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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投资的经济学解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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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投资是国有企业格外关注的问题之一,因为不良投资会对国家的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带来的关于国有企业不良投资的经济学解析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国有企业不良投资的经济学解析论文:《试谈国有企业不良投资的经济学》

  摘 要: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给我国的经济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投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革。投资活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分,是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基本动力,是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关键因素,在推动解决劳动者就业问题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投资活动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如何进行投资,如何建立一套完整的市场投资机制需要进一步研究并且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由于国有企业在中国的特殊性,它可以说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竞争主体,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双重角色,结果是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比较盲目,造成一些垃圾工程,呆账坏账现象比较严重,浪费了巨大的资源,给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产权摩擦;软预算约束;恶性增资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前所未有、全世界为之震动的成就,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顺利过渡,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并存发展,国有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给中国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相比,我们有自己的特色,作为过渡时期宏观经济的稳定者,技术移植和扩散的中心,社会福利的提供者,国家控制转轨进程中的工具和系统性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协调器,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却不是那么的令人满意,还存在方方面面的问题,例如,政企不分,内部人控制,所有者缺位,财务状况恶化,等等。虽然国有企业的投资对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程度上的拉动作用,但是30%的国有企业却占有几乎70%的国家信贷,并且国有企业投资欲望过于强烈,恶性投资现象比比皆是,从而造成战线过长,效率低下,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面作用。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目标只能有一个,那就是获得利润甚至是超额利润。那么国有企业为什么总是会发生投资决策失败或者明知道可能会发生亏损还要进行投资的现象呢?这是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主体所为呢?我想答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得:

  1.国有企业目标错位直接导致其投资行为的变异

  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没有解决好投资的控制边界、收益边界和责任边界的错位问题,使企业可以忽略投资的基本原则要求,结果必然是投资活动效益低下,乃至亏本。国有企业本来就不同于市场经济中单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它具有多元性目标,加上政企严重不分,企业主管部门与经营者作为直接的投资决策者,就能够偏离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的目标,而优先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目标。国有企业一直患有投资饥渴症,一味地追求扩大企业资产规模,从中享受由投资扩张带来的各种利益,但是,却不必承担因投资扩张造成的亏损,因为在既有体制下,它们可以把投资失败的责任最终推给中央政府,国家银行和企业职工来承担,于是企业追求扩大资产的目标在投资决策成本能够外部化的情况下,投资活动失去了应有的约束,最终必然造成投资行为与结果偏离资产所有者的理性要求。

  2.投资体制转轨期的产权摩擦,使国企盲目扩大其投资规模

  所谓转轨期产权摩擦,是指国有企业用银行或其他渠道贷款进行投资后形成的资产归属纠纷问题。按理说,企业在还本付息之后,这部分资产应直接归属企业,它不是由国家财政投资形成的,所以不应该归属国家。但是实际做法不是这样,而是将它与国家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一样看待,所有权都归属国家,于是产生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产权摩擦,产权摩擦使国有企业“失血”过多,再加上改革以来市场竞争不断增强,国有企业越来越失去原有的垄断地位,特别是那些非国有企业大规模进入的行业利润率走低,因而这些企业的国有企业亏损状况也就更严重。这时贷款投资规模越是扩大,亏损也就越严重。在产权摩擦造成企业失血过多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投资的收益、权利与责任错位的体制因素有发挥作用,使企业经营者仍要继续扩大贷款投资。

  3.软预算约束使国企恶性增资投资成为可能

  所谓恶性增资是指缺乏投资过程中的纠偏控制机制,面对失败的投资无法终止而继续投入资源,甚至大大超出原来的投资预算,从而造成巨大的损失,恶化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如果投资者决策者预期在企业财务困难时会经常地得到债权人提供贷款的帮助,就会在投资之前依赖于这种预期,于是形成软预算约束。因为国有企业特殊的产权关系,政府作为所有者很难有效监控企业管理,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相当严重,并且几乎一直就处于软预算约束状态。由于国有企业与银行的特殊性质以及其他各种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企业即使不能如期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仍然不会破产清算或转交给贷款银行控制,而且政府为了维持国有企业的存在,会继续指使国有银行对财务状况明显恶化的企业提供大量的贷款支持。在债务不能作为重要的破产约束机制后,企业的投资决策更加没有什么限制,即使投资结果是失败的,企业也会进行投资。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样的投资决策必然产生大量的不良资产,阻碍了国家经济和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怎样把国有企业的不良投资转化为有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投资,把不利转为有利,针对以上的问题以己之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明确经营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合理确定国有企业的投资目标

