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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具备的职业素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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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具备的职业素质有哪些

  律师制度恢复后,法律服务市场形成,竟争日益激烈。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公平公正,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搜集整理的律师所具备的职业素质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律师应具备的职业素质

  专业素质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谁都知道“专业”是律师执业的根本,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现实是许许多多的律师并不真正懂得他们的专业,误认为我们在学校学的课程就是专业了,其实这与我们实际业务中所说的专业相差甚远。我们需要精通的是该类业务中的特殊规律,独到的处理方法和最顶端的理论水平,而不是流于泛泛。一般来说,具备精深专业知识的人可以以理服人,但没有专业知识又必须在非常专业的场合说话,同样可以一鸣“惊”人。这两种极端并非举轻若重,危言耸听。因为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专业的发展是没有止境的。既然你选择了某一个专业领域,你就有责任达到这个领域所要求的专业水平。也只有具备了 相应的专业水平,你在这个领域有足够的发言权。如果一名律师不具备很高的专业素质,他在执业过程中一定会出现许多不应当出现的情况。如果他不能以理服人,他就会选择诡辩,甚至脱离实际,感情用事,使人感到与其打交道非常的不安全。他也可能表现为不懂装懂,乱发言论,固执己见。有时也会因为自卑而怯场,不能很好履行律师的职责。因此,一名优秀的律师应当善于发现和确定符合自己的专业方向,努力使自己成为某一业务领域的专家。那种万金油式的,在知识与技能方面停滞不前的律师很快将被或者已经被淘汰。

  政治素质

  我们这里所说的政治素质并不是紧跟政治形势和社会风潮,而是说要对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变化有较好的把握,有前瞻性的判断。因为任何社会制度和社会形态下的律师业,都是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我们这个行业新业务的产生,利润增长点的出现,很多都与国家的制度、政策、法律的出台和变化有关。因此,一个对政治漠不关心的人是不可能成为一名好律师的。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我们要学会用政治和法律的眼光去判断哪些事可以做,哪些财可以取,要用市场和经济的眼光去发现哪里有事可以做,哪里有财可以取,而不能不择手段,无所顾及地蛮干,这样可能既给自己带来危险又损害全行业的利益和形象。

  道德素质

  道德素质是执业律师最重要的条件。它不像专业和技术知识通过学习和训练便可取得。道德行为不仅需要学习,而且需要规范、制约,甚至需要惩戒和处罚。因此有关部门和机构围绕道德行为颁布了许多规范、条例、制度和法规,可见其重要程度。但道德素质有其特殊性,即只有当一个人将优秀的道德品质深深地融会于自己的言行和举止之中的时候才能显示出其巨大的优越性。道德素质也可以简单地分为内在素质和外在素质。外在素质通常是指一个人的言谈举止,衣着装束,接人待物。对于这些我们能很好理解,也经常能看得到。如有时听到当事人与律师争吵时说:“这个律师素质怎么这么差。”这其实是指他外在的一些现象。可能是言语粗俗,可能是衣着不整,可能是行为不端。但可能其人的业务水平并不差。但这些现象会直接导致当事人或不特定公众的反感,影响我们业务的开展和职务的履行。

  反之,如果一个人将上述几方面都做得很好,即使所办理的业务结果不理想,也会得到应有的理解,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道德的内在素质最重要的是诚信。这是由我们这个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有的权利都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委托人授权的基础在于对律师的信任,在于委托人在授权时推定律师是诚实讲信用的。律师只要接受了委托,也自然地取得了掌握委托人的隐私、财产甚至是影响其生死存亡的信息的权利,可以说受托律师的诚信与否,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诚信方面,律师与其他行业是有很大区别的。一方面律师的业务角色始终在不断地变换,今天我们代理的可能是原告、购买方、兼并方、受害方,明天我们可能又会去代理被告、销售方、被兼并方、侵权方。

  另一方面,律师的工作在很多场合都处于相对立的焦点之中,经常会有矛盾的相对方。再一方面,律师的工作必须以信任为前提,它不像其他行业,尽管对方违约,或失去对其信任,同样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如更换货物、完成产品的加工、完成出国留学手续的代理,等等。而律师的工作则不然,只要委托人没有了信任,一般来说只能解除委托,不可能再继续工作了。

  律师有哪十靠

  一、靠法律

  法律,不仅是建立和完善律师制度的前提,也是律师走向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保障。熟悉、掌握和灵活运用法律,是律师工作的前提条件。相反,不懂法律或死抠书本都是行不通的。普通律师只把法条记死,优秀律师则把法律用活;

  二、靠知识

  知识,掌握多少反映律师水平。业务能力强弱,体现出知识的运用程度。除了法律知识,自然知识、社会综合知识,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只有全面掌握法律知识,积累和运用自然知识,不断参加社会实践,随时随地学习新知识、接触新事物,以应对工作的问题,克服各种困难,解决好各类矛盾。不重视综合知识或忽略知识更新,便难以跟上时代脚步,胜任新时期的律师工作;

  三、靠形象

  形象,是堂堂的仪表、文明的举止、外在的气质,也是律师形象三要素。如果说外观形象是最浓重的一笔;那么,行为表现则是律师形象最重要的一个法码。仪表是举止的前提,举止是气质的表现,行为举止全面反映个人气质,三者完美统一,方能树立律师良好形象;

