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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务会计毕业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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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务会计毕业论文范例

  会计要与时俱进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需要,法务会计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法务会计毕业论文范例,供大家参考。

  有关法务会计毕业论文范例篇一

  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研究

  一、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

  逻辑起点是指进行某种逻辑体系所要依赖的最本源的理论,抓住逻辑起点,对研究效率的提高和研究对象的准确把握有重要作用。一般而言,逻辑起点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与研究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关系最为紧密;二是能够概括研究对象的内在规律和外在矛盾;三是能够体现研究者的想法和意图。而作为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能够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系统与其会计环境联系起来;二是能够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联系起来;三是能够对与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有关的抽象范畴进行推理研究。所谓契约,是指由双方一致同意而产生的一种相互之间的约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不完全契约理论一般是指由于交易中各种不确定因素存在而导致了契约不完全,特别是那些与专用性投资有密切关系的契约,其不完全性更为明显,由于契约不完全性的存在,一般会导致“剩余控制权”问题的出现。
  契约不完全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由于契约条款中语言表达模棱两可或者不清楚而导致契约不完全;其二,由于契约当事人的疏忽未将有关事宜在契约中进行明确规定而导致的契约不完全;其三,由于签订契约时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契约不完全。显然,不完全契约理论满足作为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其原因有:一是它能够通过签订契约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系统与其会计环境联系起来;二是它能够通过契约的履行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联系起来;三是它能够通过契约的不完全性对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抽象范畴进行推理研究。不完全契约理论表明非营利组织作为公共资源的提供者和捐赠者之间的受托与委托关系,其实就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也是不可能完善的,捐赠者在捐赠资源时会与非营利组织会签订相关契约,明确指定资源的用途,但是随着环境的变化,当捐赠者预期的意图不能按照契约实现时,由于不完全契约的关系,与这笔捐赠资源有关的剩余控制权问题就产生了:在预期目标不能实现时,非营利组织可能会将这部分资源用来资助其他的组织活动,或者私自挪用或盗取这笔资源,无论非营利组织采取什么行为,其结果都是没有按照捐赠人的意图来使用这笔资源,即捐赠人的意图无法实现,此时,捐赠人必然要求非营利组织披露全部有关资源使用与去向的信息,而非营利组织也必然粉饰或者捏造信息,二者矛盾由此产生,很可能引发法律诉讼活动,由于信息披露不完全以及经济环境的复杂,使得司法机关人员无法准确判断诉讼活动的性质及相关的赔偿事宜。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确定不完全契约理论是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研究的理论基础,也就是说,不完全契约理论可以作为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

  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比较分析

  (一)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目标与一般会计目标比较

  (1)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目标与一般会计目标的相同点。二者都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根据组织的运营适时记录运营信息,组织发生经济纠纷或者法律纠纷时,这些数据都可作为参考证据交由法院和检察院检察。(2)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目标与一般会计目标的不同点。二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侧重点不同,虽然二者都可以在出现经济纠纷或者法律纠纷时作为证据,但一般情况下,一般会计主要记录日常的财务信息,但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一般会计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已经超脱了记账、开凭证的传统模式,形成了对经济决策和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信息系统:一方面,一般会计信息的形成,对于管理者管理非营利组织具有重要作用,不仅可以使非营利组织经营状况有一个系统的记录,而且捐赠者可以通过这些会计信息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法务会计的目的总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向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案件审判有关的信息;二是向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解释性信息,加深使用者对报告的理解;三是向非营利组织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已有交易有关资源的详细信息,包括资源的使用、使用的详细时间和地点等问题,以上三个目标是对国际上法务会计目标的概括总结,但对于我国而言,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目标则比较单一,主要就是为法庭审判服务。

