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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员工手册(范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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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休息日:每月全休 天,休息日的具体日期由主管安排,如需换休可事先申请。

  (3)病假:员工申请病假,必须持有效病假证明,或由主管和本店医生核准方可申请休假,同时必须书面申请并经主管批准。如员工因突然患病,不能上班,需设法于当值时间之前电话通知主管,休假后补办休假手续。有底薪员工病假一天不扣发工资,一天以上扣发当天工资。

  (4)事假:员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或换休假,必须提前一天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起准无故缺勤或擅离岗位者,按矿工论处。事假不超过一个星期,事假当天无工资。请短时间事假累计8小时算1天。

  (5)当班期间不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每半小时扣 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6)遇停水、停电或其他原因不能营业,须经通知后方能离岗,否则按矿工论。

  (7)矿工一天扣 元。

  15、出勤规范

  为严格出勤制度以及便于考勤、计薪工资,美容院应实行打卡制度:

  (1) 除店长(院长)外,其余员工上、下班必须严格执行打卡制度(或在签到本上签到)。

  (2) 将考勤卡插入打卡机中,一次打卡即可,不得反复打卡、打重卡。

  (3) 若打卡显示不清晰或卡机出现故障,不能按时打卡,应找有关负责人签字,员工本人不得擅自修改、填写。

  (4) 不得随意涂改、损坏、私藏考勤卡,否则一经发现,扣罚 元。

  (5) 打卡时,员工不得相互代打卡,否则一经发现,两者皆罚 元。

  (6) 上班打卡后应立即到更衣室根还工资服,准备上岗,打下班卡后不得在营业现场逗留。

  (7) 上、下班忘记打卡者,需由主管签字证明,当月累计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者,每次扣罚 元。

  16、员工奖惩条例

  为保证美容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服务质量,倡导员工的敬业精神,限制和杜绝违规违章现象,美容院特制定奖惩条例,望全体员工遵守执行。

  (1) 奖励制度。美容院对以下员工进行嘉奖:

  ① 对美容院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做出重大贡献者。

  ② 对发现师父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③ 拾金不昧者。

  ④ 在同行业的业务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美容院获得荣誉者。

  ⑤ 为人员开源节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取得显著成效者。

  (2) 纪律处分:

  ① 口头警告:

  适用于初次轻微违反美容院规定的员工,具体如下:

  a. 上班时间内播放非轻音乐之录音带机收音机节目者。

  b. 开会时服装不整(包括鞋、袜、化妆机长发未盘起者)。院长不在此限。

  c. 上班时间内在梳妆台前补妆、梳头者。

  d. 值班时间内,在柜台吃东西、补妆、看小说及离柜时未找人替代者。

  e. 咨询者接听咨询电话,而未登记于电话记录卡上者。

  f. 顾客预约时间或更改预约时间未填入预约表中者。

  g. 代接电话未传达信息或未填入电话留言本中者。

  h. 未经申请通过擅打私人电话者。

  i. 上班时间内接听私人电话者。

  j. 值日工作未妥善处理者。

  k. 工作区域内未尽责做完做好者。

  l. 报刊杂志阅毕,未归放原位者。

  m. 顾客离开柜台时,值柜人员未起立恭迎者。

  n. 私自代公物回家者。

  o. 未请顾客寄存衣物或妥善保管顾客之物品而导致遗失者,由该名员工自行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则依情节轻重,在口头警告的基础上再做相应经济处罚:

  a. 收据未仔细填写清楚者或估价错误,溢收或短收者,需照价赔偿。

  b. 顾客资料未详细填写者。

  c. 顾客签到表上未填明服务项目者。

  d. “一日三通”追踪电话未落实做到者。

  e. 取货未做登记者。

  f. 销售化妆品后未填入化妆品登记本者。

  g. 做完美容服务未仔细收妥工具者。

  h. 操作服务未使用统一手法、流程、时间或擅自更改者。

  ② 书面警告:

  适用于口头警告后再次违反以上过失的员工。

  书面警告形式未填写“过失单”,本项处分由犯规员工的所在部门主管提出,店长签发。

  ③ 严重警告:

  适用于犯有以下过失或在半年之内签出第二份“过失单”的员工,受到严重警告的员工同时给以罚款或降职处罚,本项处分由店长签批执行。

  a. 与客人争辩、顶撞上司者。

  b. 当值时间睡觉(视本店营业情况可轮值午休)者。

  c. 私自配置本店钥匙者。

  d. 不服从上司,顶撞或威胁上司者。

  e. 擅自使用易燃物品者。

  f. 未经许可擅自在本店内过夜者。

  g. 有意损坏本店公共设施或环境者。

  h.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发生医疗事故或意外事故者。

  i. 亲朋好友来本店消费,当值人员营私舞弊者。

  j. 索要小费或礼物给本店带来不良声誉者。

  ④ 解雇:

  犯有以下过失或在半年内两次犯有已严重警告过的过失,并在员工中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在社会上违法乱纪,触犯刑法者,本项处分由院长(店长)签批执行。

  a. 偷窃本店、客人或同事的财物或有贪污行为、私拿回扣者。

  b. 打架斗殴或恶意诬陷他人(客人或同事)者。

  c. 由于工作过失造成本店重大经济损失及伤害他人造成事故者。

  d. 行骗、赌博、吸毒、替他人拉娼、在本店找客人卖淫、走私、练者。

  e. 在外或本店触犯国家法律者。

  f. 不按防火规定操作而造成火灾、火警者。

  g. 每月矿工3天以上者。

  h. 钻空子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谋取个人利益者。

  i. 生活散漫、放荡不羁、不接受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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