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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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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

  为规范学校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预防事业经费开支的随意性,制定了评审费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评审费发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家讲学和各类评审费的发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讲学,是指各类教学讲座、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讲座和其他讲学、讲座等。各类项目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审、学科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各类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审、各类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学校重大项目评估或论证评审等。

  第三条 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上述各类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发放讲学费或项目评审费(含各类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等)。

  第四条 校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学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各类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税后)见附件1。

  第五条 校内人员讲学和项目评审费,按照相同级别标准的50%发放。

  第六条 除职称评审、科研项目评审与结题验收评审、学生答辩及学位论文评审等学校常规工作外,其余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实行备案审批制度,由主办部门填写《各类专家讲学与项目评审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具体备案部门如下:

  (一)教学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备案;

  (二)学术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备案;

  (三)形势政策等其他讲学、讲座或评审向宣传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四)学生科技竞赛等向团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泰安和济南校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参照上述备案程序向校区相关部门备案,并报校区分管校领导或校区分管领导批准。

  要求备案审批但未备案审批的,不发放讲学费、评审费。

  第七条 校内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经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渠道列支,不得改变经费用途列支讲学费、评审费。

  第八条 校内外专家讲学费和各类项目评审费,使用学校统一的《劳务费(酬金、奖金、实物)发放明细表》,学校在编人员一律通过银行卡随工资发放,校外人员一般也通过银行卡发放。《劳务费(酬金、奖金、实物)发放明细表》中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领取人签字等信息要真实、完整,否则不予报销。除常规工作的讲学、评审外,报销校内外专家讲学或评审费同时需附《申请表》。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发放评审费或讲学费:

  (一)组织评审的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

  (二)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

  (三)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有关人员;

  (四)履行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举办各类培训讲学的人员。

  第十条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讲学或评审费,严禁以讲学、评审等名义套取讲学或评审费,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规范招投标评审费发放范围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

  根据中共**市第四届纪委第十次全会精神和市住建局《开展整治公职人员兼职取酬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郴建函[20**]25号)要求,公职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领取中介机构、建筑业企业或业主发放的评审费或误餐费。现就市级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审费的发放作如下规定:

  一、凡按规定程序从郴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或其他评标专家库中邀请参与评标活动的专家 ,完成评标任务后的非公职人员,可获得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评标专家未能完成评标工作,擅离评标现场的,不支付其评标劳务报酬。

  二、评标劳务报酬包含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时的市内交通费用。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和异地评标的交通费由业主单位承担。

  三、凡参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服务、监督等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评标劳务报酬及其他名目的评标费用。

  四、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和要求,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年3月30日

  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

  **大学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点击次数:2672次发布时间:20xx-11-;武科大财〔20xx〕1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我校各类评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第三条由学校各单位组织(或承办)的上述各类评审活;第四条学院(部、处、院、馆等)评审项目的评审费由;科研项目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评审费由项目负

  **大学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点击次数:2672次 发布时间:20xx-11-13 编辑:周红)

  **大财〔20xx〕1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我校各类评审费的发放行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及专项项目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各类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审、招投标评审、奖助学金评审、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评估验收以及学校重大成果、项目的申报评审、鉴定、咨询等(以下统称评审)。

  第三条 由学校各单位组织(或承办)的上述各类评审活动,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支付评审费。

  第四条 学院(部、处、院、馆等)评审项目的评审费由各评审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学校组织评审项目的评审费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科研项目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评审费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后,由项目所在单位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评审费发放的项目、标准、经费来源及责任部门,详见附件一。评审费发放严格控制在标准内执行,不得超标准发放。发放评审费必须明确经费来源,并严格按照经费预算进行控制,相关项目的评审费总额不得突破该项目评审费年度预算额度,无经费来源的评审工作不得发放评审费。

  第六条 评审费统一要求填报《**大学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发放表》(见附件二)据实发放,并按有关税法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评审费发放对象仅为被邀请并参加实际评审工作的专家成员,不参加实际评审工作的人员,包括学校各级负责人、各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成员均不得领取评审费。

  第八条 各部门应据实填报有关评审项目和实际参与评审专家名册,严禁虚报、超报、重报评审项目和评审专家名单套取评审费,对于以任何形式套取评审费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上级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上级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一:**大学评审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附件二:**大学专家评费(咨询费)发放表

  附件一:

  **大学评审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附件二:

  **大学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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