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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哲学思想论文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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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哲学思想论文参考范文

  康德的先验哲学在西欧哲学发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康德哲学思想中的伦理学的学术价值及其实践意义仍不可忽视。以下是学习啦小编精心整理的康德的哲学思想论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康德的哲学思想论文篇一

  摘要:康德的先验哲学在西欧哲学发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伦理学思想亦同样举足轻重,一改传统道德哲学的面貌,掀起了伦理学的一场“哥白尼变革”,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时代下,康德伦理学的学术价值及其实践意义仍不可忽视。本文就试图浅析康德伦理学及其意义。

  关键词:先验 道德律 绝对命令 哥白尼变革

  DOI:10.3969/j.issn.1672-8289.2010.10.087

  一

  在康德之前的十六世纪末至十八世纪中叶,西欧的数学、物理学、天文学及自然实验科学等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此引发西欧哲学的发展形成了两个主要学派,即注重实验观察的英国经验论和注重理性分析(数学)方法的大陆唯理论。他们都是以研究什么是真理、知识的起源、获取知识的方法以及什么是真理的标准为哲学研究主题,使哲学由本体论朝认识论转向。但是,无论是经验论还是唯理论,所采取的哲学方法,不是以经验观察为主,就是以数学推理方法为主,这是康德之前许多近代哲学家如培根、洛克、休谟、笛卡尔、斯宾若沙及莱布尼次等人的通病。而康德在他的《纯粹理性批判》中批判了经验论和唯理论。康德说休谟使他从独断论的迷雾中醒悟过来,批判了为对人的认识能力的可能界限详加探讨就盲目乐观肯定理性认识能力的独断论(唯理论),同时也批判了否定人的认识能力的怀疑论(经验论)。康德的哲学则有所不同,他在认识之前就对人的认识能力进行批判性的探讨,研究认识能力界限,认为在经验的范围内理性的方法是有效的,但若超出经验的界限理性就失效了,就得采用形而上学的方法(也即先验的方法),人的道德伦理因不属经验范围,故康德正是以这种方法来研究他的伦理学的。

  康德写了《实践理性批判》与《道德形而上学探本》两本书来说明他的先验唯心主义伦理学观点。他认为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不是经验的人,而是一种抽象的理性存在,道德原则不属经验的原则,而是一种先验的原则,它是至高无上的,为人所绝对遵守。这种道德原则的特点是不在其内容,而在其形式。其“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是绝对好的,而其他的,如智力、健康、勇敢、财富等都是有条件的。因此“善良意志”本身是高于人的一切活动和目的的,它自身就是一种目的,而绝不是达到其他一切的手段。如“不说谎”本身是好的,然若害怕说谎的后果就不说谎,这仍是不道德的,只有你严格遵守了“不说谎”这个道德原则而不说谎,即遵照善良意志的规则办事,这才是无条件的好的。

  康德的道德规律绝不是“不许说谎”这样简单的具体行为规范,而是一种更加抽象的东西,即“绝对命令”,它是无条件的,毫不计较功利得失准则。“绝对”就是只是为了道德本身以外绝无其他目的;而“命令”就是你必须这样做,带有强制性。康德把这种完全按照绝对命令,不受任何外界诱惑而行事的状态,叫做义务。同时康德在他的《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探本》中提出了三条重要的绝对命令或者说道德规律。

  康德提出的最重要的一条绝对命令是:“我一定要这样行为,使得我能够立定意志要我的行为的格准成为普遍规律”.。其意思即我要这样做事,不仅我要这样做,还要求其他所有人都应该这样做,如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的行为才是有道德的。康德的第二条重要的道德规律是:“你需这样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是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那么每个人都把别人当做目的,而不把别人当做工具,则每个人都是主人,都是平等的。因此这又引出了第三条重要的道德规律,即是“个个有理性的人的意志都是颁布普遍规律的意志”。其意就是,如若每人都按照自己的道德规律行事,其动机皆求之道德规律本身,而不考虑其他的因素。他把这种道德叫做“自律的道德”,而那种考虑到其他因素的道德,都叫做“他律的道德”。按照“自律的道德”,每个有理性者都是自己对自己颁布规律,因此每个人都自己有自己的目的,不把别人看做工具。这样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

