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语文学习>国学知识>哲学>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后感范文

时间: 坤杰951 分享

  黑格尔法哲学是建立在他创造的“绝对精神(理念)”哲学理论基础上的,每个人对于黑格尔法的哲学原理有不同的读后感。以下是学习啦小编精心整理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后感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后感篇一

  一、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论基础

  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论渊源来自资产阶级革命的启蒙思想,但黑格尔更多的是从康德那里间接继承来的,他批判的继承了康德的哲学理论,建立了最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将德国古典唯心主义推到了顶峰。在法学方面批判的继承了康德关于法的本质是自由的思想,也从人的意志本性角度来阐发这一思想。

  康德法哲学体系是他整个哲学体系的逻辑环节和有机构成,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要理解他的法哲学就必须了解其哲学体系的演进脉络和主要结构。

  他杜撰了一个至高无上的精神实体“绝对精神(理念)”,这是他哲学的核心。他把绝对精神看作是自然世界、精神世界和一切社会现象的基础。认为绝对精神是第一性的和永恒的,其他事物都是从中派生出来的,都是对绝对精神发展过程的表现和结果。这就是客观唯心主义。他的哲学体系就是绝对精神的辩证发展过程。他认为这一过程经历了逻辑、自然和精神三个阶段。在逻辑阶段,绝对精神处于自在自卫的状态,他只是以纯粹概念的形式存在,因而其发展表现为一系列的纯粹概念的逻辑推理;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概念推理之后,绝对精神外化为自然界的诸种事物,因而进入自然阶段在这个阶段绝对精神通过物理运动、化学运动和有机运动,从低级向高级不断的发展,最后出现了生命有机体,出现了人;人是有意识的,因此绝对精神又进入到发展的精神阶段,既开始了又回到自身的过程。这一阶段又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小阶段。在第一个小阶段,绝对精神还只是表现为个人的各种意识,如灵魂、意识和心灵;在第二个小阶段表现为社会精神、或客观精神,它是个人精神中普遍的东西,个人行为中规律性的东西,因而也就是能使所有人都自由的东西。其中又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正是在这里黑格尔展开它的法哲学体系的全部内容的。在第三小阶段,绝对精神经过艺术、宗教和哲学三种形式,最后到达它自身。但不是简单的回复,而是充分展现了自身、认识了自身,是在更高阶段的回复。

  二、法哲学与法的概念

  (一)法哲学与法

  从以上的哲学体系的演进来看,我们知道了他认为全部宇宙的运动都是绝对观念的自我运动。一切事物都是绝对观念的特定部分即该事物的概念的外化、现实化或定在(事物外部表现形式)的产物,是他的概念和这个概念的定在之间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就叫做理念。他进一步讲,科学不是感性的东西,应当全面把握事物即理念。理性就是对理念的认识。

  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研究客观精神运动的科学。法以它所体现的客观精神为概念,以这种概念的外在或定在为现实,以二者的统一为理念。具体说法哲学就是以法的理念为对象的科学,是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

  因此,法按其本质是精神之物,它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应该是人的意志。意志又是自由的,人人都有随自由而来的权利。所以自由就是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实现。

  但人的意志,有两种,一种是真正的意志或理性意志,另一种就是任性,或称为“感性意志、外在意志、经验意志”,只有经过理性思维和达到自由的意志才是真正的意志。所以法就是这种合乎规律的具体自由的体现。

  (二)法哲学体系

  所以统帅一切的“绝对理性”在客观精神阶段必然表现为自由意志,人类社会由抽象法到道德再到伦理,就表现为自由意志的发展。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分别是自由意志在不同阶段上的体现。由此构成了他的法哲学体系:

  1.抽象法(所有权、契约、不法)

  这是自由意志的最初阶段,表现为单个人的意志,它是指人人普遍的、一般的、自在的具有的意志、自由、权利和人格。所以它是抽象的、形式的。也就是说人人都能意识到自己是主体性的人格,而还没有任何其他现实的、具体的权利。因此它只能以禁令为基础,就是说,你不能否定他人的人格,要承认别人具有与自己相同的人格。其表现在3个环节上。

