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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析中国传统婚姻习俗有哪些的论文

时间: 李桂梅 禹芳琴1 分享

  中国的传统文化习俗有很多,其中传统婚姻习俗的文化内涵是很多学者研究的一个课题。下面是学习啦小编带来的关于中国传统婚姻习俗的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中国传统婚姻习俗的论文篇1:《浅析民国时期的山东婚姻习俗》

  [ 论文 关键词]民国时期 山东婚姻习俗 观念变迁

  (论文摘要]通过对民国时期山东婚俗的考察,可以看出妇女自由平等的思想也开始慢慢觉悟。要求摆脱传统婚姻陋俗.主张婚姻自主,是妇女婚姻生活发生转变的关键。

  山东人守礼重节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特别是儒家所宣扬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礼教观念在妇女的婚姻生活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在婚姻观念上,妇女们严格地遵循着“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好马不配二鞍,好女不更二夫”的婚姻观念,所以即使自己的丈夫死去,甚至早年去世,也大都以守节而终。在民国以前,山东妇女的节烈之风盛行,寡妇守节、殉节的事件不胜枚举,而寡妇改嫁则是被世人瞧不起的事情。但自民国开通风气以后,婚姻自由得到 社会上开明人士的大力提倡,妇女的贞节观念渐渐淡化。城市中出现了自由结婚、离婚自由的新气象,各县也开始有了改嫁的现象,但仍为数不多。

  民国时期山东妇女改嫁,大都出现在城镇或 农村 的贫寒之家,而a绅大户人家仍多重守节,且以寡妇改嫁为耻。寡妇改嫁多是为生存问题,是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做出的举动。这一时期各地的寡妇改嫁也有不同的习俗。有的地方是寡妇必须在丈夫死后,为夫守孝3年或1年后方准改嫁,如齐东县“须守节三年后并得两面家长同意始行之”nx}.Pb}0莱芜地区寡妇“须经过夫死一年方可”改嫁[IIX t.,P178’0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潍县“贫寒之家”的寡妇“不待夫死三年而改嫁,多由母家主持,夫家不过听之而已。; }2}桓台县寡妇改嫁多由“夫段无子女可依,乃自由改嫁”[ }l(.t . P47}。从上述几个事例中可以看出,虽然各地出现了寡妇改嫁的风气,但妇女的改嫁大都是被生活所逼、无奈之下的举动。而大多数寡妇,尤其是在那些讲究“礼仪廉耻”的家庭里,寡妇仍多守节,以改嫁为耻。潍县、济阳、长清、莱芜、肥城、滨县、洒水、峰县、邦城等县,“守礼之家,蠕妇守节以终者,亦多有之”,而“夫死改嫁,人多耻之。”这些风俗反映出社会上对寡妇的轻视和鄙夷,以及寡妇对自身改嫁的无奈。

  寡妇改嫁的形式各地也有所不同,有的寡妇改嫁他乡,有的寡妇就地招夫人赘,还有的寡妇嫁给其丈夫的兄弟,称之为“寡妇转房”。近代山东的寡妇改嫁以前者形式居多,后两者在一些地方也存在。青岛水灵山岛一带,因该岛“孤悬海中,男多女少,娶妻不易,故兄亡可以嫁叔,弟亡可以嫁兄,大有康藏风可云。”[3j

  寡妇改嫁时的婚礼仪式也极为简单,不仅娘家和原来的夫家不重视,且改嫁的夫家也多草草了事,迎娶极为简单,与女子初嫁时的婚礼场面相差甚远。在山东各地,民间大都有“大娶”和“小娶”的风俗。“大娶”即指富裕人家举办的婚礼,其婚礼仪式办得格外隆重热闹;而“小娶”则多指贫寒人家的婚礼,其仪式极万简单。如曲阜一带的婚姻风俗中就有“贫者不亲迎,岳家送妇至门,俗呼小娶。一切礼节俱从简略矣。”[4j(P37.ycj俗)而寡妇改嫁时,娘家不再陪送嫁妆,男方家里多采用“小娶”仪式将女方娶进家门,婚礼仪式极为简单、冷清,甚至不用鼓乐和花轿,也没有凤冠霞被,而且多在夜间举行仪式。此外对于妇女改嫁多以“再醛”称之:“再醛,在青岛风俗中并不十分重视,惟改嫁之时,不能鼓乐前导,乘舆出发仅由迎娶者率驴车一辆或驴马一头,于寅夜陪往夫家而已。”‘3]夏津县寡妇改嫁时“仪式极简,无鼓吹,不亲迎,以车不以轿,故俗称 ‘拉后婚’。此种婚姻,邑颇不少”,但大多数是嫁给中年以上丧妻者f51(}} }#L志#L俗’。不管是“小娶”,还是“拉后婚”,这都说明到了近代寡妇改嫁已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伴随着新式婚姻观念的传播,人们已渐渐开始接受妇女可以再嫁的观念。在青岛一带流传的民间歌谣“吃汉子”就反映了寡妇改嫁的风气已经在民众心中存在:“吃汉子,着汉子,死了汉子,嫁汉子。”‘3]这首民谣反映出一是传统的婚姻观念依然存在,如女子出嫁后生活完全依赖其丈夫,即“吃汉子,着汉子”;而后两句“死了汉子,嫁汉子”则反映了当地民众头脑中已有了改嫁的意识。但由于人们头脑中的“从一而终”、“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等旧观念、旧礼教的束缚,寡妇改嫁相对于男子续娶现象仍是少之又少,且在各地风俗中,男子续娶仍较为重视,其婚礼仪式与初婚无大差异,更为特殊的是,男子续娶的妻子多是未婚的女子。由此可见,寡妇改嫁仍受到世人的种种歧视和社会的不公正待遇,传统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男女有别的思想依旧在禁锢着人们的头脑。