  二

  康德在其伦理学中把道德基础从经验的外在对象(物)转移到先验的主体(人)的意志中来,先确定超验的意志自由(道德的本质)作为普遍的道德律令,然后论证大量呈现在日常道德经验之中的社会现实。这种方法和体系虽然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违反“日常意识”,但比以前西欧大陆的唯理论和英国经验论的方法更可取的多,也比以经验为理论根据的幸福注意和以唯理论为特征的“神意”道德论,更准确地抓住了道德的本质。对此,康德研究专家、美国罗彻斯特大学哲学系教授L.W.贝克说道:“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也能找到一种类似于哥白尼变革。”康德在伦理学中“哥白尼变革”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它表现为彻底克服了伦理学上自伊壁鸠鲁以来一直沿袭到十八世纪法国唯物论幸福主义伦理观的弊病,树立了主体性在道德生活中的地位。法国唯物主义者从感觉论出发,以肉体的感受性为基础,把物质的需要和利益的满足作为道德行为的最高标准的理论,认为所谓善恶好坏,不过是以感觉为基础的快乐或痛苦,人的本性在于自爱自利。康德批评这种理论,认为这种幸福主义的共同特征是以经验为其理论基础,没有客观标准。因为幸福和快乐、欲望和享受都随人而异,随时而异,没有客观的统一的标准可以衡量,可以由种种偶然的经验所影响和决定,因此不可能成为普遍的道德准则。康德建立起以先验认识为基础的先验道德,这种道德的主要特征就是要舍弃那些特殊的、偶然的经验,只承认那种普遍的必然的即具有普遍有效的东西为道德准则。他认为,道德概念并不从经验中来,它存在于人的理性中;实践理性要求它不受任何经验的限制,道德原则不以个人经验事实为标准而以人类群体的普遍有效的“善良意志”为道德准则。因此,不以外在的制约与人的经验的东西建立道德原则,而从人主体自身,在实践理性中自己为自己建立普遍的必然的道德,这既是康德伦理学的“哥白尼变革”的实质。

  其次,这场革命还意味着对于欧洲以来一直到中世纪宗教哲学家所鼓吹的“神意”道德论的否定。柏拉图认为,神是善的真正源泉,美德就在于求神,人生的目的在于“净化”以达到神人相通的神秘境界;宗教哲学家认为,现实的痛苦是为了来世的幸福,只有信神才能得到幸福,神是人类的最高主宰,只有听从神的安排,才符合道德准则。这种“神意”论伦理观虽与经验论的幸福主义伦理观不同,追求道德的客观普遍性。但康德认为,这种普遍性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求神的目的亦是为有助于生活的利益,把神的意志作为道德原则,也是由于我们希望从神那儿获得幸福,因此这仍旧与幸福主义殊途同归,最终把道德原则还原为主观经验的感官上的幸福。另外,这种“神意”说,把道德的力量给了人以外的别物(神),让人的行为服从外在的“他律”,而不是自己为自己立法,因而是不道德的。康德认为,道德的基础是“自律”,而不是神。这就表现了对西欧中世纪宗教神学道德观叛离,人是目的,是自己的主宰,这是康德在伦理学中主体性的体现,是其伦理学的基本特征。

  三

  康德虽已逝世了两个多世纪,然其伦理学思想仍旧对我们现实的生活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人们在向道德理想奋进时必须时时使自己的行为处于“善良意志”的指导,时时遵守道德规律。行为者在行动时要有纯正的动机,即“出于职责”。行为者的行为应从自己的“职责”出发,与个人的感情欲望作斗争。行为者的这种“出于职责”的行为,应该是一种内在的道德自律行为,而并非外在的他律行为,这是一种意志自身给予自身的规定,而不是来自外部的强迫。行为者也应遵守绝对命令,不管外在环境怎样,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应该是自己内在的坚定信念,做好自己的工作是不需前提的,如是出于某种别的目的而工作就是不道德的,做好工作只是我们的义务。

  康德的伦理学要求行为者的行为能够“普遍化”,他认为“我一定要这样行为,使得我能够立定意志要我的行为的格准成为普遍规律”.。我们在行为时,我们希望我们的准则能够成为普遍的法则,那么我们是愿意别人在相同的情况下别人也采取相同的行为准则。如果愿意,则这种行为就是道德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学会换位思考,真正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康德认为“你需这样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是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这就要求我们在行为中始终把人同等看待,学会尊重他人,理解他人,因为每个人都是主人,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自己的尊严,人人之间都是平等的。