  由于人的自由活动是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财产的,所以这种法的定在或领域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对物的占有或所有权。而财物不仅可以占有而且可以转移和交换,这就产生了第二个环节――契约。又由于在实际上存在对所有权和契约的不尊重和侵犯,由此产生了第三个环节――不法。他还进一步把不法分为无犯意的不法、欺诈(以法的名义从事不法活动)和犯罪(公然与法对抗,即严重的违法)三种。由不法又引出刑罚。他认为不法是对法的否定,刑罚是对不法的否定,从而是否定的否定,即法的恢复。刑罚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因为法只有通过对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才能真正显示其存在,也才能显示法的正义性。

  到此,黑格尔完成了他在抽象阶段的推演:由法到犯罪,由犯罪到刑罚,正义在更高层次上得以伸张和回复。于是,自由意志由抽象法过渡到道德阶段。

  2.道德

  道德是通过在意志发展过程中对抽象法的扬弃而成的真理,亦即法的一个较高的阶段。道德是存在于人内心的法、主观意志的法,是自由意志在内心中的实现。在道德领域,意志表现为“自为的无限性”,意志在能动的、积极的作用于自己,意志在向着自身的内部实现,使主体自己评价自己的意志是否符合意志本身(客观意志)的规定性或概念。这个模式是:道德的概念――单一意志(主观的法)――普遍意志即道德的现实。只有在道德领域中,才真正表现出单一人格的能动性,表现出人格能够进行自我评价,从而才能使人格成为主体。

  道德包括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故意和责任;第二个环节是意图和福利;第三个阶段,道德不再是一种手段,自身就是目的,他所追求的不是眼前的福利,而是善。善是衡量抽象法和道德的绝对尺度,是彻底实现了的自由和人类世界的最终目的。

  3.伦理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知道抽象法是绝对的意志;而道德仅仅具有主观性,是主观法,所以二者都缺乏现实性。而主客观的统一则产生了一种更高级的法――伦理。伦理就是自由意志即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是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的存在着的善的统一,是法和道德的现实基础。

  他认为伦理的发展环节有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他们分别是伦理精神从低到高自我认识、自我实现过程的三个阶段。

  (1)家庭。其中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的发展过程也有三个环节,第一个是婚姻,这是家庭的基础,它是以爱为内容的伦理关系;第二个是家庭财富,家庭是一个人格,财富就是家庭的人格的定在,只有在财产中,家庭才有外部的实在性。第三个是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家庭的生命是有时间性的,父母的死亡,特别是子女长大成为独立的人格者,家庭的使命完成,进而过渡到市民社会。

  (2)市民社会。它是现代及资本主义的产物,是为每个人满足自己的需要和由这些需要的整体所构成的混合体,也就是任性和普遍性的混合体。这是个个人主义的世界,在其中每个人都是以个人的面目出现,他们带着自己的目的投身于社会之中,别人对自己来说都只是手段,但又离不开这个社会,所以又依赖普遍性、受普遍性的控制。(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在相互制约中建立起一切方面的相互依赖的制度)。

  (3)国家。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高环节,是伦理(客观)精神达到了自我满足。

  首先,它是伦理观念的现实,是伦理精神的完成。伦理精神在国家中才客观的和现实的成为一个有机体。他是借助最高组织和权力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法,是对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扬弃。

  其次,它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是独立的、永恒的,是最高的和最后的目的。国际的基础不是契约的,因为契约是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意表达同一为基础的。

  再次,国家是维护自由的最高权利,而充当一名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义务;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

  最后,国家是现实的神,是神在地上的行进,人们必须崇敬国家。

  他对国家的极度推崇,对国家的极度神秘化,最终回到国家主义,国家崇拜,忘掉了国家的现实基础,也为某些人用所谓国家利益来压制市民社会的发展制造了唯心主义的论据。

  三、对其法哲学理论的评价

  他是从哲学角度提出了独特的法律思想,是近代古典自然法学的继承者,他还受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如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自由、平等及宪政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反对专制主义,但是只主张局部的改良,而不涉及整个制度。他们对法的精深的理论分析,极大地丰富了世界法学的宝库。

