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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电子商务论文怎么写吗?下面是关于电子商务的一些论文范文,不知道怎么下手的朋友们可以看看哦。欢迎阅读借鉴,希望你喜欢。

我国外贸电子商务的风险与规避

一、引言

外贸电子商务风险是指由于外贸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外贸电子商务主体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外贸电子商务是一种风险型商业活动,其风险既有来自外贸企业内部的,也有来自电子商务交易对象间的和外贸电子商务交易平台--Internet的。管理和降低其风险的第一步就是要意识到这些风险的存在;然后,在全面识别外贸企业电子商务风险的基础上,研究降低和规避风险的方法,构建风险防范体系。

二、我国外贸电子商务主要风险

1、网络技术风险

安全是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时最担心的问题,也是影响外贸企业有效开展电子商务的重要因素之一。多年来,我国网民对安全的担忧一直居高不下。据2006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1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目前,有70.1%的网民用于上网的电脑在最近半年内受过病毒或黑客的攻击,61.5%的网民不进行网上交易的原因是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外贸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网络与计算机技术问题,即技术风险,正是造成外贸电子商务安全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主要包括:网络产品风险、网络基础风险、数据存取风险与加密技术风险。

2、信用风险

从电子商务登陆中国以来,诚信一直都是影响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瓶颈之一,信任的缺失已成为当今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我国网民对厂商信用的担忧近几年来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如图一)。信用风险亦是外贸企业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主要风险之一。由于国内外客户与外贸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和相关信息平台进行交流,双方减少或失去了面对面直接沟通的机会,这种虚拟性特征,使电子商务比之传统贸易存在更加严重的信用风险。其主要包括:由电子商务贸易伙伴引起的信用风险、由外贸电子商务企业引起的信用风险、由电子商务的技术特性引起的信用风险等。

3、法律、法规与制度风险

外贸电子商务法律和制度方面的风险主要起因于相关电子商务立法的滞后和全球环境下各国法律和制度的差异。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我国外贸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法律不健全的条件下,企业只能做到尽量不违背现行法律,但企业会担心今后遇到法律冲突[4]。而外贸企业即使能够完全做到符合本国法律和制度,也难免会与他国法律发生冲突,各国电子商务法律和制度的差异使外贸企业不可避免地陷于风险之中。我国外贸电子商务当前最主要的政策环境障碍是对电子合约的保护不足,电子商务立法不成熟,相关法律不健全,电子合同执行与监督难,在行政许可法框架下政府对电子商务推进的职能和作为模糊不到位。另外,国际电子商务标准、税收和法律的复杂性方面,不同国家的语言、文化、习惯做法不同,技术差异,概念不统一,本来就有不同的标准、税收和法律,而新的电子贸易方式又给现行制度和规则带来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

4、企业电子商务管理风险

外贸企业电子商务管理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流程再造风险。电子商务是一种基于网络的新型商务模式,企业必须重新设计和建立企业内部及组织间的商务流程。然而企业内部流程与外部合作流程的改进并非一蹴而就,对于外贸企业来说,整个贸易过程不但涉及企业内部各部门、各贸易伙伴、银行、运输系统,还涉及海关、保险、商检、税务等几十个部门,在这繁琐而复杂的系统中,不但外贸企业内部电子商务流程再造至关重要,而且各贸易伙伴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流程再造也直接影响外贸企业电子商务的成功实施。其次,交易流程管理风险。在电子商务过程中,贸易双方通过网络洽谈、传输电子文件、签订电子合同,由于这些环节中的电子商务管理对我国绝大多数外贸企业来说直到现在都是一个新课题,因此使外贸电子商务流程存在大量的新而复杂的管理风险。最后,人员管理风险。人员管理是企业电子商务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近年来,我国计算机犯罪呈现内部犯罪的趋势,其主要原因是员工职业道德修养不高、安全教育和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

5、信息风险

外贸电子商务中的信息风险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信息不对称。参与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将相关信息当作商业机密加以封闭,不愿与其他交易各方共享,面对国际互连网,由于网络信息海量,搜索不利,部分国家进行信息封锁,使电子商务各方难以获得全面的信息。其次,信息被盗用、滥用。因特网是一个开放的空间,当用户进入网络时,由于技术上的不完善,容易造成信息安全问题。

6、网上支付风险

网上支付是外贸电子商务的重要环节,它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金融风险”,例如网上银行的存款有被盗取的可能,就是一种最主要的金融风险形式。外贸电子支付,不但涉及国内跨行网上支付,更存在跨国网上支付问题,这种特殊性,使外贸电子支付比其它行业更为复杂和困难。由于电子支付、网上银行都是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如何监管这类业务缺乏经验,尤其对其所涉及的技术问题缺乏了解,无法制定规则。例如遍布全球的中国外贸企业如何在网上申请外汇、进行外汇核销,多笔外贸业务如何通过网络简化手续等等,都缺乏统一的制度和管理。加之外贸企业电子商务90%以上都是B2B型大额支付,使其网上支付和汇兑风险更为突出,成为制约外贸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