  政企真正分开,权利和责任真正明确,国有企业虽然身份有其特殊性,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主体,国有企业必须有其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这样才能有效监督经营者的投资行为。经营者必须明确其应尽的责任,如果经营者以手中的权力来为自己或者既得利益集团服务,必须使其受到严厉的惩罚。目前我国监督体制很不完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给全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国企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主体,只有在经营者权、责、利充分明确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合理的国企投资目标,基本的投资原则要求在合理设计投资项目未来现金流的基础上,投资净现值大于或至少等于零的项目,否则应该放弃。并且经营者必须充分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和体现投入产出效果的相对指标要求。

  2.真正意义上理顺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和国家财政的关系

  在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就像是为国家财政打工的两个好兄弟,在盈利的情况下,绝大部分利润都要上缴给国家财政,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有国家财政来拨款或者指示国有银行贷款给国有企业来进行投资。国有企业从国有银行贷款与从国家财政那里得到补贴没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实质性区别,这样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行为就会肆无忌惮,因为它后面有国家这个强大的政治武器做后

  盾,如果说国有企业会和非国有企业一样小心翼翼行事的话,我想没有人会相信了。所以说如果国有企业投资失败,投资资金无法收回,结果就会导致国有银行严重亏损,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亏损必然要求国家财政予以支持,结果导致国家财政出现赤字,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对经济的健康运行有巨大的阻碍作用。所以说国企和国有银行必须是互相独立于国家财政之外的市场竞争主体,这样才能够独立行事。国有企业从国有银行借款必须经过银行的严格审批,签订严谨的协议,必须有抵押,银行方能借款,如果到期国有企业不能偿还,银行就要令其清算,没收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来弥补银行的贷款资金,或者说以债转股参与国有企业的经营 (如果这个企业还有发展前途的话)。国有企业的盈利部分除以税收形式上缴财政外,其余的部分应归其所有,不应再交于财政,这样产权摩擦的问题就不会出现了。通过这样一系列措施,国企的领导人必定会仔细思考投资的成本与收益了,必定使其把其他可能发生的不定因素考虑进去,盲目投资的现象就不会发生了。

  3.软预算转为硬预算,切断其超额投资资金的来源

  信息不对称现象无法避免,但是贷方在贷给借方金之前必须通过专家认真研究计算其投资项目的花费,研究其投资项目可能在未来带来的收益并与成本相比较,尽量掌握关于这个投资项目的信息,使信息不对称程度将到最低。如果借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投资失败,贷方就要终止与其合作,不需要继续注入资金,并令借方尽快尝其贷款。除非是由于自然因素的破坏(地震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如果预期继续注入资金未来收益大于总成本,还可以继续注入资金。这样就打消了经营者的逆向选择的问题,他们会想方设法使投入的生产要素效率最大化,恶性投资的现象也不会出现了。所以说要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就要在投资前深思国有企业投资行为可能带来的收益或者最终投入,并给企业下达一定的资金标准,以免不良资产的形成。

  中国经济已经历了1/4多个世纪的高速增长。尤其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基本上保持了一个较平稳的接近10%的年平均增长速率(按经济普查后调整后的增长数字计)。一个大国经济体能保持连续近30年高速增长,这本身就是一件惊人的和了不起的事。在不断向前延伸着的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如果说在20世纪和21世纪之交在世界上还有什么经济奇迹的话,那么,毋庸置疑就是已经持续了近30年的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了。如果在这样良好的形势下,我们能针对性的对国有企业所存在的负面问题进行彻底性的改革,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投资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把不良投资的资产转化会良性资产,中国的经济将会迈向一个更高的台阶,成为超级经济强国可能就不是我们的梦想了。

  国有企业投资的经济学解析论文:《试论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管理》

  摘要:投资作为国有企业经营的一种手段,提高了国有企业的收益,实现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投资决策是以将来的收益作为目标进行现下的决策,其多变性以及不可预测性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投资风险,对风险进行识别以及管理有助于降低企业的风险成本。本文从国有企业投资的风险入手,重点探讨了企业投资风险产生的原因及管理策略,给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提供了解决方案。

