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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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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频频爆出的恶性财务造假事件,给资本市场造成了严重损失,对投资者的信心造成剧烈冲击。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务造假论文,供大家参考。

  财务造假论文范文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分析

  摘要:现如今财务造假事件屡见不鲜。许多公司为了满足上市、并购、贷款等各种需求进行财务报表的粉饰。现以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造假事件为例,分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动机、造假方式以及发现财务造假的方法。以便今后各种财务报表使用者维护自身利益。

  关键词:财务造假;上海医药;收购存疑;资产贱卖

  一、公司介绍及事件回顾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医药),1996年10月由原上海医药管理局下属企业改制组建而成,2002年9月进一步改制成为多元投资的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上海的全国性医药产业集团,也是内地首家A+H大型医药上市公司。公司主营业务覆盖医药研发与制造、分销与零售产业链,是中国唯一一家在医药产品和分销市场方面均居领先地位的垂直一体化医药上市公司,位列中国企业500强。

  上海医药作为中国医药领域中历史最为悠久、规模最为庞大,并长期处于领先地位的医药企业之一,其资本结构为中国华源集团控股40%,上海华谊集团与上海工业投资公司各占30%股份。近年来,上海医药保持着年销售增长率8%的强劲势头,在医药各个领域形成了生产、销售及研发的领先优势。

  然而这艘中国医药的“航母”却在2012年5月23日。被股民和内部人士曝出财务造假问题,遭到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出面调查,令“航母”大为震动,当日市值蒸发逾20亿元。而在这针砭时弊的媒体预言背后到底亦真亦假,且让我们从媒体爆料出发,还大众一个财务真相。

  二、新亚药业利润虚增

  新亚药业是上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为了整合抗生素业务,在2010年12月30日,上药股东大会宣布了两件事,第一是收购中信医药,第二就是花14.88亿元把新亚的抗生素业务从上药集团这边收进上海医药。最终新亚药业在2011年9月完成收购。在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上海新亚药业有如此可观的利润。这反映出新亚药业有财务造假的可能。

  事实上上海医药调整抗生素业务的构架是为了实现21亿元的高盈利承诺。然而在抗生素管控变严的背景下,当时上药内部觉得新亚要达到1个亿的目标有些困难.于是就参照了证监会针对重大资产重组的一个要求“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方在注入资产时需要对利润进行承诺,如果没有达到需要用现金补足”。也就是说,上药“悄悄”地以现金补足的方式将新亚的利润“拉”到了1亿。

  在2011年报“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中关于该项收购的事项标明的是没有“及时严格履行”。可以将注入现金的时间锁定在此期间内。

  经过一番查找,在2011年年报的第107页中列出其抗生素业务于合并日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列示中,货币资金在何必日当天减少了4000万左右。即证实了上药通过注入现金虚增了新亚的利润。

  此外,财报披露2011年度公司向上药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收购抗生素业务,收购对价共计14.88亿元,其中10.70亿元由公司支付现金,尚未支付余额4.18亿元,转为应支付子公司款项。另一方面,公司声称,2011年度公司与上药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债权债务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应收上药集团下属子公司款项1亿元,与公司应付上药集团款项1亿元进行抵销。实际上,上海医药在收购抗生素业务上并未像外界看到的那样花了很多钱。

  三、收购康丽制药存疑

  2012年2月,上海医药发布有关收购常州康丽制药100%股权的公告。收购完成后2012年4月末,上海医药本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表中将康丽制药纳入引发争议。2012年5月9日,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介入康丽制药收购案调查。

  (一)重大知识产权瑕疵

  在《关于盐酸万乃洛韦、泛昔洛韦、喷昔洛韦和缬沙坦原料的生产协议书》中显示,真正知识产权持有者丽珠集团与康丽制药签署的只是生产协议,康丽制药只有这些药物生产批文的使用权。而康丽的核心产品就是伐昔洛韦、缬沙坦等。其销售收入占其总收入超过90%。这样一来,只要丽珠与康丽进行产权纠纷,丽珠勒令康丽停止生产核心产品,上药的3亿元的第一单工业并购也就相当于买了个“空壳”。

  (二)利润过早入门

  在康丽和丽珠关于知识产权问题让在纠纷之中时,上海医药便迫不及待将康丽的利润并入了其2012年第一季度的报表中,虚增了利润。

  在今年4月末上海医药公布的2012年度第一季报中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66.6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36.0%。分销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44亿元,同比增长47%。工业制药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5.2亿元,同比增长4.5%,其中重点产品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4.1亿元,同比增长6.5%。而这其中,今年2月份刚刚拿下的常州康丽制药有限公司的营收数字便已并表计入。上药在其季报的重要事项中提到营业收入增加与合并范围增加有关。其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的营业收入相差甚远,且母公司的收入增长率为负,便可推测出来。上海一家券商医药行业研究员经过测算发现,剔去收购合并报表等因素,上海医药营业收入的实际增长不足15%。上药的这次收购别有用心!

