须将通行证放在醒目位置,供保安人员查验。

  2、车辆进入机关大院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按交通标志的指示行驶。遵守大院内各项交通警示,礼让三先,不抢道占道,不鸣喇叭,不随意停车下客、等客。

  3、举办大型活动、召开会议时外来车辆需进入大院,应报告机关事务管理局,并提前与物业公司联系,物业公司可视情况放行,保安人员及时做好车辆引导。

  4、凡从机关院内搬运物品的车辆,必须凭相关单位证明及物品清单,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查验并开具《物品进出通知单》后,方可放行。

  5、持证车辆不得将与工作无关人员、推销人员带入机关大院,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机关大院,出租车不得进入机关大院。

  二、车辆停放管理

  1、市委机关大院各单位公务车辆及工作人员私家车实行定点停放,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就近、方便原则划定停车区、位,各单位车辆应按指定的位置停放(详见附件:市委机关大院车辆泊车安排表)。

  2、机关大院内所有未划定停车位的路段严禁停放各种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绿地泊车。驾驶员应自觉接受保安人员的指挥,在规定区域或指定车位居中有序停放,严禁跨线、线外或占道停车,保持车头朝向一致。

  3、机关大院内通行的车辆一律按大院内交通标志行驶,遵守交通规则。人员上、下车后立即驶离,不得在通道上滞留。

  4、政务广场所有停车位为外来办事、参会车辆临时停放区。驾驶员应服从保安人员指挥,院内各部门和人员的车辆不得私自占位停放。

  5、机关院内居住人员私家车一律不得停放在划分给各单位的指定停车位以及政务广场停车位,就近有序停放在家属区域内的空地或其他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允许的地点。

  6、机关大院内货运车辆(限6吨以下)一律从西门进出,装卸过程中车辆、货物不得堵塞通道,必须保持通道畅通。

  7、驾驶员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车内不存放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等,停车后及时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车主自负。停车时避免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擦,如有碰擦,应主动与车主或现场保安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8、非机关公务车辆及院外人员车辆原则上不得在院内过夜停放,因特殊原因需过夜停放的车辆,须报物业公司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在指定车位停放,严禁长期过夜停放。

  三、违章处理

  车辆进入大院后,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机关大院管理规定,文明行驶,文明停车。对不遵守停车、行驶管理规定、不配合工作、不服从指挥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大院内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行驶的,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将在该车辆上张贴违规书面通知单,并注明车辆违规次数;单位车辆(含在职人员私家车)如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以书面形式对车主予以警示,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责成教育督促驾驶人员限期改正;如违规2次以上,支持物业公司对车辆锁胎,对车主予以警告;大院外车辆如不按规定停放3次以上,并不服从指挥的,向车辆主管单位通报情况,并在下一轮更换通行证时将不予核发市委机关大院车辆通行证。

  2、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物业公司对机关大院内不按规定停放和行驶的车辆进行违规查处,对违规车辆进行拍照,并设立车辆管理专栏予以公布。对屡教不改者,支持物业公司对车辆锁胎,对车主予以警告。对严重影响院内交通秩序或重大活动开展的,将通知交警大队进行拖车处理,并由交警部门处罚,按相关标准收取费用。

  3、对持假通行证进入机关大院的车辆,一律没收《车辆通行证》,并责令车辆驶离机关大院。对持假通行证的车辆及出借通行证的车辆,将在机关大院车辆管理专栏中公告曝光车辆牌照,并通报相关车辆主管部门单位。

  4、车辆不按规定乱停乱放的,予以警告并令其立即驶离,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不驶离,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保安人员可锁住车辆。

  5、进入机关大院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乱停乱放,否则保安人员可锁车辆。

  6、驾驶员不配合工作、不服从指挥或辱骂威胁保安人员,妨碍其正常执勤的,将予公布曝光;造成设施损坏、人员伤亡等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移交公安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交通事故处理

  1、机关院内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尽快恢复通行。

  2、停车时如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擦,应主动与车主或现场保安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五、本规定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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