  关键词: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管理

  一、国有企业投资风险概述

  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以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率为核心,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在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一定的投资风险,如果风险发生,则会使整个投资过程蒙受较大的损失,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管理迫在眉睫。自从二零零八年世界金融危机以后,全球的经济仍然处于一个萧条的状态,作为世界经济体系中的一员,我国自然不能独善其身,也受到了相应的影响,国有企业的经营也面临着下滑的状况。国有企业若想在这种严峻的背景下实现企业的收益,就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识别风险出现的原因,并做出相应的策略管理。

  二、投资风险形成原因

  对投资风险进行清晰的识别,是国有企业进行投资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投资风险按照投资行为的介入程度分为直接投资风险与间接投资风险。

  1.直接投资风险产生的原因

  直接投资风险是指国有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的活动中,由于投资策略错误所造成的相应的风险,主要由投资主体所在的生产结构问题、投资决策的失误、投资执行的不到位以及经营过程的错误四大方面组成。

  投资主体所在的生产结构是指国有企业所选择的投资项目所在的行业类别。由于现在的投资主体较多,大多数国有企业采取多元化的经营策略进行分散型投资,使得整个项目不具有连接性,以独立的个体出现。这也使得企业的资金流向多个管理方向,不利于资金的统一管理。由于跨专业的管理需要较强的前瞻意识以及综合能力,这对企业的领导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元化投资致使企业经营模式无法形成规模效应,不能利用集中优势进行投资结构的改善,所开发的产品可能不符合市场的需求,从而导致库存量的大幅度提升。

  投资决策失误是指国有企业管理者在进行项目投资时,缺乏全局的观念以及系统性的分析,对项目的可行性方案存在一定的错误判断。这使得整个投资计划从开始阶段便处于一个劣势的状态,易导致后期的投资数据出现失误,也易导致整个投资项目的失败。这种投资风险不仅对企业的投资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也给企业带来了较大资金的占用和浪费。

  投资执行的不到位是国有企业投资中一个可以控制的风险,对整体需要的人力、物力进行相应的规划分析,可以提高整个生产团队的执行力。执行力较弱是因为在整个投资过程中,因为企业的整体经营需要,导致项目的运作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从而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相应的物资、原材料无法在相应的生产线上进行运转,也推迟了整个投资计划的完成时间,造成了企业成本的提升。

  经营过程的错误是由于项目在经营的过程中,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使得整个投资产品已经不符合市场的需要。同时,由于原材料成本的上升,生产技术的更新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导致企业的成本上升,而利润下降。这部分风险是由于外在的宏观环境变化所造成的企业利润损失,属于系统性风险,不可规避,但却可以进行正面的预防工作。

  2.间接投资风险所产生的原因

  间接投资是指企业运用自己闲置的资金进行金融投资业务活动,对金融市场的投资成为了近几年来企业闲置资金的主要流向。由于金融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是直接投资的收益,因此,直接投资的收益好坏直接影响了间接投资的经营效果。国有企业多是以实业起家,经营运作的过程所建立的社会形象也形成了会计科目中的商誉科目,企业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金融投资的效果。由于现在的金融市场瞬息万变,必须要有专业的金融专家进行企业资产的打理。而现在企业从事金融资产投资的人员多为业余的人士,这会造成金融资产的剧烈波动,影响企业利润的稳定性。

  三、投资风险的管理策略

  投资风险的管理策略是根据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出现的风险,提出一一对应的解决方案,通过科学的风险控制方法减小企业的投资损失。根据直接风险与间接风险的分类,从以下两方面提出风险管理策略。

  1.直接投资风险管理策略

  直接投资风险可以采取风险回避、风险控制、风险自留以及风险转移四大方法进行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对这四种方法进行单独的使用或者组合使用可以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风险回避是企业的管理层运用较多的一个方法,主要依赖于管理层的市场经营经验。当一个项目在运行的过程中,将要产生较大的风险时,企业管理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改变整个投资项目的经营策略,以保证投资风险降低到最小。

  风险控制是指在整个经营活动中,管理者已经清晰地辨别出项目中存在的风险,运用已有的措施进行风险的减小以及成本的降低。在不改变原有投资项目的情况下,将整个项目的风险降到最小。必要时,可以采取放弃整个项目的方法以保全大局。

  风险自留是一种风险接受的态度,指项目中存在的风险无法通过相应的措施以及方法进行规避,在不影响整个项目的总体利益的情况下,采取牺牲部分收益的方法进行风险管理。以积极的态度面对项目中存在的风险,不逃避,不推卸,以迅速有力的行动减小风险。这种方法已经成为现下的国有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常用方法。

