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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辩护是怎么听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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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辩论技巧是法庭辩论中一门不可或缺的综合艺术,是科学性、艺术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诉人的一项基本功,同时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案件、成功地公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律师在辩护时听法官说的技巧,希望能帮到你。

  律师在辩护时听法官说的技巧

  要想说服法官,就必须经常听听法官怎么说,而如果经常听法官的谈话,你就会发现法官经常说的而且最注重的是两个方面:一是法官是在为判决而 寻找材料,二是法官对会见律师的口才有特定的要求。

  换位思考寻求说服技巧 法庭的第一位法则——永远牢记,是法官总是在为判决寻找材料,法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所考虑的基点总是判决。实际上,法官对律师的表演并无兴趣,他一直在寻找的只是最终能够体现在他的判决中的关键事实与关键的 法律原则。

  法官的工作是极为困难的,他的地位并不那么令人羡慕。有如此之多的偏见、谎言、欺骗和捏造,以致有时即使基于事实也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 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法庭的法官却会有不同的观点,这正表明了上述的困难。复杂而困难的法律问题经常出现。常常有众多的法可以适用,以至几乎 任何一种观点都能找到法律依据。置身于如此环境的法官非常像是处身于完 全的黑暗之中。在履行其艰难使命的过程中,他需要帮助和协助,而律师恰 恰能够提供这种帮助和协助,任何来自这一方面的帮助和协助总是会得到理 解的。

  例如一位法官曾经和人谈起一些律师的辩护。这些律师兴致勃勃地走进 法庭,他们讲话适度、有力,举止得体,并在各方面都展示了所谓“良好外 貌”。他们离开法庭时,受到了初级律师及其当事人的感谢。这一切似乎运 转良好。但是,法官说了:“当我晚上回家研究如何撰写判决书的时候,发 现我面对的是一片空白。表面上看来是多么成功的说法竟然一点也无助于实 现我的职责。仔细一分析,那么一些说法主要是由一些俗套和无需证明的东 西所组成。”相反,能够赢得法律的信任并为法官提供了他们所需的材料的 倒常常是一些不流畅的发言,这种发言带有各种各样礼仪的姿态上的缺陷,但却明显地是全面研究与仔细思索的结果。律师的职责就是帮助法庭达到有 利于他的当事人的判决。我们总是习惯于想象出一种这样的一幅景象:在激 烈的法庭辩论之后,法官如何坐在他的办公桌前撰写判决书。此时,那些在 法庭上浮夸地提出的极端主张对他毫无用处。他需要清晰的术语,有节制地 阐述出来的原则,对事实的冷静叙述,这些都将在他的判决中居有一席之地 位。想象一下如果你是法官而不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你自己会如何作 出有利于你的当事人的判决,这是一种非常好的演习。你可以据此而塑造你 将在法庭上进行的演讲。你将惊讶地发现,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所采用的还是 你经过上述准备而在法庭辩论中所使用过的东西。由此,你已经为法官提供 了判决的材料,法官将倾向于最先使用这些材料,因为它们最适合他的口味; 若是你的对手越是运用那种浮夸的而对法官又没有什么帮助的辩论方法,法 官则是愿意采用你的材料。

  归根到底,律师的口才艺术是一个说服法官的问题。在法庭活动的整个 过程中,无论是在什么地方还是在什么时间,所发生的不过都是一个人的头 脑对另一个人头脑的影响。当法官穿上制服时,他并没有因此被夺去了人性。 虽然法官宣誓要毫无偏见和毫不畏惧地对所有的人执行正义,但是,公正性(它是法庭作为法律殿堂的标志)决不意味着法官的头脑已经变成了一部只 会判决的机器。其实,法官头脑的运转与其他人的头脑一样。因此,对于律 师来说,不仅要了解案件本身,而且要了解法官,这对律师的工作是大有益 处的。

  在律师活动的领域里,法官是最重要的人物。如果不能适当地理解法官,律师的工作就会变得十分困难。而他若能够理解法官,他就能顺利地工作并 获得或维护他的利益。这种理解有助于避免可能的冲突。律师界正在不断地 观察法官,法官的爱好、嗜好、弱点和个性都被人所知。用这些知识加以武 装,律师就可以避免接触法官的敏感区。甚至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也应当 注意法官,必须注意法官对每一个提议的反应,以便根据其变化进行调整。 例如,当律师界的一位着名人物在一次开庭的关键时刻发现其下属正在埋头 大记笔记时,他勃然大怒,他把这位下属掀起来说:“你为什么不看辩论? 真正的好戏并不在笔记本上。”

  法庭辩论详细介绍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从一定意义上讲,辩论是调查的一种方式,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否则,很容易使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因此,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在法庭调查和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作进一步的辩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提出申请,征得审判长同意后,方可发言。在庭审中,双方展开辩论的机会是均等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长应征求各方是否还有新意见,在各方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后,审判长应宣布辩论终结。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在辩论中发现证据有疑问,合议庭可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进行调查核实证据。

  总而言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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