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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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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业务长期处于萎缩状态,其政策性业务虽在近年来有所发展,但规模和覆盖面都尚小。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一: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创新探讨

  摘 要: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将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分散农业生产的风险,保护农民收益,提高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信心,保持农村经济增长活力。湖南省常德市作为全国首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市区,自 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常德推行以来,通过多方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形成了现在的“常德模式”。

  关键词:农业保险;“常德模式”;绩效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084-03

  常德市是湖南省的农业大市,粮、棉、油等产量居湖南省前列,是中国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增强农民生产积极性,对于常德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农业保险在降低农业生产风险方面有绝对的优势,它能将农民的经济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补偿农户的生产成本,保障其基本收入,分散风险,使其有信心从事农业生产。中国人保财险常德市公司自2007年参与农业保险试点以来,累积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73亿元,承保农户295.03万户次,承保农作物面积1716.3万亩。“常德模式”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原因很多,本文主要探析常德农业保险基本情况,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的解决方案,尽早将其推向全国。

  一、“常德模式”的基本情况

  “常德模式”最大的特点:承保和理赔双到户。“常德模式”之所以受到认可,主要是其创新了农业保险运行模式,“常德模式”综合了中国几大典型农险运行模式的优势。从“安信模式”的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到“安华模式”围绕和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到“互助制模式”实行公司统一经营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再到“共保体”模式,由共保体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共同提供服务的保险组织形式,最后的“安盟模式”,依靠强大的网络、资金、丰富的农险经验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在中国开展“农村保险”业务。“常德模式”继承坚持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政府建立一套完善的农业保险体制,创立一个有益于农户和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的环境。然而,“常德模式”又有自身的特色,一方面,通过在乡镇设立农业保险办公室,聘请农业保险专干和协保员,实现服务系统在有种植业保险业务的乡村100%覆盖,截至目前,常德市系统共建立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148个,聘请乡镇专(兼)干169名,村级协保员1812名。另一方面,通过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建立,单一的政府主导形式演变为“政府引导,公司自主经营,农户参与” 的联运模式,通过层层管理实现农险公司和农户信息的双向透明,从而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最终实现了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纳什均衡,保障农户基本收益,扩大农业保险的影响范围,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推广。

  “常德模式”的机构设置图:

  该模式一方面仍坚持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又解决了传统保险运行模式导致的几大难题:农业保险服务网点覆盖面狭窄;保险费用和理赔款上缴和下放操作不便空间;保险运行博弈中各利益主体利益分配均衡。

  二、“常德模式”运行绩效

  自2007年农业保险在常德推广实施以来:

  1.承保的品种不断增多

  为了及时、高效的完成当季农险业务,提高农户生产的信心,常德市农业保险对于承包险种不断进行开发,逐年扩增,现已有水稻保险、棉花保险、油菜保险、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奶牛保险、森林保险,牵涉乡镇达99个。

  2.参保范围稳步扩大

  由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加大,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投入增多,农户对于农险的认识加深,农业保险的服务面不断扩大,其中以水稻种植险增长最为明显。2008年底,全国农业保险承保农作物总面积5.32亿亩,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5%,而参保农户达9 000万户次,与之相比,常德市农险的高速增长,远远超过了全国增长的平均水平。

  3.保费收入与已决赔付情况表

  从常德模式的保费收入和已决赔付表我们发现,常德模式带来的显著效益,保费收入陡增,农户参保积极性被大大的调动,服务面和服务效率不断增加,收益农户累计达到87.1万户。

  4.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已决赔款的情况表

  从表4可以看出,2007年以前保费收入与已决赔款变化很小,且都维持在较低水平。但自2007年起保费收入陡增,并伴随着已决赔款的迅速提高。由此可见,农业保险近几年来的推行力度大大增加且效果显著,这与常德模式的整体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但是相比于常德农业保险创新模式带来的大幅增长相比,全国的增长水平还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为了最大程度的提高保险的效率和质量,我们有必要将常德模式进行完善,从而将其推向全国,提高农业保险增长速率。