  风险转移是整个项目在经营过程中所采取的科学化手段减小风险的策略。在项目经营之前,建立一系列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以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建立相应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以下三个步骤:明确管理层的责任,落实风险承担者的收益回报,掌握风险承担者的地位。

  明确管理层的责任是指投资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按照项目的分工明确每一个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做得有法可依,有证可查。进行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培训工作,树立正确的项目风险投资意识,以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与法律责任两个方向建立对自己责任的认识,使管理层从根本上进行整个财务的风险规避策划,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   落实风险承担者的收益回报是对风险承担者的一种物质以及精神上的激励。风险与收益并存是一句真言,在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上也存在这样的情况。风险补偿是对风险承担者在承担相关的风险压力以及心理压力上的回报。

  掌握风险承担者的地位是进行投资项目权责分离的一个基础。将企业的经营权从政府主管部门中划分出来,在法律机制上可以受政府的主导,而在经营项目上,具有足够的自主权,使企业实现真实的独立自主经营。

  2.间接投资风险管理策略

  间接投资风险的管理以金融投资工具多元化的投资方式进行。在金融投资工具使用中,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大小呈现正比的关系。根据风险收益报酬函数显示,当投资风险越大时,整个金融工具的投资收益越高;当投资风险越小时,整个金融工具的投资收益处于平衡的状态。因此,国有企业在进行自身金融投资风险控制时,可以采取多元化的投资组合策略,降低风险,提高收益。也可以利用远期期货合约对冲企业项目具有的风险,运用利率合约对冲利率调整所带来的利息风险。运用股票投资等方法加强企业的股息收入,提升企业的红利收入。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多元化的财务工具提升企业的收益,通过联营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加强企业内部的技术革新以及资金的注入,保证企业的活力;通过重组的方式剥离不良的资产,吸收优秀企业的资产,以实现企业内部的做大做强;通过兼并的方式加强企业上下游供应链之间的关系,缩小整个材料流转的成本,提升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加强企业的发展。

  四、结论

  对国有企业进行投资风险的管理,可以从技术层面提高企业的收益,降低企业的风险。在进行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以国内优秀的企业为榜样,借鉴优秀的风险管理策略,看到不同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的差别。在经验借鉴过程中,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以及经营特色,建立独特的风险管理机制,以科学化的手法提高整个投资的决策性以及降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以保证国有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张勋喜 虎恩波 刘 涛:试论企业投资风险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0(04).

  [2]王 爽:试论企业的投资风险及其管理[J].商场现代化.2010(30).

  [3]刘 欣: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管理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

  [4]张立霞:浅谈企业投资风险管理[J].科教导刊(上旬刊).2010(10).

  不良投资的经济学解析论文:《浅谈外资在华不良资产投资问题》

  摘要:2000年以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加大了向国际市场打包出售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纷纷赶赴中国不良资产投资“盛宴”。2008年以后,外资在华不良资产投资开始退潮,他们遇到了怎样的处置之困?我们应该如何继续保有不良资产境外投资的市场份额,并且不断开发境外投资者在华不良资产投资的潜力呢?笔者对外资在华不良资产投资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境外投资者;不良资产;资产处置

  1999年以前,我国的不良资产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1999年以后,国有商业银行大部分不良资产转由信达、东方、长城、华融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简称资产管理公司)持有。2001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将我国不良资产业务向境外投资者开放。十年来,与境外投资者主要合作方式为不良资产打包处置。

  不良资产的打包处置方式在国内最早由4家资产管理公司从国外引入,并且取得很大的成效。当前已成为国内处置不良资产的基本方法之一。打包处置是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按照特定的标准(如地域、行业、集团等),将一定数量的债权、股权和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再将该资产包通过债务重组、转让、招标、拍卖、置换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式。它适用于难度大、处置周期长的资产。与传统的诉讼、以物抵债、债务重组等按户处置方式相比,整体打包方式具有处置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

  随着不良资产向外国投资者的开放,我国于2001年10月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4年,下发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外债管理问题的通知》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时有关外债登记、外汇登记、收益汇出等事宜。4家AMC纷纷与摩根士坦利、高盛、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国际知名投资银行合作,采用设立公司、卖断、引入战略投资者、境外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截至2005年3月底,中国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了显著成绩,批准设立了10家外商投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整体债权和实物资产近900亿元人民币。