  (一)特点总结

  第一,把法学同哲学、伦理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宣扬国家和法是抽象的自由意志或道德观念、伦理理性的体现和实现。强调国家和法的理性主义性质。

  第二,推崇君主立宪政体。黑格尔是君主立宪制的狂热推崇者。在保留君主的同时,实行法治,是公众权力不再具有私人性质而体现出普遍意志,认为其是最高最完善的政体。但强调法治建立的重要性,实现依法治国的思想,值得我们借鉴。

  第三,黑格尔认为战争可以使得一个民族保持活力,强调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的观念都埋下了一些危险的种子。这可能与他的御用官方哲学家的身份有关,必须为德国的统一扩张提供理论根据。其中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种族主义被后来的黑格尔主义者继承和修改后,为法西斯主义提供了理论依据,为他们所利用。

  第四,对于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法,提出了尊重国家独立和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遵守国际条约和惯例等原则,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石。特别是强调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对今天处理国际事务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后,他系统地阐述哲学的方法即辩证的历史的方法,不仅体现了他个人独特的思想贡献,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对法学发展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哲学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诞生,由此引起了人类历史进程的巨大变化。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复兴康德、黑格尔思想为特点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兴起,他们强调用社会理想或国家主义代替古典哲理法学派的个人自由,并引进了社会学的研究,被庞德等法学家称为社会治理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批判了康德哲学中的唯物主义成分,否认自在之物的存在,宣扬法的理想之类的东西决定着社会的发展,主张法是来自人的自觉意识的应当的规范或争议的规范,纯属独立的东西。一战后,让位于新黑格尔主义,他们从主观唯心主义批判了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抛弃了辩证法中的合理内核及发展的观念,变成了主观的辩证法。他们强调民族、国家是永恒的整体,鼓吹个人要完全服从国家,并为国家牺牲一切的国家至上论、元首至上论,为法西斯所利用,客观上起到了为法西斯主义辩护的作用,二战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销声匿迹。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后感篇二

  从前,在我国知识界几乎无人不晓黑格尔,而如今,

  有些受分析哲学影响和研究数理逻辑的人却把他贬得一文不值:

  所谓凡是黑格尔说得明白的,都是毫无创建的废话,凡是他试图有所创建的,

  都是他无法说清楚的“黑话”。但在杨先生翻译的《精神哲学》中,

  我们既看不到“废话”,也听不到“黑话”,有的只是流畅、严谨而思辨的哲学话语。

  康德之被载入史册,因其创立了“批判哲学”,

  费希特之被载入史册,因其创立了先验“知识学”,

  谢林之被载入史册,因其创立了“自然哲学”,

  而黑格尔之被载入史册,就是因其创立了“精神哲学”!

  一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这本书,对于学过西方哲学史的人而言,应该是不会陌生的。但是,大多数人恐怕会像我一样,以前并没有认真地读过它。1986年张世英先生出版了《论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书,并给我们五位研究德国哲学的硕士生每人一本。对于张先生的这份宝贵礼物,我们都不敢怠慢、抓紧学习,记了许多笔记并进行了几次热烈的争论。但是,那时我们有的研究叔本华和尼采、有的研究海德格尔,而我则主要研究刚刚被介绍进来的伽达默尔,所以,当时并没有认真阅读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原著。后来我考入杨祖陶先生门下,研究德国古典哲学,博士论文做的是谢林,依然没有专门研究黑格尔,好在无论谢林还是伽达默尔,都与黑格尔哲学关系紧密,才一直没有远离黑格尔。

