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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通过发问聚焦事实

时间: 杨杰1209 分享

  经验表明,在常规类型的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往往不是法律,而是事实,所以事实争点的整理对于案件的公正裁判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法官如何通过发问聚焦事实,欢迎借鉴参考。

  一、原告主张的补足

  在事实争点的审查中,通常不涉及诉讼标的的确定,但法官仍要关注一贯性审查。有的时候,原告的说法或许可以支撑他的请求,但他说得还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补充,这时候法官也需要释明。比如原告说:“我和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可是他到现在都不还钱,请求法院主持公道。”这个时候,原告陈述的要件事实只涉及双方达成借款和还款的合意,没有涉及交付借款的事实,这时法官可以通过释明,询问原告是不是依照合同约定出借了款项。如果原告陈述他已经按约交付借款,那么他的陈述符合一贯性要求。

  二、被告抗辩的确定

  原告的起诉主张过关后,被告进行答辩。被告对事实的争执,是法庭归纳事实争点时考虑的重要因素。根据被告不同的抗辩,归纳的事实争点也各不相同。比如被告律师抗辩说:“原告不能证明他向我的当事人出借了款项。”这个答辩,既没有承认被告收到这10万块钱,也没有否认被告收到这10万块钱,等于没答辩。法庭释明:“请问被告,原告主张借给你10万块钱,你方收到没有?”请注意,这个问题问的不是证据,问的是事实,这是事实争点整理必须走的一步。《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意味着,法官询问当事人问题的时候,当事人必须如实回答,但是当事人委托了律师,律师又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所以他的职责不允许他作出对委托人不利的陈述,这就产生了矛盾。因此,法官要体谅律师的立场,运用释明的技巧解决问题。如果被告律师把之前的话重复一遍,法庭可以接着释明:“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释明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现在再问一下被告,原告主张借给你10万块钱,你方收到没有?”如果被告律师的意见不变,那么记录在案,不必追问,因为这节事实已经拟制自认了。

  前面的案子争执的借款人是否还款的直接事实,还比较简单,有时候双方争议的是间接事实,那么案子就会更为复杂。比如被告辩称:“我是问你借过钱,但是那天你老爸不是来问我要过钱了吗?你们一家都来问我要钱,我额头上贴了标签,叫‘自动取款机’吗?”这个答辩涉及到两个间接事实:一是被告已经向原告的父亲清偿借款;二是原告的父亲是受原告委托来催告并受领还款。两个间接事实合并起来,可以得出被告向原告还款的要件事实。问题是被告目前的答辩只提到原告的父亲来要钱,没有提到是不是受原告之托,也没有提到被告是不是给了钱,所以法官要问被告:“你主张原告父亲是接受原告委托来受领还款的吗?”“原告父亲来问你催款时,你有没有向他归还了10万元?”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法官可以问原告:“被告主张你委托父亲代为向被告催讨和受领还款,你是否确认?”如果原告主张“我没有委托我老爸去问被告催讨借款”,那么事实争点转化为“原告是否委托了父亲代为向被告催讨还款?”如果原告主张“我老爸虽然代表我去催讨过借款,但被告并没有归还借款”,那么案件的事实争点可以归纳为“被告是否向原告的父亲(代理人)归还了借款?”如果原告进一步主张被告归还的是其另结欠原告父亲的10万元货款,那么事实争点可能又会转化。

  三、整理过程的演练

  在事实主张的整理中,法官要完成两项任务:一是固定无争议的事实,二是整理出有争议的事实。请注意,事实整理应当围绕要件事实进行,如果争议的不是直接的要件事实,那么要围绕要件事实分解出相关的间接事实。下面我们用一个完整的案例来进行推演。

  原告主张:“双方当事人订有借款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10万元,但还款期限到了,被告拖欠借款不还,所以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被告辩称:“我方已经归还了10万元借款。”此时,法庭可以引导原告再抗辩。原告说:“你还的是前一个合同的借款,我说的是现在这笔借款。”双方的陈述到这一步,其实并没有达到法律关于当事人主张的要求(清楚、完整、具体),所以法庭要进行释明。这里面有很多事实需要补充陈述。

  问:“原告,被告是否归还过10万元借款给你?”

