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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策性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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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策性金融论文

  政策性金融是一种有国家政策导向性的金融形式,服务于市场经济失灵的领域弥补商业性金融的空缺。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策性金融论文,供大家参考。

  政策性金融论文范文一:我国政策性金融演变

  摘要 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历程曲折漫长,本文主要就我国的政策性金融发展进行总结归纳,系统的对其演变过程进行综述。主要就三大政策银行的成立及发展进行分析,并对其目前的状况以及未来战略途径给出建议。

  关键词 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银行

  所谓政策性金融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配置活动及其体现的关系。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创立并投资,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不以盈利为目的,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和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直接或间接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金融机构,是国家宏观调控工具。我国政策性金融历史悠久,但由于政治、经济等因素发展缓慢。本文主要对我国政策性金融发展历程进行阐述,并对我国政策性金融的未来发展提出建议。

  一、我国“超政策性金融”的形成与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民银行和各国有专业银行都承办政策性金融业务。在这种“大一统”金融体制下,金融业务基本上都为指令性的政策性金融业务。这一时期的金融体制,是一个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因此称之为“超政策性金融”。1950年2月,交通银行成为我国第一家办理长期业务投资的专业银行。1954年9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立,1956年该行试办了投资信用业务,在当时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创举;1964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始发放小型技改贷款,主要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的创造率以及治理“三废”和降低成本等;到1975年,建设银行开始主要向国家重点工程生产地建筑材料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贷款。

  “超政策性金融”在新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向市场经济转轨时,却起到了极大的阻碍作用。1984年,国家几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由1985年开始所有的拨款改为贷款,这是对“超金融政策”的一次巨大变革。然而,这次的改革还是不彻底的,还是带有缺陷的。1988年,国务院有颁发了《关于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方案》,成立了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并同时成立了国家六大开发性投资公司,承担国家政策性投资的职能。这是我国政策性金融变革的另一个转折点。经济体制格局的变化,部分政策性贷款开始由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以我国投资银行为例,到1988年末,该行发放外汇贷款13亿美元,发放人民币配套贷款18.99亿元,在全国设立28个分支结构,该行在1998年并入国家开发银行。

  二、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成立与发展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我国 1994年成立政策性银行以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加大了对重点产业、基础设施、进出口企业和农产品流通等领域政策性信贷支持,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1994年成立的国家开发银行、我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我国进出口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的成立与发展

  1994年3月17日,我国国家开发银行成立,注册资金为550亿元人民币。国家开发银行的成立之初的主要任务为:集中资金支持基础建设、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建设,并对所投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的功能。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促使国家开发银行对自身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1998年,国家开发银行开展了以控制增量风险为核心的第一次信贷改革;1999年1月,开展了以化解存量风险为重点的第二次信贷体制改革;2000年11月,提出了与国际接轨的“八项标准”,进行了第三次信贷体制改革。到2002年,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78%,主要经营指标达到国际上较高水平。基于当前我国金融状况,目前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除成立之初时的范围外,还明确提出: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的发展,维护金融的安全与稳定。主要任务的进一步扩展,充分显示出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并且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国家开发银行本质上的职能。

  2.农业发展银行的成立与发展

  1994年至1995年国家组建了农业发展银行的总行和省级分行。组建之初主要“政策性”业务有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粮棉油加工贷款、扶贫贷款、农业开发贷款、林业治沙贷款、节水灌溉贷款、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等。农业发展银行自1998年5月份以来,对留下的粮棉购销贷款(收购、储备、调销)、简易建仓贷款和费用贷款,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效地遏止了粮棉购销企业发生新的挤占挪用政策性资金问题,根除了历史上久治未果的农民交粮“打白条”现象,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在2000年度即累计发放收购贷款1658亿元,支持收购粮食2729亿斤,人均粮食210多斤;棉花5164万担;油脂9.2亿斤。发放粮食储备贷款232亿元,支持新库装新粮403亿斤。发放简易建仓贷款38亿元,缓解了粮食购销企业仓容不足的压力。