  (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假设与一般会计假设比较

  (1)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假设与一般会计假设的相同点。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们的假设条件必然会有所相同,对于会计假设,目前普遍认同的是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和持续经营四个方面,法务会计与其相同的假设条件只有在会计主体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这两方面,也就是说二者的会计工作都是为特定的单位或组织服务,在会计计量时都使用统一的货币单位记录经济业务、编制会计报表。(2)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假设与一般会计假设的不同点。首先,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假设与一般会计假设在会计分期和持续经营两个方面存在不同,在会计分期方面的不同表现在:一般会计的会计分期假设是指将会计主体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人为的划分为几个会计期间,从而更方便的向有关方面提供相关信息,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可以是在某一个会计期间也可以是在若干个会计期间来处理与法律相关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事实;在持续经营方面的不同表现在:一般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是指经济组织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能够一直经营下去,不会面临破产,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则是要求查清楚法律事项涉及的相关会计事宜,与该会计事宜对应的非营利组织可能目前还没有破产,可能还能持续经营下去,也可能已经破产。其次,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假设条件还包括欺诈留痕假设、可验证性假设和职业谨慎假设。其中,欺诈留痕假设是指非营利组织中的任何欺诈行为都不会永久的不显现,或早或晚都会通过某些证据而最终显现出来;可验证性假设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收集和整理的文件或者财务资料都是可以得到验证的;职业谨慎假设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能力和知识范围之内来解决或鉴定相关问题。

  (三)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原则与一般会计原则比较

  (1)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原则与一般会计原则的相同点。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受目标和假设的影响,与一般会计原则也存在一些相同的方面,二者都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二者的侧重点不同。(2)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原则与一般原则的不同点。由于法务会计自身的特点,它既与一般会计原则存在相同的地方,也带有一些法律原则的影子,因此,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原则与一般会计原则的不同在于它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它除了具有真实性原则之外,还具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合理性与合法性兼顾原则、以沟通协调为主诉讼为辅原则、排伪法原则以及独立、公平、公正原则,其中法务会计的真实性原则是要求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经过各种程序和工作得出的结论是真实可靠的,一般会计在这方面主要是要如实反映经济情况;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在做出判断时,不能仅根据文件资料,还要以法律为依据,一般会计在这方面主要是指以经济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不仅要遵循合理性原则,还要考虑合法性原则,即在法庭上必须提供证据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必须是通过合法途经收集来的;以沟通为主诉讼为辅原则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在双方当事人出现矛盾时要以沟通协调为主,即使在诉讼支持业务中,也应该首先进行沟通协调工作;排伪法原则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可以通过研究事物的规律等方法来排除一些伪证;独立、公平、工作原则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在工作过程中应该公平、公正,表达意思要以事实为依据,并根据事实独立工作得出结果。

  (四)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工作程序方法与一般会计工作程序方法比较

  (1)二者在工作程序与方法上的相同点。二者在工作程序上的共同点就是都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但具体程序又有所区别,在工作方法上二者的相同点是都需要使用审计方法和财务会计的主要方法。(2)二者在工作程序和方法上的区别。首先,在工作程序上的区别。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阶段:接受委托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束阶段。其中接受委托阶段主要指与委托人见面,了解委托事项,根据相关准则签订相应的委托书,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的责任予以明确;准备阶段是指在接受委托之后,所做的各种前期准备工作;实施阶段是指对准备阶段收集到的各种材料和文件进行验证、判别和分析;结束阶段是指对案件事实真相给出最后结论和鉴定的阶段。而一般会计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六个依次衔接的过程: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根据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其次,工作方法上的区别。非营利法务会计的很多方法都是一般会计所不具备的,这些方法主要为:侦查技术、询问技术。其中侦查技术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在进行有关事实的调查时,需要综合运用审计和法律等知识,因此,一般都会使用到法律上的侦查技术;询问技术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通过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而获得证据的重要方法。

  (五)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报告与一般会计报告比较

  (1)二者在报告形式上的比较。二者的相同点是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格式,都有自己的规范要求。(2)二者报告形式的不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报告形式与一般会计的报告形式不同,但都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报告的目的、采用的步骤和应用的方法、展现事实及相关的推理、得出结论、最后是法务会计工作人员的签名、报告日期和报告地点。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报告披露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一是要尽可能引用法律法规,二是要尽可能采用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观点,三是要尽可能提高报告被采纳的可能性,四是不能透露与诉讼无关的机密信息;而一般会计的报告形式主要是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是指以表格的形式来表现的企业财务状况、经济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文件。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概括出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的一般框架,如图1所示:

