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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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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学论文

  公共政策是现代政府达成有效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是以政府为主的公共机构为确保社会朝着政治系统所确定、承诺的正确方向发展。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公共政策学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公共政策学论文篇1

  论公共政策终结的启动策略

  摘 要: 在政策终结过程中,通常会遭遇来自各个方面不同程度或层次的抵制与阻碍,可能在不同的政策领域,政策行动者的意识形态、政策运行轨迹等因素有所不同。因此,在政策终结启动过程中,政策行动者需要采取迅速的回应策略,以推动政策终结的顺利开启。由此,可以藉由组织结构、法律修订、政府预算、人事安排以及媒体报道等策略,来启动政策终结的程序。

  关键词: 政策终结; 启动策略; 启动程序

  政策终结是一个在政策领域中的重要活动过程,意味着政策系统平衡状态面临打破,政策资源重新排列组合。为此,政策终结过程会遭遇不同程度或层次的障碍和条件限制,政策行动者需要采取迅速的回应策略,以促进政策终结的开启,可以藉由组织结构、法律修订、政府预算[1]、人事安排以及媒体报道等五种策略,开启政策终结的程序。

  一、组织结构的调整

  组织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方式,是连接人与人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正如罗森布鲁姆等人所言:“组织协调人类的活动。……当人类文明从狩猎――采集社会发展到今日的后工业化、科技化社会,人类越来越依赖组织作为达成社会、经济和政治目的的手段。”[2]组织要有效发挥其功能,把分工的范围、程度、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各自的任务和职责等用部门和层次的方式确定下来,形成组织的框架体系。同时,随着社会发展变化,组织结构并不是一直保持不变,构成组织各种要素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和依赖,根据各自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内部变革和相互关系调整。在不同历史时期,组织会以不同的结构形式适应复杂变化的环境和条件。

  组织是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主要载体、实现政府治理目标的重要实体。考夫曼就把组织作为政策终结的重要分析单位,并把组织终结作为其研究对象。因为政策运行往往需要透过一个或多个组织来执行,而且组织的建立或废除也是非常的具体和明确。虽然组织为了争取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将目标模糊化,但是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责任的归属认定,组织必须明确化和法定化。

  一般而言,政策终结者倾向于利用组织结构的调整作为政策终结启动的标志,因为组织结构是具体可见的,并不像政策内容所涉及的领域那样广泛和错综复杂,所以组织结构的调整常常成为政策终结者宣示终结的标杆。也就是说,由于组织结构的调整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能给政策行动者烙下深刻的改革印象,因此,组织结构变革经常成为政策终结者推动政策终结的标志和象征。

  但是,把组织结构的调整作为政策终结启动策略之一,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一是组织结构的调整也许只是重新命名或重新组合,事实上政策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出现政策转移的情形,例如原由中央政府负责的政策,改由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或是原由地方政府负责的政策,中央政府收回自行负责;二是政策终结也许并未涉及到组织结构的调整,但是政策终结已经成为事实。

  虽然如此,组织结构的调整仍然可以作为政策终结启动的重要策略,也就是说,组织结构会因为政策终结而有所调整,如果结合其他的征兆更能准确和及时判断和观察政策终结现象。以环境保护政策为例,三十年前,中国工业化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环境污染并不严重,政府在环境保护上投入的资源十分有限,环境保护方面的讨论并没有重视,环境保护也不会纳入政府议程,从政府组织设计就可以看到其迹象。

  1978年,中国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建委之下。1982年,撤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内设环境保护局。1984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属的环境保护局改名为国家环境保护局,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但仍隶属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背景下,国家环保局一直隶属于建设部,政府采取经济发展优先于环境保护的政策。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成立,从建设部中分离出来,成为国务院的一个直属机构,赋予了国家环保局12项基本职能。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正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增加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职能,下设国家核安全局。此时,面临着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人们的环保意识日渐普及,公共污染问题突出。2005年吉林化工厂污染松花江、2007年太湖蓝藻暴发致自来水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接二连三爆发,政府将政策目标已经改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2008年,国务院成立环境保护部。[3]

