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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金融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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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学科发展取决于金融业的发展和变化。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本科金融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本科金融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金融会计风险及规避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的不断改革发展,金融业之间的激烈竞争,金融会计的责任愈发重大。金融会计不仅要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活动进行核算监督,也要反映绝准确无误的财务信息,要求金融会计具有良好的财务核算以及监督管理能力来预防及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使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会计;风险防范;安全体系

  金融会计是我国会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会计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核算与监督,在现代金融企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金融会计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的核算监督及反映的财务信息都要求符合客观实际,同事准确衡量、加工和传送金融机构的财务信息。在金融会计领域中的金融风险多由于会计核算错误或是会计信息失真导致的决策失误,金融企业经济流失、信誉受损。金融会计必须充分意识到金融结构体系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通过提高自身素质修养、强化制度建设、落实监督管理来规避这类金融风险。

  一、金融会计风险的种类

  1.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开展会计核算过程中,基于核算环节过多且繁琐,或是会计在履行职能时不能按照相关规定、核算过程不认真,造成的账目与实际支出不符等现象。

  2.会计监督风险。在现实运营中,许多企业存在着会计监督不严,监督作用不明显的现象,许多银行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将存款规模作为准则而至会计监督于不顾,使企业超支的情况时有发生。

  3.决策失误风险。当企业出现会计核算风险和会计监督风险,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企业高层决策者将通过错误数据进行决策,引起的决策失误将可能导致整个金融机构产生巨大经济损失,对企业的效益产生重大损害。

  4.会计信息系统风险。网络金融会计信息系统记录金融企业的各项数据资料,包括账单信息、证信息及表信息,这些反应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状况及经营业绩的数据使企业的重要机密资料,具有较高的保密性。当网络的软件配置不合适、操作系统未及时更新或网络线路故障时,这些信息数据面临开放性互联网平台存在泄露隐患。

  5.会计人员素质风险。一些金融机构的会计由于思想觉悟底下,法律意识单薄,而在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盈利等方便利用结算管理的薄弱管理来套取一定的金融资产,这类会计一般熟知相关会计知识并且智商较高;而一些专业知识技能不足的会计,由于不能充分意识到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性,在其工作时粗心大意,导致金融机构资产流失,同样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规避会计金融风险对策

  1、强化内部控制。这种方法主要针对于在金融会计中发生的一些不良操作,实行会计内部控制管理责任制,将以往对会计人员的管理,逐渐转变为对金融风险的防控。第一做到事前防范,企业需定期培训会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道德素养,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提高企业整体的风险防范能力;第二是事中控制,企业会计部门应运用一套完善会计核算系统,如钱账双管,双人临柜制度、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制度等,对业务实施进行全面监督控制;第三是事后检查,企业可以采取事后监督制度,主要通过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和各种报表的检查分析,有效增强企业各项经纪业务的真实性与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2、呆账准备金计提方法进行改进。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提高计提比例,扩大计提范围,使呆账准备不只局限于信用贷款,还应包括同样存在风险的各项透支、融资租赁和存放同业款等;呆账的确认条件适度放宽,可以允许银行将超过一定期限的逾期贷款确认为呆账,进行核销。

  3、改进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压力,将本期的税款分摊到以后各期,但是有些企业为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滥用坏账准备金,则导致了企业经营者易于忽视发展中的风险。为此,可以采取账龄分析法要求银行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其比例。

  4、加强和改善金融会计的信息揭示与披露系统。由于我国企业目前虚假报告泛滥、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因此银行在接受各类贷款申请时,需要强调要求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证后的会计报表,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次,在发放银行贷款业务时企业必须严格填写现金流量表,在加强对企业利润指标和静态财务比率严格监管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大对现金流量指标及其现金流量表财务比率的监管力度;此外,由于我国企业编制与提交的会计报表过于简化,信息量低,所以银行在接受企业超过一定数额的贷款申请时,除要对企业报送的主要会计报表审核外,还应要求企业提供能反应其偿债能力的补充详细会计信息。