  三、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构建关联问题

  (一)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资格问题

  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是指所有从事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这些单位和人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提供相关的法律支持服务,或者进行各种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案件、经济案件或法律案件有关的调查工作。国外对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规定,如美国和加拿大都明确规定法务会计人员在具备熟练的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的基础上,还要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以及较高的工作能力,在英美国家,只有取得一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特许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法务会计。一般而言,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可以分为民间和政府两类:民间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参与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活动的注册会计师和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及其专业人员,但是,我国对于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缺乏规范的资格认证制度,为了推动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发展,一方面,我国应该学习英美国家法务会计制度,成立专门的法务会计职业联盟,培养专业的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以满足我国法治化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通过职前教育和在职培训两种方式来进行;另一方面,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资格认证制度,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资格考试来确保选取人员具备从事这一行业的资格。

  (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行业标准问题

  任何一个行业的运作,都必须参照相应的行业标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也同样需要一个合理的行业准则作为指导,以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任务,规范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行业的运作,不仅要遵从道德规范,还有相关的职业准则对其进行约束。与英美国家相比,我国缺乏相关的行业规范,缺乏专门的准则,以致于主体资格、责任和义务等都不明确,加大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工作开展的难度。因此,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健康发展,必须借鉴国外经验,再结合我国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特点和发展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情况的法务会计行业标准。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立科学的行业标准还有一定难度,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内容和种类比较简单,无法建立全面的行业标准,只有参照国外或国际的相关准则,结合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来指导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工作,但是为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长远发展,有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准则。

  (三)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相关人员法律责任问题

  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运行需要依赖相关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将会使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得以明确,减少从业人员舞弊或疏忽发生的概率,提高行业运行效率。反之,法律体系不完整,就会使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运行遭受严重挫折。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在从事法务会计相关事宜的过程中,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原因而提出的错误的或欺诈的专家意见,因此而承担的不利后果,其中不利的后果对非营利组织来说主要是民事责任的分摊。对相关人员来说,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原因主要是职业疏忽和舞弊或者违背保密原则等,对于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认定,我国虽然有专门的司法鉴定制度,但是对法律责任的规范并不明确,这就使得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落实难度加大,也使得相关人员有机会、钻空子去从事舞弊事件。所以,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来保证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健康发展,这其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必须考虑法律制度的合理适用,不能盲目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不能为了制定法律制度而制度;二是要密切关注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使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形同虚设;三是在此基础上,形成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约束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定的法律体系科学化、合理化、有效化,才能使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得以真正明确。

  有关法务会计毕业论文范例篇二

  财经院校法务会计论文

  一、财经院校进行专门法务会计课程教育的必要性

  尽管法务会计的发展历史较为短暂,但西方等国家却已经在此领域有了突破性的发展。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在美国的安然破产案审理过程中,每一方当事人都私下聘请了相关的法务会计作为团队一员,协助律师制定诉讼方案。由于在此案起诉、审判过程中有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的介入,使得有关安然是否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舞弊行为的争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这也最终迫使安然(Enron)公司承认做了假账,安然虚报盈利共计近6亿美元,其虚报的数字让人瞠目结舌。以此为鉴,越来越多的公司已经开始聘请公司的法务会计为其公司日常运作进行内部控制完善水平进行评估,以期尽早帮助公司查出舞弊行为,避免公司损失的扩大。随着全球经济低糜,实体经济不景气,导致许多公众公司经营出现危机,从而导致大量的财务舞弊案的出现。许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甚至是投资者都要借助法务会计的专业知识来避免损害的发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务会计专业的发展。具体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务会计一方面可以在公司遭遇诉讼案件时为其辩护,保障其合法权益,即通过会计审计手段,同时运用诉讼技巧设计出最有效的诉讼法案。即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利益从而尽快结束司法程序。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投资者查找公司可能进行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资料,也可以在投资者进行诉讼时,协助其代表律师对投资者因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提供最佳的诉讼方案建议从而使投资者能够获得最多的赔偿。法务会计还可以协助法官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例如,在某些金融类诉讼案件中,许多涉及金融、会计、审计方面的内容都使得法官无能为力,急需法务会计人员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法官提供帮助进行审判活动。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务会计的市场需求量很大,未来在各国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各国对其人才的需求数量也将大幅度的增加。