  一、外资在华不良资产投资面临的问题

  关于外资介入中国不良资产,坊间一直流传着“国资流失”的论调。其实,在向境外投资者打包出售的初级阶段,资产管理公司采用协议购买的方式的确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但流失的本身也并非备受责难的外资本身的问题,和我国有且只有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不良资产“批发商”有很大的关系,这种体制上的漏洞和监管的缺失造成了部分国有资产流失。但是随着不良资产行业向外资打包处置的成熟化,不良资产打包的程序也渐渐步入正轨,招拍挂等形式大大杜绝了资产管理公司与外资的“有机可趁”,目前外资在收购国内资产包的过程中,并不是一本万利,也不是稳赚不赔的,而是基于客观的尽职调查后对市场的判断,境外投资者要为其判断的失误承担损失。

  在不良资产市场开放的初期,由于国内资产管理公司经验不足,定价机制不完善,给予国外投资者很大的利润空间。但随着市场逐步完善,利润空间逐渐变小,同时国外投资者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也逐渐发现中国式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外资在华不良资产投资降温,导致了投资退潮。主要问题表现在:

  1、不良资产定价困难,不确定因素太多

  不良资产定价困难是必然的,这在全世界是一样。但相对于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不良资产的定价尤甚。这主要是由于目前中国的二元化社会体制造成的。一般对不良资产价值的评估可以基于债务人的清算价值,但在中国不良资产中,大部分债务人是有社会负担的国有企业,企业在还款或者清算时还要考虑职工安置等社会稳定问题。这使得投资者对债务人的总负债无法计算,从而也导致了无法计算企业的偿还能力。另外,土地作为濒临破产的企业来说是最为重要的还款来源,但土地的评估相当困难。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企业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且中国的土地政策的地区差异性很大,没有一个名文可查的统一的执行标准,这使得投资者很难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准确评估。

  2、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非市场化行为

  目前,中国的不良资产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的市场,因为现有的不良资产都来自于国有商业银行在2004~2005年时候的剥离。在剥离的时候,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竞价方式购买。在竞价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为了能够获得足够的资产,他们都不求回报的以评估最高价甚至高于评估价购买这些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贷款。这导致了目前市场上的不良资产的定价偏高,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又很难低于它们的购买价对外转让。

  3、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地方保护主义是针对外来投资者的,尤其是在不良资产行业。地方政府对当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保护很强。因为很多国有企业都是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下属单位。由于国外投资者处置不良贷款的某些环节需要通过政府的批准,如拍卖土地、企业破产申请等,政府就会在时间上拖延整个处置过程,以促使投资者妥协。更有甚者,政府还会直接干预投资者申请的司法执行。法院的司法独立性不能保证。

  4、司法环境较差

  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还在逐步改善中。中国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不只考虑法律层面,还会考虑政治、经济方面的因素。这使投资者无法预测他们的投资行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法律的保护。中国在2007年实行的《破产法》进一步削弱了不良资产投资者的抵押权,将职工的安置放在抵押权之上,这基本上导致不良资产投资者对一些国有企业的抵押权变得不可实现。另外,还有很多省份的法院系统出台了很多内部规定,使很多投资者的处置步履维艰。

  5、当地服务商良莠不齐

  外资进入中国不良市场的时候,一般会寻找一个当地的合作伙伴作为服务商,由服务商来从事项目的寻找、尽职调查、资产处置等一系列服务。他们一般会聘请本土的地方团队为其管理所收购的不良资产,尤其一些投资者会跟偏爱使用已经对资产包内企业来龙去脉先知并且熟知的资产管理公司。但由于不良资产行业在中国是一个比较新兴的行业,当地服务商的经营和管理不是十分规范,在业务运作中有很多的短期行为。为了促成项目的成交会在服务过程中隐瞒、欺骗一些关键信息。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于服务商本身没有类似的从业经验,导致整个处置周期拉长,处置成本增加。

  二、不断开发境外投资者对华不良资产投资潜力分析

  向境外投资者打包出售不良资产,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快速缓解现金流问题提供了不可多得的解决方案。不管是从投资量和投资额来讲,都是国内公司所不能企及的。所以,截至目前向境外投资者出售资产包还是不失为不良资产处置的好选择。如何能继续保有境外投资者这块市场并且不断开发境外投资者对华不良资产投资的潜力呢?