  因而,组织结构的重新安排往往推动着政策终结活动的进行,政策终结也将会面临组织结构的设计以及组织成员的反对而产生压力,在实际政策终结过程中,甚至是阻碍政策终结的主要因素。

  二、重要人事的安排

  任何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需要有人来承担和推动,政策也可以规范人的行为,不仅包括负责决策的领导阶层和政策的执行人员,也包含政策规范的对象,其中又以高层人事的安排最为关键。所以,从重要人事安排的变动中,透露出政策未来的走向,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是宣告“人存政举,人去政息”的政策命运。

  就做出重要人事安排的决策者而言,作为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主体,重要人事的安排是为实现一定政策目标或完成组织任务而进行有意识的行为或策略,新的政策领导者要达致人事安排的意图,一般具有双重任务,一方面是传承和衔接,另一方面是变革和创新。因此,尤其是政策领导者的变动预示着政策终结的即将来临,新政策领导者的安排意味着对原有政策的审视,政策可能需要再决策,或者是执行方案的重新选择,即政策工具的变化。

  有些重要人事安排的决策者,就赋予了新的政策领导者进行政策终结的使命,这一般是对于一些重大政策或具有普遍影响的政策需要终结时,为了缓解政策终结引起的矛盾或冲突,降低政策终结成本而采取的措施。可以这样说,重要人事的安排就是对政策终结的宣示。

  每一位政策领导者都有自己的理念信仰和价值考量,塑造出不同的决策风格,与政策不同的行动者之间关系不同,在政策运行过程中,不同政策行动者采取的行动有政策终结的可能性存在。尤其是政府部门中具有决策权的重要人物出现更替时,确实能够给政策未来走向带来一定的信号,影响政策终结的进程和方向。

  因此,重要人事的安排或异动,不仅仅给政策行动者对政策以想象的空间,而且对于具体政策而言,确实可以预示着相关政策已经走到尽头。由此,重要人事的安排是政策终结的重要标志。

  三、政府预算的变化

  政府预算可以说是政府推行政策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政府行政的蓝图,它显示政府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行动意向,也是社会治理中对政府问责的重要依据。换句话说,政府预算描述了政府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政府所承担的公共服务与提供公共服务所需要资源的关系,彰显政府活动的内涵与成本,由此可以衡量和比较政府的效率和效益。从根本上说,政府预算不仅体现了政府执政的理念和政策优先的顺序,而且作为立法者和监督者可以据此勾勒出政府可能面临的问题,以及政策发展的影响力。

  从政府预算的编订看,包括重大政策的规划以及资源分配的优先秩序等,必须通过预算的编订进行结构性整合,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政策执行的效果。由此,政府预算的编订可以反映出政府活动的范围和责任、政策资源的分配状况等,预算的内容反应了政策的未来走向。

  从政府预算的宏观角度看,政府预算必须通过立法机关的审议才能实施,而且还会受到审计机构的监督。立法和审计机构透过合法权力来影响政策的方向和内容,当作出消减或增加预算的决策时,政策的规模势必缩减或扩张,政策或组织均将面临着终结的命运。因为,政策制定和执行需要相对资源的投入,政府预算的增加或减少,都会对政策走向产生重要的影响。

  从政府预算的微观角度来看,政府预算涉及到诸多行动者,这些行动者由于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各自的追求目标也不同。然而,由于政府资源有限,导致政府预算不可能同时满足各式各样的需求,而必须排定优先顺序,形成偏好的选择问题。因此,政策作为资源分配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政府预算显示出偏好或顺序的变化,也象征着政策的变化或终结。