三、外贸电子商务风险规避

1、加快技术研发与应用,应对网络威胁

第一,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合作,努力提高商品代码标准化程度,尤其要做好EDI的标准化工作。目前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在推出系列EDI国际标准。一方面,我国要积极参与EDI标准的研讨和制定,另一方面应积极参照国际标准,在此基础上发展和推行我国自己的国家标准。

第二,推广电子商务安全技术,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防范系统。首先,设立防火墙、加强访问控制。防火墙是将专用网络和公共网络隔离开来的网络节点,由硬件和软件组成,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建立网络通信的过滤机制,控制和鉴别出入站点的各种访问,进而有效地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同时防火墙技术的使用可以防范电子商务企业的网络遭到病毒的攻击,使计算机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从而保证网上交易的正常进行。其次,采用数据加密技术,保证网络中数据传输的安全。网上交易涉及外贸企业的市场、生产、财务、供应等多方面的机密,必须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企业可合理划分信息的安全级别,确定安全防范重点,制定有效的保障措施。保密的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密钥的管理。大量的交易必然使用大量的密钥,密钥管理贯穿于密钥的产生、传递和销毁的全过程。密钥需定期更换,否则可能使“黑客”通过积累密文增加破译机会。

第三,强化外贸企业信息化安全管理。外贸企业应加强从员工、部门、企业到Internet平台以及国际出口的多级信息安全控制,强化企业信息中心的地位和作用,如图二所示。

2、加快相关法律与政策环境建设,构建良好的外贸电子商务制度环境

我国外贸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环境建设,应参考国际《电子商务示范法》框架。我国应根据国情,制定一部用以全面规范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示范法律,以解决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法律法规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包括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电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税收与保险、网络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电子证据与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定、政府的强制性措施及审查机制、市场准入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的国际管辖和国际协助等等。同时应制订相应的法律,用法律的手段严惩那些违反商业道德、恶意获取他人机密信息等犯罪行为。

针对目前各国对电子商务认识不一致,而相关法律、法规又不完善的现实,外贸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个法律风险防范的控制系统,以回避风险。如及时搜集国内和贸易伙伴所在国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通过相关的咨询部门及法律部门以获取相关专业信息,为企业正常运作寻找法律依据,避免因法律不清而使企业陷入不必要的纠纷或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3、建立约束性电子商务信用机制

信用问题是事关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厂家、商家、网站、银行、消费者等多方面利益,必须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外贸行业应在社会各界的指导和监督下,搭建一个共谋诚信、共同发展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服务,加强电子商务的可信度、安全性和稳定性,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设立强制性信用认证机构,并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贸易各方在网上交易时,可利用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鉴别对方是否可信,通过该认证机构颁发数字证书来确认各方的身份,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性、高效性和专业性。但目前我国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众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缺乏权威性,难以得到国外客户的信任。因此,建议国家设定一个唯一的、权威的、专门的、强制性的“外贸行业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使数字证书持有者在国际电子虚拟市场中真正可信。

第二,制定电子商务信用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基于数字平台的“国家级电子商务诚信平台”和“城市电子商务诚信平台”,作为政府部门职能的延伸,在全球范围内披露外贸企业诚信问题。目前,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办的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已起到一定的诚信披露与约束作用,但其基本上属于民间性质,缺乏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我们建议应建立由政府主导的电子商务诚信平台,以提升管理级别。同时,还应注重培养公民的诚信意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使全社会建立起一种自己守信同时也相信别人守信的健康心态。

4、慎选第三方外贸电子商务平台,分解电子商务风险

目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已得到较好的发展,外贸企业应重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应用,慎重选择信用良好、稳定可靠的平台以分解电子商务风险。

在国内,外贸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考虑选择“中国国际贸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外贸业务。2006年4月16日,中国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正式启动该平台。同日,由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华美泛亚科技联手推出的大型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执行平台“贸自通”正式亮相。该平台不但信用级别较高,而且有利于简化外贸业务操作流程、提高中外贸易伙伴的沟通效率、降低外贸企业的运营成本,实现外贸企业内部无纸化操作和对外电子数据的高效交换。这种基于互联网 模式的数字平台,还可对国际贸易流程进行快速分析,为外贸企业提供规范的国际贸易操作流程,并将逐步实现与国内政务平台、其他商务平台、政府监管系统、服务企业系统的对接,对我国外贸电子商务发展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5、倡导构建完善与协同的电子商务平台,提高外贸企业信息化水平

