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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政策方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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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政策方向论文

  作为政府统治与管理目标重要实现工具的公共政策,其发挥作用的效率与结果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与重视。公共政策是指导全社会的一套行为规范,它规定政策客体能做和不能做、应该和不应该做什么,调节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分配。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公共政策方向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公共政策方向论文篇1

  试谈基于水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

  21世纪的水资源是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水资源问题已不仅仅是资源问题,更成为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形势尚未得到根本性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作为今后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随着报告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要求,浙江省将“五水共治”列入五年规划,即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并明确提出,要以治水为突破口推进转型升级。

  一、我国水资源现状及工业造成水环境的危机

  我国的“水”存在两大主要问题:一是水资源短缺;二是水污染严重。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为2240立方米,约为世界人均的1/4,按国际公认标准,人均水资源低于3000立方米为轻度缺水。随着经济持续增长,工业废水种类和数量迅猛增加。据监测,全国废污水排放量由1980年的315亿吨增加2013年的775亿吨。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而且还严重威胁到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

  水资源危机所带来的生态系统恶化、生物多样性遭破坏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地威胁人类的生存。政府和公众对生态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烈,而水资源环境的保护除了需要全民的自觉参与和监督外,更离不开政府干预和财税政策规范。

  二、现行关于“五水共治”财税政策实施情况

  1.增值税方面政策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简易征收办法

  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政府部门委托自来水厂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各地自来水厂(公司)接受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3)污水处理劳务及对污水处理之后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理的劳务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根据《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4)销售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销再生水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5)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6)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销售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企业所得税方面政策

  (1)建设防洪、排涝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政策。

  2.企业从事节能节水、环境保护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政策。

  3.企业购置的节能节水设备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财政补助

  污水处理厂收取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另一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交纳的污水处理费,这部分污水处理费,国家将从财政上给予补贴。

  4.收费情况

  (1)向企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经财政部批准,各省(区、市)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收标准有所不同。

  (2)污水处理收费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3)水资源费征收

  《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2015年底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应调整到通知建议最低征收标准以上。

  (4)排污费征收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三、现行关于“五水共治”财税政策存在问题分析

  通过以上关于“五水共治”财税政策实施情况的梳理,我国现行财税政策无论是激励性的财税政策,还是约束性的财税政策在遏制水环境进一步恶化方面起了保护和治理作用,但尚未形成系统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税种。资源税调节功能未充分发挥,征税范围较窄,未含水资源,没有满足调节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涉及水资源的财税政策中收费款项大于税项,虽然环境保护税项和污染收费的终级目标都是保护环境、控制污染,但税的强制程度是费不可比拟的,并且收费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带有侥幸心理,偷排污水,待出现环境恶化时,再通过收费和罚款等措施达到治理目的时,为时已晚。

  四、国外水环境保护的成功财税政策经验

  面对生态环境的恶化,世界各国政府采取强制性的直接手段外,各国陆续采用税收手段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1.在节水方面

  水资源税是一种征对使用水资源量的多少交纳的税。俄罗斯政府开征包括使用地下水资源税、开采地下水的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税、向水资源设施排放污染物税、工业企业从水利系统取水税等四种的水资源税;荷兰开征地下水税,未对地表水征税;法国于1996年开征水资源税,对抽取和消费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征收,其税率高低与水的类型(如地表水或地下水)及取水位置等有关,实行地区差别税率。

  2.在水污染方面

  水污染税是对污染水体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一般是按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根据其污染浓度折换成标准单位后纳税。法国1968年开征水污染税,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须缴纳水污染税;1970年荷兰政府通过了《地表水污染法案》开征地表水污染税,该税由政府授权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征收,向地表水及污水处理厂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单位和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税率根据排放物的耗氧量和重金属含量等的多少而有所差别,同时在不同保护区域之间也实行不同的税率;德国早在1981年就开征了水污染税,1994年公布了《废水纳税法》,该法规定排污者对废水的排放要依法纳税。

  五、水资源保护的财税政策建议

  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新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实施,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法,规定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水作为生态环境不可缺少的部分,需要通过国家财税政策引导、协调、解决水污染问题。

  1.增加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财政资金投入和社会投入

  (1)增加中央财政对环境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使其有足够的财务和财权治理生态环境,提高环保支出占GDP的比重,对于治理污染项目投资和促进环保项目建设给予各种财政补助政策支持,取消具有破坏行为的扭曲性补贴。

