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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论技巧浅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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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三,我认为逻辑的核心,逻辑的力量,或者说逻辑学之所以能够存在的生命源泉,在于逻辑学可以根据思维规则产生判断和推理。比如说,形式逻辑就有演泽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等;再比如说,辩证逻辑有演绎和归纳相统一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统一的方法,抽象和具体相统一的方法,等等;我认为这种推理才对法律的应用具有直接的实际价值。目前我注意到,理论界对逻辑学的研究有了更新的拓展。比如说主流逻辑和非主流逻辑,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非形式逻辑和法学逻辑,以及逻辑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等。我相信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将会对我们的法学逻辑的丰富,有重要的推动和指导作用。但是,作为律师来讲,我们对理论的使用,更侧重于它的应用性,我们讲理论,首先讲的是应用理论,所以我们更应当关心形式逻辑,辩证逻辑的基本思维规则和它的推理价值,推理功能在法庭辩论中的应用。

  律师辩论 第九个问题 提出解决诉争问题的办法

  我们在法庭辩论中,不是为了逞口舌之利,而是为了通过说理达到说服法官的目的。说服法官的目的,不是赢得法官的同情,而是要说服法官考虑和接受自己提出的解决诉争问题的办法。所以在法庭辩论中时时不要忘记,在激烈的对抗性的说理过程中,以合适的语言、时机和角度,通过明示和暗示的方式,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法。

  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诉争问题的办法,恰恰是律师所有工作的出发点。例如,我们大地所一个很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律师,有一次承接了一个标的比较巨大,案情比较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他拿着写好的法律意见书征求我的意见。我看了以后,认为写得相当不错,就其法律意见所涉及的问题而言,几乎已经到了面面俱到,完美无瑕的程度。但是我毫不客气地告诉他,以律师的标准而言,这份法律意见不符合要求。他当时大惑不解。我说,你的法律意见非常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的情况,对双方责任作出了客观准确的判断,指出了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但是严格说,这是法官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律师应该做的事情。律师应当做的是,根据案情,根据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目的,对委托人遇到的难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不论你是以何种方式指出了委托人的“对和错”,你都应当提出解决“对和错”的可行的办法。这个律师按照我的要求从新的角度重新撰写了法律意见书,获得了比较好的结果。所以,从当事人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这就是法官和律师职责的本质不同,这也是一个优秀律师应当“是解决难题的能手”这一基本特征的本质表现。

  律师辩论第十个问题 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公平正义”是法律和情理的统一

  在多年的诉讼律师生涯中,我有一个基本判断,只要当事人的诉讼要求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大体上都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或者大体都存在获得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感受和判断呢?这就涉及到法律和道德或者说法律和情理的关系。

  我认为,我们在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层面,存在一个偏颇,存在一个模糊认识,就是认为道德和法律调整的是不同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的范围,包括调整手段和后果,都是不一样的。我们经常说,“法律不讲情理”。应该说,这一观点在大学学习法律的时候,老师都讲授过。但是,随着我们对民主法治社会的日益加深的认识,随着我们对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随着我们对法治社会最高境界和价值理念的深入认识,我们逐渐领悟到,法律和道德有其调整范畴不一致

  的地方,但也有相互重叠融通的地方,而且在法治发展水平越高,社会形态越成熟的阶段,法律和道德之间的重叠融通就越明显,法律和道德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就越统一。

  比如说,我们现在所讲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实际上,首先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思想家在法学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而提出来的一个价值理念。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从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首先体现于英国的衡平法。但我国目前公开提出要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则已经不是照搬西方,而是将西方思想家和法学家的优秀思想成果和中国的法律文化,和中国的国情结合起来的结果。所以,法律和道德,法律和情理,越来越变得密不可分。当我们讲公平正义的时候,我们不能忽视具体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辩证关系;当我们讲利益平衡的时候,我们不能忽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辩证关系;当我们讲法律责任的后果时,我们不能忽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当我们讲公平正义的时候,我们要强调“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这些基本原则,强调“禁止歧视处于劣势地位的诉争主体”这样的原则。这些内容恰恰是将法律、道德、情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而构成了法制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的较高的价值理念追求和法制境界。实际上,法律的最高境界是和社会公德的最高境界是相统一的。“公平正义”,即包涵了法律的价值追求,也包含了社会公德的价值追求,正是法律和道德这两个范畴形成的共同价值理念,在一个民主社会最高境界的融汇贯通。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在法庭辩论中,既要依据法律,又要张扬情理。实际上法庭辩论是通过说理的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达到说服的目的。这个“理”既包括了法律上的法理,也包括了道德上的情理,即“法和情的统一”。所以,我们在法庭辩论时,既要引用法律条文,又要考虑到人文因素,考虑到人性的需求,考虑到社会情理和社会公德的价值追求,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其有机的结合起来

