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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的相关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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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在北京签署的《中英续订藏印条约》虽然没有按中国代表的主张明文写上中国对西藏的主权的字样,但是排除了《拉萨条约》将中国暗列为“外国”的含义,明确英国对西藏来说属于外国,中国担负起不准他国干涉西藏的责任,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精心整理的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的相关史记,希望你喜欢。

  关于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的相关史记

  朱启钤(1871—1964)是贵州开州(今开阳县)人,字桂辛,号蠖园,清光绪举人,中国现代政坛的著名人物,也是实业家,还因创办中国营造学社、从事古建筑的研究而称著于世。解放后,桂辛先生出任中央文史馆馆员,全国政协委员。著名历史学家荣孟源曾评论朱启钤是北洋政府中最有远见者,表现在肯办实业和爱好学习方面。朱启钤还是著名的收藏家,“存素堂”藏书大致分为三类,一是贵州地方文献,编有《存素堂入藏图书黔籍之部目录》;二为建筑学方面的书籍;三是边疆史地资料。边疆史地书籍中有光绪年间外务部主事何藻翔撰的《藏语》,记录光绪三十二年(1906)张荫棠等在西藏处理与英国、印度交涉的经过。关于张的作为,史有“力挽主权,极力防止英帝觊觎西藏,是驻藏官员之佼佼者,对于藏政,是有所作为的”评价(《清朝驻藏大臣制度的建立与沿革》,史丰培、曾国庆著)。光绪三十二年四月,清廷命持用道张荫棠以五品京堂候补,由印度前往西藏查办事件,张即电告外务部,请派该部主事何藻翔“来印随同入藏,以资襄赞”(《藏语》,下同)。何藻翔于七月抵印度后会同张荫棠入藏。

  《藏语》一书为宣统年间的铅印本,至今流传极罕见。笔者所见为朱启钤的旧藏,有钤印:“紫江朱氏存素堂所藏图书”。扉页题识:“张荫棠使藏史料。丙子春日,蠖公得自冷摊,而憩伯已于去年物故矣。”下有“桂辛”朱文印。《中国近代史词典》、《中国近现代人名大辞典》的张荫棠小传均未记其生卒年。“憩伯”为张荫棠字,“丙子”即民国二十五年(1936),据此知张氏卒于1935年。书中有朱启钤批语数百则之多。他与张荫棠、何藻翔为同时代人,又担任过蒙古事务督办,熟悉清末对外交涉事务,圈点和墨批语对研究这段历史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书中评点大体为两类,一是提要,对所述事件内容的归纳,解释事情始末,并对事件背景交代,以及对地理名词、方位诠释,从中可见朱启钤对西藏历史、地理情况很是熟悉。二是对《藏语》所述涉外事件办理情况的评论。记清廷外务部任用英人韩德森为亚东税司 “韩系英人,意盖不欲中国在藏征税也。”朱启钤墨批云:“任用客官,实为大病,瞒情妄报,携贰其心。”《藏语》记张荫棠等入藏途中至靖西同知署,英把总甘波洛来见,张命不开麒麟门,甘波洛“哮怒弗肯入”,并禁止当地藏民“售我薪草火食”,“兵役樵采,均被拘殴。”桂辛先生批语云:“甘波洛居我土地,凌我士臣,益是鉴英人存心。”《藏语》记张荫棠与印度外务部邓氏会晤,邓言及西藏之金矿“英不欲开,亦不愿中国开”等等。朱启钤驳之云:“英以西藏久置势力范围,焉有肘腋下之金矿置而不开发之理,邓言特愚我耳。”《藏语》记在藏之英官“采买火食草料,勒给短价,威逼支应夫马”等事,桂辛先生批云:“未有兵临其土而不凌辱其人民者。”评语可见朱启钤先生对英人所作所为有很清楚的认识,表达出强烈的维护国家主权意识。朱启钤写下批语之时虽事已过而心境不迁,仍不忘这段历史,对清官员维护国家权益之举大加赞赏。《藏语》记张荫棠与英方会谈签订条约时,坚持由清廷签押而不由藏官签押的立场,批云:“我人此举极为妥洽,尽见藏地原我属服,万无与敌国平等之理,张荫棠得之矣。”何藻翔就中外交战说“中国与西人战,有守无攻,自辽沈至闽粤,沿海数千里,节节防守,焉得不败”,朱启钤有“的是名论”之赞。对当时清廷的妥协,桂辛先生“勉强曲就,外交到此可悲”,“中国积弱可叹”的感慨尤令人深思。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专业解读