  (一)法务会计在一定程度制约会计假账的存在

  顺应国际潮流,在我国尽快建立完善法务会计的配套制度应属当务之急。在会计领域,从事会计职业必须学会做假账已成为行业公开的秘密,其危害性不言而喻,这也使得其逐渐成为了世界性的难题,会计假账同时也会产生政治和法律方面的问题。因其涉及到财务、税收、金融等众多国计民生领域,这一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制约一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和质量,甚至会演变成全球的经济危机。日趋严重的会计假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将会进一步导致资本市场动荡,进而引发商业贿赂,最终表现为腐败蔓延。而法务会计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这一悲剧的发生。其中的一条基础路径就是培养高质量的法务会计人才输送到社会,而这一使命无可争议地落在了财经院校的肩上。尤其是应用型财经院校更是义不容辞,应突破传统法学会计单独作战的格局,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对会计假账治理与财务、税收、金融、财政风险防范有所作为。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定位适应了会计法治需要

  高校教育的现状是会计学、法学分别被授予完全不相干的学位,其学习的专业课内容也大相径庭。而在实务中,会计师与律师的业务之间几乎没有交集,能够合作的案件也极少,都是各自为战,其效果可想而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培养出来的法律、会计人才由于没有跨学科的知识结构体系因此根本不具备实务中所要求的既懂法律又知晓会计专业技能的能力,因此根本无法满足会计法治的需要。会计法治所追求的客观独立、防范假账、控制风险的会计契约效果无从实现。而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则有助于实现舞弊防范、加强内部控制从而加强公司企业财产的保护。我国公司企业经常利用会计做假账从而滥用公司资产达到其违法的目的掩饰其违法行为。这也是国有资产流失较为严重的原因之一。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之一就是借助法务会计的专业技能进行公司行为的监督和防范。为此,应用型财经院校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立足学生的就业前景,在借鉴和整合会计、法学专业各自的办学经验的同时,融合出法务会计的学科建设精华,将法务会计专业学生培养定位为以会计假账防范、企业财务税收风险防控为主要内容,以处理解决金融经济案件为最终目的的特色复合型会计法律人才培养,减少甚至消除会计假账,实现会计法治使命。

  (三)法务会计人才就业市场广阔

  一直以来,司法资格证和注册会计师证被誉为天下第一第二考,各大高校法学专业就业率极低,甚至教育部已经不再审批新建本科法学专业,虽然会计专业就业相较于法学要好,但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证在社会找工作也并非易事。一方面是毕业的法学会计专业学生找不到工作而另一方面是企业、金融机构和部分事业、行政单位急需既通识会计专业知识又能处理法律风险的复合型人才,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这种对防范会计与法律风险的岗位需求就更加紧迫。
  不仅仅是上述部门,就连专业分工较强的会计师实务所、律师实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也慢慢发现其所涉及的业务领域已经不是单一实务所可以完成的,需要跨行业跨事务所合作解决,而仅仅是简单的1+1合作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急需通晓会计、法律等多门专业知识的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从而对实务中所涉及的会计法律和税务的综合性难题进行处理和解决。而这类问题是靠单一专业人才所解决不了的。放眼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其比较重要的业务之一就是法务会计业务。例如近几年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普华就增加了一倍的法务会计人员。再看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绝大部分业务是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验资,这类传统领域的国际竞争力较弱而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税务筹划等竞争力较大的鉴定咨询业务的涉猎却比较少,更别说是法务会计业务了。
  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局势,传统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经营范围必须进行拓展,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新的业务增长点。而能够处理这些新增业务的人才主要来源于需求法务会计,因为其具有会计和管理咨询专业优势,且能够解决法律问题,因此未来在我国法务会计也将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较优选择,其就业前景尤其乐观。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法务会计的未来就业前景比较乐观。
  而近年升格为本科层次的原高职高专学校由于层次较低、竞争力较弱因此更加注重结合本校以前的学科优势和学科品牌来培养应用型人才。这类学校中的应用型财经院校更是以其品牌的会计专业而闻名,如何充分地整合利用这类院校的会计专业优势,将人才培养定位于重点面向公司、各种事务所培养能够从事会计假账的防范,有能力就涉及税收、财务、会计、金融类案件风险防控问题的处理的综合性会计法学人才。
  另外从人才培养和专业设置的角度来看,在高校设置法务会计专业,培养具有法律、审计、财税、会计等复合型知识的人才构想,正符合教育部最新人才培养的精神,即未来将有600多所新转型的本科院校要立足社会需求进行职业教育,换句话说就是按照实际工作中某一职业的需要来培养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既使得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得以变革,又形成了与国内研究型高校法学教育的平行与补充的关系,有利于优化法学教育布局,提升法学教育水平。因此,应用型财经类院校开设具备法律、会计等跨学科综合知识的法务会计专业,培养综合性人才将填补国内空白,同时也将拓宽就业市场,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现在法律专业就业难的危机,同时提高毕业学生的市场竞争力,最终解决高校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化实现教育公平。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方案设计