  (2)各级政府积极推进水环境治理产业化、市场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对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实行阶梯水价。

  2.开征新的税种环境保护税

  我国应以新环境保护法的强力实施为契机,建立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税种。环境税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及浪费资源的行为而征收的专门性税种,其核心是使污染者支付与其污染行为的规模相适应的代价。因此,环境税的主要功能是刺激遏制污染的行为,而不是创造税收收入。逐步将“排污费”改征“水污染税”,强化税收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改变企业宁愿缴纳污染成本而不愿承担治污成本。可针对废水排放量依其污染浓度折算标准单位后仍然由环保部门代征。

  3.完善现行税制的相关税种

  (1)资源税。由于水资源费属行政收费项目,强制性小,征收难度大,实行“费改税”后以规范性替代任意性,符合公平性原则,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征收对象应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税率的制定应促进水资源的节约,过低的税率达不到效果,过高的税率影响经济负担。可考虑地区差异制定标准量,对超标的居民和企业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2)消费税。可以将严重污染水环境,过度消耗水资源的产品纳入征税,或将已纳入征税范围的非环保型产品提高征税标准。

  4.给予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环保产业指那些对环境保护有利的生产行业。将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心从生产环节转向环保研发环节,对研发防污治污技术、设备给予优惠政策,加大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促使我国环保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得以提高。

  “五水共治”是系统工程,如何利用和保护好水资源对工业经济形成“倒逼机制”,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通过财税政策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可不断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阻止对水环境的破坏行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于公共政策方向论文篇2

  谈区域公共政策冲突现象、原因和解决对策

  1 基本概念界定

  “政策”一词在中国被公开使用始于梁启超,之后便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沿用至今。我国学者袁明旭把公共政策按照广义和狭义理解,广义的理解是把执政党、国家公共权威机构、非政府组织等所制定的行为准则都称之为公共政策,狭义的理解是只把行政机关(狭义上的政府)所制定的政策称之为公共政策,政府是公共政策的直接主体。本文从狭义上理解公共政策。

  有的学者将政策冲突理解为政治冲突的一种形式(钱再见,2010),有的学者将政策冲突看成是在社会冲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吴光芸,2014),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在当今我国社会中,政策冲突与政治冲突、阶级冲突没有必然的联系,它和政策冲突存在明显的不同却又具有一定的联系(袁明旭,2008)。

  本文认为,从广义上来看,政策冲突与政治冲突和社会冲突存在交集,但是从狭义的角度看,政策冲突既不同于政治冲突也不同于社会冲突,它是在社会领域产生的局限于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冲突。我国学者胡象明针对我国现存的政策体系中政令相互矛盾的现象把公共政策冲突比喻为“文件打架”。袁明旭认为,公共政策冲突是指在政策网络系统之中由各级官僚组织和官僚所制定的公共政策之间的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相互对立的一种表面化的态势和现象。由此可知,公共政策冲突与政府主体、利益矛盾、体制等存在着必然联系。本文认为公共政策冲突是公共政策制定主体所制定的政策之间由于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对立现象。

  2 区域公共政策冲突的原因分析

  2.1 区域公共政策冲突的主观原因

  2.1.1 政策制定和执行人员的原因

  一方面,公共政策制定者政策制定者的冲突,有垂直的上下级主体之间的冲突,也有横向的职能部门之间的冲突。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由于利益不同、价值迥异、行政官员个人原因等,制定出基于本位和彼此矛盾的政策,违背社会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再完备的公共政策,如果缺乏执行人员的合理意会和执行,也会影响公共政策的效用发挥,甚至取得反效果,这不仅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由于广西区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水平相对东部发达地区落后,对公务员的工作和再教育培训较少,因此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偏低,也导致了政策执行人员对公共政策产生理解偏差,最终引起公共政策冲突。

  2.1.2 缺乏部门合作

  我国已经发展起来的经济圈有京津冀一体化、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东北经济区等,纵观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可知,单靠一己之力获得发展的城市和部门并不存在,只有靠多个城市和部门的协作才能获得长足发展。但是,如果上下级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衔接,也必然会出现有利大家争,有事相互推诿的局面。在我国,各部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各部门的政策制定者人为地制造政策冲突的现象是极少见的。更多的政策冲突是因为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而引起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主体由四座城市组成,政府部门间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2.1.3 政策主体的趋利性