  可以说,政府预算不仅仅是编制的技术性问题,更重要的是预算反映出的价值理念和意识形态,也透露出政策未来的走向。政府预算反映了政府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选择,即政府应该提供哪些公共服务;反映了政府的价值偏好,即安排提供公共服务的优先秩序以及如何提供公共服务;反映了个人或组织等行动者不同的利益格局,即预算调和不同的利益诉求;反映了不同个人或组织等行动者影响预算结果的相对权力。

  因此,政府预算的变化意味对政策的投入和配合的变动,政策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尤其是政策的执行很难有所作为,有关政策或组织就需要面临着考虑终结或转移的决策或行为。

  四、法律命令的修订

  法律是现代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基石,不仅是政府运行不可或缺的要件,而且也是政策合法性的根源,政策的推行必须经过法律的制定和授权,或者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制定和执行政策。具体来说,法律的规定不仅决定了政策目标和政策内容,而且也会具体指定负责的机构和限制权责的范围,也可以说,法律是政策产生和运行的源泉。

  其实,法律本身就是政策终结的主要依据。尤其是相关法律条文内容中包含有政策开启或终结的明确指标,或者两者兼具的标准,正犹如政策起始或终结的定时器,更容易对政策的走向做出明确和及时的判断。

  不过,单独以法律内容作为判断政策终结的指标,同样需要注意法律与行政命令是否一致。从法律的观点来看,经过法律授权而颁布的行政命令,从而制定和执行的政策,是法律的延续和补充,同样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因此,即使法律已经修订,假若行政命令未能及时调整,有关政策也不会终结,充其量只不过是形式上的政策宣示而已;反之,即使法律没有调整,而行政命令已经改变,但政策却进行了实质的终结。因此,相关法律的修订并不局限于内容上的调整,而必须考虑法律精神的解读和行政命令的推进,从而对政策终结做出明晰判断。

  要从具体政策命令的修订来分析政策终结,必须了解法律修订的目的,原有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问题和范围,以及其成功之处和存在的问题,还有所使用的政策和方案来实施和执行法律,这是一个完整和复杂的过程。例如,中国最近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就是对《食品卫生法》的修订,这标志着国家食品免检政策的正式终结。2004年曝出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成为“修法”的直接动因――只不过当时目标是“食品卫生法”。随后,“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产品、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福寿螺事件、猪肉瘦肉精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发。200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2008年初,日本“毒饺子”事件进一步引发国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该事件虽在确认人为作案后平息,但中国食品安全形象在世界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五、传播媒体的报道

  传播媒体是判断政策走向的重要介质之一,传播媒体一方面在公共问题发掘和对政策评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引导或吸引社会和政府对特定问题的关注或重视;另一方面提供理性对话的平台,不同政策理念的行动者可以据此表达自己的政策立场和交流及整合意见。

  实际上,并不是每一个公共议题都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也不是每一项政策均会形成鲜明的反对和赞成意见情形,经过传播媒体的传播和推动,不但可以引起社会的注意和争论,也可以达到形成政策议题的效果。从政策制定者来看,在决策前经媒体释放风向球,也是一种有利的政策方略,不但可以达到创造公共讨论,获取正反双方的观点和论证,掌握政策的反对者和支持者,以及他们对政策方案的支持或反对程度的目的外,政策制定者还可以了解政策的缺陷,以及修改的可能性,或是对政策变革予以肯定,决策者由此推出政策方案,或是对政策变革予以否定,决策者将其作为听取社会意见的机会,放弃政策方案的行动,避免决策者在政策方案没有足够支持下采纳执行,陷入不必要的困境。

  透过传播媒体的报道来观察政策终结,有两个方面层次,一是传播媒体报道的内容,一是传播媒体报道的方式。就传播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传播媒体作为一个重要公共论坛的领域,在同一段时间内所能吸纳的议题有限,无法同时包括所有的社会问题,因此,媒体对议题的筛选和报道的规模,决定了哪些社会问题成为政策问题的关键之一,也可说是政策窗开启的契机。就传播媒体报道的方式来看,也就是传播媒体如何来报道议题,以及媒体所建构的政策意象。因为问题本来就具有不同的性质,在报道空间有限情况下,不可能同时对同一议题的不同方面做出详尽的报道和阐述,必然会有所选择。此时,政策意象的描述是正面或负面,不仅可能影响或引导社会对问题的看法,也可能传达既有政策是否发生变化的信息。