  四、新先锋无形资产贱卖

  今年4月26日,上海医药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抗生素业务进一步重组整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决定由下属上海新亚以现金出资人民币2314.69万元向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其下属新先锋的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等):交易完成后,新先锋不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所有药品批文、在研品种(或在研项目)和生产许可证转入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

  截至2012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本集团以6720762.31元对价向上药集团收购上药集团美国公司100%的股权。

  新亚药业还将收购新先锋存货,租赁其土地、厂房、设备用于生产。“这项交易实际上是将新先锋的主营业务全部转让给新亚,但上海医药仅仅按照普通资产收购交易披露,并未披露新先锋的业务资料、产品信息及财务数据。

  我在公司公告中找到2012年8月份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指出新亚药业出自1610.22万元收购科发公司的固定资产、在研商品和无形资产。里面提到的科发公司94.58%的股份持有者就是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因此我怀疑该收购与新先锋贱卖无形资产事件有关。

  五、结语

  通过相关报道的查看以及2011年至2012年6月的年报、半年报、季报和公司公告的蛛丝马迹的搜寻,关于上海医药在三大收购事件上出现的端倪一一浮出水面。

  虽然上海医药关于其涉及财务造假的事情仍持否认态度,对于外界也只是通过知情人士爆料来进行一些猜测,但可以肯定的是上海医药因此遭受了重大的损失,并且其内控也出现了风险。熟话说无风不起浪,如果上海医药高层管理间不存在矛盾,也不会有人爆料这些事情。事发之后高层人员换动的消息也足以证明了这一点。

  上海医药出现的问题不仅仅是财务造假这么简单,其内部的动荡和管理不善有待我们去深思。

  财务造假论文范文二:如何防范企业财务造假

  [摘 要]防范企业财务造假的对策有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建立科学的独立审计关系,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加强法律法规的惩戒力度和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与媒体作用。

  [关键词]企业财务造假的方式;原因;治理企业财务造假的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18-0087-02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程度日益加大,企业财务报表作为投资者进行决策重要工具变得越来越重要了。财务报表应忠实的表达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结果。身为会计人每次看到传播媒体报道某家公司发生财务舞弊问题时,总觉得很痛心及遗憾,痛心的是企业经营者又利用不当手段谋取金钱,造成社会损失;遗憾的是会计人员或审计人员未尽把关的责任,致使管理当局有机可乘。于是产生强烈的冲动,欲抒发己见,而有此研究动机,盼能提出独创性见解,对防止财务报表舞弊有所助益。

  1 财务造假的分类

  依财务造假发生的方式可区分为文件记录造假及资产造假。①财务信息造假系指故意对财务信息为不实之表达,例如伪造窜改记录或文件、掩饰一记录或文件上之重要信息、虚列或漏列交易事项及故意误用会计原则。②资产舞弊案件系指运用诈术(如伪造文件)以侵占公务上、公益上或业务上所持他人之财务。一件造假案件,可能仅系一财务信息造假,或仅系一资产舞弊案件,但亦可能同时是财务信息造假及资产舞弊案件。例如,虚开发票以增加营业收入,故意为不实之虚增应收账款金额,此种情形纯系财务信息造假。员工偷窃公司资产,但财务信息已真实表达,此种情形纯系资产舞弊案件;但若明知员工偷窃公司资产,财务信息仍不为表达者,此系同时为财务报表造假及资产舞弊案件。

  依造假从事者的身份区分,造假因从事者的身份不同,而有管理者造假与员工造假之分。管理者一词泛指各中上管理阶层,以审计观点,将管理者造假定义为管理阶层蓄意地掩饰财务报表或是挪用公司资产,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之目的。而管理者造假通常均于事前精心设计,事后极力设法隐瞒,造假者之管理层次越高,会计师越难加以有效侦查。员工造假,除非串通或经管理阶层之授意,一般均可借内部控制制度加以有效预防及侦查;但管理阶层蓄意造假以虚饰财务报表或挪用公司资产,其将跨越现行内部控制制度,而使内部控制失去功能。

  2 财务造假的原因

  2.1 各契约关系人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

  在企业的任何契约中,由于各契约关系人的分工、偏好行动不同以及信息的传输甄别和加工存在成本导致某些契约关系人拥有私人信息,而其他契约关系人却不知情或是某些契约关系人拥有的私人信息多于其他契约关系人。

  2.2 现实中不可能存在强式有效市场

  根据有效市场假说:强式有效市场的主要特征是所有有用的相关信息都在证券价格中得到反映,也就是说证券价格除了反映所有公开的信息外,也反映了尚未公开的或者原本属于保密的内幕信息。然而种种迹象表明这样的市场在现实生活中根本是不可能存在的。我们看到证券的欺诈操纵与内幕交易充斥着整个市场。显然会计造假与不存在强式有效市场有着很大的关系。

  2.3 会计准则留有灵活性为财务造假提供可乘之机

  会计准则留有灵活性已是不争的事实。因为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是一个政治过程,在制定会计准则时有关利益各方在较量中权衡的结果,是会计准则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给企业留下一定的弹性和会计选择权的结果。会计政策可以变更,只要这种变更能够更为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等,无疑会计准则的这种灵活性为会计舞弊提供了可能。

