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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咨询成功进行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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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咨询成功进行的重要保证

  一个好的口才对于律师来说绝对是一个很大的助力,但是大部分律师并不是一开始就有一个好的口才的,这跟后天的练习有很大的关系。今天小编为你介绍律师法律咨询能有效进行的成功保证,希望能帮到你。

  律师法律咨询成功进行的重要保证

  一、聚精会神,适时插问律师应注意倾听那些在业务中能够提供第一手资料的咨询者的话,应当在他讲话之前给以指导,而不是在他讲述的过程中打断他。因为对于咨询者来说,这种做法会打乱当事人的叙述次序;当咨询者从自己的叙述次序中被 拖出来去回答律师的提问时,他就不得不停下来回忆,这样反而会把叙述时间拖得比让他按自己的思路讲更长。

  咨询者可能会重复自己的话,不要制止他,让他完全倾吐出他欲说的东西。咨询者的讲话可能是滔滔不绝的雄辩,也可能是对对方的当事人的诽谤或侮辱,律师应当听完他的全部叙述,因为律师不应当漏过其中的任何事实。 当然,从咨询者的话中提取事实,必须删去许多无关的叙述。与其冒遗漏掉关键性事实的风险,倒不如多听一会儿咨询者多余的叙述。所以,当咨询者在叙述时,不要打断他,把自己的问题保留到他停顿的时候再提。

  二、以柔克刚,通俗易懂 法律解答不是法律研讨,必须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使咨询者易懂易记,知道其意思是什么。当然,通俗并不是等于庸俗,例如个别律师在为犯罪嫌 疑人提供法咨询时,见其说假话,就斥责犯罪嫌疑人,讲话粗俗,语言不美, 有失律师的形象。

  解答之中,不宜乱用或滥用法律术语和名词,法言法语是专业行话,在 群众中间最好少用少说,因为咨询者不一定能够全部听得懂;如确因必须使 用时,也应以人们日常生活中通常的说法深入浅出地解释清楚。

  还必须注意,使用通俗语言,并不是说可以在解答中随意使用方言俗语, 应将二者严格地区分开来,也即要使用净化的通俗语言。

  例如在下面这则律师的谈话中,就比较的晦涩难懂,令咨询者费解:“根 据法律,你持有的汇票为瑕疵票据,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没有金额和受款人记载,出票人又没有授权补记,因此银行不予承兑是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应该将什么是瑕疵票据、什么是绝对记载事项、什么是授权补记,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能解释清楚,这则谈话才算得上是一则完满的谈话。

  相比之下,下面这则谈话则显得比较易懂:律师:根据我国《票据法》,你持有的汇票是无效票据,银行不予承兑是有法律根据的。因为,第一,这张汇票上没有记载确定的金额,也没有记载受款人的名称;根据法律,缺乏这两项事项中的其中的之一,该汇票就是 无效票据。第二,出票人对于空白汇票,应该授权代理人补记。你的汇票既没有出票人的授权,又没有对空白事项加以补记,因此是无法弥补了。第三, 银行表示拒绝承兑,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票人偿付你的损失。

  律师咨询时使用通俗语言,提问简捷明确,善于抓住关键问题。由于咨询者往往只顾自己叙述方便,总是谈得漫无边际,眉毛胡子一把抓,个别甚 至讲得海阔天空,不分主次,认为什么都重要,抓不住纲领和要害。为了让咨询者的叙述尽量省略去不必要的过程和枝节,避免讲得冗长和零乱。把他 们的引到案件的关键问题上来,把握案件的要害,律师应必要时设问引路,向咨询者提出问题,让其围绕案件关键问题进行回答。

  这就要求律师必须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谈话音的身份而不是以一个高高在上的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出现;双方只有在平等的身份和使用平等的语 言的基础上才能达到彻底沟通。

  三、不同对象,区别对待 热情诚恳的语言,通俗易懂的言语,适用于一切形式的法律咨询。但是,在法律解答中,区别不同的对象,是为了更好地选择与对象相适应的接待方式和解答方法。区别对象应把握好如下几个标准:

