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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师学习心得体会

时间: 刘丽666 分享

  在新课改形势下,青年教师的学习刻不容缓,不断地学习才能带来更灿烂的阳光。下面是学习啦带来的青年教师学习的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

  青年教师学习心得体会篇一

  和许多青年教师一样,我是怀着对教师这一职业的热爱及憧憬,走上了教师的工作岗位。时间飞逝,转眼间,我已经做了五年的教师。五年对于一位教师的成长而言,是个有些尴尬的数字。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当工作出现问题,我已经再也不能拿“刚毕业经验不足”作为借口,可是同时,我又深深地感到,自己知道的,懂得的,还太少,离“做一名好老师”的目标,还太远。在我为此困扰之际,学校又一次为帮助青年教师成长提供了好机会。我有幸在青年教师培训班,听到了交大附中各个学科组的“元老级”老师的讲座。这次讲座,着实令我受益匪浅。

  因为是所有学科的老师在一起培训,各个学科之间难免有这样那样的差异,所以各位老师在给我们讲课时,都有意识地多讲一些各学科可以通用的知识。比如史曼丽老师的《课堂教和学如何落实》,李晓珍老师的《教师自我专业成长的需求》,陈国永老师的《如何落实教学环节》,陈江丽老师的《课堂活动的设计原则与实施》等等。每一位老师的讲座,都有许多值得我们深思,值得我们学习的东西。令我深深感动的是,所有的老师,面对我们这些年轻后辈,无不是倾囊相授,看着这些老师眼神中流露出的期待之情,我不由感到了压力:如果自己不能把工作做得更好,那实在是太对不起这些无私帮助我们的前辈;然而同时,我更觉得浑身充满了力量:在附中这样一个广阔的舞台,有这样真诚相待的同事,我一定可以尽情施展,干一番事业!

  是的,请允许我把自己的工作称为“事业”,作为一名普通的中学教师,也许我一辈子都不可能有多么辉煌的经历,做出什么惊天动地的事情,但是我热爱我的工作,我喜欢和自己的学生在一起。每当我走上讲台,把我所知道的知识,力求用最生动,最易懂的语言传授给学生;每当孩子们通过周记,或者自己跑来,跟我分享他们成长中的快乐和困恼,向我讨教,我感到深深的幸福,我会暗暗对自己说:一定要对得起“老师”这个称谓!这是一份普通的工作,同时也是一份伟大的事业!

  在培训中,我获得的知识是实在有效的。印象最深的,是陈国永老师在讲怎样布置作业,她说,老师要控制作业的量,如果你不能当天批完,你的作业就留多了。这么一句话,让我豁然开朗,简单的办法解决了大问题。我想,这正是学校举办青年教师培训的目的所在。很多好的方法,不是书本上可以学来的,而是我们自己在工作中不断钻研不断总结得来的。有了老教师的指点,我们的路可以走得更顺利!

  除了专业知识受益良多,前辈老师自身的优雅风度、人格魅力也感染着我。仅仅说一个小细节,在李晓珍老师讲完之后,刘主任说起她刚来学校时和李老师的交往,李老师对她说,小姑娘要注意自己的仪表,鞋子也一定要干干净净。写到这里,我不禁想起,每次见到刘主任,总是衣着得体,面带微笑,让我的心情一下子灿烂起来。是的,尽管老师的工作辛苦,压力大,可是我们依然要让自己做一个美丽的老师,感染身边的学生,感染同事,给每个人都带来阳光灿烂的好心情!我以为,这,也正是附中的魅力所在。

  每一次培训,都让我对自己,对自己所做的工作,多了一些新的认识,更加知道今后应该朝着哪个方向去努力。

  青年教师学习心得体会篇二

  在学校的领导下,本学年我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大会议精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胡锦涛在全国优秀老师座谈会上的讲话》、《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政策法规的学习、教育,我对师德师风教育的重要意义有较明确的认识,对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也更熟悉了。处在新世纪的当代中国教育,究竟需要具备怎样素质的教师队伍 我认为首先必须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其次,必须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第三,必须改革旧有的教学模式;第四,必须改变封闭的教学方法;第五,必须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对照教师法和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自己教育生涯,作如下分析:

  一、热爱教师的职业是做好教学工作的前提。对教师的职业要热爱,忠于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通过长期教育工作,逐步地对教育工作产生了感情,通过自己的劳动使一批又一批的青少年学生有了较多的知识,看着自己劳动产生了巨大的价值,内心也是非常的愉快,感到工作是很有意义的。天天与青少年接触我深深地感到同学们的纯真,即使是最顽皮的学生,他们的可塑性仍是非常大的,只要多关心,从爱护他们的角度去教育他们,他们都会变成很有出息的人材。问题是我们作为教师对他们关心帮助太少了。高素质的教师还不是很多。中国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教师来承担我国的教育事业,所以人们说教师的职业是阳光下最伟大的事业是十分有道理的。有人说如果有来生我再选择教师的职业,以表示对教师工作的热爱,但人并没有来生,所以我不想作假设,我只想说从事了二十多年的教育工作,我觉得没有虚度此生。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本人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笔者认为,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

  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

  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

  青年教师学习心得体会篇三

  学校暑假期间15天的教师培训,对我来说,来得及时,我觉得受益匪浅,深受启迪。这次培训的内容十分丰富,对教师个人职业发展和教师职业生涯的规划都做出明确的定义,教师的成长历程和教师的职业发展离不开教师的培训和再学习,从理论上提高教师的执业水平,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来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不仅是教师自身的需求,而是社会发展的要求。