  2.4 各种动机促使财务造假成为现实

  (1)奖金动机。众所周知企业的经理人,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甚至是企业的职工其能否获得奖金以及奖金的具体数额往往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相挂钩。而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离不开利润(或扭亏)计划的完成情况、投资回报率产值销售收入、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各种财务指标在奖金的动力和压力下企业往往通过会计舞弊来改变业绩考核指标。

  (2)借款动机。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时不再像以前那样不考虑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贷款的安全程度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进行风险管理在向企业提供贷款时,需要企业提供会计报表以确定其资信能力。而在企业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急于获得资金,一些财务状况不佳的企业不得不编制出一份好看一点儿的会计报表以应付这些金融机构。

  (3)纳税动机。纳税行为关系到中央政府的利益以及地方政府企业的利益。在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下,一些跨区域的企业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采取虚构或隐瞒交易人为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等手法以确保所缴纳的税收均能够进入某一地方政府的口袋。而在内部人控制下的企业的利益也就是内部人的利益,内部人为确保企业的利益便出现了偷税漏税减少或延迟纳税的动机。而为达到这些目的只能通过会计舞弊调整账面会计利润从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股票发行和上市动机。在许多企业许多人看来发行股票实质上是圈钱,而公司股票上市往往又会给个人带来极大的好处。所以许多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动机十分强烈。然而并不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是可以发行和上市股票的。根据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发行和上市股票的公司必须具有三年经营业绩非负,然而在近几年经济效益整体滑坡的情况下能够做到连续三年赢利的企业很少。于是许多企业为了发行和上市股票便通过各种包装手段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公司连续三年赢利。

  3 治理企业财务造假的具体对策

  3.1 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

  要建立科学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科学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应当由内部控制的目标、内部控制的子系统和各层面具体控制的内容和方法三个层次组成。内部控制目标,是实施企业内部控制的最终目的,也是评价内部控制的最高标准。内部控制子系统,直接为内部控制的目标服务,应当包括内部环境、目标制订、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映、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控等八个方面的要素构成。内部控制的具体内容和方法,是指包括整个企业、各职能部门、各业务条线以及下属各子公司,都必须按各子系统划分的不同方面进行控制管理的程序、手续和方法;加强公司治理,改善内部控制环境,公司治理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和依据,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当前,要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意识,就是要分析企业的所有风险,研究风险之间的相互联系,从企业整体出发对各种风险进行评价、分类、排序,从而从企业整体角度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策略,以提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的审计和监督,企业内部控制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仅依赖于是否建立和健全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还依赖于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内部控制是否被有效执行,并良好运行;更依赖于对内部控制是否实施恰当的监督。这种监督应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激励和约束机制,由于现代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它们之间是一种委托和代理关系。为保证所有者即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必须对代理人即经营者采用各种积极的激励机制,如工资薪金激励、职位消费激励和期权激励等。通过激励,可以调动经营者加强内部控制的自觉性和自愿性,也可以把核心人物及其员工的短期行为长期化,使公司经营者更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3.2 建立科学的独立审计关系,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除了建立独立审计委员会外,可以通过实行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的监管,达到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目的。会计师事务所长期服务于同一客户,显现出诸多弊病,如由于员工或合伙人的提升和薪水取决于该客户,事务所及其员工有可能和客户发生复杂的利害关系;为留住该客户,会做出各种妥协,甚至帮助造假;由于思维定式,可能难以发现客户的问题等。近几年披露的美国财务虚假丑闻就证明了这一点。有鉴于此,《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审合伙人,或者复核审计项目的合伙人,为同一审计客户连续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5年,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这一规定的实际意义是,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某一审计客户审计的合伙人在对该客户的审计工作达到一定时间以后,必须轮换,以免审计合伙人与审计客户合作时间过长而影响其独立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2002年6月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也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轮换审计项目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以维护其独立性。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任何规范对轮换的最低期第四部分财务舞弊治理的政策性建议做出要求。建议参照美国的做法,在修改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聘用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规定中,明确提出“审计项目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至少每五年必须轮换一次,并对相应的跟踪、监督机制做出规定。另外,我国执行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虽在1999年年初宣称全部与原挂靠单位脱钩,但事实上与这些单位仍藕断丝连。不少事务所事实上执行的是承包经营和利润分成的制度,缺乏集中统一的质量控制。事务所的独立性严重受损,审计质量也无保障。实行审计项目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有助于改善这种状况。

  3.3 加强法律法规的惩戒力度

  法律法规的惩戒力度强弱,不仅取决于处罚的轻重,也取决于其可操作性和实施效率。完善民事诉讼制度、鼓励集团诉讼和引进法务会计,可以间接增强法律法规威慑力和增加舞弊成本,起到遏制财务舞弊的作用。

  3.4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与媒体作用

  随着证券市场的完善,市场监管主体已不仅仅局限于政府和注册会计师,广大的社会公众和媒体也已参与到监管过程中来。尽管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多数已是事后监督,但早一天发现错弊,中小股东的权益就早一天受到保护。现有的制度也应该提供这样的环境以便于他们监督,如建立中小股东集体代位诉讼制,赋予新闻媒体旁听采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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