  1.从年龄、性别上加以区别。一般来说,对年老的来访者和咨询者讲话 时,声音要稍高些,速度要慢,但态度要谦和,听话要有耐心;接待女性来 访者和咨询者,要注意掌握女性一般有话不直说的特点,区别其反映或询问 的内容,细心地开导,然后加以解答。

  2.从性格上、神色上加以区别。有些咨询者神色慌乱,有些咨询者性格 桀傲而放纵,有些咨询者神情抑郁而沉痛,有些咨询者目光狡黠而圆滑,等等不一。对于这些咨询者,律师应以冷静沉着的态度稳定对方的情绪,通过 观察对方的神色来推测问题的性质和事情的严重程度,通过聆听对方最新的话语来体察他的性格为人和知识程度;据此,律师可以相应调整咨询的先后 次序,确定解答前发问的方向、重点、详略和谈话的语气基调,选择合适的解答方式和策略。

  3.从思维和口语表述的差异上加以区别。有些来访者思路清晰、语言简明流畅,有些咨询者思维缓慢零乱、语言重复罗嗦,表意不明。这就要区别对待。对于思路清晰,语言流畅的咨询者,可以不问或少问,根据他陈述的情况归纳一下,即可作出简明扼要的回答;对思维缓慢,表意不清的咨询者,应当适时地插入适当的问话,引导他抓住重点、说出中心问题。区别对待可 以避免在解答过程中咨询者又说出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从而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并影响解答效果。

  4.从社会成份上区别。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具体部门工作的来访者和咨询者,适宜于采用商量、讨论的语气解答问题;对于有过 错的青少年咨询者,适宜于采用鼓励、劝导的方法解答问题;对于咨询的高级知识分子,应当照顾他们的自尊,尽量采用建议,释义的方式解答问题; 对于咨询的工人、农民,适宜于用朴实无华,通俗入情的分析、比喻、说明的方法来解答他们所提出的问题。

  四、天才的思维,机敏的反应战国时期机智善辩的晏婴代表齐国出使楚国,楚国君臣共谋,设计凌辱晏婴。在楚王为晏婴举行的宴会上,楚国两个官吏捆绑着一个齐国人从楚王和晏婴面前经过,并对楚王说:“这是齐国的小偷。”此时楚王十分得意, 用嘲讽的口吻问晏婴:“你们齐国人本来就擅长偷窃吗?”面对楚王咄咄逼人的攻势,晏婴立即进行了反驳。但是,他没有和楚王正面交锋,对齐人是 否惯窃的问题也避而不谈,却出人意外地讲了一种自然现象:橘树生长在淮河以南是橘树,生长在淮河以北就成了枳树,结出的果实又酸又苦。二者之 所以有这种区别,是因为生长它们的水土不同。接下去晏婴辞锋一转,机巧地把二者紧密地联系起来:“现在有人生长在齐国不偷窃,一到了楚国就偷 窃,莫不是你们楚国的水土使得老百姓善于偷窃了吗?”这一反驳,出奇制胜,使盛气凌人的楚王陷入了败局。这就是晏婴使用敏锐的思维的结果。

  人类思维是相对于感性而言的,是在感性材料积累的基础之上进行的理

  性化处理,是人脑对于客观事物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是通过概念、判断和 推理等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世界,又能动地反作用于客观世界,并在一定条 件下起主要的决定作用。

  思维形式有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之分。所谓逻辑思维,是从具体到抽象,从次要的特征中抽出一切主要的特征,从一切细节中概括出重要的东西,使现象的本质以其最明显的形式表现出来;所谓形象思维,一开始就是与具体 感性的特征和细节的选择紧密地联在一起的,通过对现象本质的概括和认识,并通过其代表本质的其体感性的特征和细节而最充分、最富有感染力的 形式表现出来的。政治性、法律性和理论学术性的口才,其思维形式往往是逻辑思维形式,而生活性、艺术性的口才,其形式主要是形象思维式。律师 法律咨询的思维形式应该主要是逻辑思维。