  民国年间山东离婚案件也时有发生,各地离婚习俗也多有不同。据民国初年政府对民间风俗习惯的调查记录得知,山东省像聊城、临沂、即墨等县,已出现妇女离婚改嫁的现象。

  临沂县有“翁父为子女协议离婚”的习惯。“乡民于婚娶之后,往往有贫不聊生者,即远赴关东以谋生活,置其妻室于不顾,其常寄家信者,妻室尚能株守。若历久不归,又不寄信,是已存亡莫卜,经女之父母与其翁姑协商,具呈到县请示批准后,即令其女改酞。”[6X下,P822’即墨县“翁姑为子媳离婚”的习惯与临沂县的离婚习惯相类似。“贫寒之家娶妻后远出谋生,有至数年不归,并无音信到家者,其妻因糊口无资,得察商翁姑另行改嫁,如得同意,即由翁姑主婚,收取相当之身价,通常亦谓之离婚。? [6KF . P823)民国初年颁布的民律亲属篇草案中规定:“夫妇一方生死不明超过三年以上”,都可提起离婚的诉讼。但当时的乡村人民不懂得 法律 ,因而离婚多采用自行协议离婚的方式,有的是女方迫于家境贫寒、为生计而主动提出的,有的是由女子的公婆提出的,都未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聊城县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有“必盖指印”的习惯,具体的情况是:“已成婚者之离婚,必盖指印于离婚契约上,为证其余。未成婚前解除婚姻预约者,第双方退还婚书而已。? [6X下,P817’以德手印的方式双方达成协议,是民间老百姓普遍认可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方式。这种方式反映了人们朴素的法律观念。同时,从这则材料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自民国以来,人们的婚姻观念在渐渐发生变化,男女结婚、离婚的自由度也在逐渐加大,不仅婚后可以离婚,而且结婚之前也可以解除婚约,足见婚姻的自由程度在民间渐渐扩大,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在慢慢转变。

  自进人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随着民主、平等观念渐人人心,政府也开始对传统的婚姻制度及一些婚姻陋俗进行改良。1929年5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依据清末至民初各地风俗习惯调查记录制定并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其中第四编亲属篇第二章婚姻第一节婚约中对婚约的缔结与解除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定订婚约;未成年之男女定订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对于离婚问题,第九百七十六条明文规定: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约:(1)婚约定订后再与他人定订婚约或结婚者。(2)故违结婚期约者。(3)生死不明已满一年者。(4)有重大不治之病者。(5)有花柳病或其他恶疾者。(6)婚约定订后成为残废者。(7)婚约定订后与人通奸者。(8)婚约定订后受徒刑之宣告者。(9)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20世纪30年代后,随着民法中有关家庭和婚姻方面法规的修改和重新颁布,男女在结婚离婚自由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民间也有了类似离婚的民谣在流传。20世纪30年代,青岛一带乡村中流行过一首民谣“小花盆”:“小花盆,生青菜,两口子打仗要分开,你分里,我分外,分了枕头分铺盖,养个儿对半分。”[3]从这首民谣当中,我们可以得知,当地的民众在那时已经有离婚的意识了,但只是惜懂的意识,尚未形成 现代 的离婚意识。

  寡妇改嫁和离婚这两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妇女自由解放的程度。但是不能完全肯定它的积极意义而忽略它的消极影响,我们应视具体情况而看,即改嫁、离婚与否应按妇女自身的意愿。比如对寡妇再嫁问题,完全以寡妇个人为准。如果她与已故丈夫情深义重,或因孩子、年龄、公婆等因素而不愿再嫁,守节也不是不可以的;如果与已故丈夫感情不合或淡薄,或者因年纪尚轻、无子女及生活等困难而再嫁,也无可厚非。离婚案件也理应与此类似,即我们提倡结婚、离婚皆应自由、自主。所以我们不能以妇女改了嫁、离了婚就认为是社会进步、妇女自由了;而应看在这一过程中妇女是否处于主动地位,即妇女是否具有婚姻的自主权利了。只有妇女自己掌握了婚姻的自主权利,能够主宰自己的婚姻了,才能说妇女较以往进步了,自由了。 早婚习俗,是 中国 传统婚姻习俗中一种日久年深的陋习。尤其在山东,“男子早婚和女大于男,为本省最通行之习惯。”l6](下·PRIS’直到近代,山东 社会早婚风气盛行依旧。像寿光、宁阳、青城、巨野、淮县等地,早婚习俗相沿已久,“男子成婚年龄,普通在十四、五岁之间,甚有早至十二、三岁者。若逾十五、六岁尚未成婚,其父母即引以为耻。殷实之家,此风尤甚。至女子出嫁多在二十岁上下,其故因本地习惯以女子年龄比男子较大为合宜,竟有大至八、九岁者。? bbl(下·}1}从这段材料看出,不仅男女结婚年龄较早(相对于 现代 结婚年龄而言),而且有“女大于男”的习俗。历城、观县等县“俗多早婚,有女大于男六、七岁或七、八岁者。”[6](} , P814’章丘县“男子结婚多在十五岁左右,每喜娶长妇,盖因男子弱冠,往往外出经商,娶妇为照料家事计,竟沿成此习也。? }g}青岛一地男女订婚年龄“大抵甚幼,男女四五岁即有由双方父母代为订婚者。其中幼男壮妇交相匹配者,更属数见不鲜,乡民谓之‘管家媳妇’。? X3110喻淄县“小康之家,为三、四岁幼子娶十余岁之媳,令其照看”,谓之“看孩子”。邹平县有“织布养夫”之习惯,即“乡民有子十三、四岁,即为授室。大都女大而男小,甚有长之七、八岁者。娶媳之后,由翁姑与儿媳棉花若干,或洋线若干,令其纺织布留作资本,以余利供给其夫衣服之费。嗣后其夫衣服之优劣,翁姑盖不过问。”长清县也有类似“织布养夫”之习惯,其“河西男子皆早婚,甚至十二三岁即有娶妻者,妻年恒长有至八九岁者,其原因父母为子娶妻后,凡其子衣被皆令妇纺织备置”}X卷二腆志下W IFi >c德平县“家无兼下,即为幼子娶长媳,长于子至十七、八岁者,意在娶媳持家”,故名“管家婆”f}1CF. P188‘c从上述各地婚姻风俗来看,不管是城市,还是乡村,皆存在早婚现象,且早婚的名称也是无奇不有。实质上,这种“管家媳妇”、“看孩子”、“织布养夫”和“管家婆”的习惯都是早婚陋俗的变相反映。男女结婚年龄之早,可从民国时期编写的《山东政俗视察记》中关于山东各地婚姻年龄的调查得知,如