  解说: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后,清朝国力开始衰落,中国逐渐沦落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帝国主义的英国是那个时代最强大的国家,它对于西藏的觊觎企图也逐渐明目张胆起来。

  扎洛

  当时英国和俄国在全球范围内争夺殖民地。特别是在中亚地区两个帝国之间的矛盾非常尖锐。

  巴桑旺堆

  英国人在印度建立了英印政府以后,西藏就成为英国在整个亚洲地区的战略活动中的很重要的一盘棋子。

  扎洛

  所以它就把西藏作为阻隔俄国南下的这么一个前沿地带。所以它有两个目标第一 它就希望西藏能够从中国独立出来;第二 它希望西藏能够变成它的一个附属国。

  解说:为了打开西藏对英国关闭的大门,1904年,英军荣赫鹏带领一支远征军翻过乃堆拉山口开始了对西藏的入侵。在江孜,英勇的藏民与侵略者打响了一场江孜保卫战,激战过后,江孜失守。

  扎洛

  在当时藏军也好,西藏的抗英的这些百姓也好,他们的武器都是相对来讲是很落后的,甚至很多人只有大刀长矛这样的一些武器。但是英国人有机枪 有炮,最后因为江孜炮台失守,英国人打过了江孜,但是江孜保卫战也让英国人看到藏民族在外敌入侵的时候表现出来一种不屈不挠的、勇于牺牲的这样一种精神。

  解说:当时风雨飘摇的清朝中央政府没有给予西藏地方任何援助,8月,荷枪实弹的英军开进拉萨,十三世__喇嘛被迫逃亡。英军与西藏噶厦政府签订了《拉萨条约》。条约规定,西藏向英国赔款,拆除要塞,开放商埠,英国可在西藏亚东驻军。

  巴桑旺堆

  但是这个条约当时的驻藏大臣没有签字。

  记者

  也就是清政府没有在条约上签字是吗?

  巴桑旺堆

  当时驻藏大臣是刚刚新任的驻藏大臣有泰。有泰这个人是非常昏庸的。他本来想在草约上签字经过他的助手的提醒以后,说在这么重要的文件上签字必须报请清中央政府。有泰才恍然大悟。后来清中央政府电告有泰,此事有关主权问题切勿画押。这么一提醒有泰就没有签字。

  记者

  这意味着拉萨条约是没有效力的?

  巴桑旺堆

  没有法律依据 ,没有任何效力。我们一般认为这是个非法的条约。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的条例附约

  案查光绪十六、十九年中国与英国所定两次英藏条约,因其意义并切实施行均有疑难之处;又查英藏历年和好,近因事故,情意未洽;今欲重修旧好,将所有疑难之事,全行解定,兹大英国政府特派边务全权大臣荣赫鹏,与噶尔丹寺长罗生戛尔曾,暨噶布伦并色拉、别蚌、噶尔丹三大寺之呼图克图,兼与西藏民教诸首领,代表西藏,议定条款,开列于后:

  第一款 西藏应允遵照光绪十六年中英所立之约而行,亦允认该约第一款所定哲孟雄与西藏之边界,并允按此款建立界石。

  第二款 西藏允定于江孜、噶大克及亚东,即行开作通商之埠,以便英藏商民,任便往来、贸易。所有光绪十九年中国与英国订立条约内,凡关涉亚东各款,亦应在江孜、噶大克一律施行。惟嗣后如英藏彼此允改,则该三处应从改定章程办理。除在该处设立商埠外,西藏应允所有现行通道之贸易,一概不准有所阻滞,将来如商务兴旺,并允斟酌另设通商之埠,亦按以上所述之章,一律办理。