  律师应该由咨询者提出的法律事实与证据,到据事说理、认定性质、分 清责任、据实析理,作出自己的业务判断和法律判断;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综合问题、指明问题的性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进行推想思维。 在和咨询者的谈话过程之中,律师应充分地调动自己的逻辑判断和逻辑思维动能,一方面要仔细聆听、边听边记、适时发问、鞭辟入里、细微观察、 明辨真伪,另一方面又要善于对咨询者的谈话内容进行理性整理,包括概括和总结,去伪存真、善于分析、把握分寸、捕捉重点、寻找关键,以敏捷的思维对咨询谈话的内容进行整理,及时而又准确地得出自己的业务判断和法律判断,然后引证论据、旁征博引,对咨询者进行解答、说服和教育。

  五、独具慧眼,机智应变德国伟大的军事学家克劳塞维茨以他既曾被拿破仑俘虏、又曾在滑铁卢战役中取胜的经验在评价拿破仑时说:“他打得是那样地才华横溢、随心所欲,全无什么固定的计划和规矩”,以致于机敏、灵活和应变能力成为选择 军官的第一标准。我国战国时齐国晏婴出使楚国,楚王为羞辱他人矮小故意让他从小门进入,晏婴与楚王展开了一场“从狗洞是进狗国”的精采之辩, 何尝不是对“伶牙俐齿敌千军”的最好佐证呢?

  严格地讲,应变能力是理性思维能力的特殊外在表现形式。应变能力是应付能力、对付能力、对待能力和对答能力等方面能力的综合,例如随机应变、随机应对、随机应战等。应变能力,是能够适时变通、灵活动用而不拘常规和意外发生的变化或事故的能力,是指律师在法律咨询 时,遭遇到意外的非正常阻碍、干扰或者虽属正常性又是律师意料之外的情况之下,采取紧急的有效的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并能继续进行咨 询谈话的一种才能。

  在律师咨询之中,律师应以机智的应变和平缓的语言,从细节入手提问,不遗漏任何细节的考虑,明察秋毫,寻找突破口、关键点,把握案情的性质 和解决的关键。

  对于善意提问者所提出的易于解答的问题,经过思索之后,迅速作出准确答复,并继续进行原来的法律咨询工作;对于善意提问者提出的不宜当场回答的问题,可以告诉提问者待咨询工作结束后个别回答,或可以就提问的 实质性基本观点作出简要回答。对于恶意提问者所提的问题,也可以拒绝回答或针锋相对地给予答复。当发觉自己说的不够完整时,在适当时机,要不 露痕迹地予以补全,并注意改正的效果;如果自己说的离题了,要有迅速拉回来的能力;如自己说错了,在归纳时应予以巧妙地补救。

  律师咨询中的应变能力,要求律师必须镇静、敏感、巧妙、听正压邪、以理抑情、以实论理、以理服人,在谈话时必须要有坚实的知识基础、果断的判断和处理、准确的思维和应变、迅速的反应能力、灵活的反应速度、话 锋细密、直切主题、不遗不漏、旁敲侧击、以有知推无知,争取准确而又全面地把握事实,为咨询者提供正确、合法、可靠而又可操作的处理意见。

  六、明问秋毫,从有知推无知 解答法律咨询,需要在观察的基础上,采用仔细聆听和适当发问相结合

  的方法,听明白对方询问内容的全部内涵。善于答的人,必须首先善于听、善于问,听和问是答的前提依据,只有听全了才能答准确。对于任何来访者和询问者都不能简单地听其一面之辞、不负责任地听其一面之辞。律师在善 于听、善于问的基础之上,要开动脑筋,用心地去记,对所听之内容进行整理分析和综合;发问要语言细密、不遗不漏、话锋严格、明问秋毫,从有知 推无知,作出准确而又全面的分析和综合。

  听是为了正确地答,问是为了更好地听。解答中,问的形式主要有:

  1.引导式发问。即用简洁明快的提示式的发问,循序渐进地将咨询者的

  叙述,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引向法律问题的中心和关键,以省去许多不必要的 周旋和许多多余的谈话。

  例如,对于因民间借贷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咨询,在咨询者繁杂冗长的报 怨之中,律师可以适时地插问:“您说某甲借了你的钱,有什么证据吗?” “除有这些证据之外,还有什么证据吗?”等等。