  一晃二十年的光阴过去了,我等当年的研究生现在已成为大学教授,张先生、杨先生却早已成为白发苍苍的老人。以八十岁高龄,长期患有腰肌劳损等病,又不会电脑打字的杨先生硬是一笔一划地译出了黑格尔的这本《精神哲学》,实在让学生感动不已!当打开人民出版社张伟珍女士寄来的这本书时,读到的却是如此深沉而又不失晓畅的文笔,真让我激动得热泪盈眶。这激动的泪同时也是悲怆的泪,纯粹的学者毕其一生之力,可能就是为一本书、一句话、甚至一个词语呕心沥血,哪怕经历了曲折复杂的“主奴斗争”,真学问却往往难以被俗世“承认”;这激动的泪或许也是希望的泪,毕竟黑格尔在理念上阐明的“精神本身”在经历了不屈不挠的“沉浮”、“压抑”、“疯癫”、“抗争”之后,将会超越主观的“狭隘”、“偏见”、“任性”而得到“客观的”“意识”、“认同”,开辟出“法”、“道德”和“伦理”的世界,向着“世界历史进程”迈进,会给予学者们某些内心的安慰。

  对于这份沉甸甸的“礼物”,惟有认真的阅读和理会,方可对得起笔耕者的“精神”。

  二

  黑格尔有生之年一共出版了五本著作:《论费希特和谢林哲学体系之间的差异》(简称《差异》)、《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科学百科全书》(简称《哲学全书》,包括《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三部分)、《法哲学原理》。表面看来,《精神哲学》只不过是《哲学科学百科全书》中的一个部分,但究其实质,却应是黑格尔被载入史册的“符号”。

  康德之被载入史册,因其创立了“批判哲学”,费希特之被载入史册,因其创立了先验“知识学”,谢林之被载入史册,因其创立了“自然哲学”,而黑格尔之被载入史册,就是因其创立了“精神哲学”!

  可能马上有人会反驳说,这是以偏概全。把“精神哲学”作为黑格尔体系的标志,那么,将如何看待它与黑格尔其他著作之间的关系呢?

  《差异》首先可以排除在黑格尔哲学的核心之外,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因为出版这本书时,黑格尔在某种程度上还只能算是一个“谢林主义者”。他这本书表面上是公正地分析费希特和谢林之间的差异,实际的结果却是他帮助谢林建立起了“自我意识”,强化了谢林自然哲学的“客观观念论”与费希特“主观观念论”的对立和分离。该书表明黑格尔当时是赞同谢林“客观观念论”的立场的。

  有疑问的首先是《精神现象学》。这本书的确是黑格尔成为哲学家的标志,也是黑格尔影响最大的两本著作之一(另一本即《法哲学原理》),马克思说,这是黑格尔哲学全部秘密的发源地。从这个说法中,我们可以明确的是,《精神现象学》确实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无法说明它与《精神哲学》究竟是何种关系。按照黑格尔最初的想法,《精神现象学》是其整个“科学体系的第一部”,是整个哲学的“导言”,但同时,它又是一个“独立的整体”;在他当时给谢林的信和后来的《小逻辑》中都表达了这一定位。但是,在1808-1811年他为纽伦堡中学所编的《哲学入门》和1817年的《精神哲学》中,《精神现象学》却只是“主观精神”的一个环节,是“人类学”和“心理学”的中介。许多人由于《精神现象学》本身的影响大大超过《精神哲学》,而不愿把前者作为一个部分纳入到后者之中。但只要对照一下这两部书的内容安排,我们就会发现,尽管作为“主观精神”之中介环节的“精神现象学”,的确不能等同于独立的《精神现象学》,因为在这里,“理性”的部分,非常简短,没有包含《精神现象学》中的“精神”部分,以及宗教和“绝对知识”等部分,但是这些部分却在《精神哲学》的“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部分得到阐述,而《精神哲学》中的“人类学”(以“灵魂”为对象)部分是作为“科学体系”“第一部分”的《精神现象学》(“所描述的是一般科学或知识的形成过程”)无法包容的,因为这个阶段是“精神”的“潜意识”(灵魂)阶段,处在“前科学”的水平上,是“精神”的时睡时醒,有时在“梦”中呈现,有时表现为“精神”的“痴呆”、“涣散”、“傻”甚至“癫狂”。就此而言,《精神哲学》包容了《精神现象学》,尽管论述的角度有所不同,但更全面地阐述了整个“精神”的发生和发展。