  5、完善金融风险控制的机制体系。首先,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积极推行联合统一的核算软件,实现账务集中核算、业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分离的会计资产负债和财务报表,由软件自动生成汇总上报。其他有关会计信息报表应由不同的非关联会计人员独立编制,其他员工不得任意调整,这样有效避免银行“三假”的产生,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其次,要重点完善内控机制中存在重大风险环节的控制,遵循双人、双岗、双职原则,从人员上减少控制风险。在制度上表现在健全会计制度,强化财务核算,加强成本控制,加强内部管理,同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系统。最后,为了加强内部授权以及转授权的控制,严控担保贷款行为,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重要信息,银行要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防范潜在的金融会计风险,同时建立合理的授权分类和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制度,健全和完善各种审批手续,严格各项程序。

  三、结束语

  在如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我国必须不断深入完善金融会计制度,形成全方面、多层次的核算监管体系,找准金融风险可能发生的原因,及时进行控制,来实现我国各个企业稳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袁登荣,浅谈会计金融风险及其防范,中国高新科技企业,2008(4)

  [2]刘慧丽,如何防范与化解金融会计风险,会计之友,2009(2)

  [3]刘戎,浅谈坏账准备金,才智,2014(3)

  [4]宋敏,分析金融会计视角下的金融风险防范,时代金融,2013(1)

  本科金融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二:国际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建议

  摘要:互联网金融由于具有快捷、精确等优势而发展迅速,但也孕育着许多风险,如机构具体行为方面的风险、投资者方面的风险、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等。为化解上述风险,应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及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国际私法规则,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活动,同时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关键词:国际法应对;互联网金融;建议

  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虽然铺天盖地般地发展迅猛,但对于何为互联网金融,理论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指互联网金融主体通过采用现代网络技术为社会提供各种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新的业务形式。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多样,就我国而言,其基本模式包括: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等,这些模式在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行为方面的风险

  1.业务范围出界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加之“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国家标准,相关机构也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法定市场准入程序进行登记注册。”①在这种情况下,业务范围容易出界,如“有的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有的变成非法集资或传销组织等,另外有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售公司股份,带有非法募资的嫌疑,有的个人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发售彩券,抽奖等,事实上演变成了博彩行为等。”②这些行为往往不具有合法性,具有潜在的各种风险。

  2.机构法律责任方面的风险一是身份审查方面的责任。与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审查不严格,程序简单。如果对可能涉及的非法行为主体身份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一旦出现非法行为,机构难辞其咎。例如“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并通过虚假商品交易,就可以完成洗钱、套现等非法行为。”①机构主体存在责任风险。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规定,金融机构没有妥善保护公民信息隐私,可能引起各种法律责任。三是可能触及相关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我国规定的与金融有关的罪名较多,如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从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看,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均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法律问题。例如关于第三方支付,会涉及到《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有关犯罪问题。关于P2P网络借贷,P2P中的债权转让模式,是“利用债权转让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募集资金,并将客户资金存放在平台账户上,同时通过电子凭证的方式转让债权,具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发行证券的性质。”②关于众筹模式,机构主体如果是采用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募资,公开发行各种证券及债权凭证,则“具有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风险。”③四是可能产生相关民事法律责任。互联网金融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较多,主要包括合同及电子合同问题、侵权问题(如侵犯隐私权、消费者权益受损如资金丢失)等。

  (二)投资者方面的风险

  1.存在信息盲区。投资者在识别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真实身份、资质信用合法性等问题上,存在困难和信息盲区,存在较大的投资盲目性。

  2.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存在盲区。机构通常采集了许多投资者的各种个人情况与信息,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忽视对这些信息的妥善保护,更有甚者还会出于各种目的故意泄露或倒卖信息,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极大的风险。

