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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艺术概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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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艺术概论论文

  音乐是重要的美育活动之一,音乐艺术是培养人们审美能力的重要手段。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音乐艺术概论论文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音乐艺术概论论文篇1

  浅谈中国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

  著作权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调整各方利益,也就是如何协调著作权人的私益与社会的公益。健全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对著作权人和社会都有益处,并且能够促进社会进步。相反,不完善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阻碍社会进步。中国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在处理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暴露出了它的不足。其中,集中表现为作品使用者不及时支付甚至不支付报酬,而著作权人因标的过小,诉讼解决耗时长、费用大,大都放弃了维护自己权利的机会。由于我国法定许可制度在音乐作品方面存在法定许可使用不规范、法定许可使用报酬支付制度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长此以往,一定会使创作者失去创作热情,不利于中国音乐产业的良好发展。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含义

  编写出版教科书、报刊转载和摘编、制作录音制品、播放音乐作品和播放录音制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五种法定许可。现如今国内外学者对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国内学者对法定许可制度有不少讨论,各自有不同的观点。如:(1)法定许可,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实施某种原来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无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2)法定许可也可以理解为根据法律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3)法定许可是将原来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的义务变成使用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即传播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便可直接使用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仍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次,国外学者对此也有自己的看法,如德利亚?利普希克认为法定许可是指无须著作权人同意便可使用其作品,但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报酬金额由法律、负责执行法律的当局或司法当局根据情况而定。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存在不少争议。争议的地方在于:国内学者强调法定许可制度的“预先假定”,说明这是法律对著作权人专有权的一种特别规定;而外国学者常把使用人的行为放在首要位置,然后再强调这种使用方式的特殊性,即受到法律的限制。

  二、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1、在电台、电视台播放

  根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4条的规定,对于电台、电视台使用其音乐作品的行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收取费用。这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国务院在2009年据此颁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

  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中已经加入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如今,中国音著协是唯一此类组织),由中国音著协对其作品进行管理。所以,广播电台、电视台无论采用何种支付方式,都应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处理与著作权有关的事务。

  但在实际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难以解决的状况,在诸多方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没有起到良好的作用。例如,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提到组织对作品使用时如何进行监督和检查,无法起到保障著作权人切身利益的作用。欧洲一些国家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设有巡视员,用来检查被使用的作品在当地的使用状况。

  总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结合程度较低,给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具体实施的效果带来许多消极影响。

  2、在数字媒体上播放

  音乐作品在数字媒体上的播放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向大众提供音乐作品,使大众可以随时随地使用作品”的一种使用方式。此种播放方式,应用范围十分广泛,涉及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其进行规制有重要意义。因此针对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的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有相关的规制。

  但是,作为录音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集体管理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还没有就录音制品的网络使用做出具体的规定。

  表演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享有著作权,第一种是一起授权,即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或者著作权人的共同授权他人使用,这是对于不能独立行使权利的部分来说的。第二种是表演者独立授权,即表演者独自许可他人对其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

  三、完善中国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建议

  1、细化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9条对法定许可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的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条款表明,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便可使用著作权人的录制品录制新的录制品。但这一规定在实际中被著作权以外的人滥用,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所以,对著作权人的录音制品采取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的规定,而不适用第41条的规定。因此,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便可使用著作权人的录制品录制新的录制品,但应支付报酬。

  2、建立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通知制度

  著作权法定许可通知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多年的实践。譬如,德国《著作权法》(2009)第46条第3 款规定,只有将意图通知著作人,或者在其地址、居住地不明的情况下,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独占使用权人的住址或居住地不明确,得在联邦公报上发表通知。而美国《版权法》第115条(b)款规定使用者必须在使用行为完成之日起30日内将其意图通知著作权人。另外,法律规定如果登记机关或版权局的公共记录显示无法查证某一特定作品的著作权人及其联系方式,作品使用人可以向版权局提交该使用通知。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具有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促进文化发展和繁荣的作用。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尤其在音乐作品的版权方面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侵权行为经常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成熟存在一定关系,毕竟中国依然是发展中国家,在法制建设方面的有很多漏洞需要填补。无论如何,不能在立法上否定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而是应积极寻求配套制度和实施机制的创新和完善,使中国音乐市场的得以更好地发展。