  同样,尽管《法哲学原理》也像《精神现象学》一样,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比《精神哲学》产生了更大的影响,但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框架之内,依然是《精神哲学》的一个部分:“客观精神”,广义上属于《精神哲学》。《历史哲学》、《宗教哲学》、《美学》和《哲学史》广义上都是如此,即属于《精神哲学》的一个特殊部分。

  余下的就是《逻辑学》和《自然哲学》与《精神哲学》的关系。作为《哲学全书》的三个独立的部分,它们不是包容的关系,这是肯定的。但是,根据黑格尔辩证法“三段论”之间的内在关系,“逻辑学”是研究“纯概念”(即“纯理念”)的“科学”,是人人“最熟知”、但又最不知的一些概念,像“存在”、“质”、“量”、“度”等等,只要我们说话,只要我们在生活中,就会遇到这些概念,所以“最熟知”;但它们又是最普遍的、最抽象的、最无规定性的概念,所以我们实际上知之最少。但在黑格尔看来,一般人说对它们最不知是可以的,但对哲学而言,停留在这种“熟知却不真知”的状态是不允许的,因为哲学就是要把这些最普遍的纯概念带入理解,不理解它们,就不理解事物的真正本质,哲学就不成其为哲学。黑格尔认为,纯粹概念就是万事万物的根本和核心,“自然”和“精神”都只是这一“根本”和“核心”展示出来的“现实性”。在这个意义上,即从纯粹理念上,“逻辑学”是“本质”、是“灵魂”,而“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是“应用逻辑学”。但从另一方面说,要认识纯概念,不能从概念到概念,从抽象到抽象,而要让纯概念“外化”为现实,把它内含的内容一一展示出来,比如我们无法认识纯“存在”,但要展示出“物理的存在”、“化学的存在”、人的存在、社会的存在、历史的存在等等等等,然后,我们再从这些展示出来的“现象”或“存在物”返回到它们的“存在概念”,经过这样一个“外化”和一个“内化”的反复,我们才能知道“存在”究竟是什么意义。因为在纯概念的“外化”中,我们得以直观到它的“形态”,“存在的方式”;在“内化”中,事物在“反省”、“反思”中回到了自身本质的“具体”规定。在此意义上,“逻辑学”只有经历“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才达到自身的“真理”;“精神哲学”是抽象“逻辑学”的“纯粹概念”的展开,是经过了对外化为“自然”的“理念”的扬弃而回到自身的“具体概念”。所以,精神虽然以自然为前提,却又是自然的真理,“关于精神的知识是最具体的,因而是最高的和最困难的”(黑格尔)。精神哲学和逻辑学的关系,不是两种外在之物的关系,而是同一个人的童年和晚年的关系。精神哲学如同一个饱经沧桑的哲学老人,而逻辑学如同一个单纯幼稚的少年,两者说的是同一个概念,但内涵的丰富性全然两样。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精神哲学”就是有丰富内涵的、“具体概念”的“逻辑学”。所以,说精神哲学是黑格尔整个哲学的标志,就是合理的了。不理解他的精神哲学,就不可能理解他的整个哲学。

  三

  “精神哲学”是黑格尔首次开辟的一个哲学领域。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研究了“灵魂”,但没有提出过“精神”概念,罗马时代提出了“自然法”思想,也不知道“精神”为何物。“精神”(Geist)作为一个“术语”,最早出现在____中,但不是独立出现的,而是和“神”的“位格”连在一起,作为“圣灵”( Geist Gottes)而存在。“圣灵”在字面上就是“神的精神”或“上帝的精神”,但我们从不说上帝的精神或神的精神,而只说“神灵”、“圣灵”,原因在于“精神”是一个属人的概念。黑格尔之提出精神哲学,鲜明地体现出启蒙之后西方哲学的世俗化转向。他要研究的就是“人的精神”,要确立和引导“时代的精神”。哲学作为在思想中所把握的时代,不仅仅是在对现时代精神的批判、匡正和治疗中确立自身的合法性,而是要在对时代精神的理解、诠释和引领中开辟新的未来。只有这样的哲学,才能真正称得上是“时代精神的精华”。

