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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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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习论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大型集团公司面临着愈加激烈的竞争,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已经成为现代企业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实习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险实习论文范文一:货物在陆运阶段保险分析

  摘要:FOB术语在中国甚是世界范围内使用甚广,虽然国际商会在2010年出台了最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术语略微发生变化,但未仍未对货物保险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更别说在货物从发货人仓库到装运港的保险规定了,因此从风险以及保险利益角度分析这一个陆运阶段的货物保险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便是个不错的研究方向,避免虽已为货物购买保险,货物发生灭失损害而保险公司对其无需进行赔偿的情况。

  关键词:FOB;陆运阶段;保险

  众所周知FOB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术语使用比例中占比最大,因此对FOB术语关注的也就较多。2010年国际商会出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没太多改变FOB术语,更别说FOB术语下陆运阶段保险的情况了,由此产生了货主、承运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大量纠纷。面对此些纠纷,对FOB术语下陆运阶段保险的分析显得非常重要。

  一、FOB下货物在陆运阶段的风险分析

  按照最新解释通则,FOB“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被装上船舶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1]然而解释通则未规定FOB下货物保险由谁负责,在实务中一般都是买方负责保险。买方为了防范货物的风险,往往会去购买货物的“仓至仓”的一切险,即从发货地的仓库起至收货地的仓库止,而这就带来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依据保险合同,承保人承担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

  (2)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须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必须是承保风险造成的。

  在FOB贸易术语下,如果买方为货物投保“仓至仓”的一切险,那么当货物发生灭失损害时,买方便会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这时保险公司便会以买方不享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所谓的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会认为货物还处在卖方的控制之下,还未装上船舶,也就意味着风险还未转移到买方手中,即使货物发生灭失损害的事故,买方在此时对货物也就不存在保险利益,故索赔便会遭到保险公司以其无保险利益为由的抗辩。但是在FOB贸易术语下,卖方无需为货物投保,买方也不会把保单背书给卖方,卖方就算对货物拥有所有权,一旦发生了灭失损害,其显然也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综上所述,在陆运阶段按照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都没有为货物办理保险的义务,风险划分点为装上船舶,按惯例一般由买方负责投保,而大多数买方为确保货物安全,一般会投“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经过上述分析,买方就算为货物投保了仓至仓的一切险,货物一旦在陆运阶段发生灭失损害,买方或者卖方都会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即使货物所有人是卖方,其同样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FOB术语下保险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卖方单独为陆运阶段的货物购买一份保险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FOB下卖方一般不会为货物购买保险,但货物装运上船舶之前都是由其承担货物灭失损害的风险,因而卖方完全可以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向保险公司单独购买货运险。保险期间从卖方仓库开始至装运港装上船舶为止,简言之为“仓至港”,承保卖方在货物运出其仓库至装船前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而遭受灭失损害的风险,这样装船之前的风险也就有了保险公司的担保[3]。一旦货物在装上船舶之前发生灭失损害,卖方便可以依据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尤其是卖方发货地距货物装运港距离较远的情形下,风险便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使自己的货物处于保险公司这双大手的保护之下,买方也能依据买卖合同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卖方购买全程保险并在货物装上船之时背书转让保险单

  虽说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并没有为货物购买保险的义务,但是为了货物的安全以及合同的顺利履行,双方都可以约定购买货物运输险。保险问题的解决办法之一就是卖方单独为货物购买陆运阶段的货物险,但卖方仍有另外的一个选择,那就是为货物购买仓至仓的一切险,从卖方仓库至买方仓库,等货物装上船舶之时,再通过背书的方式来转让保险单或其他凭证,将其背书装让给买方。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货物保险问题的解决的好处就在于卖方和买方的保险利益能够完美地衔接起来。经前文分析,买方在装船前除非有特殊约定对货物不享有保险利益,但是由于卖方是货物的所有权人,享有完全的保险利益,由其买保险再合适不过。为了与买方承担装船之后货物风险的通则解释相一致,背书转让便是不错的选择,由此买方承担的风险便有效地转而由保险公司承担。购买一次货物保险,背书转让一次,卖方承担陆运阶段的货运风险,买方承担海运阶段的货运风险,卖方和买方的风险区间能有效衔接。

  (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承担陆运阶段的风险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由于其使用便捷,大大减少和降低双方当事人合同条款磋商的时间与成本,但并非不可约定改变,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将风险划分点提前或者延后,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4]。买卖双方约定将FOB术语下风险转移点从货物装上船舶转变为从卖方仓库运出之时,由此买方便承担从卖方仓库至买方仓库整个阶段的风险,简言之“仓至仓”,这和国际上传统的保险区间完全相同,在此之前所提及的买方在陆运阶段对该批货物并无保险利益的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买方对在陆运阶段的货物承担风险就意味着其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便无法以买方对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项下的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进行赔偿。

  (四)买方购买保险将卖方作为受益人或者共同的被保险人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明确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因此卖方在保险单或者类似凭证上作为受益人或者共同的被保险人也就意味着卖方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保险利益,那么根据我国保险法或者英国海上保险法相关规定,在货物灭失损害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直接以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投保人(买方)并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由卖方作为其中之一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样不能以买方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卖方在收到保险公司的相应赔偿金之后,这时可以请求买方重新开立信用证再次发货,或者直接要求买方承担买卖合同下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返还原货物的价款。笔者认为,如果在国际贸易中船货双方和保险公司能够采纳上述四条建议中的一条或者数条建议,那么在FOB贸易术语下陆运阶段便不会存在货物灭失损害却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的现象,少些纠纷多些效率,国际贸易便能顺利地向前不断发展,带领全球经济尽快复苏。

  [参考文献]

  [1]周凯丽.FOB合同项下货物运输途中卖方的风险及防范[J].中国商贸,2011:114-115.

