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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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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养老保险论文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培育,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养老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企业养老保险论文范文一:浅析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差距

  “摘要”近年来,我国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差距悬殊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之一。这主要是由养老金制度不同,调整机制不同,企业年金制度未普遍建立以及企业内部原因造成的。本文分析了这一现状的形成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养老保险 待遇差距 原因 解决思路

  一、我国养老保险待遇差距的现状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过10余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制度的整体安排,改革措施的一致性等原因,使养老保险制度在不断发展中显露出一些问题。其中,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已在近年来成为一个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

  1、养老金待遇差距。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相近的退休金政策,退休待遇差距不大。1990年,我国企业、事业和机关职工年人均离休和退休费分别为1664元、1889元和2006元,差距并不大。2001年分别为6573元、11324元、12215元,企业退休人员的年均养老金仅相当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年均养老金的53.8%,相当于机关退休人员年均养老金的58%,差距加大。2004年,我国企业、事业和机关职工人均离休和退休费分别为8081元、14911元和16532元,企业退休人员的年人均养老金仅为机关退休人员的48.8%,差距十分明显。

  2、养老金替代率差距。养老金替代率是用来表示养老保险人在领取期的生活水平对领取前生活水平的替代程度,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将每一部门的人均养老金与该部门的职工平均工资相比,即为各部门的平均养老金替代率。根据1995年到2002年的资料,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替代率在103.03%和92.11%之间波动,机关单位的退休金替代率由94.46%上升到104.56%,企业单位的替代率由1995年的77.3%下降到2002年的59.28%.到2004年,我国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养老金替代率分别为52%、90%和93%.

  二、养老保险待遇差距的形成原因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混淆,以及事业企业单位制度改革的不同步,不仅无法创造社会和谐所需要的社会公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着社会公平,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不和谐音符。

  1、养老金制度不同。20世纪90年代后,企业养老制度改革,企业统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形成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参与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模式,强调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都由国家财政负担,个人无需缴费,退休金水平以退休前工资为基础,以工龄长短为计发依据。其中,国家机关公务员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发放,计发比例均根据工龄划分为不同档次。养老金制度的不同,使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拉开差距。

  2、调整机制不同。在国家目前实行的“双轨制”的社保体系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享受国家财政提供的比企业职工更丰厚、更有保障的退休金。从1995年起,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调整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调整,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则按同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率的90%调整。从2000年到2005年的6年间,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金年均增长13.07%和11.48%,同期企业退休职工的收入年均增长仅有6.92%.据国家人事部统计,2006年企业退休职工人均增加工资169元,而同期退休公务员人均增了工资414元。而目前全国企业退休职工月平均工资仅735元,与退休公务员月平均工资相差1000多元。

  3、企业年金制度未普遍建立。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两部分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分别为58.5%和20%.但实践中,企业职工养老金大部分为基本养老保险金,本应该作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有力补充的企业年金,并没有发挥充分的作用。2006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共2.4万个,参加职工964万人。覆盖率只占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7.04%.而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而且我国企业年金目前的替代率约为5%,距离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20%~30%还有很大差距。这不仅加重了国家财政的负担,而且单纯依靠基本养老保险也难以提供比较充足、体面的退休保障。经验数据显示,一国养老保险体系中“三个支柱”的替代率合理的比例是4:3:2.所以,随着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必须逐步提高企业年金的替代率。

  4、企业内部原因。我国大多数企业把工资分为两部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企业既要根据职工的基本工资代扣代缴各种保险费用,还要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对他们的其它社会保险承担一定比例的缴费义务。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企业会尽可能压低职工的基本工资,增加绩效工资,使职工工资在表面不受损的情况下,往企业这一方倾斜利益。这样,企业把自己的负担减至最小,降低了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相比之下,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直接领财政工资,其社会保险的各种费用也由国家财政来承担,所以基本工资总是稳定在一定水平并随着其工龄的增长逐步提高,使他们的社会保险费用也更有保障。

  三、解决养老保险待遇差距的思路

  1、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维系底线公平。“底线公平”理论是从社会公正和发展的角度出发,强调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处于弱势群体利益的保障,强调“公平”是一种适度的公平。它是一条政府和社会必须保障、必须承担的责任底线。底线以下的部分要靠公共财政政策来调节,底线以上或以外的部分可以由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甚至由个人去承担,是灵活的、反映差别的部分。

  该理论应用到养老保险中,即为确定各地区的“最低养老金标准”,以保障退休人员的最低生活为基准,使他们不致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生活水平。最低养老金标准是全社会除去个人之间的差别之外,共同认可的对社会所有退休人员养老金收入的保障线,这道保障线相对于贫困线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线要高一些,其保障水平也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度有所区别。由政府确定一个最低养老保险的底线值,底线以上的靠市场来调节,底线以下的要靠公共财政政策来调节。一方面可以有效保障养老金过低人群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在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后,市场、企业和个人可以再进一步自我保障。