  从表1可知:山东各地早婚现象较为普遍,男子结婚年龄大都集中在1217岁之间,而女子结婚年龄以1719岁者为多;而且在山东中部、西部、北部各县普遍存在女子婚龄大于男子婚龄,有的相差三四岁还属正常,更甚者相差十一二岁。夏津县“女长于男事极普通,往往差七、八岁,甚有差十余岁者。”hI卷五辫L} #Lfal这就造成许多的“少夫老妻”现象,“丈夫方在壮年,妻室已成老媳,致使夫妻感情不能融洽者,往往有之”。可见,这种早婚和“幼男娶长妇”的习俗,给家庭生活和婚姻生活带来很多不协调,也造成许多婚姻悲剧。在一些当地的民歌民谣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早婚的流行。如在青岛地区就有一首“玉蜀黍”的民谣: “玉蜀黍,开黄花,小姐爱我我爱她。小姐爱我年纪小,我爱小姐一枝花。’,口队这句“小姐爱我年纪小,我爱小姐一枝花”分析得知,当地男婚女嫁的风俗是男子年龄要小于女子年龄。而早婚的害处,也在民谣中有所反映。随着民法中婚姻条例的出台,早婚现象日益遭到社会的反对和法令的禁止,人们也开始反对早婚,在个别地区还流行着反对早婚的民歌民谣,如夏津县就流行着这样一首“早婚之害”歌:

  “最可叹,风俗差,小小孩童就成家,新郎不过八九岁,娶妇倒有十七八。丈夫小,媳妇大,研桑身体真可怕,夫倡妇随全不懂,怎能宜室又宜家。在婆家,劳碌煞,苦笑无常要哄他,心中有苦说不出,难免心猿合意马。还指望,他长大,苦尽甘来渡年华,谁知男大女已老,忘掉当年是结发。耳又聋,眼又花,满脸皱纹掉了牙,返老还童无方法,活活变成母夜叉。不是打,就是骂,终日吵闹乱如麻,不是冤家不聚头,这才应了那句话。夫合妇,年纪差,况且祸根早种下,坏人引诱有外遇,丑声百出最可怕。更有那,手段辣,本夫常被奸夫杀,家败人亡无下场,方知早婚害处大。劝同胞,觉悟吧!男大当婚女当嫁,第一年龄要相当,恩爱团圆幸福大。

  这首“早婚之害”的歌谣栩栩如生地为我们展现了早婚给男女双方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带来的悲惨和不幸;也反映了此时的人们已开始觉醒,反对早婚,反对婚姻中男女岁数相差过大,提倡男女婚龄相当,可见当时社会风气已渐渐开化,早婚习俗在近代新的婚姻又见念的冲击下,将慢慢退出 历史 舞台。而新的婚姻法令的制定和执行,为男女婚姻自由和提倡晚婚提供了便利。如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中规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定订婚约;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婚姻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如有违反规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当事人已达该条所定年龄或已怀胎者不得请求撤销。”山东省政府遵照中央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也采取相应措施,命令全省各县市政府“布告民众不得早婚”。济南市政府“奉令后,布告民众一体遵照”nA01934年9月,国民党山东省党部报送办理改善婚丧}L仪等民间习俗情形致中央民运会公函中,济阳县和金乡县都提出了改革婚丧习俗的要求和规约。其中,济阳县在订婚结婚年龄上要求严格按照民法所规定的年龄,绝对禁止早婚。可见,政府在革除早婚之弊方面也下了大力气。

  早婚现象是与童养媳的存在息息相关的童养媳是封建社会的一种婚姻陋习。到了民国时期,童养媳在各县依然存在。这些童养媳大部分集中在 农村 和城市的贫苦人家。由于近代社会的不安定,加之灾荒的频繁发生,许多家庭实在无法生活,不得已将家中的女孩子卖给别人家里作童养媳。像历城、东阿、德平等县的“团圆媳妇”和临淄县“看孩子”的风俗,其实质就是童养媳的一种变相反映。历城、东阿、德平等县“贫家子女图省嫁费,将幼女送至夫家,由夫家养育至成年时成婚。亦有将逮成婚时,送女回母家,择日迎娶者。盖即童养媳也,亦谓之‘团圆媳妇’。”l}F.%}’临淄当地的一些“小康之家,为三、四岁幼子娶十余岁之媳,令其照看”。名义上是“看孩子”,而大多是给公婆家干活。可见,童养媳这种婚姻陋俗在中国社会中一直根深蒂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政府加强了对传统生活中一些陋俗的改革。1929年5月23日,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第四编亲属编中明令规定禁止早婚和童养媳。这一法令保护了童养媳的婚姻自主权利,使童养媳陋俗的根除得到了政府强有力的支持。

