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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技巧

时间: 王燕648 分享

浅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技巧

  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和非诉讼事件的各种文书。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浅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技巧,很不错的哦。

  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关;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体,主要使用书面语言;一、词语运用要精确;词语是语言的建筑材料,是具有独立性的最小的语言单;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许多条款都有这样的规定:同一罪;法律语言要求明确贴切,肯定否定态度鲜明,不能含糊;在司法工作中,要求更多地使用确切词语;二、句子表达要严密;所谓表达

  浅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技巧

  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和非诉讼事件的各种文书。它不是普遍的行为规范,而仅是对某一案件(事件)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法律规范,因而只对特定的案(事)件当事人有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是适用法律的结果。也就是说,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各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各自的职权或权利,在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和从事非诉讼事件的活动中,为正确运用、实施法律而依法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是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的直接反映。

  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体,主要使用书面语言。它适应于不同的交际领域,通过反映目的、内容、对象而选择语言材料、表达手段,形成了具有特定风格的语言体系。由于司法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的权益和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上要比其他语体的各类文章要求更高更严格。一个法律工作者,不仅要熟谙法律,还要研究和掌握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的语言规范化要求,提高书面表达能力。只有规范,才能产生准确和纯净,才能获得权威和强制,才能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当代著名法学家阿尔弗雷德·丹宁爵士这样告诫我们:“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麦考密克也说过:“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那么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呢?

  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要求一、词语运用要精确

  词语是语言的建筑材料,是具有独立性的最小的语言单位,一个词语的误用往往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词语精确是法律文书语言的生命线,也是法律文书制作中的首要要求。一字当否,一词得失,甚至一个标点符号的错用,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张某某跟王某某去过杀人现场”。这句话中用了一个兼类词“跟”,它既属于介词,也属于连词,判决书中的“跟”如果看作连词,则主语就是“张某某跟王某”这个词组,因而,“张某某”就是杀人嫌疑犯之一,而“跟”如果在句中是做介词,“张某某”就是主语,“跟王某”就是状语,表示跟随的对象,那么“张某某”充其量就是个从犯。由此可见,词语运用必须反复斟酌,深思熟虑,一字不苟,精益求精,以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造成不良后果。 首先要认真锤炼词语,辨析出最确切的词义。郭沬若说过:“所谓锤炼大概就是在这些地方力求准确、鲜明、生动,使人家更容易了解你的内容和概念。”现代汉语的词汇纷繁复杂,同义词、近义词、同音词非常多,在含义和用法上有着极其细微的差别,因此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就要反复推敲词语,锤炼词语,从词汇的汪洋大海中,找出最适合最确切的词语来最准确地表达文书所要表达的内容。像违犯和违反、妨害和妨碍、错误和缺点、毁坏和损害、斥责和责备、弊病和毛病,其基本意义大致相同,但在表义的程度上有轻重之别,前面的词义重,后面的词义轻。再如,对犯罪的宽大处罚有“从轻”和“减轻”;对犯罪从严处罚有“从重”和“加重”。“从轻”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罚,“减轻”则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从重”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加重”则应当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像这些表面相似而实质不同的词语,使用时必须认真辨析,把词义推敲精确。高明的法律文书制作者特别注意权衡词义的轻重并恰如其分地选择词语,以便收到精确的思想表达效果。 其次正确使用模糊词语。词语具有确切义和模糊义两方面的特点。所谓确切义就是指词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非常清晰明确。模糊义就是指词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够清晰明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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