  [2]保险利益.

  [3]高运胜.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J].经贸实务,2013(22):77-80.

  [4]姜琳.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及其规避[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5.

  保险实习论文范文二:国企社会保险经纪集约化管控系统研究

  【摘要】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系统建设是提升国有企业社会保险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基础。这项业务水平的构建,对于保障职工的福利权益,维护企业整体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本篇文章结合当前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经济业务的需要,展开对国企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系统建设这一课题的研究。希望可以给相关的企业工作人员带来一些启发。

  【关键词】国企;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建设

  一、系统概述

  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系统是根据当下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需要,通过对单位信息,人员情况以及各个社会保险业务的产生背景的概述,不仅有数据的采集,还有控制业务流程以及分析综述合为一体的管理信息系统。这个管控系统的操作模式非常的单一明了,大致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基础构建层,在这层次中,主要有各种组件,业务处理环节,规则控制以及流程控制还有安全控制等,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开发的框架以及服务支撑的平台。

  二、设计目标和整体规划

  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系统建设的设计目标大致可以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最为基础的目标,那就是通过信息技术来完成对社会保险各个职能业务的工作需求。第二部分是不同级别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每一级单位都有不同的授权,上级单位和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连接,更大程度地实现业务指导与信息的互换。第三部分是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网络分布式的技术应用于最基层的单位以及职工的信息管理。第四部分是对当前最新政策法律法规的目标设定,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对信息实现共通共享,可以使得不同级别的领导或者是职工更好更便捷的理解社会保险的现实情况和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系统建设的整体规划可以大致分为三个模块。第一部分是模块设计部分。其中这个模块设计包括基本信息模块,业务信息模块还有业务流程模块。基本信息模块是最基础性的模块,它是其他各业务模块实现共享的前提和基础,基本包括姓名和性别等其他个人相关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是数据库的设计。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系统的数据库包含内容信息比较广泛。不仅包括单位数据库,职工的信息库,这个信息库的信息量比较大,为五险数据信息库,还有就是单位人员增减变化数据库。第三部分就是权限的设置。权限设置就是指集合领导层以及领导部门能够对这一系列的流程和数据进行观察,每个业务的组织都可以根据不一样的分工来进行不一样的业务办理过程,针对相关的业务信息库加以观看修正。每个基层单位以及部门都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业务权限的业务过程,对所有涉及的信息内容进行查阅修正。

  三、各功能模块设计

  (一)人员基本资料维护模块。人员的基本信息维护模块是基本不会发生变化的,它不像其他内容会跟着随着社会保险的险种的改变而发生改变。所以说人员基本信息维护模块是最基础性的一个共享模块。人员的基本信息通过每个基层的单位施行维护,该单位的领导层或者管理层部门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人员基本信息的增减一般会通过增员和减员的业务申报以及汇总来完成。

  (二)业务资料维护模块。因为当前有这样的情况存在,那么就是同一个人可能会有多个险种,但是这不同的险种可能并不是归属于一个单位进行管理,所以将企业的信息管理归纳进入业务信息维护模块。

  1、单位信息管理模块。如果要添加单位,应该将单位的编码以及全称和单位办公电话进行维护。假如在这个系统中有信息记录该单位的编号,那么就将提示给您单位的编号已经存在,您需要再重新选择一个单位的编号。单位的编码的设定长度比较固定,为六。单位的编码类型为字符型。

  2、保险业务信息管理的模块。

  (1)业务信息数据库内容是比较广泛的,这其中有增减员的申报数据库,还有系统内的职工变化数据库、缴纳费用的申请报告的数据库等等相关内容。业务信息库就是一个最基本的数据信息库。每个职工的个人相关信息,不仅是基本的个人信息还是基本的养老保险业务所发生的明细情况。

  (2)增减员申报。所谓增员,顾名思义就是指企业进入新的职工。每当单位进入新的职工,单位相关人员就应该对新员工的信息进行登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认真看清保险的类型,还应该标注清楚增加员工的原因以及日期。

  (3)缴费申报。这个申报主要是指依照每个企业的职工单位缴纳费用基数和个人的缴纳费用技术来计算这个月份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每个单位都应该在计算完毕,经过本人签字之后进行上报。

  (4)个人账户补缴,很多单位的退休职工对于退休的时间的确定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很多职工的个人账户里会有缴费偏差的现象,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缴费的情况进行整改。

  3、查询、统计、分析和报表输出模块。这个模块主要用于信息的查询,根据不同单位或者职工等信息的不同,在一些专业的工具辅助之下可以进行一些报表的呈现。通过对各种数据信息的不同角度的分析,最终呈现出不同的图表进行生动的结果呈现。

  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保工作已经步入一个大信息时代。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系统建设越来越显得十分必要。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工作开始向集约化发展。相信通过不同部门人员的共同努力,社保的信息化建设一定可以步入一个新的高度,对于国有单位实现社会保险管理的新篇章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云.社保路上无冰雪[J].中国社会保障,2009(8)

  [2]郭雨春.要充分利用社保系统[J].中国计算机用户,20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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