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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的责任书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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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在身,家人放心。安全疏忽,苦难缠身。安全警句千条万条,安全生产第一条。千计万计,安全教育第一计。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安全责任书,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学生安全的责任书(一)

  为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 严格责任界限 , 健全学校教育、 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 , 学校与家庭应共同担负起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监护职责。现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我校实际 , 特制定本安全协议书 :

  甲方:xx小学

  乙方:家长或监护人

  甲方职责:

  1.把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利用多种渠道反复深入地对学生进行交通、消防、饮食、防汛、防震、传染病预防、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

  2.通过电话、家访,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学生在校的不安全动态,并与家长或监护人紧密配合,预防事故发生。

  3.定期进行校园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及设施设备。

  4.发现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5.没有按时到校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

  6.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应制定安全预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7.适时向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学校有关重大活动的安排情况。

  8.加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教育,爱护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9.上好安全教育课、法制教育课,搞好必要的应急安全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10.已投保的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 , 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乙方职责:

  1.家长或监护人应自觉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表,督促子女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及时掌握子女上学、放学时间以外的行为动态。

  3.经常对子女进行交通、消防、饮食、防汛、防震、用电、传染病预防、防踩踏、防溺水、防煤气中毒、防暴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强化子女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4.密切注意子女的异常行为及去向,杜绝子女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双休日私自外出或结伴活动(如外出游泳、郊游等),发现情况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班主任,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否则责任由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5.制止子女携带易燃易爆易伤人的危险物品进入校园,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否则家长或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责任。

  6.对子女不良现象应及时严肃的批评教育和指正,并加以制止与管教。发现子女的人生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及时与学校、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共同维护其合法权益。

  7.对子女有先天性疾病或精神性疾病等特殊性体质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8.教育子女不得私自离校。子女因家中有事、生病需提前或中途离校的,家长应向班主任呈交书面申请,经班主任批准后,由家长接回。放假、返校时间必须由家长接、送到校门,否则由家长自负责任。

  9.根据《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小学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园幼儿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亲自持接送卡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接、送学生,不得提前把孩子送到学校,不允许委托无关人员接送孩子,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10.学生在上学、放学接送途中,家长需确保学生安全。学生由家长亲自接送,接送学生时家长不得饮酒醉驾,不得乘坐“三无”及超员车辆,摩托车接送保证一人一车,学生必须佩戴头盔,如出现对学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由家长自行负责。

  11.家长或监护人应主动与学校、老师经常联系,告知或听取学生在家、校的具体表现,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管理工作。家长或监护人应经常与子女进行沟通、交流,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12.家长应督促子女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和服从学校的管理,子女在校外一切安全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本协议一式二份 ,双方各执一份 ,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如有欠妥之处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为准。

  甲方:xx小学

  乙方(学生):

  (学生家长):

  学生安全的责任书(二)

  生命只有一次,责任重于泰山。学校与家庭应共同担负起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与监护职责。现就学校与家庭双方应担负的责任协议如下,望双方通力合作,加强教育管理。

  甲方(学校):

  1、把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利用多种渠道反复深入地对学生进行交通、饮食、游泳、用电、防火及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于未然。

  2、注意了解学生私自组织活动的苗头动态,通过电话、家访,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并与家长或监护人紧密配合,预防事故发生。

  3、学校定期进行校园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发现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5、对旷课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

  6、加强住校学生管理,对夜不归宿的学生,专职人员和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联系。

  7、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应制定安全预案,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8、适时向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学校有关重大活动的安排情况。

  9、加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教育,爱护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

  10、学校不得随意变更法定教育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应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

  11、来返学校的路上,坚决不得乘坐非客车的机动车辆。

  乙方(家长或监护人):

  1、家长或监护人应自觉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表,督促子女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及时掌握子女上学、放学时间以外的行为动态。

  3、经常对子女进行、交通、参加集体活动、饮食、用电、防火、防溺水、防暴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强化对子女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密切注意子女的异常行为及去向。杜绝子女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私自外出或结伴外出活动(如外出游泳、郊游、进入“三厅两室一网吧、旱冰场等),发现情况应及时批评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否则责任由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5、制止子女携带易燃易爆易伤人的物品及管制刀具入校,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否则家长或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责任。

  6、对子女夜不归宿、旷课、逃课、吸烟、喝酒等不良现象应予以严肃批评,并加以管教。

  7、发现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及时与学校、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共同维护其合法权益。

  8、教育子女不得私自离校,子女因家中有事,需提前或中途离校的,家长应向班主任呈交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后方可离校,否则责任由家长自负。

  9、家长或监护人应积极主动与学校、老师经常联系,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管理工作。

  10、家长应督促子女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和服从学校的管理。子女在学校外一切安全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保存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学生安全的责任书(三)

  大学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强化学生的纪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明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与学生双方的责任,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台州学院学生处(甲方)与学生(乙方)签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 学校责任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校园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学校秩序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因为下列各种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学生从事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任何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 学生责任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提高安全意识,不断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如果出现下列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生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生违反学校禁止性规定的;

  (二)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未向学校汇报的;

  (三)学生违反实验操作规则的;

  (四)学生私用电器的;

  (五)学生自杀、自伤的;

  (六)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学生个人或学生社团组织外出活动的;

  (七)学生在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

  (八)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发生的;

  (九)寒暑假期间学生在校外或者学生自行滞留学校及自行到校发生的;

  (十)学生参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的。

  三、 其他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而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他人行为不慎引起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他人故意侵害学生的,由侵害人承担责任;

  (四)学生因行为不慎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故意侵害他人的,由学生承担相应责任。

  四、 附 则

  (一)本协议适应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三)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及学生本人各一份;

  (五)本协议解释权在学生处。

  甲方: (盖章) 乙方:学生(签名)

  学生安全的责任书(四)

  为严格责任界限,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经与学生家长协商,特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对场地、校舍、生活设施、设备等维护不当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8.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9.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有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0.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责任的;

  5.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

  6.学生突发急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仍发生意外的;

  7.学生自行上学、放学或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

  8.学生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的;

  9.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各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

  10.学生在学校明令禁止的活动区域内活动或自带危险物品、器具造成伤害的;

  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校的场地、器械、保护措施并无缺陷)发生意外伤害的;

  1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造成伤害的;

  三、学校免责范围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1.伤害事故的发生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的;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的发生的;

  3.来自学校外部且学校无力防范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5.学生自杀、自伤的;

  6.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

  7.学校教职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

  8.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已经通知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伤害或意外事故的;

  9擅自到校内设立警示标识或明令禁止的区域玩耍造成意外事故的;

  (二)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意外的;

  2.在学生不请假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意外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发生意外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校期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五、本协议未涉及之处以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学校(盖章):

  学生监护人签字:

  学生签字:

  班 级:

  学生安全的责任书(五)

  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内外的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协商一致,协议如下:

  一、 由下列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甲方依法承担责任。

  1、 学校管理制度有疏漏,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2、 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省、市安全标准的;

  3、 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安全教育的;

  4、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或其他物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5、 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6、 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7、 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8、 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 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乙方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

  1、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或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 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安全事故发生的;

  3、 学生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不安全事故发生的;

  4、 学生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5、 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6、 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或特殊疾病,学生监护人未告知的;

  7、 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8、 学生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的;

  9、 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的;

  10、学生违反学校纪行与规章制度,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的;

  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的;、

  12、除学校和学生以外第三人造成的;

  13、教职员在校外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

  14、不可抗力造成的;

  15、依法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的。

  三、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四、 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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