  但现实情况并不为人乐观,农业发展银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农业发展银行1998年与目前承办的业务范围基本相同。目前看,就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人力资源与现有的业务量而言明显存在资源浪费问题。农业发展银行在以下几点大有可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加入WTO后,农产品的进出口限制将取消,国家对农产品贸易的补贴要减少,我国农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需要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开发大西北,支持西部大开发,开发建设西部地区生态农业、特色农业、高效农业,支持西部地区农业、水利和环保等建设项目;金融体制改革,目前农业银行在县以下的农村乡镇的机构已经在收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扶贫治穷,扶助脱贫、控制返贫、助学康复、地(市)区域内的社会保障机制的运作等,需要农业发展银行予以政策性信贷投入。

  3.进出口银行的成立和发展

  我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目前在国内设有8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和5个代表处,在境外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和巴黎代表处;与140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我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一,推动了船舶业的发展:在1982年,我国造船产量在世界的排名仅在17位,到1994年,我国造船产量一举超过德国,仅次于韩国和日本,从此一直稳居世界第三位。截止2003年末,中国进出口银行累计对船舶出口发放贷款616亿元,支持各类船舶出口976艘,总吨位达2515万吨。第二,促进海外贸易: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提升我国出口商品档次,为使我国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成功打入国际市场,截至2003年末,中国进出口银行累计发放出口信贷2702亿元,我国制造的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不断扩大,从1993年末的24.7%提高到了2003年末的51.9%。第三,引进外资,推动经济发展潜力:1994年,根据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务院批准将原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FOTIC)办理的外国政府贷款(即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和混合贷款),全部划归当年新成立的中国进出口银行管理,并从1995年4月1日起将该业务及相关资产、债权和债务正式移交中国进出口银行,2000年10月,又接收了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承办的转贷业务。

  三、我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目前,我国的政策性金融存在不少的弊端,因此对于政策性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是我们当前的主要改革方向。第一,改革目标:将政策性银行办成机构体系完善、经营目标明确、治理结构科学、资产状况良好、业务管理规范、内控机制健全、管理手段先进、具有较强政策执行能力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第二,改革原则:与金融改革配套进行,强化政策银行的独立性;严格界定的业务范围,避免与商业银行竞争;社会性和效益性统一,坚持“保本微利”原则;要以国家信用为保证,确保有稳定资金来源。第三,改革措施:尽快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独立运行建立明确的法律保障体系;与时俱进及时调整业务范围;完善政策性银行组织体系;切实加强政策性银行的风险监管。

  参考文献

  [1]白钦先,王伟:《各国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体制比较》[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焦忠义:《对我国政策性金融的思考》[J],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2003.7.5

  [3]刘仁伍,吴竞择:《略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与方向》[J],中国农业信息网,2006.01.10

  [4]蔡友才,陆娟:《我国政策性金融国际借鉴与改革》[J],经济要参,2003年第76期

  [5]靳宣:《中国进出口银行:十年征程不寻常》[J],中国金融家,2004.8

  政策性金融论文范文二:关于政策性金融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

  摘要:我国政策性银行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调整生产力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弥补市场经济缺陷、促进经济协调运行等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基本上达到了设立的目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对政策性银行进行改革,完善其运行机制,以便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是急需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投资

  一、政策性金融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经济基础

  政策性金融,是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它是一切规范意义上的政策性贷款,一切带有特定政策性意向的存款、投资、担保、贴现、信用保险、存款保险、利息补贴等一系列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的总称。

  政策性金融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存在有其深刻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结构中,市场机制和原则虽然构成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协调的基础,但却不能解决经济社会中的所有问题。这不仅因为市场机制本身有其作用的边界,而且若干非经济因素也使市场机制产生许多失效的现象,即所谓的“市场失灵”。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之一的金融市场在调节金融资源的配置中,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充分竞争和金融机构本身的特性,导致不能有效地配置金融资源,即亦存在着“金融市场失灵”。对于金融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失灵的问题,就需要政府通过创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校正,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因此,政策性金融机制并不是完全同市场机制相反的行政机制,它具有财政“无偿拨付”和金融“有偿借贷”的双重性,是两者的巧妙结合而不是简单加总。尽管随着各国经济与社会向更高层次发展,政策性金融的种类、业务方式和运行范围与领域可能有种种变化,但它的基本机制与功能将长久存在并发挥作用。市场经济金融最发达的美国,将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定为永久性机构,正是从长期实践中深思熟虑的结果。

  二、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功能评价

  我国政策性银行几年来的实践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及区域发展政策,逐步完善了筹融资机制,加大了对国家基本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资本性货物出口的贷款支持,合理调整了信贷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例如国家开发银行自 1994年4月开始运行到现在已经7年多了,成立时间不长,而贷款的余额已达数千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