  音乐艺术概论论文篇2

  浅谈中学音乐课堂实效性的策略

  每一位学生都是一个珍贵的生命,每一位学生都是鲜活的个体,每一位学生都是一幅精彩的画卷,每一位学生都是一篇生动的乐章。音乐学习是一个“内心的旅程”,是一个非常个人化的过程,是伴随人格完善的历程,每位学生生长的环境不同、学习方式不同、感悟音乐的乐趣不同;表达音乐的方式不同,教师要把全体学生的普遍参与与发展个性的因材施教结合起来。

  一、通过音乐课堂培养学生对音乐学习兴趣的策略

  我国古代最伟大的音乐教育家孔子曾言:“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在孔子看来,音乐是人才培养的重要手段。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既然音乐能带来快乐的享受,而地形在于快乐和爱憎分明,那么,必须阐明的是,没有比培养正确的判断能力、学习在良好的情操和高尚的行为之中求取快乐更要紧的事情了。”苏联教育家苏霍穆林斯基对这个问题阐述的更加明确:“音乐教育――不是培养音乐家,首先是培养人。”可见古今中外的音乐家们都是将音乐教育作为培养性情、陶冶情操的重要方式和方法。通过音乐带给孩子愉悦的体验和感受,让他们喜欢上音乐,爱上音乐,把音乐融入到自己的生活当中,让音乐成为调节他们生活和情绪的习惯。换句话说音乐教育的过程应该是体验、发现、创造、表现和享受音乐美的过程,并在这个过程中,通过符合学生天性的音乐活动,是他们得到健康的成长。

  二、通过音乐课堂教学培养学生视唱能力的策略

  1.先听后唱,培养视唱能力

  音高、节奏是歌曲教学的重要内容,在学生学习歌曲前,首先应让学生听教师的范唱、范奏,对歌曲有所了解。在学习歌曲旋律时,让学生多听老师弹奏,注意音准及节奏,熟悉旋律,其中的难点可反复强调,让学生多加感受、亦可用心中默唱法,听析两三遍后便可以练唱了。这种以听为先,唱在其后的方法,可以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视唱能力逐步提高。

  2.先说后唱,培养识谱能力

  学习音乐,识谱速度的快慢十分重要。在我的教学实践中,曾有意进行这方面的探索,从七年级开始,就进行找音位的练习,我编了一个顺口溜:“五线四间的五线谱,从下往上数一数,下加一线就是do,下加一间就是re,一、二、三线mi 、sol、si;一、二、三间fa、la、do.”在学生熟记此顺口溜的基础上,我在每首歌的教学之前,都让学生先说出几个小节里各音的唱名,熟练之后,我慢速弹琴,同学轻声随琴演唱旋律,这种方法持续到一年之后,C调识谱对学生来说便轻而易举了,学生的识谱能力也自然得到提高,课堂教学也轻松了许多。

  3.先读后唱,培养节奏感受能力

  有些歌曲的歌词节奏性强,甚至与歌曲节奏相同,如:八年级歌曲《举杯祝福》的节奏,我让学生用先按节奏读词、再听旋律填词的方法,让学生轻松地学会歌曲,同时也培养了学生节奏感受能力。