  总之,政策在一定的政策环境运行,组织结构的调整、相关法律的修订、重要人事的安排、政府预算的变化以及传播媒体的报道等策略,可以有效推进政策终结的开启。就具体政策终结情形中,不同的政策终结策略并非独立,而是彼此关联的,必须结合过去的政策经验、政策风格和政策情境等加以综合考量,才能开启政策终结的程序。由此,了解政策终结的方向和幅度,有助于掌握政策终结的速度和预估政策终结可能的结果,政策行动者可以采取相应的行动策略。

  参考文献:

  [1] Hogwood,Brain W,and Guy Peters.Policy Dynamics[M].New York:St. Martin’s Press,1983:86.

  [2] 戴维・H・罗森布鲁姆,罗伯特・S・克拉夫丘克.公共行政学:管 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52.

  [3] 周宏春,季曦.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环境保护政策演变[J].南 京大学学报,2009,(1).

  [4] 食品安全法诞生记:四次审核终成正果[EB/OL].(2009-03- 09)

  公共政策学论文篇2

  试谈公共政策评估困境及完善的策略

  [摘要]公共政策评估对于修订和调整政策目标,科学规划并促进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现我国政策评估的科学化能够督促政府部门制定合理的政策,提高工作质量,实现社会发展目标、

  [关键词]公共政策;评估:改进

  一、公共政策评估及作用

  公共政策评估是政府政策研究和分析的重要环节,通过政策评估可以使政府对政策系统、过程和结果进行综合效益和效率评价,从而决定该政策的延续、调整、终结,或改善政策系统,提高政策质量,有效实现政策目标。公共政策评估可以全面考察和分析各个阶段政策的运行情况,为以后的政策实践提供理论基础和参考,最终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

  可以说,公共政策评估是政策分析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公共政策的整个运行过程中,政策评估不仅是政策过程的终点+也是提升政策质量、评价政策方案及执行活动的必要手段,随着我国政策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党和政府已经认识到政策运行的好坏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运行所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因此,各级党政部门越来越重视政策评估对于决策科学化、政策民主化的影响,积极开展政策评估,实现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

  公共政策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效益、效率及价值进行判断的一种评价行为,目的在于取得有关这些方面的信息,作为决定政策变化、政策改进和制定新政策的依据,是一种具有特定标准、方法和程序的政治性活动和政策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政策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作为一种对政策效益、效率、效果及价值进行判断的政治行为,公共政策评估对于改进政策制定系统、克服政策运行中的弊端和障碍、增强政策的活力、提高政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公共部门绩效管理中的重要工具和手段。通过政策评估可以判断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预期效果,也是合理配置政策的有效手段,对于公共政策的运行和有序发展,实现公共政策的科学民主,满足公众利益和需求都有重要作用。

  二、我国公共政策评估困境

  1.缺乏对评估的科学认识。

  我国公共政策评估还没有形成科学机制,不少政府及其官员对公共政策评估的意义、环节和分析不到位,没有形成对公共政策评估的统一认识。不少官员认为,政策制定科学、运行无误就是公共政策有效性的表现,而公共政策评估只是应付上级和群众的一种手段,这样,在追于政策评估时,不少政府往往缺乏对评估的科学态度,无法有效开展政策评估工作,另外,政府内部真正搞政策评估的人员较少,绝大多数评估人员并不了解评估的意义,不知如何确立评估指标,采用哪些评估方法而只是以上级赞同为炫耀工作的标准,影响了政策评估的信度和效度。