  公共政策冲突产生的本质是驱逐利益。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政策制定的主体都是充满理性的,他所追求的目标就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里的政策主体不仅包括制定公共政策人员和政府部门,也包括政策的对象,即开发商和企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在管理实践中,责任、权力和利益构成三角定理。作为政策制定者,广西区内地方政府和部门人员为了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和权力的最大化,制定不符合实际的地方政策目标,导致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产生矛盾。政策制定者获得了短期收益而忽视了当地经济的长足发展。

  2.2 区域公共政策冲突的现象和客观原因

  2.2.1 政策和环境的影响

  政策的制定需要根据区域间各个城市的特点拟定符合该城市发展又分工明确的细则,这样既可以互通有无,节约建设资本,又能防止内部竞争,让各城市和产业专注于提高自身的实力而不用分心应付不必要的竞争。现行公共政策制定和运行方式的弊端是公共政策冲突产生的制度根源。

  从政策制定的环境来看,公共政策从制定到实施的整个过程,受到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其中有地理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其中最根本的是经济环境的影响。制定的公共政策必须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若上级政府不顾经济能力的适用范围而制定公共政策,下级政府会觉得力不从心,从而变相执行公共政策,如此一来必然会导致政策冲突。地理因素决定着生产发展的范围,这个是不能改变的客观存在。但是,如果利用好地理优势,利用当地的气候发展特色农业和旅游业,借助所处的周边环境发展工业,也能取得借力发展的事半功倍之效。

  2.2.2 信息的不足

  一方面,缺乏及时的信息沟通、反馈和修改。有时政策被错误地执行并不是因为所获得的信息量有限,也不是因为执行者曲解了公共政策,而是由于政策在制定和执行后并没有得到及时地反馈,导致政策制定者并不能真正获得政策的评价而失去了改进政策的机会。一些部门在遇到不符合实际的政策命令后,即使知道该政策的不足,也不及时反馈,反而仍然按照原政策执行,导致公共政策的效力大减。而且在我国,信息传递通常是由上而下的单向传递方式,沟通机制还有待完善。另一方面,电子政府、政府热线和媒体宣传的不足。广西区政府已经开设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专栏,但是信息量不全且更新较慢,特别是关于政府调整南北钦防的产业结构、对下一年度的生产规划、预期引进的外资项目和数额等等规划政策,并没有具体的展示;广西区政府的官方网站上也没有明确给出负责具体政策和项目的热线。政策在制定后得不到有力地执行和评估,因此也得不到及时地改进,由此导致了政策冲突的无限循环。

  3 解决区域公共政策冲突的对策

  3.1 统一区域公共政策

  目前我国完善区域公共政策制度基础的重点是要完善区域公共政策的市场制度供给,这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同样适用。政府要打造一个有利于市场良性运转的体制与制度环境,加速跨行政区的基础设施供给制度、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推进区域制度创新,为区域公共政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术业有专攻”,这同样适用于发展城市和产业。根据北部湾经济区四座城市的特征,制定特色鲜明、分工明确、互通有无的发展政策,避免政策冲突。使外商能更清晰的进行投资,以市场带动市场,既要加强相近行业的合作,做到大而精,也要加强城市之间的协作,在吸引外商的同时也能互相拉动内需,形成经济的良性循环发展。

  3.2 充分发挥北部湾经济区的地理和经济优势

  虽然是借着国家发展中国―东盟的契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应与东盟十国互通互利,但是由于在地理上紧邻广东省湛江市,面向隔着琼州海峡的海南省,也可以借助市场拉动市场,人口拉动人口,将北部湾的人气拉升,吸引外商投资,发展沿海工业,也吸引游客的驻足,推动当地的特色产业和经济。南北钦防作为一个区域,具有鲜明的共性:沿海地区、亚热带、对外开放前沿,四个城市需要共同致力于建设出港口和出海通道,不断扩大通过和吞吐能力;发展海洋业和亚热带产业。