  三、通过音乐课堂培养提高知识能力的策略

  新课标提出的是: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那就是要求老师在确定教学目标后,在过程和方法上灵活多样,完美的完成教学目标。因此,好教师课前能认真写教案,课上能抛开教案,课后又能总结出符合学情的教案。通过多年的教学经验我发现,音乐教育中的知识技能学习,应当根据课堂教学活动的需要,在音乐课教育活动中,加入有限而却是有效的知识技能,音乐教育要求在学生主动参与、投入的艺术教育中,结合学生的生活经验与情感体验,利用学生的兴趣、爱好与探究,将知识技能有机地融入教学活动,让学生在快乐的学习过程中,学到知识技能,获得音乐方面的能力。

  四、通过课堂教学的研究,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激发学生的审美能需求,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的策略

  学校是实施音乐教育的主阵地,音乐教育的重要内容是美育教育,美育教育的核心是审美教育。蔡元培先生曾说:“美育者,应用美学之理论于教育,以陶冶感情为目的者也。”这说明了音乐教育的本质在于审美教育,音乐课堂是落实审美教育的主阵地。

  1.培养学生的审美感知能力:就是培养学生拥有审美发现的眼睛;艺术创作是审美感知和审美想像的外化,创作过程中的发现和反思必将进一步促进审美感知能力的发展。

  2.培养学生的审美想象能力:想象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活动,是审美活动中的一种重要的心理功能。想象是人的一种重要的思维能力。生活是想象的基础,情感是想象的动力,记忆为想象提供材料。因此,教师要注意培养学生尽可能地积累生活经验,丰富学生的情感,增强记忆力,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想象力。

  3.培养学生的审美表现能力:审美感知和审美想象最终要通过审美表现才能表达出来,音乐技能的训练也不容忽视,在中学生审美表现能力培养的同时审美感知和审美想象能力会得到提高。

  4.培养学生的审美创造能力:审美感知是审美的初级阶段,审美想象是审美的内化阶段,审美表现是审美的外化阶段,审美创造是审美的升华阶段,中学生审美能力的培养的最终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的审美创造能力。

  5.通过改进教、学行为,激发学生审美热情:优秀的教学艺术能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学艺术与教师本身的修养程度密切相关。为此,我们不断改进自己的教学行为,努力做到以学生为主体,面向全体,崇尚个性化教学。用自己对音乐的感悟,激起学生的情感共鸣,用自己的动作和语言,传达给学生音乐的美,真正激发起学生对音乐的热爱,对审美的感悟。

  五、通过音乐欣赏教学建构学生审美意识实施的策略

  音乐是重要的美育活动之一,是培养学生审美能力的重要手段。音乐欣赏首先是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和继承。传统的优秀音乐作品是人类艺术实践活动的结晶,是人类代代相传的艺术实践经验的积累、总结,是经历了漫长历史的沉淀,经过大浪淘沙的自然选择,浓缩着人类审美理想,承载着人类审美思想发生、发展的血脉。要提高学生的审美素养,没有什么能比学习和继承传统更好、更有效的方法了。

  1.通过音乐教学让学生体验审美的过程;音乐对提高和培养学生感受美、理解美、欣赏美的能力至关重要,对优秀艺术作品的欣赏是提高学生审美能力的重要途径。首先音乐欣赏的过程是学生对作者心路的复述和体验的过程,面对一首音乐作品,我们在被其艺术表现力折服的同时,必然也会思索作者的创作心路,面对平凡的现实生活,为什么作者能发现并抓住生活中的美,能创造出高于生活的美来?音乐欣赏就是要通过这样的过程使学生的审美思想与作者同化。

  2.通过音乐欣赏让学生实践审美过程;音乐欣赏是提高学生审美素质和审美能力的一个重要的实践过程。学生进行音乐欣赏的过程不是被动的观察,简单的复述过程,而是带有学生主观喜好的、批判性的审美体验过程,是带有个人价值取向的评价过程,也是不断的修正自我审美观的过程,是学生把审美教育最终转化为内在素质的过程。音乐欣赏的过程更是学生对审美的建构和实践的重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审美经验、审美体验也得到了充分的积累,审美价值取向逐渐趋于成熟,审美思想得到了建构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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