  因此,黑格尔之所以提出“精神哲学”,就是要承担现代性哲学的这一使命。自从启蒙运动的宗教批判以来,上帝信仰已经失去了合法性,启蒙哲学的世俗化运动已经让科学理性登上了精神的宝座。但是,启蒙伦理在科学理性基础上为人类精神奠基的尝试,却一再地遭受失败。功利主义把精神的基础放在世俗的快乐、幸福和功利之上,道德最终只能依赖于人的自然的同情心;而康德的道义论把道德的最终基础放在人类实践理性的正确使用之上,但道德义务的最终形成必须依赖于对不可认识的灵魂和上帝存在的“悬设”,最终只能是一种内在的主观确信。黑格尔尖锐地批判了“批判哲学把这种对于永恒的、神圣的东西的无知当作良知”,把精神“停留在宗教里”,结果“世界精神在很大程度上忙碌于现实,被拉向外部”,对日常生活的琐碎兴趣取代了精神的崇高教养,庸俗浅薄、轻浮任性的外在追求使得精神无法返回自身,在其固有的家园怡然自得。这种批判仅仅作为对康德的批判,是不成立的,而作为对当时的精神状况的批判,则不仅适合当时的德国,对后世也有启迪意义。黑格尔相信,这个时代应该结束了,保护、培育、留心人类精神的神圣伟大、崇高和光明的自我意识不被湮灭与沦落的使命,已经托付给了德国哲学。

  要完成这一使命,不是要对过去的一切采取全然批判和拒绝的态度,在一个所谓的全新基地上重起炉灶,而是要对人类的精神现象加以理性的理解和把握,使每一种精神现象达到自我意识,明白自己的意义及其限度,可能的方向和可能的弊端,在精神自身的“经历”中,把握到那个朝向崇高、绝对的精神迈进的坚定不移的必然道路。这就是黑格尔整个哲学、特别是《精神哲学》所做的工作。

  四

  《精神哲学》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部分。但在篇幅上三个部分是完全不对等的,“主观精神”占了三分之二还要多的篇幅,原因在于,“客观精神”在《法哲学原理》中得到了详细阐发,而以“艺术”“宗教”和“哲学”为主题的“绝对精神”分别在《美学》《宗教哲学》和《哲学史》得到了详细的阐发,在这里只是为了体系完整的需要,点到为止就够了。因此,《精神哲学》最具独立价值的部分,就是关于“精神概念”的绪论和“主观精神”。

  “精神”概念我们最为常见,但要说清楚究竟什么是“精神”,却很不容易。黑格尔在《精神哲学》的“绪论”中,用了将近三十页的篇幅来解释精神的概念,确实非常漂亮。我们知道,精神是与“物质”相对的概念,是“观念性”的东西。而“观念性”在德语中和“理想性”是同一个概念。如果说,“观念性”还不好理解的话,从“理想性”来理解就容易多了。说一个人有“精神”,就是说这个人有“理想”,而且会执着地追求其“理想”的实现。但问题是,“理想”有“崇高”和“低下”之别,大凡我们说“精神”的时候,总是和“崇高的理想”追求相联系的,黑格尔的一个明确目的,也就是要摆脱当时的庸俗“卑微”的精神。而崇高的精神、崇高的理想,不是外在于事物的东西,而是和事物的“理念”相联系的。亚里士多德曾把“理念”作为事物的“目的因”,就是说,理想、目的都是自身理念的实现。只有和自身的“理念”同一的“理想”,才是“自身的”理想,才是自身的“观念性”。在此意义上,人的理想就是要成为真正的人,实现人之为人的本性,就是人的“精神”。这种意义上的“精神”就是“内在的超越”,是一步步将自身从“自然”存在者向“精神”的提升,以及“精神”向“自然”的回复,因而是“自我实现”,是不依赖于外物,从而是“自由”。但这种“自由”,黑格尔强调,不是逃避外物而遁入内心,相反,却必须是经历“理念”的“异化”即首先要外化为自身的对立面,从“反面”表现自身给自己“看”,然后要经历“千辛万苦”的曲折斗争,“克服”并“保存”外化之物,再返回到自身,这才真正认识了“自身”,才真正是不依赖于外物的自由,才真正是“精神”。“真正的精神”,需要有对自身、对理想、对理念的“真理”性认识,“真理使精神自由,自由使精神真实”。

