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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方面课程的论文范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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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的功能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方面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经济法方面的论文范文篇一:《浅谈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的完善》

  一、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一)低碳经济相关立法进程的缓慢

  从最开始的控制气候变暖到如今的低碳经济,世界各国学者包括我国学者对此都做过不少相应的研究工作,如今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大势所趋,并且我国也相继展开了这方面的试点及具体工作部署。从2007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出台,到目前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与此同时低碳经济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却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缓慢所造成的。

  (二)低碳经济法律规范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具有缺陷。在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于2008年通过的,由于其是对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低碳经济也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适用。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必须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进行相应的修订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低碳经济没有特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只是借助于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包含,这种相关法律并不能满足低碳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需要。政策文件的指导性并不能代替法律文件的强制性效力,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相应的障碍。

  (三)综合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缺失

  目前,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但这些法律都是从侧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使得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体制、机制、综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体现,不免在以后的实践中出现各种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形。

  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一)合理立法要结合实际国情

  合理的立法要改变过去的观念,社会在发展,具体的立法环境也在相应的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观念的相应转变才能符合实际情况。而且鉴于国外已有相应的法律。我国在制定相应法律的时候切不可照搬国外,每个国家的基本情况不同,国情不同,经济不同,所处的发展阶段也不一样,这些在立法的过程中都要考虑到。

  (二)环保要和经济一起发展,环境优先

  一直以来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导向的GDP,都是走的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结果往往是治理的费用和难度都是大问题,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这种观念需要转变,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并不是零和博弈,而且共同的目的都是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这个观念建议在低碳经济的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的同时发展经济。

  (三)加快低碳经济的法律化进程

  第一,政策法律化的科学性。政策具有政策的特殊属性,不同的政策不同的作用,不可盲目的将其法律化,否则违背了初衷,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种种问题从而不能够解决相应的问题。尤其不可出现政策式立法。第二,以政策为导向,完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主要通过政策的规定来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政策具有灵活,应变性强的特点,但是它不可完全替代法律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的特点。法律还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是它们可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要将低碳经济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的话,也可以根据已成熟的政策来进行相应的修改。

  经济法方面的论文范文篇二:《试论经济法视域下收入分配的革新》

  如何有效落实我们的分配制度

  落实好收入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劳动报酬;二是财产性收入。因此如何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和财产性收入成为了问题的关键。

  (一)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

  在当前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格局之下,劳动报酬即工资仍是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来实现的。(1)近几年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直得不到完善和有效运作,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是无法靠政府一方面的力量来解决的,还要靠工会等社会自治团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经济法主体角色的特定性以及劳动者力量的薄弱,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NGO等自治组织成为协调政府与企业、个人利益,建立完善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途径。当然在培育工会等自治组织时,应避免“官办、官管、官运作”的现象,提高其自治性和自愿性,使其能够真正代表劳动者阶级的利益和诉求。(2)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是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基础所在,对于保障底层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底限性公平的体现。在这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政策的推动作用,形成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制度。

  (二)下大气力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了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决策。但目前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是很不乐观的,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小部分,迫切需要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因此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大力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和征用公民财产的过程中,要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加值权利不受侵害;(2)进一步明晰产权,使之能够在抵押、转让、出租等交易流动中广泛运用,这主要涉及的是居民的不动产方面;(3)在动产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主要考验的是居民的理财能力。因此要靠金融机构的努力,拓宽居民金融理财渠道,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确保居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垄断性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

  在收入分配领域,垄断性国企高收入群体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成为体制内与体制外乃至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典型缩影。据国家统计局5月3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足见两者差距较大。因此,收入分配领域的国企改革对收入分配改革具有战略性的全局意义。但是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并不能笼统的一刀切,我们主要应是针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收入分配进行改革,这是改革的关键所在。而且单纯采取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减收政策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应坚持扩大体制内竞争和“结构性减薪”并举的总体策略。具体如下:

  (1)通过扩大体制内竞争来改革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首先通过产业政策立法,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中来,尤其是在我们的电力、电信、石油等垄断性行业。让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这样不仅有利于私营企业利润的增长从而使其职工工资增长,更有利于市场竞争化程度的提高,使国有企业面对充分的竞争而焕发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其次,加强反垄断法和公司法的有效实施,使垄断性国有企业向着政企分开的现代化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发展,尽最大限度减少某些垄断性国有企业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并存的现状,以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竞争水平。

  (2)主张对国企职工采取“结构性减薪”的做法,即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职业和特定岗位的人群实行减薪。首先在国有企业职工群体中,收入较高的是国企管理人员,原因有二,一是这些人员多由行政指派,没有在其任命上发挥市场的作用,二是这些高管的工资与企业绩效关联不大,且信息披露不全面。对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严格规范国企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原则上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坚持市场才是企业家最好的定价者,并把管理因素对于企业的贡献作为其薪酬的重要衡量因素。其次,对于国企职工并非一味的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对于国企非正式职工,退休、下岗职工而言,要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水平。

  财政税收改革

  如果说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是基础,那么在再分配领域的改革则是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关键所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对于再分配领域来说,则是经济法特别是财税法发挥其作用的最好舞台。财税法范围较广,以下着力从预算法和税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们再分配领域的改革。