  3.投资者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与机构相比,投资者在资金、信息、技术等各个方面均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在无法得到特别保护的情况下,利益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4.投资者在资金安全方面存在风险。由于机构掌握着平台资金的控制权,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资金安全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5.借贷主体间的约定兑现问题存在法律风险。借贷主体间的约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一旦无法兑现,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以P2P为例,P2P是一个信息提供平台,平台只是收取服务费用,处于居间人的地位。在这种模式下,P2P模式不能突破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强制规定,但在实践中均有突破。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约为24%年利率),目前网贷平台中的许多平台约定的年化收益率超过24%,根据上述法 律规定,超过部分存在不受保护、不能兑现的风险。

  (三)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1.交易安全方面存在风险。交易过程中的木马、病毒、钓鱼及网络攻击无处不在,防不胜防,给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造成隐患,甚至给参与方造成损失。

  2.具体措施方面,监管无力。在风险防控方式方面,传统的金融风险防控方法陈旧,不能适应当下的监管需要。在监管部门方面,缺乏对口的监管部门直接监管。在监管人员方面,专业人才匮乏,监管效果较差。

  3.行业缺乏行业自律的机制,行业规则、惯例滞后。

  4.国际合作不足方面的风险。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合作方面工作开展不够,无法完全消除交易过程中的国际风险。与此同时,我们对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在涉外金融互联网业务及纠纷中比较被动。

  (四)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

  在法律适用方面,各国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定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例如关于第三方支付的资质要求,美国规定开展第三方支付的机构,不需要专门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而欧盟则规定开展第三方支付的机构,需要专门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关于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要求,美国规定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沉淀资金的存放,是存放在监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而欧盟法律规定,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由银行负责,沉淀资金的存放,是存放在支付平台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以上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仅在陆上领域发生,也会在海事领域发生。例如在海事领域,交易正逐渐从航运业务延伸到航运金融产品,运用现代互联网电商系统,在海事物权、股权、债券等领域,开展离岸交易等各种交易,实现了交易的精确化、快捷化。可以预料,海事领域的互联网金融各种形式,也会同陆上互联网金融形式一样,发展前景广阔。无论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在陆上领域发生,还是在海事领域发生,其互联网金融交易都是交易对象在平台上进行的,具有跨国、跨区域的特点,且常常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国际法的应对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国际法建议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风险常常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仅需要国内法,而且需要国际法。理论上关于国内法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成果已经较多,但国际法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尚属空白,因此,应引起格外的重视。就国际法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而言,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应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有效避免法律适用方面面临的风险。如果我们对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在涉外金融互联网纠纷中就会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无法降低法律冲突、法律适用的相关风险。

  (二)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在涉外、海事纠纷中,国际私法规则一般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我国作为侵权行为地时,如果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就无法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当外国作为侵权行为地时,如果我国当事人作为被告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时,也对我国当事人不利。因此,要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首先,制定《电子合同法》、《电子货币服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监管法规,解决监管主体、监管原则及具体措施等问题。其次,完善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逐步实现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共享机制。最后,修订现有法律,如《票据法》要对电子票据等进行明确规定。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国际私法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应予完善。首先,立法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处理互联网金融领域涉外案件,对于我国的强制性规定,应将之作为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而不予考虑冲突规范是如何规定的。对外国的强制性规定,如其规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可以得到适用。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其次,立法要补充制定互联网金融国际私法规则。如应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资格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构的国籍、住所、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的法律冲突。在互联网金融合同及电子合同方面,应规定适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侵权方面,可以规定侵权行为地原则的适用。但由于互联网侵权行为地比较特殊,难于认定,应结合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加以规定。在无法识别互联网金融的侵权行为地时,可以允许适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活动。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跨国性的特点,国际立法及其他国际合作就显得非常重要。我国应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国际法制的创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重点应放在解决各国法律冲突比较明显的领域,以避免或减少互联网金融的各种风险,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五)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目前的国际法律人才队伍无法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的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的知识培训,建立一支熟悉了解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的人才队伍,以有效应对涉外互联网金融纠纷,降低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风险,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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