  除了上述婚姻风俗之外,山东婚俗中还有续娶、赘夫、一夫多妻(纳妾)等多种婚姻风俗,但因资料零散而不充足,故在本文不做论述。

  伴随着生产力的大 发展 和社会的变革,纵观民国时期山东各地的婚俗情况,新的婚姻观念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步得到确立,妇女自身的思想也慢慢开始觉悟。要求摆脱传统的婚姻陋俗,主张婚姻自主,是妇女婚姻生活发生转变的关键。而民国政府在婚姻上的改革及其制定的相关法令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婚姻陋俗的革除。

  中国传统婚姻习俗的论文篇2:《中国传统婚姻观的特点与影响》

  [摘 要]婚姻观反映的是个体对婚姻的基本看法和观点,表现出人们对待婚姻问题的价值取向。它凝聚于社会文化心理结构之中,反映出社会婚姻文化的特点。每个历史时期由于政治经济的历史文化因素的不同,其婚姻观念也展现出独特的色彩。对出身、门第、社会地位、经济等问题的看法往往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所不同,越到社会发展的后期,各种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形成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国传统社会重出身、重钱财以及婚姻中遵守父母之命的特点依旧对当代社会产生着影响。

  [关键词]婚姻观;特点;影响

  引言

  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社会形式。不论在封建社会还是现代社会“跟谁结婚”一直是婚姻前男女双方考虑的重要问题。从生物学角度来看,婚姻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繁衍需要,男女两性生理上的差别和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存在的生理基础。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婚姻是发生在人类社会中的“求偶行为”,动物求偶,而人结婚则是社会和文化的,婚姻是一种仪式,一种被社会认可的结合。〔1〕心理学家则认为,婚姻是两个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其中包含伴侣之间情感的亲近、性行为的专一,以及短期和长期的承诺。而法律强调的则是男女双方为了共同利益而自愿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儿育女的契约,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2〕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婚姻由父母包办,婚姻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自由,婚姻在当时的主要作用除传宗接代以外,还要符合当时社会对于社会阶层,经济地位,文化因素的要求。纵观整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我们会发现每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的婚姻观念上都有其独特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影响的不仅仅是当时的社会,对后来的社会发展同样具有深远的影响。

  关于婚姻观内涵,心理学家倾向于将婚姻观作为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强调其对人的行为、态度及认知的影响。美国学者Craddock将其定义为,已经进入婚姻过程中的人们的终极与工具价值观,强调婚姻观的现实作用。黄希庭提出婚姻观是人们的价值观对于婚姻问题的具体体现,是回答为什么结婚,选择什么样的结婚对象以及追求怎样的婚姻生活等的观念系统。〔3〕

  总体来说,婚姻观反映的是个体对婚姻的基本看法和观点,表现出人们对待婚姻问题的价值取向。它凝聚于社会文化心理结构之中,反映出社会婚姻文化的特点。某种婚姻观念一旦形成之后,就会成为制约和规范两性关系的指导思想,约束人们的婚姻意识和行为。

  2 中国传统婚姻观的特点

  2.1家长包办

  中国自夏商时代开始,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自上而下的嫡长子继承制。为了保证嫡长子的纯洁性,在婚姻上封建统治者对婚姻制度作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西周时期的婚姻必须符合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是同性不婚。〔4〕先秦两汉时期,统治者重整婚礼,强调婚姻要符合礼仪礼制和儒家的伦理道德,而婚姻关系中人们关注的是如何符合礼制礼仪和孝悌之道,婚姻的决定权仍在父母的手里。〔5〕但是直到清朝时家长主婚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在清朝,不管是在法律条文还是在实际生活方面,家长对子女婚姻的决定权都达道了极致。《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青年男女没有权利选择自己的配偶。〔6〕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使得私定终身被视为非法,男女私自结合不仅为舆论所不齿,而且也是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

  2.2注重婚姻的繁衍作用

  从历史发展来看,婚姻观基本可以分为生育型和爱情型两个类型。在封建社会,婚姻的实质在于宗族的延续,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婚姻具有维护本家族的功利主义,生育子女的目的也是为了增加家庭的劳动力。夫妻双方的任务始终离不开对祖先的祭祀和对后代的延续,所以那时的婚姻对家族的关系重,而对个人之间的关系则极为轻微。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婚姻具有十分圣神的意义,男女婚姻是“承天体之性”配合而成,当时的婚姻观基本上都属于生育型。封建社会的纲常伦理注定使婚姻不能走上“自愿结合”式的爱情型道路。春秋时期,齐桓公下令“男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越王勾践曾下令“男二十,女十七不婚,其父母有罪”;汉惠帝时为了发展经济,增加国库收入,下令“女子十五以上不嫁者,五算(增收五倍的人头税)”;而至今农村依旧流传有“早种稻子早得谷,早娶媳妇早得助,早生儿子早得福”的谚语,反映了婚姻在当时的主要作用在于繁衍人口。

  2.3男尊女卑

  中国历经几千年的父系氏族社会,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一直传承至今。婚姻中的重男轻女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婚姻的确定过程中重视直系亲属中男性长辈的意志;一种情况便是婚姻关系确定以后,在婚姻生活中的男尊女卑。从婚姻的仪式来看,所有的的仪式必须经过族中男性长辈的过问,女子出嫁的时,父母会告知:“必敬必戒,无违夫子”。所以古人说,夫为妻纲,与君臣、夫子夫妇并列。〔7〕而从周代开始,女子便开始受到三从四德的束缚,家庭中“男外女内”的格局已经形成。“治内之妇必须以治外之男的意愿为依归”,没有独立的自主权利,只有从属的家庭地位。而传统社会的贞操观,则从另外一个方面反映出封建社会女性地位的低下。作为男子,可以同若干个配偶发生性关系,生育出本人的子女;而作为女性一方,则必须严守一夫制,只能为现在的丈夫生育子女。封建社会为贞洁烈女树碑立传的现象,则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男尊女卑的社会现实。