  “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考,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这是康德在其《实践理性批判》结尾处的两句名言。他认为自然规律和道德规律一样在他心中重要,在人与自然交往时应该遵守自然规律,与人交往时应时刻遵守心中的道德规律,按善良意志行事。这样才能够好构建好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康德 《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3都本伟 《主体性的道德哲学__论康德伦理学的特征及其意义》辽宁大学学报 1996年第三期

  [4]康德 《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康德 《判断力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康德的哲学思想论文篇二

  [摘要]从康德关于法国革命、国家政权及政体的阐述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其政治思想的革命性和保守性的两重特色,它实质上是以晦涩的哲学语言表达了德国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也是德国资产阶级两面性的集中体现。

  [关键词]康德;法国革命;君主立宪  [作者简介]张小媚,广东嘉应学院社科部讲师。教研室主任,硕士研究生,广东梅州514015  [中图分类号]13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6―0076―03

  康德时代的德国,无论在政治还是经济方面都远远落后于英国和法国,因而德国资产阶级具有英、法等资产阶级所不具备的两面性,他们既向往革命,又害怕革命。康德政治思想就是德国资产阶级特点的直接体现,他一方面反对封建专制、诸侯割据、民族分裂,批评专制政体,向往和要求自由、平等、独立;另一方面,又不敢明确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用一种含蓄、晦涩、抽象语言和方法论证了对现实社会的不满和对人类美好未来的追求,认为唯一理想的“共和国”在现实的世界中是无法实现的,它只能存在于“此岸世界”是今世达不到的,来世继续谴求,因而把革命仅仅停留在思想上。“现实存在的不是理想的,理想的又是不可实现的”是康德革命与保守两重的政治思想集中概括,同时也反映了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我们可以从康德关于法国革命的观点、国家政权的论述及对政体的看法的字里行间中深深地体会到。 康德曾经是法国革命的热忱关怀者,当德国许多人背离时,康德还信守启蒙观念不渝,因此被称为“最后一个雅各宾派”。但实际上康德并不是激进的暴力革命的雅各宾派,而不过是在落后德国状况中要求变革的改良派。这可以从康德对法国革命矛盾的态度中看出。一方面他对法国革命所要追求的目标非常同情,对法国革命热忱关怀,因为这是与他自己的道德与政治信念一致的;另一方面,他又明确地排除了任何反抗的权利。康德反对任何以暴力的、非宪政的方式进行的政治变革。尽管他同情革命者的目标,但他却不赞成革命者的手段。不得不在目标和手段之间作出区别,这就陷入矛盾之中。康德在对法国革命深切同情热忱关怀的同时,又对它进行道义上的谴责,认为法国人民推翻君主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

  康德把法国革命看成发生在当代的这样一桩事件,它戏剧性地证明了人性中的道德秉赋,证明人类确实是在朝着改善前进。“它仅只是指观察者的思想方式……表明人类全体有着某种共同的特性,它证明人有道德性,或者至少在其形成中。这使我们不仅可以希望人类的改善,而且就它的影响在目前已经足够强大,它本身就是一种形式的改善。”康德所强调的,并不是法国革命本身证明了人类会朝着改善不断前进,而是这一革命在旁观者(康德本人就是这样的旁观者)心中所引起的反思表明这一点。康德赞同的不是叛乱或革命本身,而是一个民族不受其他外部力量的干涉,给自己创建一部他认为是合适的公民宪法,赞同法国人民正在寻求创立的那种宪法,因为那是一部共和的宪法,唯有在这种宪法体制下,才能防止侵略战争,争取和平,这是革命的先进的政治思想的表现。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具有一部君主制宪法的民族,因此,就可以自命有权去改变宪法,哪怕仅只是在自己的心里秘密地怀有这种愿望”。