  北部湾经济区地处广西壮族自治区,除了发展沿海城市固有的港口、货运、物流和旅游等产业外,最被广西人引以为豪的就是壮族这个少数民族特色。北部湾经济区可以参照云南、贵州、广西三江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成功经验,采用广告、成品加工、网络销售等方式,努力打造本土品牌,例如:钦州海鸭蛋、北海合浦黑珍珠、北海涠洲岛香蕉等等。

  3.3 建立政策价值观

  由于现阶段我国法制尚未健全,人治色彩较为浓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价值观势在必行。政策价值观不仅影响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也影响政策主体所处的部门。责、权、利三者平衡才能使个人的仕途越走越顺。虽然“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的集体价值观在社会中被广为流传,可是当遇到具体的政策冲突问题时,在权衡自己所得的利益和所负的责任后,一些政策主体往往会迷失方向。因此,建立政策价值观能对政策主体起到一个善意的引导作用,再辅以适度的法律保障作为监督和约束机制,则会降低政策过程中发生政策冲突的几率。

  3.4 加强组织合作

  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心针。为了促成良好的合作效果,需要有一个能代表各方利益的组织进行协调,广西区政府自然是上佳的选择,但是区政府事务繁多,而且作为四市的上级政府,其制定的政策也许本身就与下级政府的执行力产生冲突。可以参照珠江三角洲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一个适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合作协调组织。实践中,为整合南北钦防四座城市的资源,推动南北钦防合理有序的按照政策指引的方向科学发展,专门成立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除此之外,南北钦防四市不仅要顾及彼此的利益格局,还要注意分工,用以协调四市之间以及四市与区内外其他城市之间的竞争。

  除了要加强南北钦防四市之间的合作协调外,还要结合广西其他经济圈的优势,互通有无。广西西江经济带包括南宁、柳州、崇左、贵港、梧州、来宾、百色等7个沿江市,西江黄金水道由链接这7座城市的1480公里内河水运主通道组成。西江经济带背靠大西南,面向广东,黄金水道直通粤港澳,珠江三角洲经济圈正是中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可谓发展潜力巨大。近几年来,西江修建的水电站改善了广西用电紧张的局面,还将电力卖到珠三角经济圈,既解决了广西供电问题,又获得了财政收益。要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能与西江经济带并驾齐驱,“两条腿跑步”,必将获得长足的发展。

  3.5 建立信息交流平台

  3.5.1 做好信息反馈和改进工作

  政策执行者应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不足进行记录并及时向政策制定部门反馈,政策制定部门收到反馈信息后,也应积极地与执行者沟通商讨,以便对公共政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避免类似的公共政策冲突再次发生。

  优化信息传递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改变政府传递信息的金字塔结构,拓宽信息传递渠道和减少信息传递层次和传递距离,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传递的失真性。引导地方政府在制

  度范围内用一种积极而健康的方式理性地表达各种诉求和意愿。确保以充分的真实信息和双向沟通方式来传达政策,使区域内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反馈和修改更及时,以减少公共政策冲突发生的几率。

  3.5.2 积极推广政府电子政务、开通政府热线和加强媒体宣传力度

  政府网站设立的北部湾经济区的专栏,应发布涵盖此专题的信息并及时更新;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市场信息,减少企业的盲目投资;区域政府间应建立合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为避免政策冲突而造成资源浪费作出努力。开通四座城市的政府热线,使企业获得有针对性的建议。加强新闻媒体、期刊等的宣传力度,不仅要宣传北部湾经济区的实时动态,也要宣传政策的优惠和扶持项目,并开通市民交流的平台,使受众对政策的优劣给出切实的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共政策的推广,避免消耗有限资源的政策冲突。

  4 总结

  公共政策冲突是公共政策制定主体所制定的政策之间由于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对立现象。政策冲突产生的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即政策实施主体的因素,也有客观原因,即国家体制和政策环境的因素。需要客观地看待政策冲突,即知道这是政府治理的矛盾所在,在任何时期这种矛盾都有可能存在,也需要主动地发现和解决公共政策冲突。本文借助公共政策冲突产的原因来分析北部湾经济区公共政策冲突产生的原因:公共政策主体的因素、体制的因素和信息的因素等。并试着找到解决冲突产生原因的办法,以期望北部湾经济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顺利推进,使区域公共政策能够实现当地的整体利益和获得长远发展,避免政策冲突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北部湾经济区健康、协作和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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