  律师辩论 第十一个问题 针锋相对和各说各话

  针锋相对是指唇枪舌剑,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个说个话则是你说你的,你说东我说西,你指南我答北。通常,在法庭辩论中针锋相对能够碰撞出火花能够形成高潮,能够引起法官的关注,同时,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一定要针锋相对,通过针锋相对的辩论分清是非曲折而不能回避有的时候对于一些次要的问题也要针锋相对予以反驳,明确观点和立场以避免对方提出的一个问题因没有我方的反驳而产生一种是事而非的负面效应或减弱了已方的气势。个说个话在通常意义上是不被接受的因为法庭辩论只有论而没有辩则失去了辩论的意义。个说个话不但不能形成高潮不能形成撞击使人感到厌倦而且也往往是理屈词穷的一种表现。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个说个话也有其存在的意义,即对方提出的问题我认为我们已经给了明确的答复或者明确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不值一搏,不再赘述转而谈及自己所重视的更主要的问题这不但给对方一种不值一搏的感觉而且有舍有得利用已方发言的机会去宣传自己的主张阐述更重要的问题,或者由此契机改变法庭的辩论方向和辩论主题。所以,针锋相对和个说个话通常意义上有通常意义的理解但是在各案中使用得当也会相得益彰各得其所。

  律师辩论第十二个问题 扬长避短,避实就虚

  在我二十三年的诉讼律师生涯中我有一个感受作为经济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责任往往是混合责任,一方绝对的对和另一方绝对的错都比较罕见,实际上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当争议产生的时候,纠纷产生的时候以及损失造成的时候往往会有很多因素双方都会有过大过小的过失。而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可能自己的当事人有理或理比较多,也可能自己的当事人无理或理比较少这个时候就要特别注意扬长避短,避实就虚。所谓扬长避短,就是经过详细地分析案情,找到对自己最有利的长处充分张扬而意识到自己的短处加以回避。张扬长处和回避短处其实是一个技巧要做得不漏痕迹,不显山漏水一个优秀律师对一个自己占理不多

  的案件有的时候反而在法庭辩论中处处占上风处处得理不让人好像浑身都是理,好像理都在自己的当事人这一方而对方当事人满身是理有口却说不出。这种局面的造成和一个律师采用扬长避短的策略是非常关健的。避实就虚就是对于案件实质性问题对自己不利的尽可能回避对枝节的非本质问题尽可能纠缠,这种方式也是为了吸引法庭的注意力影响法官的审判思路使其忽视对本案中对已方委托人不利的问题。当然这一招往往对水平高的法官是作用不大的但是律师他的职责所在就是采取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手段和技巧在法庭辩论中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所以避实就虚依然是一招非常高明的策略。

  律师辩论第十三个问题 攻其一点,不计其余

  这一点和前面的所讲的扬长避短,其实有异曲同功之妙,但是也略有不同。“攻其一点,不计其余”有几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攻其一点,这一点是对自己有利的一点,不计其余,这个余是对自己不利的余,也就是对于自己有利的方面我要全力加以张扬而不顾及其余对自己不利的方面。这和扬长避短似乎殊途同归。但是,还有另外一层意思。第二层含义,就是在一个枝节延蔓复杂的案件中,如果事事计较,事事争论,就不能突出重点,所以为了拨开层层雾团,剪除繁杂的枝蔓,索性抓住一个本质问题,集中进攻,直捣黄龙,直接触及问题的本质,而对于其余问题,则略加点拨,不花费很大的力量。往往攻其一点成功了,其余的问题不辩自明;攻其一点成功了,整个案件胜败立分,基本态势就明朗了。如果事事要求一清二白,可能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过程,还没有达到问题的本质,在这中间也很可能会一波三折。所以攻其一点,不计其余,也是一个出色的诉讼律师所应当掌握的辩论技巧。

  律师辩论第十四个问题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在我代理案件时,常有一个体会,我们经常会利用,甚至必须利用对手提供的证据,为自己所用。在刑事辩护案件中,更是如此。所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就是律师辩论的常用手法和技巧。其一,很多证据的作用都可能是双刃剑。在对自己产生有利作用的同时,也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的,或潜在不利的影响。对自己不利的一面,就是对对方有利的一面;反之亦然。其二,在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案情发展的不同阶段,原来从前一阶段或局部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后一阶段和全局看,可能会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影响。证据的作用发生了转换。由于证据作用的上述特点,使双方律师都有把握和利用证据作用转换的机会,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律师辩论第十五个问题 法庭辩论的心理素质