完善的电子商务平台应集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为一体,实现企业内部、外部信息高效、安全交换。如图三所示,在企业内部,通过数据库服务器作为数据中心,为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支撑;通过WWW服务器,建立外贸企业电子商务门户,为网上客户提供信息服务;通过安全服务器,实现相关认证与信息加密、解密;通过Internet与银行等外部系统进行沟通。从协同角度看,一个完善的外贸电子商务平台,应集成CRM、ERP、商务平台等系统,使全球的供应商、采购商、客户、其它合作伙伴以及员工、管理者、决策者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都能够以各种方式,通过接口访问相关数据,实现高速互联、高效决策、管理与营销,为企业提供一个涵盖生产、技术、财务、人力、库存、销售、客户、服务等各种资源的整合的综合性现代化管理系统,如图四所示。

6、强化外贸企业电子商务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安全电子商务

第一,建立CSO制度,提高安全管理级别。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安全管理,应从企业制度上体现。外贸企业的安全风险比其它行业更大,CSO(首席安全官,Chief Security Officer)应是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职位,他不仅要处理信息技术,而且要承担全部的安全职责,需要与执行团队进行有效的合作,来共同实现企业的商业目标。CSO不但需要具备熟练的交流、谈判以及领导技能,还应掌握信息技术和安全硬件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第二,强化企业相关人员培训,培养风险防范意识;实施工作责任制度,对违反网上交易安全规定的员工进行及时的处理;还要加强合作伙伴的管理。企业在网上对消费者有种种承诺,如:十天内交货等,为实现承诺,企业的供应链必须完善。不但要加强同供应商的及时联系,以保持货源的充足;同时,还应借助信息系统对货运公司加强管理,以便使顾客购买的商品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切实送到顾客的手中,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借以维持顾客的忠诚度。

第三,加强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内部控制。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商务的安全关系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应位于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内部控制目标的首位,具体表现为满足下列要求:第一,对电子商务的质量及安全要求,包括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等;第二,对电子商务的经营性要求,包括系统运行的效果和效率、信息的可靠性和法令的遵循。为保证外贸电子商务的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应贯穿于从规划和组织阶段、建设阶段、交付和运营阶段,到监督阶段等电子商务系统建设的全过程。

最后,还应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完善国际电子商务支付手段。外贸电子商务物流,不但涉及国内物流,还涉及国外物流。一是要逐步开放市场,欢迎国内外的物流公司参与竞争,通过竞争,使我国的物流配送体系日趋完善;二是要重视物流人才培养,除了学校的人才培养外,还要加快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步伐;三是要在物流管理技术化、信息化、柔性化和一体化等方面加强物流管理的创新。电子商务交易需要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同时畅通,因此必须完善电子支付系统,加强网上银行运营力度,提高银行电子支付水平,建立一个安全、严密、可靠的社会范围的电子支付系统,尽快成立统一的网上结算中心,并逐步开展与国外客户的网上结算服务。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引言

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显得尤其重要。现实中,我国一些企业通过成功运用知识产权管理手段,自主创新,使得自身竞争力获得提升,在市场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但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在电子商务的浪潮冲击下,却是举步维艰。究其原因,在于他们忽视技术创新和智力成果的保护,缺乏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因此,分析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分析其呈现的新特点,提出相应的管理策略,这将对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竞争力有积极的意义。

二、电子商务与专利权

1、专利权保护与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模式在许多行业中都会产生变革性的影响,因而会刺激很多技术领域的革新,其中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和无线通信等。这些技术的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成本高,而复制这些技术却非常容易。它们可以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因此极易被盗用,从而造成对研制开发者利益的损害。发展电子商务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专利权的保护。

2、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客体

专利法中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型专利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很多技术都成为专利的新客体,以下客体可以作为专利权的对象。

(1)计算机程序

一般计算机程序是不能受专利法保护的,但如果它被固化在一定的硬件上,以硬件作为专利申请的以象,可以达到对软件的保护。

(2)通讯协定

通讯协定是计算机之间交换资料的格式和程序。由于连在Internet上的计算机种类极为繁多,其用的操作系统也各不相同,如Windows、Unix、Dos等,如果没有标准的传输协定,则资料的交流难以完成。

(3)密码技术

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的信息传递系统,如果没有密码技术对信息加密,就会造成信息被不该看到的人看到或接收、截取。对于电子商务而言,信息安全技术是相当重要的。

(4)电子销售系统

电子销售系统是一种保障商家在网络上可安全地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的技术。此外,资料的处理和检索技术,界面的设计等都可以成为申请专利的客体。

