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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制的格言_法制名言警句

时间: 麦丽659 分享

  法制我国古代已有之,发展至今,也留下了很多关于法制的名言警句。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法制的格言,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法制的格言【经典篇】

  1. 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2.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3.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4.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5.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6.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7. 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8.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9. 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10.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关于法制的格言【精选篇】

  1.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2.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3. 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4. 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5.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6.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7.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8. 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9. 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10. 系统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识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产物,譬如作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为希望达到政治实体内在社会统一的各阶级集团之间妥协的结果。

  11.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12. 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13.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14. 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甚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

  15. 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16.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

  17.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

  18.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19. 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集体,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20.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们的社会生活的产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在这过程中都起作用,但是司法活动说到底主要不是一个理论论证过程,而是一种职业判断。从这个意义上,我要说,一个民族的社会创造了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关于法制的格言【热门篇】

  1. 法律实质上即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

  2. 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3. 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4.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5. 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6. 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7. 法律只能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8.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9.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10. 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11. 一旦合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12.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13. 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14.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批评)

  15.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16. 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17. 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18. 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19.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20. 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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