  2.4等级森严

  西周时期,法律规定禁止贵族跟平民通婚,对通婚范围有着严格的等级限制。根据《左传》记载,天子家族只能与诸侯国王室通婚,而诸侯国王族之婚姻也均在不同姓的诸侯国王族中缔结。魏晋南北朝时期,推行“九品中正制度”,门第等级森严,随着士族在经济和政治上的建立,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世家大族在婚姻问题上十分讲究门当户对,在婚嫁对象的选择上均为对方的政治地位为标准,门阀士族为了保持高贵血统纯净性,士族与庶族之间禁止通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重门第具有不同的内涵,早期封建社会注重的是出身血统,而随后的朝代则主要以政治经济地位来衡量门第是否相当。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士族制度逐渐瓦解,然而门当户对逐渐成为古代婚姻的重要习俗,甚至成为婚姻的唯一条件。〔8〕到了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门当户对制度逐渐演变成为“良贱不婚”,在封建等级制度下,某人的身份或是职业会受到歧视,户籍上被编为“贱籍”,身家清白的人不能与贱籍人通婚,否则会受到刑事处罚。   2.5重钱财

  人类自古至今所经历的婚姻制度都是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经济基础相联系的。到了宋代,随着战乱的结束和科举制度的日益完善,门阀制度逐渐瓦解,婚姻观念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宋代婚姻的最大特点就是“婚姻不问门阀”,门第观念日益淡薄。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社会等级制度也被打破,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人们对财富的追求日益疯狂,婚娶重钱财的观点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甚至在官僚士大夫阶层在婚嫁时,也不再顾及门第、社会等级等观念,而以对方的家庭是否富有为标准。到了明清时期,在婚姻观念上门第、出身的的思想更加淡化,而财富却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诚如时人所说:“今世流品,可谓混淆之极。婚姻之家,惟论财势耳。有起自奴隶,骤得富贵,无不结姻高门,缔眷华胄者”。〔9〕 在婚姻嫁娶中,索取财礼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民间的贫贱女子甚至因为出不起嫁妆而至老不得嫁。

  2.6对待“性”问题上两面性

  在人类婚姻发展史上,婚姻观念从原始社会的“男女杂游,不媒不娶”的乱婚年代逐渐发展起一套繁杂的婚姻礼仪与规范。对性的态度逐渐形成一种两面性的状态。性态度的两面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男女两性的不同要求;二是纲常伦理与社会风俗的矛盾。春秋时期即开始把公开谈论男女房事视为欺辱之事,女人不能抛头露面更不能与丈夫以外的男人私下接触。到了宋代以后,女性更是被与世隔绝,未婚女子要固守闺房,已婚女子需居于内室。与此相反的,男性纳妾招妓等好色之风却日盛不衰。另一方面,儒学家极力建立一套严格的纲常伦理制度,试图以“礼”来限制色欲,宋明理学家则从“尤物移人”的女色诱惑论出发,认为男性要抵制诱惑,做一个有气节有道德的“君子”;另一方面对妓女十分的憎恨与鄙视。〔10〕而在现实生活中“色”一直为世俗所津津乐道并由此产生了丰富的文学作品。“嗜色”与“戒色”成为每个朝代的纲常伦理与社会习俗之间的矛盾焦点。

  3 中国传统婚姻观的影响

  每个历史时期由于政治经济的历史文化因素的不同,其婚姻观念也展现出独特的色彩。传统的婚姻观念并没有在某个历史阶段完全的消声匿迹,对出身、门第、社会地位、经济等问题的看法往往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所不同,且越到社会发展的后期,各种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形成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建国6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婚恋观逐渐向自由婚恋观转变。20世纪80年代,黄希庭等的调查表明,男大学生择偶条件的重要性依次为:性格爱好,道德品质、才能、身材容貌、经济条件;女大学生择偶条件的重要性依次为:性格爱好、才能、道德品质、身材容貌、经济条件。调查还发现,多数大学生在婚姻对象的选择上还是考虑的比较周全,同时以功利为结婚条件的增长趋势也稍见明显。〔11〕进入21世纪后,青年的婚姻观念逐渐向物质需求转移,对结婚对象的本人成分、家庭出身、社会关系等政治条件降至40年来的最低水平,而对住房、职业收入等物质条件的重视程度和期望值大幅回升。〔12〕人们的婚姻观念也更加多元化,而市场经济多具有的功利性和社会道德的多元化是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一些传统的婚姻观念从中国传统社会延续至今,门当户对、钱财等等,依旧是当代青年男女选择结婚对象时考虑的重要条件。所不同的是,如今这些传统的婚姻观念往往具有一些新的时代内容,通过更加具体的形式加以表现。

  〔参 考 文 献〕

  〔1〕刘封.试论婚姻的本质〔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65-70.

  〔2〕陈昊,黄国荣.也论婚姻的本质属性〔J〕.法制与经济,2007,(06):58-59.

  〔3〕黄希庭,郑涌.当代中国青年价值观研究〔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4〕史凤仪.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

  〔5〕张淑一.近二十年的先秦婚姻史研究〔J〕.华南师范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79-84.