  2.澄清式发问。即通过环环相扣的重叠式问句,以符合严格逻辑的修辞 语句,了解、澄清咨询者疏忽、遗漏、存在错误理解和错误认识或避而不谈、 密而不宣的情节和细节,使有关案情的客观全貌能够得以还原和保真。

  例如在上面所举案例中,律师可以问:“您和某甲的借据是什么时候立 的?”“当时有其他人在场吗?”“还有没有其他约定?”“是不是签完字 就借给了他款?”等等。

  3.限制式发问。即通过铿锵有力、理直气壮、符合法律和政策的提问, 明确咨询者与律师之间的责任,阐明一切解答都是在假设咨询者反映的情况 属实的情况下作出的,如果咨询者故意隐瞒某些重要情况,解答则无效,律 师不负任何责任。

  例如在上面所举案例中,如当事人过于罗嗦,则可以适时地插话:“您 应该尽量地说些与你们借款有关的事情。”“您不要过份埋怨他,说出所有 对你有利的事实。”“您所说的是否全部属实?您是不是还遗漏了一些事实, 比如说,对你不利的一些事实?”等等。

  实践中,律师应巧妙地、灵活地结合上述三种发问方式,细致入微地进

  行法律咨询工作。 实践中,有的咨询者故意回避对自己不利的情节,不作叙述;有的咨询者故意夸大其词,杜撰对方的责任和过失情节,甚至是故意地谩骂和侮辱;

  有的咨询者还别有用心、别出心裁,故意编造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情节和证据, 杜撰一些不利于对方的情节和证据;有的咨询者则避实就虚,故意将实质性 问题隐瞒不谈,而对一些非实质性的琐碎情节则大加渲染、夸夸其谈,以争 取对自己有利的说词。

  这就要求律师必须听问结合、发问细密、话锋严格、明察秋毫、从有知推无知,力争作出准确而全面的分析。从有知中推无知,发现隐藏在谈话内 容和话题背后的事实和材料,洞烛天机,明察真相,是对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的特殊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律师和咨询者之间展开了一场口才战和反口才战、思想战和反思想战、心理战和反心理战,律师应基于律师口才学对其自身的特殊要求,从细微处见宏大、从虚伪中见真实、从无知中见有知,透过 咨询者叙述中的表面现象,看到隐藏在背后的实质现象和真实事实。

  律师如何提升自己的口才?

  一、博深的知识

  法律咨询是法律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的过程。法律工作人员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广泛与否、知识功底厚实与否,可以在法律服务的各个过程、各个环节得以体现;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之中,法律工作人员对其专业知识造诣的深浅直接决定着咨询服务的质量,决定着咨询工作的成功与失败,以至决定着咨询者对其面临的法律问题处理和解决的成功和失败。

  因此,提高自身的法律专业素养,涉猎各种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博览各行各业的知识,锻炼自己的法律口才,是法律工作人员提高法律咨询工作质量的关键,是法律工作人员承揽法律业务、取得咨询者信任、做好咨询者心理工作的前提条件。

  法律素养的高低,是法律工作人员面临的第一堂课,锻造这方面的才能,一是依靠自己对法律知识、法律理论以及法律精神的学习和研究,一是依靠自己在长期的法律业务实践中丰富经验的积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化外在知识为内在知识,丰厚的基础才能得以建立、取胜的诀窍才能得以把握。这是法律工作者必须熟知的真理。

  二、敏捷的思维

  法律咨询是法律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心理学知识和所积累的心理学经验,揣度咨询者的心理发生和发展过程,分析咨询者言谈举止中的真伪虚实,把握充实证据材料、寻找问题焦点、攻克问题难关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应该通过语言、文字等媒介,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各方面的知识,沟通对话者双方的心理,取得信任感和认同感,打开咨询者的话匣子,给咨询对象以帮助、启发和教育,使咨询对象的认识、情感和态度发生变化,解决其在法律问题中产生的各种不正常或不良心理问题,以便以一种健康、合理、合法的观点去认识和思考其所处的法律逆境,帮助其以健康、合理、合法的途径和手段去解决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三、流畅的言辞

  法律咨询过程也是法律工作者施展其才华、表现其知识和理论蕴涵、说服别人和教育别人的过程,因此,良好的口才也是致胜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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