  答:“是。”

  为什么要问这个问题?因为原告再抗辩只承认被告还钱,没有明确承认被告归还10万元钱,不符合陈述清楚具体的要求,所以要让原告确认被告还钱的具体金额。

  问:“被告,你们双方是否签订过两份借款合同?”

  答:“是。”

  问:“被告,原告是不是先后借给你两笔10万元?”

  答:“是。”

  问上述问题是因为原告主张双方曾有两笔借款,这一节是否属实,需要被告表态。

  问:“原告,被告还款时,你们有没有说好归还哪一笔借款?”

  答:“没有明确说。”

  问:“被告是否确认?”

  答:“是。”

  问这个问题是因为既然双方争执的是归还哪笔款的意思表示,那么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查明还款当时双方就此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遗憾的是,双方当时并没有说清楚,在意思表示不清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探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要结合一系列的间接事实来综合判断。于是,法庭继续释明。

  问:“被告,你主张后借先还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答:“我是问他借过两次钱,每次都是10万元。前一次借款是为了装修房子,后一次借款是为了做个小买卖。因为生意方面已经成功收回应收账款,所以这部分在还款日期到的那一天就按期先还给原告,至于装修的借款,暂时没有钱还。这事儿我和原告都说过,他也没有反对,而且接受了还款。”

  问:“原告,被告的陈述,你是否确认?”

  答:“不确认。为了还款的事,双方是有过交涉,他说先还后面经营款的那笔借款,但是我并没有同意。后来,他给我还了10万元,我认为先到期的先偿还,所以收到的10万元是前一笔还款。”

  问:“原告,你主张被告还款时表示后借先还,你没有同意,你是否明确表达不同意?”

  答:“我当时虽然没说不同意,但也并没有说同意。”

  问:“原告,被告归还借款是何时?”

  答:“今年元月。”

  问:“被告,还款时间是否确认?”

  答:“是。”

  问:“两份合同分别签订于何时?”

  答:“前一份签订于2014年元旦,后一份签订于2016年元旦。”

  问:“两份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分别是多久?”

  答:“都是一年。”

  问:“原告,两份借款合同有没有担保?”

  答:“没有。”

  问:“原告,两份借款合同的金额都是10万元?”

  答:“是。”

  问:“被告,原告所述借款合同内容,你是否确认?”

  答:“是。”

  为什么要问这些问题?因为《合同法解释2》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询问,可以归纳出无争议的事实:“2014年元旦和2016年元旦,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均为1年,均无担保。原告依约先后向被告出借两笔借款,均为10万元。被告于2017年元旦归还借款10万元。”这样,通过简单的发问,可以直接认定无争议事实,无需浪费时间再去就此举证和质证。同时,事实争点也可以归纳为“原被告是否就先偿还2016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达成合意?”请注意,无争议事实的归纳也是动态的过程。本案中,原告没有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所以与利率有关的事实无需固定。如果原告同时主张借款返还请求权和利息给付请求权,那么双方对于借款利率的约定及利息的支付是否无争议也都需要固定了。再进一步,现在双方对后借先还是否达成合意的事实有争议,法官问到这个程度是不是不需要释明了?恐怕还不行,还要继续了解,假设双方未达成合意,清偿顺序依被告的意思确定还是依债务履行期限的先后确定?如果双方对此也有争议,那么又会出现一个附条件的法律争点:“如果双方对借款偿还顺序未达成合意,那么清偿顺序如何确定?”这就印证了我们前面所说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是牵连难分的。

  我们在审理二审案件的时候,发现的一个常见问题是不少一审法官不习惯在当事人诉答环节进行释明,尤其是在当事人陈述不够具体的时候,不习惯通过发问的方式,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明确事实主张,导致在双方的诉辩主张还不清楚的情况下,就匆忙地进入证据调查阶段,不仅错失固定具体事实的机会,给当事人改变说法留下了余地,而且增加了证据调查的负担。这恐怕是我们需要格外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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