  第三款 光绪十九年中英条约所有更改之处,应另行酌办。西藏允派掌权之员与英国政府所派之员会议,详细酌改。

  第四款 西藏允定,除将来立定税则内之税课外,无论何项征收,概不得抽取。

  第五款 西藏应允所有自印度边界至江孜、噶大克各通道,不得稍有阻碍,且应随时修理,以副贸易之用;并于亚东、江孜、噶大克及日后续设之商埠,各派藏员居住,英国亦派员监管各该处英国商务。如欲赍送公文信函于藏官,或驻藏各华官,均成责商埠居住之各该藏员接收转送。复文回信,亦一律责成此员妥送。

  第六款 因西藏违约,英国派兵前往拉萨责问;又因英国边务大臣暨其随员护兵等被侮、被攻,是以西藏允兑给英国政府英金五十万镑,合卢比银七百五十万元,以赔补兵费及无礼侮攻各情。此赔款应在英国政府随时所定之处或于藏境内,或于英境大吉岭、扎拉白古里等地面内清缴。每年西历一月一日兑银十万卢比,七十五年缴清。应于何处收兑,英国政府预先知照。第一

  期应在西历一千九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照数兑交。

  第七款 俟以上所述之赔款照数缴清后,并第二、三、四、五等款内所称商埠切实开办三年后,英国政府于未办之先,仍于春丕驻兵暂守作质,至赔款清缴或商埠妥立三年后最晚之日为止。

  第八款 西藏允将所有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之炮台、山寨等一律削平,并将所有滞碍通道之武备全行撤去。

  第九款 西藏允定以下五端,非英国政府先行照允,不得举办:

  一、西藏土地,无论何外国,皆不准有让卖、租典或别样出脱情事。

  二、西藏一切事宜,无论何外国,皆不准干涉。

  三、无论何外国,皆不许派员或派代理人进入藏境。

  四、无论何项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别项利权,均不许各外国或隶各外国籍之民人享受;若允此项利权,则应将相抵之利权或相同之利权,一律给与英国政府享受。

  五、西藏各进款,或货物或金银钱币等类,皆不许给与各外国或籍隶各外国之民抵押拨兑。

  第十款 此约共缮五分,由商定之员,在拉萨于光绪甲辰年七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九月七日画押、盖印为凭。

  大英国边务大臣荣赫鹏印

  __喇嘛印(此印乃噶尔丹寺长所钤)

  噶布伦印

  别蚌寺印

  色拉寺印

  噶尔丹寺印

  西藏首领印

  英藏各员现行声明,今日所立之约,以英文为凭。

  大英国边务大臣荣赫鹏印

  边赖喇嘛印(此印乃噶尔丹寺长所钤)

  噶布伦印

  别蚌寺印

  色拉寺印

  噶尔丹寺印

  西藏首领印

  印度总督 士尔签押

  印度总督所声明之附款,附于已经批准之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九月七日所立英藏条约之内。

  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九月七日,英国所派边务大臣荣赫鹏代英国政府与噶尔丹寺长罗生戛尔曾,暨噶布伦并色拉、别蚌、噶尔丹三大寺之呼图克图,兼与西藏民教诸首领,代表西藏所立之约,现经印度总督批准;并惠允饬将该约第六款,西藏应赔补英国入藏兵费,由原定七百五十万卢比,减为二百五十万卢比。又复声明:该约所定之赔款,初缴三年三期之后,英国所派占守春丕之兵可以撤退。惟该约第二款所立之商埠,西藏须按照第七款开妥三年;并须按照该约内各节,一一认真遵办。

  印度总督 士尔签押

  此款于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由印度总督当堂签押。

  印度政府外部大臣费礼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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