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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风险论文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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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网上银行已经成为各家银行发展的重点。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网上银行风险论文参考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网上银行风险论文参考范文篇1

  浅析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摘要:本文在分析现有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参照国外立法经验,从立法、完善银行规章制度和健全各项操作规程、规范银行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等方面,分析网上银行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对策。

  关键词:网上银行;法律风险;金融创新

  一、我国目前调整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网上银行既然是经济金融活动的一部分,它就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护,而现行的法律又很难规范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利,网上资金转账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错误,资金就有可能不能正常支付,而引发法律方面的纠纷,这些都需要法律进行规范。目前,我国仍然欠缺专门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制度,仅有的为数不多的金融行政规章,主要有2001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效力级别较低,权威性不够;而且其内容主要局限于对银行业务操作进行规范和约束,但对交易中必然涉及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进行规范和调整。况且网上银行业务范围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客户类型多样。一旦发生纠纷,如何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如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与网络服务商、系统开发商之间的责任分担。如果网上银行运行系统受到外部的恶意攻击,比如计算机病毒的发作、网络黑客侵袭等造成系统瘫痪,客户信息失窃或资金被盗等,客户发出交易指令,而银行却无法执行客户指令,此情况是应视为不可抗力。立法的欠缺和立法的滞后也给网上银行业务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网络银行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财产披露、隐私权保护以及金融体系自身的安全,我国已经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风险防范、法律责任作出了原则的规范;随后,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的正式生效,该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消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秘密代号、密码或人们的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地在网上付钱、交易及转账。《电子签名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以及2005年5月推出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征求意见稿》等,都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加大了规范力度,有利于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

  在许多发达国家及联合国有关机构都在对网络银行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和界定,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如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巴塞尔委员会《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统一商法典》等。学习他们有关网上银行立法的先进经验,建立我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或电子支付法,对我国网上银行健康稳定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防范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借鉴美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有关法律,尤其是2007年1月1日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的颁布生效,这是迄今为止对包括电子货币、电子银行、电子支付、网络证券交易和客户金融信息保护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系统立法的一部法律,学习他们有关网上银行立法的先进经验,建立我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或电子支付法,以明确电子资金划拨或使用电子货币实现在线支付的风险责任负担;资金安全法律主要是为了在网络环境下更好地对网络银行风险进行监管,内容涉及银行应对诸如洗钱、欺诈等非法交易进行跟踪,报告可疑的金融交易;规定政府机构执法和监管当局监管的需要,以及对加密金融信息的解密权限、范围等。

  (二)加强对网上银行用户操作风险意识

  宣传教育,将网上银行交易的具体风险、交易的操作规程、交易工具的技术革新对用户带来的影响进行披露。我国网上银行用户的安全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在使用网上银行时缺乏自我防范意识,不注意对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的保护,将其泄露给他人,或是将其密码设置为诸如生日,电话号码等易被猜测出来的数字,或者是在公共场所例如网吧随意登陆自己的网上银行,造成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被盗取。加强对网上银行用户操作风险意识宣传教育,将网上银行交易的具体风险、交易的操作规程、交易工具的技术革新等对用户进行培训,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违规操作的风险及后果,能够正确使用网上银行操作及其补救措施,防止被假网站或“手机信息”等所骗,从而使存款“被盗”防患于未然,

  (三)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就监管而言,信息披露应当成为重中之重,网络银行诸多特性加大了监管当局稽核审查的难度,导致外部公众难以全面真实了解网络银行的经营情况。为了保护银行客户利益,约束和规范网络银行的行为,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尤其重要。遵循“公开、公平、公IE"的原则,定期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发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信息,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如对大额转账或短时间内转账次数较多(因为犯罪分子急需一次或多次将资金转入其他账户)的账户附加限制操作环节。另外,银行要安排人员密切关注储户的账户资金支出动态,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告知储户。美国《银行机密法》(Bank Secre-cy Act)规定,通过互联网为客户开立新账户的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开户标准,银行还应建立监控系统来识别非正常活动,并在必要时填报“可疑活动报告”。

  (四)尽快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网上银行的操作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有关网上银行的基本法律法规,完善现行法律,补充适用于网上银行业务的相关条文。同时,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网上欺诈犯罪活动打击力度。我国1997年修正的《刑法》新增加了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但是随着计算机犯罪危害的程度越来越高,《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却粗疏、原则,量刑也较轻,因此,迫切需要顺应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针对新的网上银行犯罪问题进一步制定出更加具体细化、操作强的法律规定,加大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以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美国联邦调查局配备更多的特上负责调查计算机案件,同时还配备若干个非特工专家,成立所谓的“计算机分析和行动小组”,以适应越来越多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需要。这是我国应当考虑借鉴的。

  (五)建立健全银行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比如:

  1 银行与其客户之间通常都制定了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但在协议中对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的有关责任分担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

  2 在网上银行运行过程中,银行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协议应规定服务商必须保证其提供的服务质量与不断更新的技术保持一致,对网络服务系统的故障引起的有关损失应如何处理要有具体的规定。

  3 网上银行在委托外部服务商为其设计相关系统运行技术时,银行与服务所需硬件、软件提供商之间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因硬件软件引发的事故对用户或银行带来的损害,应当在协议中进行约定,以便银行在承担责任后向有关提供商进行追索。

  (六)商业保险保障。网络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虚拟世界。网上银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要远远超过实体银行。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对发生风险时的经济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免网上银行的风险损失。现在许多国外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基于网络安全的保险品种,我们应充分借鉴国外这一先进经验,适时推出我国网络保险,以支持网上银行的健康稳定发展。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应运而生并在全球蓬勃发展。网上银行作为新生事物,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缺位和不完善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大瓶颈。而对于银行来说,则要通过在各业务领域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维护银行的权益,网上银行法律风险防治的最主要任务就是给银行提供一套可行、有效的法律规则,使银行行为在法律规则下运作,以求风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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