  四、靠语言

  语言,最重要的交流工具。人常说,写五分、说五分。当律师的写五分尚可,说五分是不够的。说不好,便是表达能力差。如果嘴皮子不利索、口齿不清楚、声音不洪亮或语言不清楚,口头表达就打了折扣。先天不足,后天弥补。下苦功,一个字,就是“练”,练好了耳目一新。练不好,就难“说”了;

  五、靠经验

  经验,不是一朝一夕得来的,要靠日积月累。经验来源于实践,必须有亲身体验,在实践中总结、找出差距、吸取教训,减少失误。随着阅历增长,观察多、积累多,经验一定会丰富起来;

  六、靠技巧

  技巧,俗话说,熟中生巧。书本是人编的,法条是人定的。教条照搬和僵化理解,都是律师大忌。只有原则带灵活,才能巧妙运用。大脑、思维转化要快,多动脑筋、多想办法,作大胆尝试,才会有奇思妙想,好方法出自好想法,好方案不但能降低成本,还成一巧破千斤;

  七、靠信誉

  信誉,就是讲诚信,处处维护律师声誉。服务好,客源多;效果好,案源足。当事人也有“回头客”,信誉不仅是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律师生存保障、立足之本;

  八、靠宣传

  宣传,也是营销,不论是隐性与显性,关键是一个效果。自我吹嘘,是反面宣传;毁损同行,等于贬低自身。会说不如会听,不能忽略听众的判断能力。“酒香不怕巷子深”,“气味”总能传出来,金子一定会发光;

  九、靠关系

  关系,有正当与非正当之分。任何关系,只看眼前利益,所有关系都见效。正常、健康的人际关系,可以助人一臂之力,可以成就事业;不正当“关系”亦可毁人一生。

  十、靠精神

  顽强、拼搏加科学,苦干、实干加巧干。累了,再坚持一下;烦了,再忍耐一下;腻了,再克服一下。只要精神还在,谁也不容易斗过律师的!

  律师有哪十忌

  一忌:大话满口 酒气熏天

  律师不是酒囊饭袋,也不能做“牛皮将”。大话说过了头,自己都不信,让当事人信也难。要明白,当事人除法律比律师差点外,辩别是非、判断真假话的功夫不一定比律师差多少的。酒后的话,说的脸红,是因为酒精作用;听的脸红,是因为话的内容。无边无际、海阔天空,即丢份,又丢面。因而,大话不说为好,酒应少喝为妙!

  二忌:吞云吐雾 慢不经心

  二郎腿、转椅、茶水、香烟... ...很容易使人们联想“机关”,习惯成自然的“办公”作风,已与律师服务性质格格不入,对待“来客”的态度应当尽快改、尽早变。律师吃的不是“皇粮”,样子自然不能混同机关办公。

  三忌:以貌取人 见钱眼开

  大案、要案、经济案虽是“抢手货”,但业务水平是在各类案件中磨练提高的。评价敬业精神好坏,当事人是最有发言权的。毕竟法律服务是为“人”服务不是为“钱”服务。人们常说,世界上最有钱的人永远不会是律师。只要想干律师这一行,还是把“钱”看轻点、离“钱”远点好!

  四忌:抛开法律 任人摆布

  律师服务必须靠住法律这个“边”。否则,忘记律师身份,与其他社会闲杂人员混为一体,只为“目的”而干,不是跑了“偏”、离了“普”。就会轮为“下三烂”。如此一来,律师个人的负担加重、风险加大,难以自拔,甚至形象难保。因此,依法办案、独立思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五忌:只拉关系 不抓业务

  正常的业务关系不能缺少,而正常的业务不能以不正常的人际关系来代替。整天“你好我也好、哥大兄弟小”跑来跑去,会一事无成的。其实,很多情况下,你的“关系”看得重的是你的“付出”,而绝对不是你这个“人缘”,用“付出”换来的“人缘”是高价的,有时甚至是特价的。

  六忌:巧立名目 超收费用

  收费合情、合理、合法。要记住,不该挣的钱本来就不属于你,小的“不当得利”往往会带来大的麻烦。费用收的恰当,日子过的坦然;费用收的超标,“钱”就花的“大方”,损失的除了当事人,还难免搭上一个律师人生!

  七忌:手续不全 案卷不整

  天天办案无案卷,经常代理缺手续。所谓的“空手道”律师工作法,不但看上去不雅、工作起来不便,还容易使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钻空子。因此,改变工作方式还是从改变工作作风、工作习惯开始!

  八忌:沉默寡言 不争不辩

  先天不足,可以后天弥补。自己明白了,就误以为对方(或当事人或法院)也明白了,这是不对的。律师,不仅要具备一个律师的“脑袋”,还必须有一张律师的“嘴”。不声不响,不会引起对方同情与好感,能言善辩方能赢得对方尊重与敬佩!

  九忌:巴结官员 抵毁同行

  官员的权势往往在关键时刻派上大用场,适宜的利用未尝不可。但过度的、刻意的、不择手段的“巴结”,陪上不自然的笑脸,说着违心的言词,糟榻着自己的身体,摧残着自己的心灵;而视同行为“天敌”,不分场合百般抵毁。做着、看着、觉着,大家都不自在,人格丧失了,尊严丢尽了!

  十忌:信心不足 缺乏斗志

  案件来源于社会生活,类型五花八门。操作中靠单枪疲马、孤军奋战,一旦遇到困难,锐气大伤,精神受措,对自己的战斗力产生质疑。最先败下阵来的往往是意志薄弱者。因此,胜利保证除了实力外,信心和意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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