  2、完善统账结合制度,保障基本养老保险金。统账结合制度的实质就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把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所以待遇水平存在一定差距是正常的,但如何积极创造条件把这个差距缩小到一个可控制、可接受的范围内,是我国社会保障学界近年来一直探索的问题。

  目前统账结合制度许多诸如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代际负担不均衡、基金的保值增值困难等问题,可以通过多渠道筹资弥补,做实个人账户;立法、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加大基金征缴和管理的力度;充分利用有限资金,提高社会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等途径,改进和完善“统帐结合”的筹资模式,更好地把社会统筹的长处和个人账户的优势结合起来。

  3、统一待遇调整机制,逐步实行全局平衡。待遇差距问题是全国性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有待于国家出台整体协调政策。造成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悬殊的一大原因,就是退休金调整机制还有待完善。如果在现行的制度条件下,能由国家统筹安排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改变目前这两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将会大大改善目前这种状况。

  一个完善的待遇调整机制,首先要合理选择基本养老金调整参数。既要与社会平均工资相联系,也要与物价指数相联系,这样更能保障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二是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行高收入者低替代率、低收入者高替代率的政策,以做到低有保障、高有调节,防止出现大的差距。三是应按照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和最低保障水平。

  4、扩大养老金收入来源,提高投资收益率。企业职工的养老金高低,既取决于个人账户基金的缴费额,也与运营增值有很大关系。按照规定,养老基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加上某些时候通货膨胀率较高,很多年份收益率都为负数。事实上,在养老保险基金中,统筹基金实行现收现付,承担着确保当期支付的任务,结余基金原则上存银行、买国债,不能进行其他投资。而逐步做实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基金数额巨大且积累时间长,可以拓宽投资渠道,增加投资工具,提高收益水平,实行市场化运作,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多元化。

  目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其保值增值:一是加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专业投资机构对本土证券市场的投入,实现其增值;二是通过有实力的国际金融机构投资海外金融市场,以稳健投资实现其保值;三是在合理确定基金投资比例,严格基金投资程序和监管体系的前提下,允许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具有较高的经营稳定性、风险小、收益高的实业行目,使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多元化,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升值。

  5、发展企业年金制度,扩大年金运用效应。由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财政负担已经过重,指望政府提供全部的较高水平的养老金不现实,也不符合养老保障体系发展的国际潮流。根据养老保险的改革目标,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将逐步由目前的85%~90%下降到60%以下,企业年金的替代率提高到20%~30%.企业年金在我国未来的社会养老体系中,应该发挥起重要的作用。

  因此,尽快提高企业年金的替代率水平,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是当前我国进行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性问题。国家应采取积极的税收激励政策、加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建设,以提高其覆盖率,加强企业年金的支柱作用。在老龄化高潮到来之前,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养老保险体制,以此来辅助解决中国老年人的经济安全问题,为中国的发展提供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 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5: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编。

  [2] 景天魁:论“底线公平”。党政干部文摘,2006(7)。

  [3] 李珍、孙永勇: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企业养老保险论文范文二: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养老金会计的发展

  [摘要]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套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养老金会计也由最初的“社会福利观”转变为“劳动报酬观”。本文主要分析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养老金会计的发展过程。

  [关键词]社会福利观;劳动报酬观;规定受益制;规定缴费制

  养老金的会计核算与一个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两者的共同目标是准确合理的确认养老金的成本,保障职工退出劳动舞台后的生活来源,共同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养老保险进入了改革、发展阶段。全国各地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探索,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转变。一是由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保险,二是由企业一方负担转变为国家、企业、职工共同负担,三是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转变。四是由单一层次养老保险向多层次转变。经过20多年的不断努力,已建立起了一套基本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模式。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基本框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它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政府行为,全体劳动者必须参加,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统筹模式。给付方式是规定受益制与规定缴费制相结合,属于混合性的保险。其中社会统筹部分属于规定受益制,而个人账户部分属于规定缴费制。第二层次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给付方式是规定缴费制。第三层次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职工个人按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投保、投保的水平和选择经办机构,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作的一种预防性储蓄安排,给付方式也是规定缴费制计划,该计划是一种个人行为,并不是社会意义上的养老金。

  二、企业养老金会计处理的发展

  企业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也相应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主要是在“社会福利观”或“劳动报酬观”的理念影响下进行的,是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转换。

  社会福利观认为:职工在职时领取工资,是按劳分配,退休后不再从事岗位性的劳动,但却领取养老金,这是对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实质上隶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与此相应的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我国传统体制下的养老金支付即是该观点的体现,养老金支付往往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并不确认养老金成本,只是在实际支付养老金时列为“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观点的弊端日渐暴露,一是养老金费用没有预提,企业无法估计未来应付养老金数额:二是成本和收益不相配比,使得企业各期的损益缺乏可比性。不利于企业间的竞争。