  〔6〕汪玢玲.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7〕顾鉴塘.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8〕李金河.魏晋隋唐婚姻形态研究〔M〕.济南:齐鲁书社,2005.

  〔9〕汪玢玲.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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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传统婚姻习俗的论文篇3:《论析中国传统婚姻习俗的文化内涵》

  论文 关键词:传统;婚姻;习俗; 文化

  论文摘要: 中国 传统婚姻习俗蕴台着丰富的文化内涵,表现为:婚姻依礼而行;婚姻重礼轻爱;婚姻中渗透买卖关系,婚姻体现着等级差别和阶级限制

  婚姻是人类 社会两性结台的基本制度和形式。婚姻习俗是随着婚姻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反映一定婚姻意识的积久成习的婚姻行为,不仅体现了一定时代的社会生活面貌,而且从微观上展示了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审美观、宗教观和 心理 发展 态势。中国传统婚姻习俗中蕴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

  一 婚姻依礼而行

  我国素称“礼仪之邦”,叉把婚礼看作礼义之本”、“人伦之始”。所谓“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礼义。只有正婚姻夫妇秩序,才能正其它社会秩序,才有社会的礼治。所以礼出于婚,婚出于礼,男女结合必须依礼而行聘娶,达到“序人伦”、“别夫妇”的目的。“伏羲制嫁娶”始向礼婚发展,至周代礼婚已日臻成熟,细分为“六礼”。

  中国古代的婚姻礼制,以“义”而起,以“仪”而明,包括“义”与“仪”两部分。“婚义”是指婚姻的实质表现,即男女结合必须具备的社会条件。如周代的同姓不婚,南北朝的士庶不婚,唐宋的良贱不婚,也是当时社会的基本婚姻规范。“婚仪”是指婚姻的形式要件,即结婚的礼仪形式和程序,这就是从周代开始实行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婚义”与“婚仪”结合,是社会对男女婚姻认定的基本根据,其中的礼仪程序尤为人们所重视。“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没有婚礼的结合将遭到世人的指责,甚至被世人贬为“私诱”或“淫荡”,其夫妻关系也不为社会所承认。

  按照陈顾远先生的观点,中国的婚姻不属于宗教婚.也不属于 法律 婚.实为另一种形式婚——礼仪婚。陈先生认为世界上关于婚姻立法的观点有事实婚主义和形式婚主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持形式婚主义。形式婚从社会承认的角度讲,由宗教认可的称为宗教婚,由国家法律认可的称为法律婚。西方婚礼形式是以宗教婚为起始的。中世纪__的力量控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婚姻关系受宗教法律所支配,结婚必须在教堂举行婚礼,婚礼由神父主持,二人或三人证婚,新郎新娘要在神父面前公开表示婚姻意愿,得到神父的祝福,婚姻才得以成立。法律婚是从法国大革命后开始的。1791年法国颁布革命宪法,宣布“婚姻不过是民事契约”,认为宗教不应过问婚姻.从此以后,绝大多数国家叉开始实行法律婚。陈先生认为“中国古代自有礼制后,非当于礼者不视为婚姻”。婚姻讲究礼仪程序.实行的是礼仪婚。在 历史 上,虽然也对婚姻作了法律规定,但法的作用是以律辅礼,不依礼而行,便以法刑之。我国从周代开始,男女之交出于礼者.必人于刑.自秦汉以来,都是依赖法律达到“明刑弼教”,制裁反礼而行者,“法”不过是推动礼的工具.礼才是最根本的东西,是立法的基本依据。我国古代对婚姻的法律规定远远迟于礼,是以刑辅礼,法在刑后。法律对婚姻的作用是逐渐加强的,最后才成为礼法并行,但仍然是法在礼之下,法是礼的延伸。婚姻仍然是礼婚,正如明代王稀在《七出议》中所说:“礼与法非二物也.礼者防之于未然,律者禁之于已然,皆缘人情而为制,礼之所不许,即律之所不容,出于礼而人于律也”。直到民国时才产生 现代 意义上的法律婚。

  就是到了现在,虽然封建社会制度被消除,法律成为调节婚姻关系的主要手段,但传统习俗的力量和影响是巨大的。在我国民间生活中,老百姓对婚姻的缔结只认风俗习惯,而并不诉诸于法律。尽管在我国只有结婚登记才是唯一的合法的手续、登记结婚而不举行婚礼,并不影响男女双方夫妻关系的建立.但事实上领了有法律意义的结婚证而未举行婚礼的男女,通常仍不被周围的人视为夫妻。

  二 婚姻重礼轻爱

  传统社会,婚姻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的大事,男女的缩台不是个人自己的事情,是关系到男子所属的大家庭,乃至家旅的大事,成婚不仅是为个人黑妻,更是句父母娶媳,为宗族娶妇。因而六礼完成,婚姻过程并未结束,还有成妇之礼,即翌日拜见姑舅,奉水奉饭,“三月而庙见”,祭拜祖庙以告祖先。所谓“妇者于舅姑,和于家人,而后当于夫”。

  透过中国人的传统婚姻习俗,不难发现,传统婚姻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家庭及宗族。婚姻是家族行为,只要婚姻台乎礼仪,是经过明媒正娶的,那么婚姻就是合理合法的。至于两人“爱”还是“不爱”那倒是无所谓的,个人的意愿和意志须服从于家族利益。因而即使夫妻情深,只要公婆不容,就要出妻离异。而夫妻相恶,但公婆认为媳妇“善事我”,则不能离异.必须“子行夫妇礼”没身不衰。夫妻感情在婚姻中是没有什么地位的.男女结合不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幸福和感情的满足。“广家族、繁子孙”.传宗接代才是男女相交的主题.所谓“非为色也,为后也”而且在道学家看来.婚姻中其他附加的感情越是淡漠.下一代品种越是纯正,越是精致越近于“人。为了肯定婚姻中的“伦理性”,不惜将婚姻中“性爱”因素降至到零点,“仿佛两个牲口听着主人的命令:咄,你们好好地住在一块儿罢了。