  在康德眼里不应当用暴力革命的方式创建共和体制,而应当用和平的演进方式逐步建立这一体制,既然暴力革命不可取,那么政治变革的途径就只剩下自上而下的改革这一种了。康德认为,政治变革不能急躁莽撞必须在环境力量的作用下逐步进行,他认为在君主国中,通向共和体制的唯一合法的道路是通过君主本人渐进的改革。因此,可以说,在政治观上,康德先是个保守主义者,其次才是改革者,康德的保守的一面是占主流的。

  康德把国家定义为:“许多人在法律统治之下的联合体。”任何现实的国家,只是就它的法律来源于权利的先天原则而言,才是与国家的理念相符合的。现实的国家可能完全没有达到国家理念所设定的标准,但无论如何,国家应当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而个人要接受现实。・ 康德强调个人要接受现实,只有对法的忠诚才能自由,也表现了他对现存的法律、秩序、制度和君主的服从。康德指出:“一切反抗最高立法权……一切诉诸暴力的反叛,在共和政体中是最大和最须惩罚的罪行,因为它破坏了它的基础,这种禁止是绝对的。”“人们在任何情况下抗拒国家最高立法权力都不是合法的。因为惟有服从普遍的立法意志。才能有一个法律的和有秩序的状态,因此就不存在暴动的权利,更不存在叛乱权……”康德认为即使君主破坏了法律,滥行了专制,臣民仍无反抗的权利。“人民有义务去忍受最高权力的任意滥用,即使觉得这种滥用是不能忍受的。

  在康德看来,对封建德国只能服从,不能反抗,那种通过暴力革命建立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在法国是合适的,在德国则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彼岸世界”。可见,康德的政治观实际上把革命的愿望仅仅停留在思想上,认为唯一可行的办法是个人通过道德修养达到自我完善,而不是采取革命行动。 康德认为,作为理性观念(法的观念)的“目的国”应建立在三项先验理性的原则的基础之上:“1 宪法规定的自由,这里指每一个公民除了他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法律外,不必服从任何其他法律;2 公民的平等,这是指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在人民当中还有在他之上的人……3 政治上的独立(自由),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力。”也就是说,国家建立在自由、平等、独立的原则之上,每个社会成员作为国家公民都是自由、平等、独立的,这也是每个公民承担国家政治义务的根本依据。康德的这些思想明显具有进步性,反映了德国资产阶级对自由、平等、独立的向往和要求,以及对封建专制、诸侯割据、民族分裂的不满,它的基本精神是以法国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学说,尤其以卢梭的“主权在民”的政治思想为依据的,表现出了康德整个思想中反封建启蒙主义的方面。

  康德认为国家应当遵循公民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宪法性原则,在政权形式上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这些都构成了统治者权力的某种限制。但他另一方面又肯定一切现存的政治权威,认为人民并没有权利将上述的原则付诸实践,能够将上述原则付诸实践的,只能是现存的统治者。

  但是,康德在具体论述其立国原则时,又加上许多限制,这些原则处于相互矛盾之中。在康德看来,所谓“自由”只是思想、言论和投票选举的自由,而不是行动、反抗和暴力革命的自由,思想的自由而不是行动的自由,实际上就是指公民服从的自由。所谓“平等”只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而不是经济上的平等,他曾表示过:“这个一般的平等,是同人们私有财产数量等级上极大的不平等共存的。”所谓“独立”,康德认为并非所有

  公民都是独立的,他把公民区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后者主要包括妇女、雇工、学徒、仆人、家庭教师和农奴等等,由于他们经济上没有独立性,需要依赖他人而生存,因而就不能享有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只属于那些拥有财产、不依赖他人的“积极公民”。

  康德还从经验的层次上讨论了国家。在经验层次上,康德承认,现实的国家与国家的理念相差甚远。不过,他并不因此就否认了现存国家的政治制度与文化。他肯定了国家和它的统治者在朝着共和主义目标的道路上所取得的进步,但由于现实的国家离国家理念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康德主张开明的统治者进行改革,以便逐渐接近“目的国”。

  可见,康德在论述其“目的国”的立国原则时处处体现着矛盾、折衷和妥协的思想,突出反映了康德政治思想的“两面性”特征,也正是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动摇性在康德身上的体现。

  关于国家政体形式,康德认为传统国家具有三种形式,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形式都可能变为专制制度。在此,康德着重研究了国家的治理方法。他受到孟德斯鸠分权论的影响,认为国家主权应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行政权应掌握在依法办事,并服从立法权的国家权力的执行者手中;司法权由官吏行使。他认为,三权的关系既是从属的,又是协调的,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专制。