  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以国家权力代表的身份出现,在法律地位上没有任何操纵、干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特权,而是作为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一样的平等主体参与产业融资活动。它不以盈利或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经营风险大、资产流动性差的特点使其具有不同于商业银行的多种功能:

  (一)政策性功能

  主要表现在政策性银行是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基本出发点,通常以优惠的利率水平、贷款期限和融资条件对国家政策支持发展的产业和地区提供资金支持。这特别表现在基础产业和农业方面,农业是任何国家的基础性产业,更是弱质性产业,因而需要政府直接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但由于发展中国家财力所限,支持力度有限,只有发达国家的政策性金融可以给农业以直接的强有力的扶植与推进。而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则通过开发性的政策性金融对其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给予巨额的、持续性的、强大的直接信贷扶植。在这些领域,政策性金融就发挥主体或主导性功能,而不仅是补充商业性金融的不足或纠正某些偏差。

  (二)诱导性功能

  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投放,导致间接地吸引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策意图或国家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的高风险新兴产业或重点产业的放款,充分发挥其首倡性、引导性功能,从而对政策扶植项目的投资形成一种乘数效应,达到以较少的资金推动更多的资金投入需要扶持的领域和项目的目的。一般说来,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处于成长前期、发展前途不明的重点产业先行投资,表明了政府对这些部门的扶持意向,从而增强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投资信心。当商业性金融机构对某一产业的投资热情高涨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就逐渐减少其投资份额,把该投资领域让给商业性金融机构,转而扶持别的行业,形成一种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投资取向的倡导和诱导机制。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发挥这种“领头羊”的作用,促进了国家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投资效益。在一般情况下,某一项目政策性投资只占20%-30%,并且大部分行业对政策性资金的依存度会随时间的推移而由高向低逐渐下降,这就形成一种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资金运用方向和规模的诱导机制。

  (三)区域经济梯度整合的功能

  政策性金融以政府赋予的区域调控职能为“天职”,根据生产力的梯度分布,把区域信贷政策和产业倾斜政策结合起来,配合政府进行梯度整合,从而有效调动经济资源,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这主要是在商业性金融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将金融资源从低利产业、地区配置到高利产业、地区的情形下,从微观和效率的角度看,这种逐利是合理或有效的。但从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合理性角度看则会带来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的失衡。而政策性金融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贯彻政府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等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必要工具。政策性金融的主要活动领域,例如农业、中小企业、某些基础性产业以及边远落后的地区和行业,正是商业性金融不愿或不予选择的领域,政策性融资活动对这些领域的正常发展,特别是对产业结构调整、地区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也是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政策性银行的主要功能之一。

  (四)补充性功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承担商业性金融机构无力或不愿承担的长期资金信贷业务,主要是补充完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功能。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对技术、市场风险较高的领域进行引导补充性投资,对投资回收期过长的项目及低收益的基础设施补充投资;另一方面,直接对风险企业、低收益企业、低资信企业融资,间接地对企业信用形成担保,以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其融资。

  三、我国政策性金融的现状、问题与完善思路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运行以来,较好地完成了原定目标,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余额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额的比例稳定在 10%以上,达万亿元。这对我国国有专业银行转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节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乃至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入 WTO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其成立时间短、经验不足,在自身经营管理和外部经营环境方面都还存在许多问题,影响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一)我国政策性银行目前存在的问题

  1.内部经营机制不健全,资产质量差,潜在风险严重。

  政策性银行一方面强调资金的来源与运用都是有偿的,需要实现自我循环;另一方面,还要体现政策性功能,其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扶持那些商业性金融不愿贷款、经济效益差而社会效益好、贷款回收期长的项目。这种天然的矛盾性导致政策性银行不得不倾向于政策性贷款一边,忽视了盈利性。加之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不规范,缺乏经营经验,对放出的款项监管力度不够,而且因为有财政的支持,责权利不明确,贷款随意性较大,对款项回收的力度不强。这些都不可避免地造成政策性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低下、潜在的金融风险日趋严重的现实。如农发行在1997年净亏损25亿元,1998年在财政补贴156亿元的情况下仅盈利1亿元。

  2.资产负债关系失衡,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期限结构、利率结构不合理,成本较高。