  2.评估主体相对单一。

  过去的公共政策评估主要由各级政府负责,是政府了解公共政策效果的过程,并依据一定标准判断这些效果是不是预期的效果。他们以自身合法性和权威性制定政策而很少关注社会环境的变化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需要,造成其他公共组织和公民被动、消极地应付政策规定,而参与、协助政府搞评估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难以体现评估的客观公正原则,原则上,不同的公共管理主体都可以参与公共政策评估,主体不同,对同一公共政策的评估电会形成不同的结论,而评估主体只局限于政府,难免会使结论显得过于单调。

  3.评估资料和经费不足。

  政策资料和信息是开展政策评估的前提,缺乏足够的与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就无法有效开展评估。由于政府对公共政策信息的重视程度不够,政策信息管理中所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不完整、不精确甚至不正确都影响了政策评估的过程和结果,此外,由于重视程度低,各级政府不愿意支付政策评估的资金、办公设施以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成本,使公共政策评估所需的经费严重不足,造成我国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关缺乏评估经费的问题,评估活动难以持续开展。

  4.评估标准不统一。

  我国大政方针原则上由国家统一制定,具体政策及评估由各地方政府自主安排。由于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政策评估方式多种多样,政策评估的结果差异性自然较大。某些地方政府机械性地以国家政策为依据,而缺少变通和灵活处理;只结合本地特殊情况开展评估而与国家方针政策不符,造成政策走样、扩大或替换。评估标准不统一又造成某些政府在评估中按照本级政府的利益提供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信息,或者有意识地夸大、缩小、掩盖和扭曲政策运行中的事实以求政策的稳定,使政策评估向有利于本级政府的方向倾斜,导致评估目标模糊,无法形成上下统一的评估标准。

  5.评估方法有待改进。

  政府在评估中常用前后对比、对象评定、专家判断和自主评定等方法开展评估。前后对比法为评估活动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框架,对象评定法扩大了政策评估的范围,专家判断法提高了评估活动的客观性,自我评定法使得政策评估活动经常化。这类评估方法偏重于定性分析,实际评估时缺少量化指标,运行中常表现出手段落后、前后矛盾、难以实施和控制、有些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评估结果缺乏实证性等问题。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存在凭经验办事、搞形式主义的现象,提供的评估统计数据调查不深人、不全面,评估的方法亟待改进。

  6.评估缺乏法制化和规范化环境。

  由于我国公共政策评估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这样,政府实施的政策评估仍然由领导者凭个人价值偏好在一组备选方案中择一而评估,很少主动思考其效果和目标。评估中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一旦出现问题,没人承担责任和风险。缺乏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政策评估环境也使评估过于随意,评估方案的采纳完全取决于政府政策的制定者个人或团体,无法形成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评估方法,影响了公众和社会组织对政府评估的接受程度。

  三、公共政策评估的改进之道

  1.评估观念要深化。

  通过加强公共政策评估的理论建设推动政策评估的发展,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政府部门对政策评估环节、过程和意义的认识,使其思想上重视政策评估。为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政策评估的宣传,使公众认识到政策评估是政策改进和发展的重要环节,不仅能够帮助政府政策机构制定科学有效的公共政策,体现政策的优势和成效,还能够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资源,补充、修正和完善公共政策。为了统一思想,改变评估即是“评优”的错误思想,还要正视政策评估的批判性和价值性,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发现和解决政策问题,提高政策质量,推动公共政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让参与政策评估的全体人员充分理解政策评估的重要性,对其开展的政策评估给予资源上的支持,为其政策评估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政策评估是政 府规范运行和有效服务的重要体现,因此,政府必须重视政策评估工作,深化政策评估观念,构建适合我国政策评估的理论体系。

