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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十月党员学习内容感想

时间: 戚苗998 分享

2017十月党员学习内容感想

  2017年通过十月党员学习内容,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在此谈谈感想。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2017十月党员学习内容感想,欢迎大家阅读。

  2017十月党员学习内容感想篇1

  2017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_中全会、十八届_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和“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入重要阶段的一年。在新的一年里,为进一步增强局党委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理论修养和决策能力,推进我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市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制订局党委学习中心组20__年度理论学习计划。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建设高素质党员队伍,推进社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学习目的

  以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思想,了解当代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等重大问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能力,驾驭经济能力,应对复杂局面能力,依法行政和总揽全局能力,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二、学习主要内容

  (一)根据市委的要求以及我局的工作需要,局党委学习中心组2015年度理论学习的主要内容为:深入学习党的精神和__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学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并以此精神为指导,搞好本系统的改革与发展。

  (二)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进一步学习《&ldquo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要在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用其武装思想指导实践上取得新成效。

  (三)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等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决定》等重要文件2017年机关党员干部个人学习计划2017年机关党员干部个人学习计划。

  (四)学习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__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讲话》、《__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努力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五)学习了_届全国人大__全会,全国政协_届__全会的有关文件,明确当前形势和任务,努力做好工作。

  (六)及时学习中央、__、广东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学习国家粮局、省粮局、市粮局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七)结合市委《在全市党员中开展为民务实清廉,树立良好形象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各专题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提高领导班子廉洁从政,为民务实的自学性,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八)结合形势要求,适时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讲座。

  三、学习方法、时间

  (一)学习方法。党委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主要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研讨相结合,通读文件与交流体会相结合,专题学习与辅导报告相结合的方法,力求做到多学一点,学深一些,学透一些。为增强学习效果和活力,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作辅导报告,举办知识竞赛活动等。

  (二)时间要求。中心组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集中学习,每一季度作一次学习交流,时间相对固定。

  (三)党委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局党委成员组成,在组织集中学习时可根据学习内容和实际需要,吸收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或其他党员参加。

  四、学习要求

  进一步提高理论学习重要性的认识

  2017年机关党员干部个人学习计划工作计划。重视和强化理论学习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综合素质的重要的手段。在实际工作中,要运用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研究、分析和探索新形势下建设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管理方法,需要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用正确的理论来指导实际工作。因此,学习中心组各成员,要充分认识加强理论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理论学习的自觉性。

  2017十月党员学习内容感想篇2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2017十月党员学习内容感想篇3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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