  三、“常德模式”的局限性

  尽管“常德模式”创新了“政府组织推动、商业模式运作、公司自主经营、乡村网络支撑、农民自主缴费、赔款支付到户”的经营模式,但农险新模式仍然遭遇到传统模式的老难题。

  1.精确定损。由于自然灾害波及的范围和程度往往不同,当灾情发生时,查勘人员对于受损保险标的的判断较为主观,无法量化,且公平与效率存在负相关关系,加大了农业保险的精确定损难度。

  2.推广价值。由于基层服务体系的建立,乡镇就需要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办公室,对专、兼职农业保险专干、农村协保员,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保险公司作为营运机构,为了使其利益最大化,在成本增加时候,有可能利用其主导地位,攫取博弈中农户的利益,从而又造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3.相应的政策法规与农险的快速发展不适应。如乡镇设立农业保险办公室属性没有确切的定位,对其运行监管违法确切定位,可能虚报办公开支,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行成本。

  4.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依然存在。最主要的原因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由于自身认识范围的局限性对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某些条款,理赔范围,赔付比例等方面没有全面的了解,同时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的信息无法全方位取得。

  5.险种投保范围和保险责任范围。险种保障范围窄,无法满足农户的需求,无法调动投保积极性,农户产生一种该赔未获赔的错觉,对保险公司产生一种不信任。

  6.农民的保险意识不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还不够深入,且依赖思想严重,导致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四、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建议

  1.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问题。认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注重公平度的把握,从而实现精确定损。

  2.加强地方监管。由于基层服务体系设立的保险办公室,其性质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其行为没有相应的法规或条例来约束,只能依靠地方监管部门的支持,从而有效防治由于管理的不规范,给保险公司和农户带来的不利。

  3.国家尽快解决农业保险立法的瓶颈问题,出台与农业保险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实施程序,特别是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规范,保障广大农户的收益,因为农户自身的一些局限性,对于保险公司的一些操作程序和条款规定未能全面了解,往往双方间不能达到信息均衡,造成纠纷。

  4.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获得它的协助与支持,是有效防护投保农户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最好保障。地方政府作为基础服务机构,在投保户心中有地位,地方政府的介入和理赔承诺可以提高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置信度。

  5.根据地区特点,适当增加部分险种的投保范围和保险责任范围。同时,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教育,消除农民对于保险的偏见认识,以他们喜好的方式和渠道,逐步提高他们的保险意识,从而增加他们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不断向前发展。

  6.加强自然灾害的检测技术,对于易发、可控的农业灾害,要及时预报给农民,通过预先防治措施的实施,来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害,保证农户的收益。

  参考文献:

  [1] 陈敏.打造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常德模式”开创农村保险服务模式新纪元[J].中国保险,2011,(10):8-13.

  [2] 郭志艳,李旭东,肖爱晶.河北省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及经营技术研究[J].农业经济,2011,(7):60-61.

  [3] 龙文军,张显峰.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3,(5):77-79.

  [4] 周县华.农业保险和巨灾救济的比较研究——来自吉林省494 户农民的调查证据[J].保险研究,2009,(9):89-95.

  [5] 张跃华,顾海英.准公共品、外部性与农业保险的性质——对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理论的探讨[J].中国软科学,2004,(9).

  [6] 冯文丽.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7] 龙文军.农业风险管理与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

  [8] 高涛.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研究——以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例[D].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09.

