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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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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的掌握本辖区范围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数量及办证情况,建立管理花名册,及时了解社区外来人员流动态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特制订出租房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出租房管理规定1

  一、住户不许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内设备,不许随意在墙壁、地面 上开门挖洞。

  二、宿舍区公共活动场所内,住户不得任意盖小房、消防通道、 地下管道和院内整体布局不受影响。

  三、楼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四、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 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五、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 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六、户用煤气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七、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 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八、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出租房管理规定2

  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

  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

  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出租房管理规定3

  一、 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出租房屋手续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公民出租房屋,须:

  (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

  (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

  2、单位所有房出租,须:

  (1)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

  (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邪教组织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

  1、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2、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拟居人员简要状况和有关证件。

  (三)、审批

  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或无邪教组织责任书),领取公安厅统一印制的《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公安厅监别的“租赁房屋户”标志牌后,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

  犯罪活动及时报告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必须把《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租赁房屋户”标志牌放于出租房屋的显要位置。

  (六)、出租合同期满房屋因故暂时停止出租的,要在三日内交回《租赁房屋许可证》。

  (七)、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邪教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三)、是暂住人口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准挪作他用。

  (五)、不准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

  (六)、集体承租的,须成立治安保卫组织,单位承租的,须指定专人配合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安全及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报送公安派出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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