  在这次培训中有黄校长的“传承并发展中的南海执信中学”、石主任的“如何做一名中学班主任”、曾主任的“新课程理念下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万主任的“如何备课、听课、评课”以及葛主任的“学生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技巧”等等。

  此次培训不单单在理论上有依据、在实践中有实例,而且又能从实践中回到理论,找到焦点,指导实践,进行操作。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认识,升华自己的理论水平,让人信服。对自己在今后工作中发现自己,完善自我有着深刻的意义。通过这次认真的培训和自己的努力学习,我感到收获很大,现将自己的心得和体会写出来与大家分享。

  作为一名老师,让我激动和回味的莫过于万主任的现身说法、他从教育理论和教学管理生动的教学事例让我如临其境。使我深深地感到教学是一门伟大的学问,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会,就能融会贯通的,而是需要自己的认真钻研和日积月累而成的。而如何成为一名好老师,然后变成一名名师,就是我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从这次的培训中,我学到了一些前辈们的先进经验,明白了一些道理,使我明白教师这个职业的沉重份量,对我日后的教育工作又很大的意义。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对学生的“爱”应是真诚的、无私的、广泛的、一视同仁的。尽管孩子情况不同,但要相信每个学生都能在老师爱的教育下长大成才。对每一个学生的关爱,都应该是毫无保留的,无论是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还是对顽皮、学习成绩不理想、需要心理疏导的学生,教师都要主动去亲近和关爱他们,让学生感到老师是自己最信赖、最尊敬、最亲近的人。

  首先是自己在教学过程中每一个付出和感悟,在这次的培训专家讲座中得到了印证。广州执信的办学成绩,体现的就是那一份“爱”的教育。教育事业就是爱的事业,没有爱就不会有教育。作为一名教师,让我更深刻领会了关爱每一个学生,在生活上关心学生,在学习上帮助学生的重要性,让学生在感受爱的过程中,理解爱,学会爱。其实,每一个学生都是好学生,他们身上有不同的闪光点,只是有的没被发现。这就需要我们教师在平时的工作中细心,善于捕捉学生的闪光点,夸奖学生,激励每一个学生上进,赏识每一个学生的才华,让每一个学生积极参与,期待每一个学生获得成功。我常常把更多的爱,倾注在那些后进学生的身上,倾注在那些需要帮助的学生身上。以平等的心灵善待学生,用爱的情怀关注学生,这是一股巨大的教育力量,它比任何高明理论的说教都有效。把这种情怀融入平实的生活,把学生的进步当作自己的成功,用坦诚的相待诠释幸福的内涵。

  作为教师,我体会到要终身学习,平时要勤读书、勤思考、勤动笔。只有及时地充实自己,提高自己。面对竞争和压力,我们才可能从容面对,才不会被社会淘汰,同时还要学会以“诚”待人。良好的师生关系是要靠自己用心经营的,和家长真诚地沟通,懂得顾及家长的感受,有责任心、公平心,这样家长就会慢慢地信任你,对待学生要公平、平等、不高高在上,要有威严、言出必行,做孩子的表率。还要学会“容”纳一切。比如学生的表现、成绩、来源等。我想这是作为教师应该做到的非常重要的一点。每一个学生都有属于他们自己的天地、成长于不同的环境,拥有不同的个性,这是要成为优秀教师必须知道的非常重要的基石,永远不要看到一个侧面就觉得了解一个人的全部,而对学生作出不客观的评价。我们应尽量多关心他们,从而达到进一步的了解,以实现了如指掌的境界。有的孩子在学习非常内向,在家里却活泼外向,老师就要不厌其烦的引导学生在学校也走向活泼开朗。同时我们也要充满爱心,要懂得原谅,要学会用另一种眼光看待学生,尽量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多表扬、少批评。古语道:“人之初,性本善”,即使他们犯了不可原谅的错误,我们也要从本质出发,相信他们是善良的,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引导。

  青年教师学习心得体会篇四

  在学校的领导下,本学年我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大会议精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胡锦涛同志在全国优秀老师座谈会上的讲话》、《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政策法规的学习、教育,我对师德师风教育的重要意义有较明确的认识,对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也更熟悉了。处在新世纪的当代中国教育,究竟需要具备怎样素质的教师队伍 我认为首先必须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其次,必须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第三,必须改革旧有的教学模式;第四,必须改变封闭的教学方法;第五,必须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对照教师法和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自己教育生涯,作如下分析:

  一、热爱教师的职业是做好教学工作的前提。对教师的职业要热爱,忠于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通过长期教育工作,逐步地对教育工作产生了感情,通过自己的劳动使一批又一批的青少年学生有了较多的知识,看着自己劳动产生了巨大的价值,内心也是非常的愉快,感到工作是很有意义的。天天与青少年接触我深深地感到同学们的纯真,即使是最顽皮的学生,他们的可塑性仍是非常大的,只要多关心,从爱护他们的角度去教育他们,他们都会变成很有出息的人材。问题是我们作为教师对他们关心帮助太少了。高素质的教师还不是很多。中国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教师来承担我国的教育事业,所以人们说教师的职业是阳光下最伟大的事业是十分有道理的。有人说如果有来生我再选择教师的职业,以表示对教师工作的热爱,但人并没有来生,所以我不想作假设,我只想说从事了二十多年的教育工作,我觉得没有虚度此生。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本人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笔者认为,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

  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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