  在中央财政财力有限,资本金迟迟不能到位的情况下,政策性银行主要是通过向中央银行融资和发行金融债券来满足其资金需求。有关数字表明,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的单一融资渠道筹资占其全部资金来源的80%以上,并有逐步扩大的趋势,这加大了对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倒逼机制,影响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有效性;金融债券的大规模发行不但增加了筹资成本,而且严重制约了资金的长期使用,最终不得不陷入发新债还旧债的境地。

  3.委托代理制度弊端颇多。

  从我国政策性银行业务运营的现状看,由于没有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尚未建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其业务将委托商业性金融机构代办。但这种委托代理制度由于双方在经营目标、经营宗旨、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上都存在根本的区别,而双方间的具体职责、权限、违约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又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结果无法形成直接的信贷经济约束,致使信贷资产质量难以保证,形成较大的体制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委托代理关系缺乏竞争性和选择性,客观上存在代理行“漫不经心”,轻率放贷等现象,使政策性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大受影响;政策性银行的资金严重漏损,时常被代理行和其他相关单位挤占挪用;由于结算传递渠道梗阻,各政策性银行总行对系统内各地区之间资金的调度能力较低,资金闲置和资金匮乏并存、拆入资金与拆出资金并存,使政策性银行资金流动性较差,利用效率较低。

  4.从外部经营环境来看,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缺乏法律保障。

  由于政策性银行业务活动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资金运用方式和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做出明确规定,而我国至今连一般性的政策性银行法规都没有,使得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无论是内部经营管理,还是外部关系的协调,都处于一种进退失据的状态。随意干预、变更政策性银行经营活动的事情时有发生,政策性银行自身的“寻租”、逐利等异化行为也屡见不鲜。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和完善思路

  1.明确定位政策性金融,完善其内部经营机制。

  政策性金融既具有财政的特性,又具有金融的特征。其财政性表现为,财政必须为其提供资金或是为其寻求资金创造条件,政府必须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政策性银行必须按国家的产业政策从事业务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其金融性表现为,资金来源中负债较多,资金运用是有偿的,须还本付息,并有一定收益。因此,既不能把政策性银行当作第二财政,随意扩大业务范围,不计成本,不求效益,又不能允许其经营商业性业务,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争市场、争业务。只有从理论上明确政策性金融的实质,才能在实践中把握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和财政投资的界限,避免相互串位,为政策性金融的运行造就一个良好的理论基础。

  2.拓宽筹资渠道,优化负债结构。

  财政部门要量力而行,根据每年实际拨付给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或补贴退税额来确定政府对政策性银行的核定任务数,给政策性银行一定的自主权,增加其筹资渠道。如借鉴日本经验,开发邮政储蓄存款、基金融资等渠道,加大向国外筹集政府优惠贷款的力度,研究面向社会公众发债的可行性。提高政策性银行内部或行际之间调拨资金的流动性,挖掘内部资金潜力,减小利息负担。由于财政拨付资本金数额巨大、稳定、且无偿付红利或股息的后顾之忧,因此要建立财政拨付资本金的固定化、合法化机制,这是最主要的低成本资金来源。

  3.完善既有政策性银行的组织机构体系,改革委托代理制度。

  政策性银行要能有效运转,需要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体系。一是改变过去那种认为政策性银行无需设立分支机构的想法,要明确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应视业务发展的情况和需要而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或撤并。二是改变由政府指定代理行的做法,引入竞争、择优机制,通过竞标决定代理行,同时制定相应的代理规则,严格规定代理行的资格和条件以及授受双方的权利、责任等事项。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委托质量,降低委托费用,消除“寻租”现象。

  4.尽快组建国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新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一些急需政策性金融介入的领域和部门尚没有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环境银行,政策性保险公司,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科技开发银行等等。对于这些极具开发价值、风险较大、期限较长、经济发展必需的项目,政策性金融应积极承担起政策性的义务,在这些领域内建立政策性银行,完善政策性金融体系。

  5.制定政策性金融法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策性银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和特殊的市场主体,必须将其全部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在规范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的同时,明确界定其与政府、央行、商行、企业等各方面的关系,摆脱外部主体超越法规的干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有关法规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国家制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如《中国进出口银行法》、《国家开发银行法》等等。二是各类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主管部门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这类法规是国家专门法的补充和具体化,如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贷款审批收放程序、贷款风险防范和管理办法、委托代理机构资格和职责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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