3、专利权

随着电子商务在技术和经济领域中的突破,专利权已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我国讨论得较多的是网络技术对专利的新颖性、创新性、实用性的冲击,比如在网上公布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如何利用网络进行电子专利申请等。对于电子商务中新型专利客体的讨论并不多见,但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观点。

比如,王伟军认为:电子商务专利问题其实就是电子商务软件的专利权问题,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商业模式和方法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郑万青认为:网络经济发展催生了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也由过去仅针对有形商品的创新发明扩大到无形商品的创新发明,蒋红珍分析了保护电子商务网络商业模式的必要性,张率提出了要建立属于数字时代的专利制度,实现专利保护与电子商务发展的平衡。目前所存在的争论在于软件和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问题,在国际上未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专利法带有明显的地域性,属于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而网上侵权行为不易觉察,网络中对专利权的使用又进一步复杂化,侵权管辖权问题仍在探讨之中。另外,在网上公开是否构成在先技术,它是否影响专利的新颖性,是否包含一定的在先使用,是否影响专利的申请,这些问题各国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因此需要加强专利的国际保护合作。

4、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网络使用者或服务商,在自己的网页、电子布告栏等论坛区非法复制、传播、转贴他人作品;把网上传输的作品下载并复制成光盘,甚至营利;将他人作品上传到网络或从网络上下载进行非法使用;越权或超期等非法使用共享软件;未经许可而将他人作品提供到网上进行公众交易或传播,或明知侵权而仍在网上散布复制品;擅自解除著作权人对物品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等;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的人身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还有侵犯网上邻接权,网上突出表现在利用网络工作对录音制作者的权益进行侵犯。

主要有两个类别:一是不经权利人许可,将擅自复制的数字音乐档案(主要为MP3格式的档案)上传到网上(上载)供人免费下载;二是虽不是自己直接上载,而是通过链接将其他网站的音乐档案集中到自己的网站,并通过提供窗口和条件,供使用者免费下载。

5、加大执法的力度,强调“一体”保护手段

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逐步完善了对网络条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因此,基本上已经解决了“无法可依”的现象。

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授、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追究其与其他人或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对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关键的还在于加强执法和实现“一体化”综合保护手段。“一体化”保护,不但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也要求在运用法律规定方面实行综合处理。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制裁。只有严格的执法,才有可能实现竞争状态的良性循环,才能真正体现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的引导、激励、保护作用。

6、加强知识产权的组织管理

企业要想能保持长久的竞争优势,就应该有属于自己的专利,应该有自主的创新能力,为此应给以知识产权管理以足够的重视,主动加强知识产权的组织管理。大中型企业,人力、物力、财力等上都可以支持,就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形成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他们要对企业的专利、商标等的申请、许可转让等工作进行管理,要努力去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动员企业员工一起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而小型企业,由于企业人力、财力等方面不足以支撑知识产权部门的正常运转,加上企业自身也还没形成一种明确的组织机构,没达到一定的规模,就可以借助于知识产权咨询机构和研究院所的力量来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他们可以委托中介来制定出符合自身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管理方案,这样不仅提高了知识产权管理的效果,达到了目标,也减少了企业成本。

7、从商业策略角度进行市场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法侧重于讨论脑力劳动的价值和社会对信息的利用,它主要运用的是经济措施,它的效果应该用它所取得的市场变化来衡量。

(1)数字技术给知识产权拥有者的销售和分销带来极大的机会

两个重要的成本即生产成本(包括复制、注册等)和销售成本将大大下降。减少的销售成本使样品的分发更为迅速、方便、便宜,有助于为产品打广告,同样减少的销售成本对非法者也有利。但是非法者不得不让潜在的顾客知道如何找到他们,但如果他们向潜在顾客公告他们的位置,就等于向执法部门自报门户。

在非法生意中,打广告好处不大.非法行为不能完全避免,但可以控制,所需要的只是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政治意愿。在这里,生产成本主要是复制成本,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要做的,关键在于如何应用规模经济使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而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如1000名顾客每人支付1美元来下载一份成本为几美元的软件,比100个顾客每人支付10美元购买一份生产和分销成本为5美元的软件赚的钱要多得多。

(2)考虑提供产品的条件与条款

在选择条件与条款时,要考虑基本的权衡关系:更宽松的条件与条款会增加产品对顾客的价值,但是会减少销量。关键在于要选择使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的条件与条款,而不是最大限度地实施保护。我国现阶段采取的政策措施主要考虑法律体系与网络技术、基础设施建设。

三、结论

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所指出的:“世界变化很大很快,特别是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进步深刻地改变了并将继续改变当代经济社会生活和世界面貌”,电子商务也在改变着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反映知识经济时代特征最为直接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在不断的完善中才能实现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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