  (一)预算法与再分配

  预算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以及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控制。近年来政府的财政收入连年增长,有的地方增长率甚至已经超过了15%,大大超过了同期的GDP增速和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速。如何花好这些钱,如何让政府把钱花的更合理,则需要预算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使我们的国家预算更好地服务于收入分配改革,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两点:(1)促使合理财政支出结构的形成。加大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以及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扶持力度,将财政支出更多地用于保民生、促增长上,使社会发展惠及人民大众。(2)减少行政权对预算权的干预。按照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各级人大行使预算审批权,其他机关不得干预。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尤为严重,尤其是在各级地方。因此必须切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使政府在制度框架的束缚下合理分配财政支出。

  (二)税法与再分配

  根据社会契约论,税是公民从国家获得的利益的对价,黑格尔也曾说过税是个人对国家作出的牺牲。从其本质来看,税收是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的二次分配,理应对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发挥应有的作用。税法与再分配应着力处理好两点:(1)加快结构性减税的步伐,即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减轻一部分群体和税种的税负水平。尤其是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要合理制定个税起征点,实行综合所得制,即对收入总额实行累进制,多收多交,少收少交。(2)收入不公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财产的不公,因此要开征财产税,即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类税,包括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许多学者也做过很多可行性研究,立法应尽快做出回应,出台相关法律,我们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有助于解决社会成员发展不公的问题。

  结语

  收入分配的改革需要法制的规范,随着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经济法必将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发挥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收入分配改革保驾护航。

  经济法方面的论文范文篇三:《试谈中小企业融资困局的经济法对策》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形成的原因分析

  研究我国的经济法,其主要目的是针对我国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对于我国当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通过经济法能够准确地了解问题发生的原因,同时结合经济法中的有关内容对其进行有效的解决,下面通过经济法分析了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直接融资的现象,也就是企业的债权融资以及股权融资这两种形式,而对于股权融资,主要包含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一种是二板市场,另一种是风险投资基金,这两种形式是专门为我国的中小企业设置的直接融资形式。

  对于债权融资,对我国的债权市场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一种融资形式对企业的发展规模有一定的限制,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无法直接采用这种融资形式,加上中小企业的经营不稳定,且其发债的规模相对较小,往往很难采用这一融资形式。然后是风险投资基金融资,这种融资形式是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我国的市场经济中的,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国内也出现了一些风险投资项目。对于这种投资形式,对企业的规模和经营状况等要求较少,比较适合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比较有名的风险投资有微软公司和苹果公司,这些大型的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之初都采用过这种投资形式,但对于我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往往是不适合的。最后则是二板市场融资形式,对于这种融资形式,一方面能够为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便捷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还能通过正常的退出机制促进我国的风险投资市场的正常发展。但在当前的二板市场融资形式中,比较常见的是一些技术或者产品经营较为成熟的企业,并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能够采用这种融资形式。

  (二)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问题研究

  对于中小企业发展来说,融资不仅有内部的直接融资,同时还有一种间接融资形式,这是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最重要的融资形式。但随着我国经济危机的出现,这种融资形式也受到了较大的影响。下面从两个方面分析产生的原因:

  首先是间接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透明度较低,银行对企业信息的了解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之间相差太多,这是影响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对于这个问题又分为两个方面,一种是事前信息不对称,另一种是事后信息不对称,前者会导致逆向选择的出现,后者则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前者指的是企业的信息要多于银行,银行在选择借贷对象时,对于信息较多的企业贷款利率较低,而对于信息少的企业则采用高利率来降低自身的风险。而对于道德风险则是企业将借贷的资金用于他用,获得更高回报的投资,这种资金的借贷形式使银行承担的风险更大。

  而从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我国的银行集权程度较高,没有合适的中小银行为我国的中小企业提供对应的融资服务。这种情况导致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更多贡献的中小企业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造成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平失衡问题。

  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解决的经济法对策研究

  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单纯的民商法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解决,需要结合经济法和民商法,再加上政府的介入来解决这一问题。

  (一)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简介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存在市场和政府的越位和缺位问题,通过大量的实践研究得知,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市场和政府,两者之间通过一定的中介产生关联。对于当前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非政府组织,能够履行政府和市场的双重职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这种框架结构已经逐渐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对策,比较成熟的机构有证监会等。

  (二)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中的定位

  通过经济学研究对当前的信贷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准确的分析,这一研究也对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简单的陈述,对于信贷中的某些领域和环节,都需要政府参与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但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时往往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政府主要是为争取公共利益最大化,在参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时往往会使其向着公共利益倾斜,但由于经济人的本性,很容易出现寻租问题,使得一些劣质的中小企业出现上市问题。还有就是政府的介入导致竞争机制受到影响,导致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市场竞争等。

  三、制度设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

  (一)政府主体的制度设计

  对于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并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解决这一问题,而是通过国务院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对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进行全面的规划。这种管理体制,导致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中出现职能交叉和缺乏连贯性等问题。为此,我国需要对当前的政府管理制度进行重新设计,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针对性地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问题。此外,还需要将与中小企业有关的各个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重新规划,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职能任务,通过制度的设计实现法律管理。

  (二)社会中间层的制度设计

  首先是银行体系的重构,由于我国的银行集权程度较高,使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出现较大的困难,为此我国需要在银行发展的过程中将商业银行和一些小型的城市信用社进行准确的定位,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管理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对此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建议进行改善:首先是进行非国有制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建设,并建立对应的法律监管机制,使其逐渐向法治化的方向转变。然后是建立合作型的融资机构,这一机构能够自行收集中小企业的各方面信息,然后通过成员之间的连带作用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通过全面的监督解决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中小型企业面临的融资问题也在逐渐增多,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中小型企业面临的融资问题,有关部门需要结合我国的经济法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通过制度来明确体现我国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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