  第一、激情。一个优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必须有激情。“激情”,是律师本人对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所要提出的论据和观点,充满信心,并为驳倒对方的论据而全力以赴,倾注的全部感情。“激情”是为每一个案件的观点、事实所激动,所激发,并准备为维护自己提出的观点而全力以赴,进行论战的决心;“激情”,是将每一个神经和细胞都调动起来,随时准备驳倒对方每一个观点的亢奋心情。“激情”,是一种基于职业的自豪感和责任感所产生的,渴望辩论,赢得辩论的感情。我有一个体会,在充满激情时,特别是和对手有思想碰撞的时候,神经就会兴奋起来,自己的思路会变得特别清晰,口齿会变得特别流利,语言会变得特别精彩,平时对案件的反复思考和知识经验的积累,也会在这一瞬间,化作朵朵莲花,自舌尖喷涌而出。反之,则会心生厌倦,思维迟钝,语言乏味,词不达意,整个人也会无精打采。所以,精彩的法庭辩论只有在激情之中才能产生。没有激情的律师,就不可能有出色的法庭辩论。

  第二、冷静。一个优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必须保持思维的冷静。律师在辩论时的思维应当向手术刀那样犀利,冰冷,准确的,毫不犹豫地抓住对手任何一点辩论的疏忽和思维的缝隙,及时迅速将思维的手术刀插进对手思维的缝隙,将对手的思维肢解,搅乱,甚至崩溃。“激情”和“冷静”,会十分和谐的同时

  体现在一个优秀律师的身上。

  第三、勇于迎接挑战。诉讼,是对抗性极强的律师工作。诉讼律师的基本素质,首先体现在是否喜欢挑战,渴望挑战,是否能够因面临挑战而兴奋。诉讼的对抗性和压力表现在:其一,诉讼律师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从了解案情开始,就进入了挑战状态。诉讼律师必须在与对手斗智的心态中进入角色。第二,法庭辩论是直接的思想语言激烈碰撞的,对抗性的工作。第三,双方代理律师都在全力争取胜诉的结果,避免败诉的结局。但是,除了调解、和解结案的以外,总有一方胜诉,另外一方败诉。每一方律师都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承受败诉的苦涩后果。所以,诉讼为那些勇于接受挑战的律师提供了展示自己风采的舞台,也为不喜欢竞争和对抗的律师打开了地狱之门。

  第四、不屈不挠,屡败屡战。法庭辩论,就像拳击手在拳击台上,以极快的速度出拳,每一记出拳,无论是直拳、上钩拳、右钩拳、组合拳,都是为了打倒对手,防御自己。但我们不可能像计算机一样,预先知道哪一记出拳是正确的,哪一记出拳是错误的。法庭辩论也是如此。法庭辩论的形势,经常是变幻莫测,一波三折,此消彼长,柳暗花明。一时的失误,在所难免。接二连三的失误,也是有发生。但优秀律师的思维和注意力,永远集中于正在辩论的问题,而不被一时发生的错误所影响,不受一时的失利所影响,并随时等待,或积极制造反攻的时机,和弥补失误的机会。

  第五、无人无我的境界。一个优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除了和案件有关的事实,决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一个优秀律师,只要一坐在法庭自己的位置上,就能在第一时间进入角色。对手,不论是否相识,甚至是同学、朋友,都仅仅物化为一个法律程序中的因素或者符号,甚至连自己也是如此,直至进入心中只有案情,心无旁骛,无人无我的境界。如此,则一心二用,慌张忐忑,患得患失,凡此种种心态,都将离你而去,都和一名优秀的诉讼律师无缘。

  第六、处变不惊。法庭辩论,情况千变万化,跌宕起伏。律师必须培养“处变不惊”的心理素质。“变”,是突变,巨变,不利的变化,事前没有预料的不利的巨大变化。“不惊”,是指冷静和反应敏捷的应对心态,是一种心理素质和思维活动方式。

  影响法庭变化的主要因素主要有人的因素和法律因素。其一,对法庭审理工作产生影响的人员主要有,出席法庭审理活动的诉讼参加人和诉讼参与人,例如,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主持法庭审理工作,居于法庭审理工作核心地位的合议庭成员。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到对法庭工作有时可能会产生某种影响的旁听人员。上述人员由于职能不同,享有的职责或者权利义务不同,在法庭审理工作中的位置和地位不同,对法庭审理工作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二,对法庭审理工作产生影响的法律因素主要有,涉及诉争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观点,律师的辩论活动(包括辩论的观点,依据,语言和风格等);

  所以,不论律师在事前做了多么充分的准备,还是会有自己想不到,控制不了的因素,会导致法庭审理时出现巨大变化。当法庭审理发生对自己不利的突然变化时,要能够以冷静的心态,敏捷的思维,迅速分析事态发展,评估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最接近正确的应对策略。

  结束语 法律功底和技巧的关系

  技巧和法律功底,是毛和皮的关系。没有皮,则毛不存焉。所以,技巧的理解和运用,以深厚的法律功底为基础和前提。法律功底的基础不扎实,再好的技巧,也是沙上建塔,顷刻流散崩塌,毫无用处。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这个“心”,就是法律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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