  中国人这种重子嗣的思维定势,在婚姻习俗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婚礼仪式中有许多内容都是祝福新婚夫妻多子多孙的。如新娘上轿前,在花轿内外遍撇谷豆,到达夫家以后,新娘下轿,亦照撇,这种撒谷豆的风俗的寓意就是祝新婚夫妇多子多福新娘人洞房时,用食物和钱币撒向床上,称为“撒帐”.所用食物一般为石榴、粟子、红枣、长生果等,石榴多子,枣子谐“早子”,“粟子”谐“立子”,是取早生贵子之义。人们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如果妻子不能承担这一使命,那么丈夫可以堂而皇之地纳妾,也可以理直气壮地“休妻”。夫妻关系是要服从亲子关系的,女人在家庭中充当的是生儿育女的工具。女人如此卑微的地位.使得夫妻之阃谈不上什么真正的感情,正如恩格斯所言:“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妻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传统婚姻重礼轻爱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在婚姻的缔结上,只讲“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谈个人意愿。《礼记·坊记》中记载了孔子的论述:“故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别也。”孟子也说:“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周人皆贱之0-[7J周代国家还专门设置了 管理男婚女嫁的职官,这就是“地官媒氏”。《周礼》中说:媒氏,掌万民之判。~判”就是“半”的意思,媒氏主台其半,让男女台起来成为夫妇。但媒氏在“仲春之月,令会男女”时,也可对“奔者不禁”,可见当时“媒氏”对婚姻的干预还是比较宽松的。但到了唐代,“媒妁之言”写入了法律条文中,《唐律·户婚》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宋、元明、清的法律也同样对媒人在婚姻中的作用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并说明对于违律娶嫁的,也处罚媒人.媒人在婚姻缔结上具有道德与法律的双重作用。在宗法礼制发展到极致时,“媒妁”成为阻碍男女自由恋爱,制造不幸婚姻的一种手段。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这种重礼轻爱的婚姻习俗,使爱情的追求始终不能融人道德评价的尺度,也阻挠了爱情价值观的发育。一方面它抵抗不住以“礼”为规范的传统价值观的挤压和围剿;另一方面,它也无力肯定与保护与之相应的婚姻行为。以至于爱情意念只能向虚幻的世界转移,人们要追求的理想中的婚姻和倾慕的意中人,也只有在想象中的神仙世界得到满足。因而南朝的乐府民歌,唐代的传奇,到宏篇巨著的明清小说,虽然保持了歌颂爱情的传统,但其创作路数发生了重心的变化,即从现实主义向浪漫主义转变。如元代末期郑光祖的《倩女离魂》就是以浪漫主义手法讴歌爱情的佳作。延至清代蒲松龄的《聊斋志异》,现实社会所有实现不了的理想婚姻与爱情.只有到了鬼狐世界才能实现。这本质上反映了“礼”的价值观对爱情的围剿,也是对非人道的礼教统治的控诉。

  三 婚姻中渗透买卖关系

  传统的礼仪婚是聘娶婚,它是以男方父母交付女方父母一定数量的聘礼、聘金为成婚的必要条件。“聘则为妻”、“无币不相见”成为不可动摇的婚姻原则。尽管中国婚姻的“六礼”在历史上曾有过变化,但纳征这一环节是没有去掉的,而且越来越得到强化。聘娶婚中收受聘礼这一方式,就使它掺人了许多买卖婚的因素,而如果把 经济 价值作为婚姻的唯一目的,那么聘娶婚将最终成为变相的买卖婚。聘礼多少,往往成为嫁女的身价,因而婚礼讲排场、比阔气、竞奢华之风由此产生。  聘礼,又称聘财、聘金、财礼、彩礼。按六礼规定,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各个程序中,男方家都要向女方家送礼,除了纳征外,其余五礼都以雁为贽,这一礼物有象征意义。但是雁只是联姻过程的仪礼用物而已,人们最讲究的是纳征.只有纳征的礼物最重要,是正式的聘金、聘财,此礼一成.男女双方都不能轻易悔婚,否则不仅舆论不容,而且要受到 法律 处分。“诸许嫁女,已报婚书或有私约,或俱受聘财而辄悔志,杖六十,婚如约。”无论有无婚书或私约.只要受了聘财,婚姻关系就受到法律保护,聘礼是婚姻的核心和重要条件。汉代时婚姻重财的风气日盛,东汉时议曹史展允,非常勤奋,但家境贫寒,年近知命还未婚配,最后他的长吏李固向僚属募得聘金二三万钱,才了结其婚姻。唐代索要财物更多,唐《通典》引太极元年唐绍上表说:“士庶亲迎之礼,……邀其酒食设为戏乐,近日此风转盛,上及王公。乃广奏 音乐 ,多集伴侣,遮拥道路,留滞淹时邀致,财物动愈万计;遂须障车礼贶过于聘财,歌舞喧哗.殊非助感。”元代郑介夫论日:“婚姻聘财.今之嫁女者重要钱财,与估卖牲口无异。”这种婚姻“直求资财”,“以财论嫁”的拜金之风在明清两代更是甚嚣尘上。因而明末清初朱伯卢在其颇有影响的治家格言中,把“嫁女择婿,毋索重聘,娶妇求淑女,勿计厚奁”作为家政要训。