  劳动报酬观认为: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职工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与职工在职时领取的工资一样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这种观点主张,养老金是递延的劳动报酬,属于“递延工资”的范畴。因此,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养老金成本,不论其是否实际支付,与当期收入相关的费用都应在当期确认。这样,一方面企业确认和计量在职职工的养老金费用,计入当期成本;另一方面也就负有为职工提存养老金的义务。这一观点已被世界各国会计界普遍接受。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的会计理念都在由“社会福利观”向“劳动报酬观”进行过渡。与此相应,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原则也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我国养老金会计的发展也印证了这一轨迹。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养老金会计发展的探讨

  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国内外有两种方法。

  (一)规定受益制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

  在规定受益制下,企业要将未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当前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会计核算工作非常复杂。首先,企业将来的给付义务包括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其次。将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现时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从而涉及贴现率的选择,而贴现率的计算必须将上述不确定因素考虑进去。还由于这部分资金所组成的基金由企业负责,即基金资产的收益由企业收取,损失由企业承担。这项工作会计人员很难胜任。一般要由精算师完成,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把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与养老金基金的筹集分开。—般来说,养老金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当期服务成本。指由于员工在当期提供服务,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的养老金福利(预付福利负债)的增加而引起的费用。精算师把服务成本计算为当年员工赚取的新福利的现值。

  二是负债利息。养老金是一项递延报酬安排,它具有货币的时间价值,事实上,养老金记录的是折现值,预计福利负债与任何折现负债一样,每年都发生利息费用。

  三是计划资产的实际收益。在计算发起员工养老金计划的企业净成本时,特定年度累计养老金基金资产获得的收益是相关因素。因此,每年的养老金费用应当随着累计到基金的利息和分红以及基金资产市场价值的增减而得到调整。

  四是前期服务成本的摊销数。养老金计划的修订(包括开始实施)经常包括提高(很少情况是减少)员工以前年度提供服务的养老金福利的条款。因为计划是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将实现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修订的,提供这些追溯过去而又涉及未来利益的前期服务成本应在未来养老金费用中分配,特别是在有关员工剩余服务年限中分配。

  五是精算利得和损失。

  六是当缩减或结算一项计划时,确定因此导致的利得或损失。

  以上费用的确认必须依靠精算师的帮助。精算师预测员工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养老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通过计算各种影响财务报表的养老金项目来提供帮助,这些项目包括养老金负债、年服务成本和计划修订的成本。总之,规定受益养老金会计高度依赖精算师提供的信息和计量。

  (二)规定缴费制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

  在规定缴费制下,企业根据各期提存的金额和基金的投资收益来确定养老金的支付额,其会计处理较为简单。企业在各期所负担的养老金义务一般就是该期应提存的金额,而企业提存的金额由计划中的计算公式确定。当企业每期实际提存时,其现行义务就得到履行。因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各期应确认的养老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付的提存金。

  如果企业各期应提存的数额与实际提存额不一致,则构成一项负债(应计费用)或是一项资产(预付费用)。

  从我国现实的情况看,由于目前企业和职工对养老保险的意识还不高,认识还不足,如果让企业直接按照规定受益制来确认养老金费用,还存在诸如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精算师队伍建设欠缺等制约因素。笔者认为,这个课题不宜交由企业来承担,应交给国家社会保障系统的专家们去考虑。现在全国都在推崇专家理财的方式,养老金的计量也应采取此模式,由专家来考虑养老金的未来受益水平与当期缴存数的关系,进行专业化管理。

  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但近几年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逐步加大,相关的制度也逐步走向规范,其中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基础,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就是受益制下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均属于缴费制下的养老金。我国应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充分考虑受益制下养老金对当前养老金缴费的影响,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和管理模式。

  另外,我国现行养老金制度和企业养老保险会计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个人账户空账,即企业养老金对过去养老金欠账的问题。近几年国家在一些地区试点做实个人账户,财政在这方面的投入非常关键。但单靠财政的力量是非常簿弱的,且这么大空账要在几年内做实是不现实的,即使财政出资补缺,也不过是拆东墙补西墙。这不是几年、十几年就能解决的问题,更何况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各方面都需要资金的投入。因此笔者认为做实个人账户的步子要缓、要稳。通过几十年甚至几代人的共同努力,从养老保险的缴费与待遇中逐步进行弥补。这要求社会保障的专家们在制定政策时,考虑当前参保人员享受的待遇和以前年度的欠账。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进行分摊。依靠企业、依靠个人、依靠社会来共同弥补这个空洞,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足够的资金运转。

  这样就解决了企业进行受益制养老金核算难的问题,只要根据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进行缴费,按实际支付数计入养老金成本,大大简化了会计计量。我国在2007年实施的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H江薪酬》中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这一规定也正预示着企业养老金的计量与向社保经办机构缴费趋同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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