  [9] Hart CE,Babcock BA. Rankings of Risk Management Strategies Combining Crop Insurance Products and Marketing Positions Z, Working Pa per o1-WP267,February,2001.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

  【摘要】2007年5月四川省被列为全国恢复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六个省份之一。成都市作为四川省省会,积极响应并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恢复试点工作。经过几年的发展,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一定的成效,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

  一、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概况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制。建立了承保机构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制定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具备的基础条件并且负责考核各保险公司完成农业保险指导计划情况、保险服务质量、理赔情况。目前,成都市被批准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法国安盟四川分公司、人保财险成都分公司、中华联合财险公司。

  (二)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银保互动融资机制。根据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成都市开展“银保财互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成金融办[2011]289号)文件精神,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不仅可由市财政提供保费补贴,还可将保险公司的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额度以投保标的的保险总额为限。在实际运行中,鼓励银行和保险承保机构加强产品开发、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合作,鼓励各银行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涉农保险与农村信贷特别是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相挂钩,开发“信贷+保险”等创新农村银保信贷产品。

  (三)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担制度。首先,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承保机构按当年收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25%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成都市级财政按当年实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20%从建立的“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巨灾风险准备金。其次,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摊制度。对于政策性传统农业保险,在试点阶段实行风险责任在当年保费3倍以内封顶并承担在此以内保险赔付责任。保险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收入2倍以内的,由保险承保机构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收入的2-3倍的部分,由保险承保机构和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中,财政承担的超赔责任由四川省、成都市两级财政按1:1分担,由成都市承担的部分市级财政和区(市)县级财政再按1:1比例分担。对于政策性特色农业保险,在承保年度内,保险公司赔付率在150%以内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赔付率介于150%至250%直接,保险公司承担50%,政府补贴50%,政府补贴部分由市级和区(市)县财政各承担50%;最高赔付率不超过250%。

  二、模式特点及取得成效

  1.政府政策扶持。

  1)对投保户的保费补贴。根据相关规定,成都市财政对不同农业保险险种保费给予不同比例的补贴,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投保户的经济负担。

  2)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农业巨灾风分摊制度。成都市财政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于补贴大灾之年的承保机构的超赔部分。

  3)制定激励措施,推动承保公司开展涉及农用机械、农用设备、农用设施、农房等农业生产生活资料、农产品储藏和运输、农产品初级加工、农业信贷、农产品销售等活动的财产保险,以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其他涉及农民的寿命、身体方面的商业性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建立起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补充机制,以险养险,提高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能力。

  2.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最终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承保,因此保险公司负有产品设计、宣传承保、防灾防损、灾后理赔等服务,按承保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单独设账,加强管理。

  3.险种设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2010年起,成都市还结合现代农业发展情况和重点发展产业,选择部分区(市)县试点开展了食用菌保险、猕猴桃保险、水产养殖保险等特色农业保险。这种尝试不仅丰富了农业保险险种,也为更多的农业产业发展提供了风险保障,促进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

  三、存在的问题及给出的建议

  (1)缺乏法律法规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具体运行。目前,成都市仅出台相关文件、通知,为农业保险的实施提供依据,但是仅有政府文件、通知是远远不够的,其不能代替政府法规对农业保险险种的设计、试点具体过程的规范作用。因此应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规范各主体行为,确保农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仅靠财政补贴难以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实行80%的高比例补贴会增加财政负担,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民参保意识的增强,农业保险需求势必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因此,仅靠政府补贴保费政策很难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合理化财政补贴,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保险条款存在普遍不合理现象,承保机构考核方式缺乏合理性。现行的农业保险条款中普遍存在“三高”即成灾率高、免赔率高、理赔门槛高,以及保险责任范围不全等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对农民的保障性不够,不能充分实现农业保险助农增收的成效。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将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并考核, 一旦政策性农业保险出险亏损,需用商业财险来弥补,造成部分区(市)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不愿承保农业保险。因此应逐步完善农业保险条款,将农业保险单独核算。

  (4)种植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保意识不够。在统筹城乡背景下,虽然现代农业发展速度在加快,农业产业化程度在提高,但是受小农经济的影响,种植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保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由于部分区(市)县政府部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重视不够,未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列为农村工作议事日程,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因此应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手段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和参保意识。

  参考文献:

  [1]郭春生、刘自强.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保险.2011.6

  [2]丁少群、魏晓盛、马琳琳.嵌入型视角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隐忧及其可持续发展[J].保险研究.2012.5

  [3]丁少群、赵晨.农业保险逆选择行为的生成机理及规避策略研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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