  (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设置总体构想

  要想真正建立起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机制,创建法务会计专业,国内的高校就必须科学地设置独具特色的课程体系,在科学设置法务会计复合型法学人才的课程体系时,应当避免简单地将法学、会计学课程1+1叠加,这样的效果只能是1+1<2。应当以法学、会计学和审计学专业设置的专业基础课为基本构架,将法学实务理论与会计学实践知识相融合,在教育部规定的硬性课程完成的基础上,适当压缩一般性通识课程的学时数,再将节省出来的课时设置法学与会计学交叉的特色课程,来实现交叉学科间知识的融汇贯通。因而,除了设置法学基本理论与实务的专业基础课以外,还应开设注册会计师、中级财务会计学、法务会计概论、法务会计实务、公司财务报表的阅读和分析、会计欺诈调查、金融法和金融犯罪调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等具有实践性的专业特色课程,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证明理论基础,使法学与会计学形成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关系,也使得培养出来的“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具有区别于传统法学专业方向的特质,能够更好地胜任法务会计方向的需求。

  (二)法务会计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具体实施方案

  1.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及其认证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明确指要求在各级检察院不包括区级检察院应尽快设置法务会计岗位,以适应新时期人民检察工作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也曾招收司法会计人员,这类人员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但这种考试不同于注册舞弊查核师,缺乏对法务会计需要掌握的专门知识进行考察。如前文所述,社会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要仅靠司法机关的人员无法得到满足,而且其特殊的公职人员身份也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其独立性。最有效最快捷的方式就是在全国进行专门的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如美国的注册舞弊核查师),以保证法务会计人员具备相当的综合性技能。其考试科目有待于学者及实务工作者针对法务会计所处理的业务领域和内容进行确定,而笔者只是抛砖引玉设想其考试科目大致应当包括以下几大板块:即财务会计学板块、审计学板块、民商法学板块、三大诉讼法学板块、犯罪心理学板块等。而法务会计人员不应当隶属于司法机关,即不应当具有公职,主要防止其缺乏独立性,当然其考试和资格认定也不应当隶属于司法机关,这样法务会计在处理业务的过程中才会时刻以客户的利益为先,在法律和会计准则制约下服务客户。另外,由于我国的法务会计起步较晚,缺乏基本的实务经验,国内的法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与国外法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引进其先进的理念和实务中积累的法务会计从业经验,共同拓展法务会计业务。同时,我国的立法应当明确法务会计执业的法律责任,对法务会计人员从事有关证据收集、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等程序要进行法律规制,并制定法务会计人员的从业道德规范和准则,应制定相应的部门法规定法务会计人员违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可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

  由于法务会计人才要求较高的实务操作能力,因此传统的跨学科理论教育无法解决其实践能力的培养。而诊所式教育模式的运用能够使学生身临其境,在接触实践项目的同时更好地运用书本知识,并能切身体验这种来自社会实践中的真实项目中需要的法务会计技能,从而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有必要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中加入诊所式教育模式,从而达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效果要求。