  处置的“软环境”是制约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回报率的关键因素。为保证境外投资者对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信心和投资力度,我们需要加强“软环境”建设来更好地保障境外投资者的债权人利益。

  1、发展市场环境

  当不良资产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进入市场后,其价值回收能否实现最大化,关键在于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化程度的高低。也就是说,市场化程度越高,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可能性越大,二者正相关。但如果不具备保证资产处置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化程度是不可能的,而且也影响到整个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我国市场体系不发达,难以配合境外投资者的运作,这是许多处置方式难以高效运作的共同障碍。我国的市场体系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市场体系相比仍然存在不发达、不规范、市场规模小、市场容量小、信息面窄、流动性差、金融手段创新受限制等问题,这些将会阻碍债转股、资产证券化、重组、出售等手段的实施。

  2、健全司法环境

  不良资产中涉诉债务企业甚多,对司法环境有着很强的依赖性。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环境一直备受争议,尤其涉及到本身就是陈年旧账的不良资产,如何确保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利益是司法界需要重视的问题。关于债权的时效问题,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债权如果在两年内没有及时主张权利就自动认定为债权时效的丧失,从而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保护。本身不良资产的管理就难于优良资产的管理,诉讼时效的期限更是容易造成债权人的损失,这一点上我们应借鉴一些国外相关规定的经验,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不良资产的特性给出特殊规定。在有些地区,经过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合法程序转让给投资人的不良债权,不能得到当地法院的支持和认同,尤其是涉及政府债务剥离后持债主体的合法性,动辄被法院认定为转让无效等,对投资人不良资产的处置造成很大的障碍。债权人资格的合法性以及因此伴生的法院支持力度值得我们思考,既然我们向投资人开放了不良资产市场,那我们就应该一视同仁地用落到实处的法规去认同。

  3、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

  政府对不良资产实际处置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职调查与政府相关部门开放程度的强相关性。在购买不良资产之前,投资人都需要对债务企业进行调查,调查环节涉及债务企业的资产状况,这往往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比如,企业的基本工商信息、土地使用权的核准、房屋所有权的核准、企业涉诉阶段的核准都需要去相关部门核实。但在实际调查中,债权人并不能轻车熟路地从相关部门得到理应对债权人透明的债务人信息,这样也容易造成对企业债权价值分析的不真实。二是处置与政府政策面支持程度的强相关性。处置阶段,基于以上信息的不透明,相关部门的障碍容易造成对企业资产状况了解不实等,外加一般债务企业都涉及隐瞒资产等情形,就更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政府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导向作用很重要,政务公开是一种态度。

  4、减少转让的中间环节

  目前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虽然采用公开竞争的形式,但还只是针对唯一的下家“资产管理公司”,所以造成了4大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垄断地位。同时,资产管理公司“人少债多”,一般都是采取打包形式以拍卖或者竞价方式转让给真正的购买者。更有甚者,真正的购买者有的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出面从银行做“过桥”,资产管理公司加一定的“过桥费”给购买者。

  这种资产管理公司全线垄断上游不良资产资源的形式,容易造成暗箱操作,而且中间环节过多,很多费用都是为中间环节买单。虽然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商业性出售已经是优于第一阶段的政策性剥离,但只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定向商业性出售造成冗杂的程序,不利于不良资产的快速变现和成本控制。

  直接剥离,公开出售,减少中间环节,就是节约处置成本。

  5、规避道德风险

  引起道德风险的原因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和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从国有商业银行来看,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其剥离的不良资产,被商业银行看作是彻底免除自己贷款责任的良机。银行从过去的责任中“解脱”出来后,由此也放弃了资产剥离之后应承担的管理和配合责任。而且,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按账面价值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而不论其本身的市场价值。这将使国有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尽可能多地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到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到买家等不良资产的剥离交易中,往往会出现因信息披露不完全导致的买方的损失。比如债务企业贷款资料交接的不完全等。债务人对债权所有人的刻意隐瞒等都容易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失。

  从债务企业来看,当前债务负担重,内部运行机制不力,极有可能将不良资产的处置当作是最后一顿免费的晚餐,失去还款的积极性。而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又往往站在企业的角度。这有可能会使整个社会的信用观念进一步恶化,有钱也不还,千方百计逃废债务和转移资产的现象更为加剧。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来看也存在道德风险,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对金融风险的影响很大。如果不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反而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建立良好的诚信机制,规避道德风险,有利于净化不良资产交易市场,有利于债权人债务的回收,有利于达到不良资产处置的高效率。

  参考文献:

  [1] 恽铭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良资产处置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 华金秋.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不良资产新视点[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4.

  [4] 李德.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现状与展望[J].金融与保险,2008,(01).

  [5] 李扬.中国金融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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