  2.评估主体多元化。

  社会发展促进了社会公共权力承担和社会资源提供方式的转变。公共权力和资源的提供者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其支持的企业、私营部门或非政府社会组织。公共事务主体的扩大要求重组和调整公共权力和资源,中央及省级政府在统一安排和部署下必须确立标准、制定政策,允许并鼓励更多的社会公共组织和个人参与政府政策的评估。改变政府作为唯一评估主体的现状,鼓励政策评估主体的多元化取向,实现政策参加人员、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评估主体结构。政策参加人员了解政策制定的动因、发展和实施中的问题;专家则可以用丰富的理论知识对政策进行实质性研究和分析;公众是政策直接作用的对象,对政策运行效果有更深刻的体会,要保证公众参与政策评估的权利,使其对政策作出满意度评价。根据不同主体的需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赋予其相应的自主权,鼓励其独立、自主、积极地参与政策的制定与评估并给予合理评价。各级政府还要鼓励评估主体献计献策,改进政策评估,对政策评估贡献大、作用显著的评估主体,政府要给予支持,从整体上提高政府评估的水平和质量。

  3.评估组织专业化。

  重视评估组织的建立和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独立的政策评估组织是政策评估科学性和客观性的保证,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评估组织独立自主的开展政策评估,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对于党政机关内部的政策评估组织,要强化其政策评估职能,特别要将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两个部门分开,让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辅之以外部的、独立的民间政策评估组织,发挥民间政策评估组织的专业优势和社会关系优势,通过这些民间政策评估组织了解民意。还要加强专业评估人员的队伍建设,作为政策评估的实施者,专业评估人员的经验、知识结构、理解和掌握政策的水平、运用评估技术的熟练程度、个人的道德修养以及对问题的敏锐力和分析力都会影响政策评估的水平和质量。因此,造就一支专业化的评估队伍,就要尽快提高其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以绩效和工作满意感为衡量标准加强对其考核、培训、教育和管理,或在高校相关专业目录中增设政策评估专业,培养相关人才;注重政策评估的资金投入,鼓励相关学者加强对政策评估理论、评估方法和评估技术的研究,为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4.评估手段科学化、制度化。

  为了实现政策评估的公正、高效、合理、有序,政府和参与评估的主体要科学构建政策评估体系,注意政策评估手段的科学化,实现评估指标的量化,体现政策效能与效率的统一,使政策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佳状态。在评估中实行目标管理、项目管理、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实施战略分析、构建决策预测模型,重视政策评估的成果测量、效率测量、标杆测量和成本测量,结合社会发展的趋势重组评估组织机构,进一步实现有效的评估。明确政策评估目标,还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实现评估的制度化,将评估的目标、程序、方法等纳入政策评估体系,形成严格的制度规范,避免评估的随意性和无序性。通过评估工作的制度化将评估结论与有关人员的奖惩联系起来,体现政策制定、实施、评估与政策运行过程中权、责、利的统一,真正发挥政策评估的作用。

  5.评估机制反馈化、评估环境法制化。

  政策评估结束后,公共管理者和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组织相关部门撰写评估报告和材料,作为有效资料存档以及向公众公布解释的依据。信息化社会要求政策评估充分利用现代科学和信息技术构建评估的双向反馈机制,增加评估的“透明度”。加强各评估主体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形成政策评估的监督机制。还要根据政策制定、实施及效果评价等修订和调整政策,通过健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评估的信息化与网络化。健全法律法规来明确政策评估的范围,实现政策评估的程序化,将各项机制的运行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开政策的规定、界限、办事程序、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的活动,体现法律性和严肃性的精神。制定政策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约束评估的过程,并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宣传公共政策评估的意义,以法律的手段巩固政策评估的成果。

  参考文献:

  [1]高兴武,公共政策评估:体系与过程[J],中国行政管理2008,(2).

  [2]陈振明公共政策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王波,公共政策评估:意义、困难和对策[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9).

  [4]王建容,我国公共政策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J],行政论坛,2006,(2).

  [5]申喜连试论我国公共政策评估存在的困境及制度创新[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9,(5).

  [6]明杰,论现代社会条件下的政府政策评估[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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