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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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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总体特点是:征收的标准由人丁向田亩、资产过渡;征收的方式由实物地租转向货币地租;征收的名目由多种成分转向单一货币;征收时间由不定时发展为定时;农民服役由必须服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文章,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先秦时期

  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春秋时,鲁国实行初税亩,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

  秦汉时期

  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田租是按土地征粮;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

  魏晋南北朝时期

  曹魏时实行户调制,“收田租亩四升,户生绢二匹,绵二斤”。西晋时实行课田制和户调制。课田指的是应向国家纳税的田地数量。丁男(16-60岁)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13-15岁;61-65岁)25亩,每亩收税谷8升。户调,丁男之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丁女或次丁为户者折半交纳。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南朝后期梁、陈时才改户调为了调。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仍实行户调。北魏实行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税,户调制从此废止。

  隋唐至宋元时期

  隋唐时期实行租庸调制。规定: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闰年加二日,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也叫“输庸代役”。

  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明清时期

  张居正改革时开始推行一条鞭法。主要内容:(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废除了新生人口的人头税;雍正元年开始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把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主要内容:(1)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2)政府放松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3)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4)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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