  (1)法务会计的诊所型课程设置方向。在设置法务会计的课程前我们应首先明确法务会计人才的教育理念。笔者认为,法务会计专业诞生于市场需求,因此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属于职业教育而非学历教育,即不能忽视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否则还会延续传统法学专业“滞销”的情况。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有必要将诊所教育纳入课程体系,笔者认为应作为必修课进行设置。另外,如在法务会计专业开设诊所实践课,则需变更其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及作业、试卷及答案的形式与内容,探索新的标准评判学生的学习效果。笔者建议可结合学生的自我评议及相互评议的结果,综合考虑客户的评价,再加上教师的最终评价的综合评价体系。

  (2)法务会计的诊所型课程的具体设置方案。法务会计诊所型课程的具体设置需分几步走,首先,是师资的解决。能够胜任法务会计诊所型课程的教师必须要具有法务会计专业的从业背景,这样才能具有实践经验。而这样的法务会计高层次人才在全国都是寥寥无几,更何况这样的人才很少会留在高校进行任教,缓兵之计是可以用既具有法学又具有会计学和审计学等专业知识的教师进行替代,而其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证和司法资格证的教师优先考虑。同时也可以鼓励相关教师到法务会计的实践部门培训一年后进行教学。也可以高薪聘请专门从事法务会计实践的专业人才做客座教师。其次,是教学内容的界定。与传统法律诊所教学相比,法务会计诊所型课程的内容更多样化。其内容应根据法务会计从业人员所涉足的业务内容来制定,指导教师需教授学生诉讼前如何为委托人提供诉讼案件的风险分析、教授其如何分析会计资料来源的真实性以及如何按照法律的规定合法收集案件的关联性证据,制定最具攻击性最有效的诉讼策略、如何会见证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当事人进行会计问题的质询以及如何起草专家证言等服务项目。而以上目标效果的达成都需要指导教师特别细致地将这些融合会计与法律知识的法务会计技能在具体个案实践中传授给学生。

  有关法务会计毕业论文范例篇三

  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法务会计论文

  1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基本现状

  法务会计所提供的民事诉讼证据支持的作用现状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模式下,在诉讼程序中专门设立了处理会计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充当法官的助手,以其会计专业知识来弥补法官在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当法务会计人员出庭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和结论时,必须能够接受当事人及法官的质询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参与到法庭调查中,才能有资格参与到民事诉讼证据的认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环节中。

  2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主要应用

  2.1法务会计人员作为鉴定人参与民事诉讼

  法务会计鉴定人身份的产生一般有3种主要方式。

  ①接受民事诉讼中其中一方的委托而形成;

  ②由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③当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法院强行指定。因此,由以上三种方式产生的法务会计人员所出具的证据支持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之一,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2.2法务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

  法务会计的另一个身份即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制度的一大突破,其职能主要体现在:

  ①对涉案民事诉讼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询问;

  ②对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鉴定人进行询问。

  3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3.1服务领域狭窄

  民事诉讼案件在现行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不到法院起诉,法院基本上不会主动进行案件的受理,因此很少有会计师事务所关心和涉及法务会计这一服务领域。尽管有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开展了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但仍存在其公信力不高,说服证明力差,业务量不多,执业标准缺乏等弊端。因此,我国需要从理论层面上来推进法务会计的证据支持研究,进而制定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鉴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立法供给,逐渐提高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力度并扩展其运用范围,擢升法务会计专家在解决民事诉讼纠纷中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3.2有效认证制度缺失

  传统司法会计鉴定一般都很少涉及法务会计的资格认证制度和鉴定制度,其诉讼证据支持和业务操作范围标准基本空缺。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鉴别真假信息的能力不够。除此之外,对于如何帮助当事人计算损失赔偿范围和鉴定标准等方面的制度也不足,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来量化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此,要建立健全法务会计的专家认证制度,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此来充实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同时,应广泛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社会弱势群体能够获得民事诉讼的司法援助,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3民事诉讼成本制度的滞后

  我国民事诉讼成本制度仍然沿用传统的使用原则,没有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诉讼成本的提升使得很多正常的诉讼案件无法进行,司法效益得不到保证。相关部门要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成本制度,取消立案时的诉讼费用标准。同时建立起律师费转付的制度,鼓励采取多渠道、多方式解决民事冲突。必要时,还可以建立诉讼保险制度,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诉讼成本控制到最低水平。综上所述,法务会计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应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特征,能够给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和执行民事诉讼程序提供有力的司法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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