  这样的精神概念,是一个创造性的概念,是通过自己的活动开辟自己的“世界”、提升自己的境界、实现自身的本质的活动。因此,精神的高级形式无非就是要把生存的现实改造成为一个与精神的概念完全适合的现实,即伦理的现实,自由的现实。

  这是黑格尔精神哲学最高的“理想”,最高顶峰。如果我们仅仅从这最高处去理解黑格尔的精神哲学,那么显然并不能够领略它的魅力。黑格尔精神哲学最独特的魅力,在于它对各种精神现象、尤其是最低等的、病态的、无意识的、非科学的精神活动的深刻把握力和理解力,在这方面,恐怕至今无人能与之比肩。在《精神哲学》中占了二分之一篇幅的“人类学”部分,探究的就是“精神”的“灵魂”阶段,从“自然灵魂”、“感觉灵魂”到“现实灵魂”,最后才过渡到“精神现象学”的“意识”阶段。从自然灵魂“质”的方面,不仅探究了不同民族和人种的精神区别,而且从个体灵魂在天性、气质和性格上的发展,得出“灵魂改造”的教育思想。实际上,当一个人失去了对“灵魂”这些“低等”精神活动感知力的时候,又如何能够成为一个具有丰富精神能力的人呢?如何能够感受得到艺术的美、宗教的善和哲学的真呢?人文主义教育的一个优秀传统就是要造就具有丰富感性能力的人,只有这样的人才能全面发展,才能有高尚的精神。

  五

  当然,黑格尔本身是一个令人爱恨交加的人,他让人“爱”,确实是因为他的哲学对纷繁杂乱的世界给予了深刻的洞察,哪怕是“器官面相学”和“头盖骨相学”这些“迷信”和“非科学”的东西,都在他的所谓“科学的体系”中作为相应的“精神现象”获得了合理的解释;他让人恨,在于他的说理要突破常识,“不合常识地”挖掘出“常识”的“真理”;他的语言哪怕是他的种种“讲演录”的“语言”,也不是通俗易懂的“口语”,而是充满思辨色彩的“书面语”;他的论证需要“系统”,需要一个从“始”至“终”,又从“终”回归于“始”的循环往复的“圆圈”,才觉得把一个“理”说“明”说“透”了。而且,这样的“理”,与其说是哲学家在“说”,不如说是哲学家让“事物自身”在“说”。因此,他的整个哲学都具有“现象学”的特色。这样的说理方式,既不合常识,也不合“科学”,所以,他在西方一再地被打成“一条死狗”,但奇怪的是,这条“死狗”又一再地被“复活”和“复兴”!现在,世界上爱黑格尔的人在增多,而在我国,恨黑格尔的人也在增多。从前,黑格尔沾了“马克思主义”的光,在我国知识界几乎无人不晓,而如今,有些受分析哲学影响和研究数理逻辑的人却把他贬得一文不值:所谓凡是黑格尔说得明白的,都是毫无创建的废话,凡是他试图有所创建的,都是他无法说清楚的“黑话”。但在杨先生翻译的《精神哲学》中,我们既看不到“废话”,也听不到“黑话”,有的只是流畅、严谨而思辨的哲学话语。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精神哲学》的翻译出版,《哲学全书》以系统的形式呈现在了我们的面前,我们对黑格尔哲学体系的理解将会更加全面和深刻,但愿将会超越以情绪化的爱恨来对待黑格尔的时代。

  >>>下一页更多精彩“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后感”

2473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