  康德在批评了专制政体、倡导三分主权的基础上提出了其理想政体模式。他认为只有“共和国”才符合自由的要求,才是“公共意志”的真正体现,因而是最为理想的国家形式。康德主张代议制的共和政体,但他认为共和制也可与君主制共存,只要开明君主实现共和体制,体现“公共意志”,将立法与行政分开就很好;一个国家很可以对自己以共和体制进行治理,尽管它在当前仍是君主的统治方式。他甚至提出这样的说法:“统治者的人数越少,他们的代表性就越大,国家体制也就越接近其共和主义的可能性。”在贵族制及民主制政府中有一些人拥有执行权,在这种情况下,私人利益会有很多机会是对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产生偏差,如果只有一人当权,就会阻止私人利益影响执行立法机关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君主制比贵族制更容易接近那个唯一完善的合法体制,即“共和”体制。而民主在康德看来却一定是专制暴政,并不能保证符合真正的“公共意志”。他同时又指出,这一唯一理想的“共和国”在现实的世界中是没法实现的,它只能存在于“此岸世界”,这是其政治思想中革命与保守“两面性”的又一生动体现。正如马克思所说:“康德认为共和国作为唯一合理的国家形式,是实践理性的基准,是一种永远不能实现而又是我们应该永远力求和企图实现的基准。”

  既然理想“共和国”存在于“彼岸世界”,那么,在康德的心目中,可望而可及的理想政体的只能是“君主立宪制”。在他看来,这种代议制的君主立宪制实行立法与行政的分权,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君主,国王能够在遵守法治的基础上对国家进行管理。按照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既参加了政权,又保存了君主制,达到了阶级调和的结果,但康德反对激进的政治变革,主张温和的、自上而下的变革。康德当然也希望看到现存的国家尽可能地接近国家的理想,成熟的人民通过代议制参与制定法律,但是经验的世界总不会尽善尽美的,理想是可望不可及的。他认为大众自下而上地变革政治制度必然导致混乱,如果他们从国家中夺取了政治权力,社会就会解体成野蛮的、无法无天的无政府状态。法国革命的恐怖就是这样的例子。康德曾说过,尽管人们埋怨现在,但并不真正要求回到过去的原始状态中去。“在哪种秩序下,才可期望朝着改革前进?答案是:不能靠自下而上的事物进程,而只能靠自上而下的事物进程。”因此,他宁愿冒专制主义的危险,也不愿意回到野蛮状态。

  可见,康德一方面反封建,坚决主张代议制;另一方面,主张“努力用进化来代替革命”,基本要求是三权分立和人民立法,具体路线则是力主改良渐进而反对革命暴力,他不是否定现存法律、秩序和君主制度,而是在肯定它维护它的前提下要求作些改进。康德的这种政治设计,是与他整个政治思想的保守性、妥协性分不开的,这是法国革命的德国精神最为明显的体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用这么一句话来概括康德的政治思想:“现实存在的不是理想的,理想的又是不可实现的。”前者是对现实社会的否定,反映了康德的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也是资产阶级的一种推翻封建专制、消灭诸侯割据、发展资本主义的正义要求;后者又是对现实社会的妥协,这一方面又是德国资产阶级在特殊历史条件下软弱性、妥协性和折衷心理的最明显的表现。

  康德的政治思想是德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在理论上的体现。虽然它是温和甚至是保守的,但在其保守与妥协的外衣中,却包含了为资产阶级利益摇旗呐喊的本质。康德的保守态度部分地归因于他的时代,部分地归因于他的哲学立场。当时,即便是一部分人有权参与政治都意味着一种重大的进步。另一方面,康德也不相信,现实的国家可以完全符合国家的理念,因此不完善总是难免的。这种不完善反映了现象世界与本体世界之间的区别。作为理性的先天概念的国家永远不可能在现实中完全实现。康德未能摆脱德国资产阶级的劣根性没有脱去德国庸人气味,但作为资产阶级的理论家,他充满革命进取精神,不满于现实而且希望合理地改造现实,这比当时德国自私而近视的资产者站得更高、看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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