  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 社会的 历史 .封建主义的婚俗 文化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至今还影响着人们的婚姻生活。这几年随着 经济 的 发展 .彩礼的价值不断上涨。在福建清流县,1981年的彩礼总额平均为2341元,1984年为3312元,1985年上涨为4126元。而且越是落后的不发达地区,越是索要高额彩礼,其名目之繁多,让人瞳目结舌。什么见面礼、上门礼、进门礼、婚日礼、过门礼、开箱礼等等,巨额的彩礼,成为青年农民不堪重负的包袱,怎么也甩不掉。

  婚姻中的彩礼是一种文化现象,正如恩格斯所说:“当父权制和专偶制随着私有财产的份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结婚便更加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这种现象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消亡。但在今天的社会条件下,需要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提高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尤其是年轻女性要树立自立意识,敢于移风易俗.树立文明健康的婚姻新风尚。

  四 婚姻体现出等级差别和阶级限制

  我国古代实行“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制。等级和阶级的区分存在于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像婚姻这样重大的事情,其仪式的等级限制也是相当严格的。

  在奴隶社会,“六礼”是“士”以上各等级的贵族和平民实行的婚姻仪式.而 农业奴隶、庶人尚处于家长制家庭下的对偶婚的残余状态,他们当然无权举行婚姻仪式。

  随着封建制和个体婚制的形成与确立,礼逐步下到庶人。但是封建农奴制下的部曲、佃客、“士家”的士以及奴婢都居于贱民阶层,不是庶人,因而这些处于社会最低层的人是不能采用婚姻仪式的。他们实行的是等级内婚,即“当色为婚”,“当色相养”,“婚姻绝于士簿,名籍异于编氓”。_lI_贱民的女子绝对不能嫁给良民以上等级的男子为妻,“士”的女儿只能配给士。奴婢等贱民如私自嫁与良民为妻,要处以法律制裁,夫妻处以离婚。唐代以前的礼书上对婚姻仪式的规定只下到庶人,未曾提到贱民。

  唐代中晚期以后,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有了削弱,城镇商品经济也有所发展,于是庶人,平民阶层逐步兴起,这些新人要求打破等级森严的门阀、家世的限制,出现了“礼下庶人”的需求和变动。庶人、平民也可以广泛采用“六礼”,而且这些新人对“六礼”实行了简化。明代品官仍备六扎,而民问婚娶仍依《朱子家礼》只行“四礼”,并且民间纳彩、纳币、请期之仪有媒,无宾词,亦与品官不同“。这一方面在民问简化了婚姻仪式,但另一方面却用法令形式肯定了庶民和品官在婚礼仪式上的不同。使“六礼”和“四礼”成为品官和庶民的身份标准,仍然是封建等级制的一种延伸和强化。

  就是在实行“六礼”的这些人中,婚礼所使用的礼金、礼物、服饰的数量、车舆、仪仗都有严格的规定。如《宋书·礼志》说:“汉高后制,聘后黄金二百斤,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马四匹。”可见聘皇后与夫人的聘礼有很大差别,这种由地位导致的聘礼的差异,在各个朝代都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了。《通典》、《唐书》、《清通礼》等典籍对此作了记载。元代直接以钱数来加以区别:“一品二品,五百贯;三品,四百贯;四品五品,三百贯;六品七品,二百贯;/k品九品,一百二十贯,庶人上户一百贯,中户百十贯,下户二十贯。”清代的规定也相当细致:“一品至四品,币表里各八两、容饰合八事、食品十器。五品至七品,币表里各六两、容饰合六事、食品八器。八九品及有顶戴者,币表里各四两,容饰合四事、食品六器。庶人绌绢四两、容饰四事、食品四器。”

  与此相应,婚礼上新人的服饰也有限制。举行婚礼的男子依据其本人或父亲的官位穿着一定的礼服,新娘的服饰也适用同样的原则,官吏娶妇用命妇之礼,其服以丈夫的官品为准,庶人娶妻则不能着命妇礼服。清代庶民女子出嫁时皆不允许用冠帔补服。而且连亲迎用的车舆、仪仗也有规定,不能随便使用。对违规僭越者有严格的惩罚条款。人们的婚姻行为都被封建等级制牢牢地束缚了。但由于婚礼是涉及全社会家家户户的喜事,因此平时的禁令虽严。但婚礼中如僭用,官吏对此也特加通融。当然生活贫寒的老百姓是不可能讲排场的,乘花轿、骑马这就是他们婚礼中的盛举了。

  在 中国 传统习俗中,婚礼除了表示对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的承认与祝贺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显示家庭社会地位,加强社会 联系。因而中国人的婚礼很强调礼仪,很讲究门第等级。

  中国婚姻习俗在近代以前大体是在上述框架内演化,虽然因汉民族人口众多,分布地域广阔,婚姻习俗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区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但总体上不外乎这些方面,其文化内涵是一致的。近代以来,由于社会生产力生活方式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震荡,尤其是西学东渐的影响,西方文化开始逐步深人中国人的社会生活,婚俗也发生了第一次变化。如父母主婚权下移,一批具有新思想的年轻人主张婚姻自主,井开始出现“新式婚礼”,即穿西装、宣读证书、交换饰约、行鞠躬礼、奏乐。

  婚俗经历的第二次变革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打破了封建的等级制,社会主义的新的婚姻习俗在与旧的婚俗的冲突中不断形成和完善,如实行男女平等、恋爱自由、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在今天从传统农业社会向 现代 工业 社会的转型之际,婚俗正经历着第三次变革。个人在婚姻生活中的自由度和独立性不断增强,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繁缛、奢侈的婚礼逐渐被简朴、随意而不失庄重的婚礼所取代,尽管新的婚姻习俗还不完善,但这预示着中国婚俗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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